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 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 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2.犯罪的特征3.刑罚4.犯罪构成5.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犯罪《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 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2.犯罪的特征 3.刑罚 4.犯罪构成 5.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犯罪 《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如 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 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三)危险物品肇事罪(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六)消防责任事故罪(七)重大飞行事故罪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九)交通肇事罪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 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危险物品肇事罪 (四)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五)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七)重大飞行事故罪 (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九)交通肇事罪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贪污罪(二)受贿罪(三)渎职罪1.玩忽职守罪2.伺私舞弊罪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 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贪污罪 (二)受贿罪 (三)渎职罪 1.玩忽职守罪 2.徇私舞弊罪

四、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隐脑、报或者拖延上报事故的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客观要件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违法行为,致使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报告和救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主观要件是具有隐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故意和过失
四、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隐瞒、谎报或 者拖延上报事故的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 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犯罪客体是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体是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领导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客观要件是对已 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违法行为,致使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 报告和救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主观要 件是具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故意和过失

五、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包括安全生中介机构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中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具有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故意
五、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 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 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包括安全生中介机构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中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提 供虚假的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等安 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具有提 供虚假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故意

六、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以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可。上述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各种公文、证照是法定文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
六、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 证书的刑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以批准、核准、许可、 注册、认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 可。上述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各种公文、证照是法 定文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 罚的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涵义(二)行政处罚的特征(三)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 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适当,《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适当,《行政处罚法》 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复议权 4.诉讼权 5.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