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共六项)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共六项)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6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7.专用设备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2.吊销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事故隐患的处罚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并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惠,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 》,自公布日起施行。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 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并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惠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 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 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十)依法取得有关证照中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炭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1.矿长资格证2.矿长安全资格证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三)非法煤矿的界定1.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于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煤炭生产许可证 4. 营业执照 (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1.矿长资格证 2.矿长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三)非法煤矿的界定 1.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于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一)停产整顿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惠和违法行为的发现3.重大安全生产隐惠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产排除(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1.暂扣证照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香1.复产验收2.经复产验收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惠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 (一)停产整顿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产排除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1.暂扣证照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1.复产验收 2.经复产验收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非法煤矿的关闭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肋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3.对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二)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3.对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