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行法律)史秀志二00六年七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单行法律) 史秀志 二00六年七月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2.空间的适用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 行。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2.空间的适用 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工验收(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1.职代会的监督2.职工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三)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矿长培训(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1.职代会的监督 2.职工的监督 3.工会的监督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3.矿长培训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一)矿山安全的监督(二)矿山安全的管理六、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二)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三)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七、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安全的监督 (二)矿山安全的管理 六、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 (三)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一、火穴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1.消防规划2.安全位置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消防规划 2.安全位置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受伤人员救治(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三)受伤人员救治 (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道路通行的规定(一)机动车通行规定:(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三)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决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道路通行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三)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 公里)。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 交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