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2015 第13期(总第1080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总第1080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5年5月29日出版 录 【省政府令】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15]8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 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34号 (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 ……(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 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39号) 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0号) 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42号)… ……(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大运河浙江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政办发[201543号)… ……(32)
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总第 1080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5 年 5 月 29 日出版 目 录 【省政府令】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34 号) !!!!!!!!!!!!!!!!!!!! (3)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35 号) ( !!!!!!!! 4) 【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15〕8 号) !!!!!!!!!!!!!!!!!!!!!!!!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 2015 年本) 的通知(浙政发〔2015〕9 号) !!!!!!!!!!!!!!!!!!!!! (8)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34 号) !!!!!!!!!!!!!!!!!!!!!! (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 号) !!!!!!!!!!!!!!! (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 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39 号) !!!!!!!!!!!!!!!!!! (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0 号)!!!!!!!!!!!!! (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42 号) !!!!!!!!!!!!!!!!!!!!!! (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大运河浙江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政办发〔2015〕43 号) !!!!!!!!!! (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淅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千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5年4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 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 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 政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 号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 强 2015 年4 月30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 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 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 政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5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5年4月30日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 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 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 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 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 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 关批准和公布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5 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 强 2015 年4 月30 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 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 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 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 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 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 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 关批准和公布。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第六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 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 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 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 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 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 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 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 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浙 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通知其纠正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 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 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 用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 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 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 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 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 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浙 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通知其纠正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1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 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 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在全省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 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 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 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 备制造等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兼顾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 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 发展。每个历史经典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根据每个特色小镇功能定 位实行分类指导。 (三)规划引领。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 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不含 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 当放宽,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可放宽到5年。所有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 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理 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四)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凸显企 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15〕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 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 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在全省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 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 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 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 备制造等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兼顾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 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 发展。每个历史经典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根据每个特色小镇功能定 位实行分类指导。 (三)规划引领。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 3 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 制在 1 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原则上 3 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左右(不含 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 当放宽,淳安等 26 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可放宽到 5 年。所有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 3A 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 5A 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理 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四)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凸显企 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 — 6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 好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 二、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 设。全省重点培育和规划建设100个左右特色小镇,分批筛选创建对象。力争通过3 年的培育创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 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 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 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 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组织联审、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分批公布创建 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 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对申报审定后纳入创建名单的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 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目 标考核体系,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 (四)验收命名。制订《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通过3年左右创建,对实现规 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 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 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 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先行办理农 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 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60%给予配套 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 (二)财政支持。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 政收人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
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 好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 二、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 设。全省重点培育和规划建设 100 个左右特色小镇,分批筛选创建对象。力争通过 3 年的培育创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 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 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 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 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办公室组织联审、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分批公布创建 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 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对申报审定后纳入创建名单的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 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目 标考核体系,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 (四)验收命名。制订《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通过 3 年左右创建,对实现规 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 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 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 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先行办理农 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 50% 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 60% 给予配套 奖励;对 3 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 (二)财政支持。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 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 3 年全额返还、后 2 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 — 7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 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 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 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 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研究室、省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 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 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 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按季度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报送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省里在一定范围 内进行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 浙政发[201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 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 通知》(国发[201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 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 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 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 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 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研究室、省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 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 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 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按季度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报送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省里在一定范围 内进行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 年4 月22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浙江省 2015 年本)的通知 浙政发〔2015〕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 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 通知》(国发〔2014〕53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 2015 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 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 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 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 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査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 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 行国务院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 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 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 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 能力指导目录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 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 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 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 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 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 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査。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 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 管,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 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 准机关核准。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 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 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 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 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 行国务院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 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 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 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 能力指导目录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 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 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 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 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 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 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 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 管,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 — 9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 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七、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核准的项目, 事前应征求省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县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 核准权限。宁波市原则上享受省级核准的权限,其中宁波一舟山港一体化规划范围内 的重大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市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 除外。涉及省已下放给市县核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 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市县结合实际制订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 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各市县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 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 有效监管。省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 市县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省企业投资主管部门。 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应在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系统上开展。境外投资项目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开展。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 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 本)即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 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 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七、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 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核准的项目, 事前应征求省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县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 核准权限。宁波市原则上享受省级核准的权限,其中宁波—舟山港一体化规划范围内 的重大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市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 除外。涉及省已下放给市县核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 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市县结合实际制订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 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各市县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 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 有效监管。省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 市县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省企业投资主管部门。 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应在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系统上开展。境外投资项目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开展。 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 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 年 本)即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 年4 月28 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 2015 年本) 一、农业水利 1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 01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