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钟亚华王金荣
1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钟亚华 王金荣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制度 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2 . ▪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制度 ▪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本章要点 口破产法概述 口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口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制度 口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口法律责任与破产救济
3 本章要点 ▪ ❑ 破产法概述 ▪ ❑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制度 ▪ ❑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法律责任与破产救济
本章主要内容如图51所示。 破产宣告 清算组 整顿好匚还债匚不破产 别除权破 破产界限 财破 正常终结 破产债权 分救 未整顿好匚不能还债匚破产宣告 破产财产配济 和解整顿冷 抵消权 撤销权 非正常终结违法行为口破产宣告
4 本章主要内容如图5-1所示 。 破 产 界 限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破产宣告 和解整顿 正常终结 非正常终结 整顿好 未整顿好 还债 不破产 不能还债 破产宣告 违法行为 破产宣告 破产债权 清算组 别除权 撤销权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破 产 救 破产财产 济 抵消权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 箐偿箦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5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 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三 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 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企 业重整,避免倒闭,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狹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 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企业整顿、重 整方面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而言
6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 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企 业重整,避免倒闭,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 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企业整顿、重 整方面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而言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破产法》)为其主要内容。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 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该法在第二篇 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7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破产法》)为其主要内容。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 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 该法在第二篇 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的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 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 的客观经济状况
8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的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 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 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 的客观经济状况
破产案件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债务人均可 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保证将 来宣告破产后能顺利实施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各个 债权人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 性措施
9 破产案件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债务人均可 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保证将 来宣告破产后能顺利实施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各个 债权人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 性措施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 整顿制度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 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 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 担保及其数额;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10
10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 整顿制度 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 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 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 产担保及其数额;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