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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个半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的巨大变革,19 世纪初确立 的法律体系模式在现代大陆法国家遭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大陆法系对分权原则的 强调趋于过分;竭力排斥法官创造性的做法最终为社会所不取;追求法的确定性 已成徒劳之举;德国法学的原则和方法隔绝于社会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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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根本理论依据。既然市民社会是同 政治国家相对应而存在的,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利益的体系,它是由私人领 域和公共领域两部分所构成的,不言而喻的结论应该是:协调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必须通过法律协调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关系,这就理所当然的由“私法”和“公法”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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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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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狭义无权代理 第二节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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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文件精神,知识产权法学是为从民 法学中独立出来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新兴法学学科。通过本学科的 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 和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执法的实践操作能力,能 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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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美国与德国的宪政经验论证,宪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领域,因 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被告是政府官员,宪法具备直接效力;但如果被告是 私人公民,宪法则只有间接效力——或者通过议会根据宪法的授权与精神而制订直 接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影响现有立法的解释。总的来说,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 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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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有关财产的基本法律,需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并以具体化的 形式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宪法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的根据、合宪与违宪界限、 平等保护的宪法价值等问题,并提出“宪政关怀下的物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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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为例,专门梳理了关于宪法解释的 基本的理论预设、宪法解释的权力边界特别是对政治性争论的应有态度和对宪法 条文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对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解 释中的得失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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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月以来,《物权法(草案)》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 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以下简称“违宪论”),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 因此而一度中断。作为宪法学者,我对这种现象感到一种本能的兴奋,因为不论 我个人在此特定问题上的立场如何,我赞成言论自由,赞成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 经受过实质性的辩论和质疑,这么一部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自然 更不必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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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24 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彗星教授作题为“中 国物权法草案六审稿评析”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梁彗星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说明它是一部 非常重要和极为特殊的法律。但是如果一部即将通过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等将 来出台后就很难予以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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