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第三章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四章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五章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六章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七章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八章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九章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十章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十一章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二章 第十类 木浆及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三章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四章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己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