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ICS13.060.3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ICS 13.060 .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 发布 2003-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GB18918-2002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3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67 43污泥控制标准. 5.其他规定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GB 18918-2002 1 目 次 前 言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技术内容.....................................................................................................................3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 4.3 污泥控制标准...................................................................................................7 5.其他规定.....................................................................................................................8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8
GB18918-200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 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 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 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硏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2
GB 18918-2002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 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 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 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 年 12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l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岀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1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 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 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 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
GB18918-2002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 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 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
GB18918-2002 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 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 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 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 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 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标准值 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GB 18918-2002 4 染物,共计 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 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 A 标准和 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 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A 标 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 海水三、四类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 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GBl8918-2002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A标准 标准 级标准三级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 100 2生化需氧量(BODs) 0 3悬浮物(SS 20 50 4动植物油 3 5石油类 5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7总氮(以N计) 8氨氮(以N计)2 5(8) 8(512( 30) 9总磷 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 1.5 3 (以P计)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 0.5 二55 10色度(稀释倍数) 11pH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03 104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总汞 0.001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34567 总镉 0.01 总铬 0.1 六价铬 总砷 0.1 总铅 0.1
GB18918-2002 5 表 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一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 (以 N 计) 15 20 - - 8 氨氮(以 N 计)② 5(8) 8(15) 25(30) -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 1 1.5 3 5 9 总磷 (以 P 计)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 COD 大于 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60%; BOD 大于 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 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 C 时的控制指标。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0.1
GB18918-2002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ng/L 序号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 三氯乙烯 0.3 总铍 0.002 四氯乙稀 总银 0.1 25 苯 0.1 总铜 甲苯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总锰 寸-二甲苯 总硒 0.1 29 间-二甲苯 0.4 苯并(a)芘 0.00003 乙苯 挥发酚 0.5 31 氯苯 0.3 总氰化物 1,4-二氯苯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甲醛 1.0 对硝基氯苯 13 苯胺类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总硝基化合物 苯酚 15有机磷农药(以P计) 0.5 37 间-甲酚 0.1 马拉硫磷 1.0 2,4-二氯酚 17 乐果 0.5 39 2,4,6-三氯酚 0.6 对硫磷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五氯酚 0.5 丙烯晴 三氯甲烷 3 43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0X以CL计)1.0 四氯化碳 0.03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6
GB 18918-2002 6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 总铍 0.002 24 四氯乙稀 0.1 3 总银 0.1 25 苯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锰 2.0 28 对-二甲苯 0.4 7 总硒 0.1 29 间-二甲苯 0.4 8 苯并(a)芘 0.00003 30 乙苯 0.4 9 挥发酚 0.5 31 氯苯 0.3 10 总氰化物 0.5 32 1,4-二氯苯 0.4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12 甲醛 1.0 34 对硝基氯苯 0.5 13 苯胺类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总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15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0.5 37 间-甲酚 0.1 16 马拉硫磷 1.0 38 2,4-二氯酚 0.6 17 乐果 0.5 39 2,4,6 –三氯酚 0.6 18 对硫磷 0.05 4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19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20 五氯酚 0.5 42 丙烯晴 2.0 21 三氯甲烷 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 CL 计) 1.0 22 四氯化碳 0.03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7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 GB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GBl8918-2002 4.2.1.2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 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单位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级标 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硫化氢 0.03 0.06 0.32 臭气浓度(无量纲) 4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0.5 4.2.3取样与监测 4.2.3.1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采样频率,每跏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执行。 4.3污泥控制标准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的规定 表5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稳定化方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含水率(%) 65 有机物降解率(%) >50 好氧堆肥 蠕虫卵死亡率(%) 粪力 大肠菌群菌值 >0.01 4.3.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 有关规定。 7
GB18918-2002 7 4.2.1.2 位于 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 200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 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氨 1.0 1.5 4.0 2 硫化氢 0.03 0.06 0.32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60 4 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 0.5 1 1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16297 中附录 C 和 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 2h 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8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 5 的规定。 表 5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稳定化方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含水率(%) 50 蠕虫卵死亡率(%) >95 好氧堆肥 粪大肠菌群菌值 >0.01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 6 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 GB4284 的 有关规定
GB18918-2002 表6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最高允许含量(mg/kg干污泥) 序号 控制项目 在酸性土壤上在中性和碱性土壤上 (pH<6.5) (pHD=6.5) 总镉 5 总汞 总铅 总铬 1000 总砷 75 6 总镍 总锌 2000 3000 总铜 1500 硼 150 150 石油类 3000 苯并(a)芘 3 12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三苯并呋哺 (PCD/PCDF单位:ng毒性单位/kg干污泥) 13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多氯联苯(PCB) 0.2 0.2 4.3.5取样与监测 4.3.5.1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执行。 4.4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4.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GB 18918-2002 8 表 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最高允许含量(mg/kg 干污泥) 序号 控制项目 在酸性土壤上 (pH=6.5) 1 总镉 5 20 2 总汞 5 15 3 总铅 300 1000 4 总铬 600 1000 5 总砷 75 75 6 总镍 100 200 7 总锌 2000 3000 8 总铜 800 1500 9 硼 150 150 10 石油类 3000 3000 11 苯并(a)芘 3 3 12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D/PCDF 单位:ng 毒性单位/kg 干污泥) 100 100 1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 Cl 计) 500 500 14 多氯联苯(PCB) 0.2 0.2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 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9 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 GB12348 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GBl8918-2002 表7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 方法来源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GBl1914-89 2|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87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ll901-89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l1894-89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l1893-8 10 色 稀释倍数法 GBl1903-89 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2B4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0l GB7468-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69-87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15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01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87 16 高锰酸钾氧化一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 GB7466-87 78 六价铬 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87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 GB7485-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1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GB7470-87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l1912-89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25 GBl1910-89 活性炭吸附一铬天菁S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3 GBl1907-89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GBl1908-89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 GB7474-87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l19l1-89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2 GBl1906-89 26 总硒 2,3一二氨基萘荧光法 0.25ug/ GBl1902-89 27 苯并(a)芘 高压液相色谱法 0.001ugL GBl3198-91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0004ugL GBl1895-89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9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0.25 GB7486-87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 GB7486-8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 GB/T16489-1996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4 GB/T17133-1997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l3197-91 32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003 GBl1889-89 33 总硝基化合物 气相色谱法 5μg/L GB4919-85 4有机磷农药(以P计) 气相色谱法 0.5μg/L GB13192-91
GB18918-2002 9 表 7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 定 方 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89 2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87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5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89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0.2 GB7478-87 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10 色 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2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1) 13 总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GB7468-87 GB7469-87 14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10ng/L GB/T14204-93 15 总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0.001 GB7475-87 GB7471-87 16 总 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6-87 1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87 18 总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 GB7485-87 19 总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0-87 20 总 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05 0.25 GB11912-89 GB11910-89 21 总 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 S 光度法 1) 22 总 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0.03 0.01 GB11907-89 GB11908-89 23 总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4-87 24 总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5 0.005 GB7475-87 GB7472-87 25 总 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1 0.02 GB11911-89 GB11906-89 2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0.25μg/L GB11902-89 27 苯并(a)芘 高压液相色谱法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0.001μg/L 0.004μg/L GB13198-91 GB11895-89 28 挥发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87 29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30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5 0.004 GB/T16489-1996 GB/T17133-1997 31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91 32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0.03 GB11889-89 33 总硝基化合物 气相色谱法 5μg/L GB4919-85 34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气相色谱法 0.5μg/L GB131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