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证明责任
第十六章 证明责任
第节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 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 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包含四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主张责任 第二, 提供证据责任 第三, 说服责任 第四,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概念 • 一、证明责任 •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 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 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 证明责任包含四个方面的内涵 • 第一,主张责任 • 第二,提供证据责任 • 第三,说服责任 • 第四,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法院的审理职责 在诉讼中,法院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 任,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 甚至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法院进行上 述活动并不属于履行证明活动的行为, 而属于履行法律赋予的审理职渍的行为。 法院的上述职责是基于审判权产生的, 目的在于准确认定案情,作出正确的裁 判
二、法院的审理职责 • 在诉讼中,法院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 任,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 甚至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法院进行上 述活动并不属于履行证明活动的行为, 而属于履行法律赋予的审理职责的行为。 法院的上述职责是基于审判权产生的, 目的在于准确认定案情,作出正确的裁 判
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 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证 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 。 民事诉讼需要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在于: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 (二)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 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证 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 • 民事诉讼需要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在于: •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 • (二)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
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罗马法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德国早期的证明责在分配学泣 ·1待证事实分类说 ·2、法规分类说 ·3法律要件分类说 ·(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新说 ·1危险领域说 ·2、盖然性说 3、损害归属说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 (一)罗马法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 (二)德国早期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 1、待证事实分类说 • 2、法规分类说 • 3、法律要件分类说 • (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新说 • 1、危险领域说 • 2、盖然性说 • 3、损害归属说
四我国证明责任配的理论和实践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金)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四、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 •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 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含义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相比, 其特殊性表现在: 1、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的现象的出现概率低于民事诉讼。 2、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 首先进行补充侦查。 3、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所依据的 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4、 在刑事诉讼中,“不利后果”是诉讼意义上的,不 存在实体上的不利后果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含义 •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相比, 其特殊性表现在: • 1、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的现象的出现概率低于民事诉讼。 • 2、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 首先进行补充侦查。 • 3、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所依据的 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 4、在刑事诉讼中,“不利后果”是诉讼意义上的,不 存在实体上的不利后果
一、证明责任的永担主体 (一)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诉讼当 事人 (三)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 (一)人民检察院 • (二)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诉讼当 事人 • (三)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概述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 中承担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时承受败诉后果的责 任。其特殊性在于: 1、在行政诉讼中,案件真伪不明的现象较之民事诉讼 不易发生。 2、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 3、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的“不利后果”具有 特殊性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 一、概述 •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 中承担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时承受败诉后果的责 任。其特殊性在于: • 1、在行政诉讼中,案件真伪不明的现象较之民事诉讼 不易发生。 • 2、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 • 3、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的“不利后果”具有 特殊性
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证明责任。 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标准,可以从 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辨析: 第二,表面上看,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质上,行政诉讼审理的真正对 象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合法性。 第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人相对于原告人而言,有更 优越、更充分的证明手段和条件,让被告负有证明责 任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 第三,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 行政指导方面的意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特殊性 • 《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证明责任。 • 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标准,可以从 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辨析: • 第一,表面上看,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质上,行政诉讼审理的真正对 象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合法性。 • 第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人相对于原告人而言,有更 优越、更充分的证明手段和条件,让被告负有证明责 任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 • 第三,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 行政指导方面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