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陪偿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综合责任限制”或“总括责任限制”(global limitation ·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同一航程或同一次 事故所引起的各类损失赔偿请求,债务人可根据 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 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的部分债务人不须负 责清偿的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 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 “综合责任限制”或“总括责任限制”(global limitation) • 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同一航程或同一次 事故所引起的各类损失赔偿请求,债务人可根据 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 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的部分债务人不须负 责清偿的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 ·债权,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 • 债权,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 ·最初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 ·称作“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shipowners) ·古代罗马法(?) ·13世纪意大利巴塞罗那的《康索拉度海法》 (Consulato de la Mar):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仅 以其所认购货缴付的股份为限度—一既是后世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源,又是船舶所有人有限责任的 萌芽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 • 最初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 • 称作“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shipowners) • 古代罗马法(?) • 13世纪意大利巴塞罗那的《康索拉度海法》 (Consulato de la Mar):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仅 以其所认购货缴付的股份为限度——既是后世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源,又是船舶所有人有限责任的 萌芽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 1644年德国的《汉撒敕令》(The Hanseatic Ordinance)规定,,货主对船舶被卖出之后的债不得再 诉。后《德国商法典》继承 ·1681年法国《海事敕令》:即船舶所有人对人的损害负 有无限责任,但把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 即可免除其 所有责任,《法国商法典》吸收 ● 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废除了以前的船舶所有人负 无限责任的做法,采用船价制度。《1854年商船航运法 (Merchant Shipping Act1854)又改为“金额制度” , 即根据船舶吨位来确定赔偿限额 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采用“船价制 度”。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的做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 • 1644年德国的《汉撒敕令》(The Hanseatic Ordinance)规定,货主对船舶被卖出之后的债不得再 诉。后《德国商法典》继承 • 1681年法国《海事敕令》:即船舶所有人对人的损害负 有无限责任,但把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其 所有责任,《法国商法典》吸收 • 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废除了以前的船舶所有人负 无限责任的做法,采用船价制度。《1854年商船航运法》 (Merchant Shipping Act 1854)又改为“金额制度”, 即根据船舶吨位来确定赔偿限额 • 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采用“船价制 度”。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的做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 制 ·“综合责任限制”或“总括责任限制” (global limitation) ● 海上运输中对货物或旅客的“单位责任限 制”(unit limitation/package limitation) 二者分属海商法的不同法律制度 ⌒两种制度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 制 • “综合责任限制”或“总括责任限制” (global limitation) • 海上运输中对货物或旅客的“单位责任限 制”(unit limitation/package limitation) • 二者分属海商法的不同法律制度 • 两种制度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的种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式 (一)委付制:船舶及收益(航次主义) (二)执行制:海上财产(航次主义) .(三)船价制(事故主义) (四)金额制吨位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的种类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方式 – (一)委付制:船舶及收益(航次主义 ) – (二)执行制:海上财产(航次主义 ) – (三)船价制(事故主义) – (四)金额制/吨位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 (二)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 (四)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 (一)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 • (二)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 (三)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 • (四)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海事赔偿责任很制的为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船舶: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一我国《海商法》: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300总吨以下的船 舶、从事沿海运输和沿海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制的限额,《海商法》授 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责任主体 -我国: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 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此外还有责任保险人 一一般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船长、船员、 其他受雇人员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 船舶: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 我国《海商法》: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300总吨以下的船 舶、从事沿海运输和沿海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制的限额,《海商法》授 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责任主体 –我国 :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 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此外还有责任保险人 –一般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船长、船员、 其他受雇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