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数字网络技术对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第五章 数字网络技术对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第一节数字网络技术对传统 著作权制度的冲击
第一节 数字网络技术对传统 著作权制度的冲击
目前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 条约》 ·各国的国内立法规定
目前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方式 • 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 条约》 • 各国的国内立法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著作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者(ISP)的著作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 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著作侵权行为 • 网络服务者(ISP)的著作侵权行为 • 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 侵权行为 (一) 数字化行为的性质 具备复制性但不具备独创性,因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的行 为属于侵权 (二)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符合传统著作权的独创性、可复制 性以及某些国家的固定要求,因此应受 保护
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 侵权行为 (一)数字化行为的性质 具备复制性但不具备独创性,因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的行 为属于侵权 (二)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符合传统著作权的独创性、可复制 性以及某些国家的固定要求,因此应受 保护
(三)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性质 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复制权、 专有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 准 有的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制,如德国: 有的国家则采用过错责任制。但前者更 合理
(三)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性质 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复制权、 专有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 准 有的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制,如德国; 有的国家则采用过错责任制。但前者更 合理
二、网络服务者的著作权 侵权行为 (一)暂时复制的法律性质 发达国家主张此种复制属于版权法上的 复制,因此属于侵权;而发展中国家则 反对此观点;有关国际条约也并未规定 其属于版权法上的复制。 (二)ISP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现行的做法是:如果ISP只是信息的传输 者,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责任
二、网络服务者的著作权 侵权行为 (一)暂时复制的法律性质 发达国家主张此种复制属于版权法上的 复制,因此属于侵权;而发展中国家则 反对此观点;有关国际条约也并未规定 其属于版权法上的复制。 (二)ISP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现行的做法是:如果ISP只是信息的传输 者,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责任
三、网络用户的著作权 侵权行为 主要涉及三种行为: (一)为商业的目的下载。此行为属于侵 权行为。 (二)擅自改动版权人的“权利标示”的 行为。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用户上网浏览行为。点主流的观点 认为该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或默示许可
三、网络用户的著作权 侵权行为 主要涉及三种行为: (一)为商业的目的下载。此行为属于侵 权行为。 (二)擅自改动版权人的“权利标示”的 行为。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用户上网浏览行为。点主流的观点 认为该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或默示许可
四、因网络技术而产生的 侵权责任 ·因电子邮件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超文本链接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四、因网络技术而产生的 侵权责任 • 因电子邮件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 超文本链接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节 网络域名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网络域名和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