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第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知识产权协定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 知识产权协定的历史背景
一、协定产生的背景
一、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协定的结构和评价
二、协定的结构和评价
第二节普遍义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普遍义务和基本原则
普遍义务 1、成员义务的性质 2、成员义务的范围 3、成员履行TRIPS义务的过渡期
一、普遍义务 1、成员义务的性质 2、成员义务的范围 3、成员履行TRIPS义务的过渡期
(一)成员义务的性质 TRIPS第1条1款规定: “成员均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 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定 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协定的规定, 但成员亦无义务非作这类规定不可。成 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 实施本协定的恰当方式
(一)成员义务的性质 TRIPS第1条1款规定: “成员均应使本协定的规定生效。 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定 要求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协定的规定, 但成员亦无义务非作这类规定不可。成 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 实施本协定的恰当方式
(二)成员义务的范围: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 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
(二)成员义务的范围: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
(三)成员履行义务的过渡期 1、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 一年内,无义务适用TRIPS的规定; 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 济或正在进行知识产权结构性改革的成员有权 再延迟四年适用TRIPS; 3、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十年之 内适用TRIPS; 4、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专利的保护方面适 用TRIPS的期限可再延长五年
(三)成员履行义务的过渡期 1、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 一年内,无义务适用TRIPS的规定; 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 济或正在进行知识产权结构性改革的成员有权 再延迟四年适用TRIPS; 3、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十年之 内适用TRIPS; 4、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专利的保护方面适 用TRIPS的期限可再延长五年
二、TRPS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TRIPS主要规定了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关系: (一)WTO的成员应视为上述四公约的成员: (二)将上述四公约的有关权利规定规定为 TRIPS的最低保护标准; (三)TRPS一至四部分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 员依上述四公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
二、TRIPS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TRIPS主要规定了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关系: (一)WTO的成员应视为上述四公约的成员; (二)将上述四公约的有关权利规定规定为 TRIPS的最低保护标准; (三)TRIPS一至四部分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 员依上述四公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