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法制导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三大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又称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史”或“人民民主法制史”新民主主义法制,开辟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创建之前,中国的法制都是剥削阶级统治、压道人民的工具,而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开始,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代表自己已意志、维护自已权益的法律武器。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直接历史渊源,为社会主义法制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对创造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接借鉴作用。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1.萌芽阶段(1921-1927)这个时期党提出的法制主张和文件受共产国际影响很深1922年《劳动法案大纲》1925年省港工人大署工代表大会会议《组织法》和《会议规则》农运中的各种革命法令和政令2.初创和奠基时代(1927-1937)工农武装割据时代,开始着手建立工农武装和新政权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苏区的各种法令和议案3.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时代(1937-1945)第二次国共合作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建设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与相关法令的制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4.向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废除伪《六法全书》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法制 导论 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 革命根据地创建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三大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 本主义)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又称为“新 民主主义法制史”或“人民民主法制史” 新民主主义法制,开辟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创建之前,中 国的法制都是剥削阶级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开始,中国人 民终于有了代表自己意志、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直接历史渊源,为社会主义法制积累了丰富的 历史经验,对创造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接借鉴作 用。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 1.萌芽阶段(1921-1927) 这个时期党提出的 法制主张和文件受共产国际影响很深 1922 年《劳动法案大纲》 1925 年省港工人大罢工代表大会会议《组织法》和《会议规则》 农运中的各种革命法令和政令 2.初创和奠基时代(1927-1937) 工农武装割据时代,开始着手建立工农武装和新政权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 苏区的各种法令和议案 3.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时代(1937-1945) 第二次国共合作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建设 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与相关法令的制定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 4.向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 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 废除伪《六法全书》

《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土改法令的发布二、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时间:1931年11月7日会议: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内容:共十七条政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原则: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政权任务: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确定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修订: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制定流程:1939年4月4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3章,二十八条;1940年3月,党中央提出抗战时期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中共边区中央局因此重新拟定《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提出,1942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主要内容: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抗日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民族统一战线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体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方针政策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制定情况: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主要内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权利司法制度经济法原则文化教育在《边区宪法原则》基础上,还曾经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后因形势急剧变化,制宪工作即行停止。三、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土改法令的发布 二、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时间:1931 年 11 月 7 日 会议: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内容:共十七条 政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 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原则: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 政权任务: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确定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修订:1934 年 1 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制定流程: 1939 年 4 月 4 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 3 章,二十八 条; 1940 年 3 月,党中央提出抗战时期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中共边区中 央局因此重新拟定《施政纲领》。 1941 年 5 月 1 日提出,1942 年 11 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 主要内容: 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抗日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民族统一战线 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体 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方针政策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制定情况:1946 年 4 月 23 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 主要内容 权力机关:人民代表会议 人民权利 司法制度 经济法原则 文化教育 在《边区宪法原则》基础上,还曾经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后因 形势急剧变化,制宪工作即行停止。 三、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镇压锄奸与宽大政策的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1937年10月黄克功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好条例》《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暂行条例》肃清反革命组织与反动组织的法令与政令刑罚上的创新:管制四、革命根据地的士地立法工农红军时期的土地立法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土地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战时期的土地立法:1944年《陕甘宁边区的地权条例》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耕者有其田确定土地财产分配方法确立土改机关截止到1949年6月,解放区基本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地主王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为社会主义改造做好了准备。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保护条例解放战争时期的劳动立法和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六、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1.租债法规2.婚姻立法①大革命时期的《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②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③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7章21条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法定婚龄:男20,女18岁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镇压锄奸与宽大政策的制定 《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 1937 年 10 月黄克功案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 肃清反革命组织与反动组织的法令与政令 刑罚上的创新:管制 四、革命根据地的土地立法 工农红军时期的土地立法 1928 年《井冈山土地法》 1929 年《兴国土地法》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抗战时期的土地立法: 1944 年《陕甘宁边区的地权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 1947 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实行耕者有其田 确定土地财产分配方法 确立土改机关 截止到 1949 年 6 月,解放区基本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地 主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为社会主义改造做好了准备。 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保护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的劳动立法和 1948 年全国劳动大会有关劳动法的规定 六、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 1.租债法规 2.婚姻立法 ①大革命时期的《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 ②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③1934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7 章 21 条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法定婚龄:男 20,女 18 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登记结婚主义离婚与军人离婚、孕期离婚问题①抗战时期各边区的婚姻条例③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条例3.继承立法七、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1.司法体制:大革命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萌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体制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解放战争时期的司法体制2.审判原则与诉讼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调审结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裁判简化诉讼程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产生:大革命中的工农运动中产生形成和发展: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
禁止结婚的情形 登记结婚主义 离婚与军人离婚、孕期离婚问题 ④抗战时期各边区的婚姻条例 ⑤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条例 3.继承立法 七、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 1.司法体制: 大革命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萌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体制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体制 解放战争时期的司法体制 2.审判原则与诉讼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 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调审结合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裁判 简化诉讼程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产生:大革命中的工农运动中产生 形成和发展: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