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与清末变法导论:清代法制概况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稳固统治秩序的王朝。自1644年清兵入关,至1911年辛亥革命,满清享国268年。清朝是中国封建帝制集权专制走向顶峰的时代,其法制虽然基本继承明朝,但相比前朝更加精密完备。中国封建社会秩序到清代达到顶峰。清代的治国思想、立法活动、国家体制、司法实践,处处体现出封建帝国后期特点:用刑继续走向严苛,皇权空前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空前严厉。中国在清代的发展开始明显落后于世界,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清朝统治秩序。从1840年到1911年,迫于内外形势,满清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直至灭亡,这些改革仍未完全落实,为其后的民国诸政权所继承和发展。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代的主要法典·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篇目律文基本抄袭明律而来,其后附相关条例430余条,于顺治十二年(1655AD)颁发;·康熙十九年刑部编成《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二十八年(1689AD),帝交九卿议准,将《则例》附入大清律内,但终康熙朝始终未果,《则例》与《大清律》并行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雍正五年(1727AD),以康熙时期工作为基础,完成律文修订,仍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乾隆五年(1740AD),大臣三泰领衔总裁修律完成,定名《大清律例》,47卷30门,律文436条,例文1042条,刊布中外,清律律文至此基本修订完成·乾隆朝后,律文几无修正,律文后的附例则不断续纂,最终定制五年一小修,十
第十章、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与清末变法 导论:清代法制概况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稳固统 治秩序的王朝。自1644年清兵入关,至1911年辛亥革命,满清享国268年。 清朝是中国封建帝制集权专制走向顶峰的时代,其法制虽然基本继承明朝,但 相比前朝更加精密完备。中国封建社会秩序到清代达到顶峰。清代的治国思想、立 法活动、国家体制、司法实践,处处体现出封建帝国后期特点:用刑继续走向严苛, 皇权空前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空前严厉。中国在清代的发展开始明显落后 于世界,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清朝统治秩序。从 1840年到1911年,迫于内外形势,满清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直至灭亡,这 些改革仍未完全落实,为其后的民国诸政权所继承和发展。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清代立法概况 1.清代的主要法典 •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篇目律文基本抄袭明律而来,其后附相关条 例430余条,于顺治十二年(1655AD)颁发; •康熙十九年刑部编成《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二十八年(1689AD),帝交九卿议准,将《则例》附入大清律内,但终康熙 朝始终未果,《则例》与《大清律》并行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 •雍正五年(1727AD),以康熙时期工作为基础,完成律文修订,仍名《大清律集 解附例》,颁行天下; •乾隆五年(1740AD),大臣三泰领衔总裁修律完成,定名《大清律例》,47卷30 门,律文436条,例文1042条,刊布中外,清律律文至此基本修订完成; •乾隆朝后,律文几无修正,律文后的附例则不断续纂,最终定制五年一小修,十

年一大修,以适应社会变化。到同治九年(1870AD),例文条数增至1892条。光绪至宣统时期,国家日衰,修例逐渐停止。2.清代的部院则例·部院则例是规范清代中央政府机关行政活动的行政规范,·清代的部院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指各部院一般行政事务的则例。特别则例是就各部院所管辖的某项特定事项而专门制定的则例。·典型的清代部院则例,有《钦定户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公布则例》、《理藩院则例》等。3.《大清会典》的编定·清代会典与明代一样,是记录本朝官司衙门职司编制礼仪的综合性典籍。《大清会典》的编纂从康熙朝至光绪朝,始终未停。4.关于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管理的法规·清代疆域十分辽阔,民族众多,清王朝为了有效统治边疆各族,形成了一整套颇有特色而又卓有成效的法制与政策。●蒙古:《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西藏:《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制》·青海:《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回疆:《回疆则例》·苗疆:改土归流政策与“苗例”●台湾:《台湾善后事宜》、《占地民番事宜》等二、清代的刑事法制主要特点:严刑峻法下的高压统治1.加重“十恶”中威胁皇权罪行的惩治力度谋反大逆案中,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同居连坐范围和惩罚力度亦大大扩大16岁以上同居连坐者皆,15岁以下及犯人女春皆籍没为奴,财产入官;2.扩大“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年一大修,以适应社会变化。到同治九年(1870AD),例文条数增至1892条。光绪 至宣统时期,国家日衰,修例逐渐停止。 2.清代的部院则例 •部院则例是规范清代中央政府机关行政活动的行政规范。 •清代的部院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指各部院一般行政事务的则例。 特别则例是就各部院所管辖的某项特定事项而专门制定的则例。 •典型的清代部院则例,有《钦定户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 例》、《钦定公布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3.《大清会典》的编定 •清代会典与明代一样,是记录本朝官司衙门职司编制礼仪的综合性典籍。《大清 会典》的编纂从康熙朝至光绪朝,始终未停。 4.关于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管理的法规 •清代疆域十分辽阔,民族众多,清王朝为了有效统治边疆各族,形成了一整套颇 有特色而又卓有成效的法制与政策。 •蒙古:《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 •西藏:《钦定西藏章程》→《西藏通制》 •青海:《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回疆:《回疆则例》 •苗疆:改土归流政策与“苗例” •台湾:《台湾善后事宜》、《占地民番事宜》等 二、清代的刑事法制 主要特点:严刑峻法下的高压统治 1.加重“十恶”中威胁皇权罪行的惩治力度 谋反大逆案中,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同居连坐范围和惩罚力度亦大大扩大, 16岁以上同居连坐者皆斩,15岁以下及犯人女眷皆籍没为奴,财产入官; 2.扩大“谋反大逆”罪的 范围

将“倡立邪教”、“煽惑人心”等行为一律比照反逆大罪处刑。异姓人但有血为盟、焚表结拜者,比照谋叛治罪;凡抗粮、罢考、罢市等聚众滋事者,为首者皆斩决等诸条;3.加重对强盗、窃盗罪行的处分“江洋大盗”比谋反大逆处刑,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地方督抚“就地正法”权力的扩大。4.大兴文字狱严厉镇压知识分子,一律比照谋反大逆罪处刑5.维护旗人和满族特权6.严厉抛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7.有效控制少数民族地区法制三、清代的民事法制·清代的民事法不仅在例中出现,同时也出现在律文之中,换言之,《大清律例》的条文,已经不再单纯是刑事规范,出现了数量不多但却比较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清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出现在《户律》之中。·清代民事法制遗留下来的材料颇为丰富,目前还有待学界进一步整理和研究。四、清代中央司法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制度基本继承明代而来,主要的变化有如下几点:·刑部权力更重,已经成为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位更低,主掌复核与驳回刑部审判的案件,实际中仅仅是陪衬,起不到明代那样的作用;·监察系统,清代实行“台谏合一”制度,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系统合并到都察院系统,参与会审,监察百官,风闻谏议。·由于清代君权特重、部权特重,寺、院权力几为摆设,实际上起不到分权监督制衡的作用。·清代没有明代宦官干政的传统,故清代中央司法权力始终未被宦官染指。五、清代地方司法制度
将“倡立邪教”、“煽惑人心”等行为一律比照反逆大罪处刑。异姓人但有歃 血为盟、焚表结拜者,比照谋叛治罪;凡抗粮、罢考、罢市等聚众滋事者,为首者 皆斩决等诸条; 3.加重对强盗、窃盗罪行的处分 “江洋大盗”比谋反大逆处刑,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 地方督抚“就地正法”权力的扩大。 4.大兴文字狱严厉镇压知识分子,一律比照谋反大逆罪处刑 5.维护旗人和满族特权 6.严厉扼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7.有效控制少数民族地区法制 三、清代的民事法制 •清代的民事法不仅在例中出现,同时也出现在律文之中,换言之,《大清律例》 的条文,已经不再单纯是刑事规范,出现了数量不多但却比较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 清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出现在《户律》之中。 •清代民事法制遗留下来的材料颇为丰富,目前还有待学界进一步整理和研究。 四、清代中央司法制度 •清代中央司法制度基本继承明代而来,主要的变化有如下几点: •刑部权力更重,已经成为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寺地位更低,主掌复核与驳回刑部审判的案件,实际中仅仅是陪衬,起不到 明代那样的作用; •监察系统,清代实行“台谏合一”制度,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系统合并到都 察院系统,参与会审,监察百官,风闻谏议。 •由于清代君权特重、部权特重,寺、院权力几为摆设,实际上起不到分权监督制 衡的作用。 •清代没有明代宦官干政的传统,故清代中央司法权力始终未被宦官染指。 五、清代地方司法制度

督抚具题奏报皇帝米将副本咨报院寺徒流军死批复复核复审并并审供相同决定执行报刑部听候批复作出看语提刑按察司上报流徒军死复审复核并并呈送督抚批复作看语上报督抚上府,直隶州、厅报答杖徒流军死复审复审上诉、申诉案件并判决上报按察司直隶州、厅初审县,府属州、厅解送诉答流杖徒军死A初审受理并并将案卷与人犯一同解送府,直隶州、厅审决六、清代的会审制度·清代的会审制度大体在明朝会审制度基础上损益而来,清代的会审主要有如下几种:秋审、九卿会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宗人府会同刑部审理宗室犯罪1.清代的秋审秋审是清代的“国家大典”,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对在押死囚犯(斩、绞监侯)进行特别复核。秋审前,从督抚到州县,各级法司须将入于秋审之案件整理复核完毕,按其犯罪性质与情节分为“情实”、“缓决”、“可”、“留养”四类(后两者较罕见,故主要是实、缓两类),当秋审日,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齐
六、清代的会审制度 •清代的会审制度大体在明朝会审制度基础上损益而来,清代的会审主要有如下几 种:秋审、九卿会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宗 人府会同刑部审理宗室犯罪 1.清代的秋审 秋审是清代的“国家大典”,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对在押死囚犯(斩、绞 监侯)进行特别复核。秋审前,从督抚到州县,各级法司须将入于秋审之案件整理 复核完毕,按其犯罪性质与情节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 类(后两者较罕见,故主要是实、缓两类),当秋审日,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齐

集内阁、军机、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监管员,对这些案件进行会审。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审决。实际上只是“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诺,这就是所谓“秋审”或“秋献大典”。秋审大典结束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拎或养的最终裁决。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复奏。复奏后再经各道御史勾到,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列入缓决者,入于下一年秋审。三经缓决者,例改为流刑或发遣。2.清代的九卿会审、朝审和热审和明代一样,清代凡遇特别重大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重审斩监侯、绞监候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清代的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所谓朝审,是在秋审大典前一天,对京师刑狱在监死因进行复核。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犯解至现场审录。所谓热审,又称小三司会审,指每年小满后十日或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中的答杖犯,根据案情,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因举行于热季,故称热审。康熙朝时,规定各省同时举行。以恤刑清狱。第十一章清末法制的变化导论:近代法制变革概说一、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1.内忧外患中的老大帝国2.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和救亡图存运动二、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大略形势:1.“五千年未有之变局”2.欧风美雨冲击下中华法系的瓦解3.法律继受与法律移植三、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基本线索:1.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2.欧美法制与法律文化3.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律文化第一节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一、清政府签订的主要不平等条约
集内阁、军机、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监管员,对这些案件进行会审。全 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审决。实际上只是“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诺,这就是 所谓“秋审”或“秋谳大典”。秋审大典结束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 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终裁决。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复奏。复奏 后再经各道御史勾到,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列入缓决者,入于下一年秋审。三 经缓决者,例改为流刑或发遣。 2.清代的九卿会审、朝审和热审 和明代一样,清代凡遇特别重大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 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主要重审斩监侯、绞监候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清代的许多案 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 所谓朝审,是在秋审大典前一天,对京师刑狱在监死囚进行复核。朝审的程序 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所谓热审,又称小三司会审,指每年小满后十日或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 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中的笞杖囚犯,根据案情,或 免释、或减等、或保释,因举行于热季,故称热审。康熙朝时,规定各省同时举行。 以恤刑清狱。 第十一章 清末法制的变化 导论:近代法制变革概说 一、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 1.内忧外患中的老大帝国 2.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和救亡图存运动 二、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大略形势: 1.“五千年未有之变局” 2.欧风美雨冲击下中华法系的瓦解 3.法律继受与法律移植 三、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基本线索: 1.中国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 2.欧美法制与法律文化 3.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 一、清政府签订的主要不平等条约

1.两次鸦片战争下的条约:《南京条约》(184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中美望厦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瑷条约》2.洋务运动后的条约:《中法新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二、近代不平等条约对中国法制的影响1.列强的权利及对中国主权的影响自由通商贸易的权利(被迫开放市场)协定关税权与控制中国关税(关税控制)传教、租地定居的权利(租界制度)领事裁判权(普通公民的治外法权)部分领土的占有权(割地)直接经济赔偿(赔款)总理衙门、国际法的引进与开放自强2.对近代不平等条约影响下中国法制的评价:早期的条约尚未伤及中华帝国法制的内核;甲午战后,帝国内忧外患空前加重,传统法制的变革逐渐提上议程:3.公法(InternationalLaw)的引入总理衙门成立后,开始系统翻译引入国际法。因此国际法是最早进入中国的成体系的西方法律部门。代表性的,是美国传教士丁良翻译的美国学者惠顿的《万国公法》。为培养外交人才,总理衙门还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公法课”(即国际法课程)。以培养外交人才。另外,清廷较早派出的留学人员,也有许多是以研习国际法为主业。4.关税制度的殖民地化机缘:1853年的上海小刀会起义,英、美、法借机接管了上海海关;扩大:二鸦结束后,列强以“利益均沾”为理由,将此办法推行到各通商口岸总税务司的创立:1859年,两江总督兼各口通商大臣何桂清任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赫德与关税制度的完全殖民化:1863年,赫德接替李泰国为总税务司,将通商口岸的关税管理体制推向全国沿江、沿海口岸,并在北京成立“总税务署”。评价:严重侵害中国主权、建立了清廉高效的现代海关。5.洋务运动的成果、甲午战争、马关条约与戊戌变法起因:民族危机的深化主持者:光绪皇帝和维新派失败原因:依靠力量薄弱而树敌过多;速度过快,引发社会动荡:守旧派的反
1.两次鸦片战争下的条约: 《南京条约》(1842)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 《中美望厦条约》 《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瑷珲条约》 2.洋务运动后的条约: 《中法新约》 《马关条约》 《辛丑条约》 二、近代不平等条约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1.列强的权利及对中国主权的影响 自由通商贸易的权利(被迫开放市场) 协定关税权与控制中国关税(关税控制) 传教、租地定居的权利(租界制度) 领事裁判权(普通公民的治外法权) 部分领土的占有权(割地) 直接经济赔偿(赔款) 总理衙门、国际法的引进与开放自强 2.对近代不平等条约影响下中国法制的评价: 早期的条约尚未伤及中华帝国法制的内核; 甲午战后,帝国内忧外患空前加重,传统法制的变革逐渐提上议程; 3.公法(International Law)的引入 总理衙门成立后,开始系统翻译引入国际法。因此国际法是最早进入中国的成 体系的西方法律部门。 代表性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美国学者惠顿的《万国公法》。 为培养外交人才,总理衙门还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公法课”(即国际法课程)。 以培养外交人才。 另外,清廷较早派出的留学人员,也有许多是以研习国际法为主业。 4.关税制度的殖民地化 机缘:1853年的上海小刀会起义,英、美、法借机接管了上海海关; 扩大:二鸦结束后,列强以“利益均沾”为理由,将此办法推行到各通商口岸 总税务司的创立:1859年,两江总督兼各口通商大臣何桂清任命英人李泰国为 总税务司。 赫德与关税制度的完全殖民化:1863年,赫德接替李泰国为总税务司,将通商 口岸的关税管理体制推向全国沿江、沿海口岸,并在北京成立“总税务署”。 评价:严重侵害中国主权、建立了清廉高效的现代海关。 5.洋务运动的成果、甲午战争、马关条约与戊戌变法 起因:民族危机的深化 主持者:光绪皇帝和维新派 失败原因:依靠力量薄弱而树敌过多;速度过快,引发社会动荡;守旧派的反

对;6.庚子国变甲午战后列强的贪婪与中国的积弱民族危机的全面加深与义和团运动矛盾的爆发与宣战向“彼等”宣战“联今递泪以告先庙,慷概以誓师徒,与其苟且图存,贻羞万口,敦若大张挞伐,一块雌雄!”东南互保与李鸿章的“此乱命也,粤不奉诏。”八国联军攻陷北京与两宫“西狩”辛丑条约与李鸿章之死“臣等伏查近数十年内,每有一次构,必多一次吃亏。上年事变之来尤为仓促,创深痛巨,薄海惊心。今议和已成,大局稍定,仍希朝廷坚持定见,外修和好内图富强,或可渐有转机。”三、清末变法1.变法上谕(1901年1月,西安)“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伊古以来,代有兴革。当我朝列祖列宗,因时立制,屡有异同。入关以后,已殊沈阳之时。嘉庆、道光以来,渐变雍正、乾隆之旧。大抵法积则蔽,法蔽则更,惟归于强国利民而已。自播迁以来,皇太后宵肝焦劳,联尤痛自刻责,深念近数十年积习相仍,因循粉饰,以致成此大畔。现正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懿训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惩前事之失,乃可作后事之师。”“今者恭承慈命,壹意振兴,严祛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人借为藏身之固,而胥吏特为牟利之符。公事以文牍相往来,而毫无实际。人才以资格相限制,而日见消磨。误国家者在一私字。祸天下者在一例字。晚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机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学之本源也。居上宽,临下简,言必信,行必果,服往圣之遗训,即西人富强之始基。中国不此之务,徒学其一言一话一技一能,而佐以瞻伺情面,肥利身家之积习,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邪?总之,法令不更,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精?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悉条议以闻。”2.清末新政与变法的步骤1901年:发布变法上谕;1902年:发布上谕,令沈家本、伍廷芳修订律令,使之与国际接轨;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章程》,英国充诺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
对; 6.庚子国变 甲午战后列强的贪婪与中国的积弱 民族危机的全面加深与义和团运动 矛盾的爆发与宣战 向“彼等”宣战 “朕今涕泪以告先庙,慷慨以誓师徒,与其苟且图存,贻羞万口,孰若大张挞 伐,一块雌雄!” 东南互保与李鸿章的“此乱命也,粤不奉诏。” 八国联军攻陷北京与两宫“西狩” 辛丑条约与李鸿章之死 “臣等伏查近数十年内,每有一次构衅,必多一次吃亏。上年事变之来尤为仓 促,创深痛巨,薄海惊心。今议和已成,大局稍定,仍希朝廷坚持定见,外修和好, 内图富强,或可渐有转机。” 三、清末变法 1.变法上谕(1901年1月,西安) “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 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 妨如琴瑟之改弦。伊古以来,代有兴革。当我朝列祖列宗,因时立制,屡有异同。 入关以后,已殊沈阳之时。嘉庆、道光以来,渐变雍正、乾隆之旧。大抵法积则敝, 法敝则更,惟归于强国利民而已。自播迁以来,皇太后宵旰焦劳,朕尤痛自刻责, 深念近数十年积习相仍,因循粉饰,以致成此大衅。现正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 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懿训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惩前事之失,乃 可作后事之师。” “今者恭承慈命,壹意振兴,严祛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中国之弱,在于 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人借为藏身之固,而胥 吏恃为牟利之符。公事以文牍相往来,而毫无实际。人才以资格相限制,而日见消 磨。误国家者在一私字。祸天下者在一例字。晚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机械 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学之本源也。居上宽,临下简,言必信,行必果,服 往圣之遗训,即西人富强之始基。中国不此之务,徒学其一言一话一技一能,而佐 以瞻徇情面,肥利身家之积习,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 强邪?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 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 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 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精?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 悉条议以闻。” 2.清末新政与变法的步骤 1901年:发布变法上谕; 1902年:发布上谕,令沈家本、伍廷芳修订律令,使之与国际接轨; 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章程》,英国允诺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

1904年: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1904年:颁布《钦定大清商律》、《简明商会章程》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颁布裁定官制上谕,实行政府机构改革。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未能颁布。1907年:颁布《大清报律》。《大清刑律草案》上奏朝廷,引发剧烈争论;1908年:在立宪派的催促下,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议院未开前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清单》(九年筹备清单)、《谘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资政院院章》1910年:资政院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开幕大会。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法院编制法》1911年:颁布《内阁官制》成立“皇族内阁”。公布《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率草案》修订完成。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3.“礼法之争”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法理派:沈家本、杨度争论内容:范围很广,主要集中在刑律中关涉礼教纲常条款如“干名犯义”、“存留养亲”、“无夫奸”、“亲属相奸”、“子孙违反教令”、“卑幼对尊长是否有正当防卫权”等问题上。4.《预备立宪诏书》“我朝自开国以来,列圣相承,谟列昭垂,无不因时损益,著为宪典。现在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贴险,忧患追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是以前派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现载泽等回国陈奏,皆以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曦,内外隔阅,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封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呕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侯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退速,定期限之远近。著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发愤为学,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勿以私见害公益,勿以小态败大谋,尊票秩序,保守平和,以豫储立宪国民之资格有厚望為。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1904年: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 1904年:颁布《钦定大清商律》、《简明商会章程》 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颁布裁定官制上谕,实行政府机构改革。颁布 《大 理院审判编制法》、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未能颁布。 1907年:颁布《大清报律》。《大清刑律草案》上奏朝廷,引发剧烈争论; 1908年:在立宪派的催促下,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议院未开前逐年应行 筹备事宜清单》(九年筹备清单)、《谘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 1909年: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资政院 院章》 1910年:资政院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开幕大会。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法院编 制法》 1911年:颁布《内阁官制》成立“皇族内阁”。公布《大清新刑律》。《大清民 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率草案》修订完成。颁布《重大 信条十九条》 3.“礼法之争” 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 法理派:沈家本、杨度 争论内容:范围很广,主要集中在刑律中关涉礼教纲常条款如“干名犯义”、 “存留养亲”、“无夫奸”、“亲属相奸”、“子孙违反教令”、“卑幼对尊长是 否有正当防卫权”等问题上。 4.《预备立宪诏书》 “我朝自开国以来,列圣相承,谟列昭垂,无不因时损益,著为宪典。现在各 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险,忧患迫 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是 以前派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 现载泽等回国陈奏,皆以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暌,内外隔阂,官不知所以 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 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 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 以封国民而昭大信。 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 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 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 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著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发愤为学,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 勿以私见害公益,勿以小忿败大谋,尊崇秩序,保守平和,以豫储立宪国民之资格, 有厚望焉。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5.皇族内阁与《钦定宪法大纲》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弱之,议院不得干预。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正。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6.《重大信条十九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5.皇族内阁与《钦定宪法大纲》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 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 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 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 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 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 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 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 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 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 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 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6.《重大信条十九条》 一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四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五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六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七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八,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九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十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十二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十三官制官规,定自宪法。十四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十五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十六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十七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十八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十九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四、对清未变法的评价彻底埋葬了中华法系,全面引入了西方法律制度。在保留部分传统中国法制残余的同时,引入、创制了大量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成文化部门法。基本奠定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范式和方向。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惊人的高速完成了大量法律的起草、颁布。未颁布的草案多成为民国时期法律的直接参考来源。从某种程度上说,过快的引入西方法制当然在社会上造成了进步与民主的风潮,但也导致了移植法制与继受传统法制之间的脱节,其影响一直及于现代
三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 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 解散两次国会。 十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 十一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 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四、对清末变法的评价 彻底埋葬了中华法系,全面引入了西方法律制度。在保留部分传统中国法制残 余的同时,引入、创制了大量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成文化部门法。基本奠定了近 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范式和方向。 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惊人的高速完成了大量法律的起草、颁布。未颁布的草案多 成为民国时期法律的直接参考来源。 从某种程度上说,过快的引入西方法制当然在社会上造成了进步与民主的风 潮,但也导致了移植法制与继受传统法制之间的脱节,其影响一直及于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