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导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概况魏普南北朝,现代也称“三国两晋普南北朝”。“魏普南北朝”是比较传统的称呼,这是因为在前四史最后一部《三国志》中,作者陈寿奉曹魏政权为正朔,故有此种说法。魏晋南北朝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是世人所熟悉的三国时期(220-280AD):第二个时期是由西普一统至五胡十六国与东普对峙时期(280-420AD);第三个时期是南北朝对峙时期(420-589AD)。魏普南北朝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政治上的分裂与混乱,东汉帝国在184AD受到黄市起义的沉重打击后,中央日渐衰弱,地方豪强势力和州牧刺史政府结合起来,事实上形成了群雄割据的局面。到220AD,汉献帝刘协以禅让的合法方式将政权让与权臣曹不,曹魏政权正式成为北方的合法统治者。而南方的蜀汉和东吴政权也各自建立了自已的独立统治,“三分天下”的局面得以出现。263AD,魏灭蜀汉,统一的契机再次出现。266AD,魏元帝曹免以禅让方式将政权让与权臣司马炎,普朝由此建立,普武帝司马炎于280AD灭吴,三国归于一统,西普成为魏普南北朝时期唯一一个统一“天下”的政权。但普武帝去世后,继位的普惠帝司马炎是个白痴,分封到地方的司马氏诸侯迅速起兵作乱,这就是“八王之乱”,“八王之乱”彻底打乱了西普在北方的统治秩序,自东汉时期移居内地的诸“胡”族籍此起兵争夺天下,北方由此陷入一片动荡之中,史称“五胡乱华”,北方自此进入“五胡十六国”时代。晋朝失去对北方的控制后,南迁的北方世家大族与南方的世家大族结合起来,拥戴晋琅琊王司马睿继位,即晋元帝,在南方继续维持着晋朝的统治,定都建康(今南京),史称“东晋”。东晋维持了比较稳定的统治,吸引大量北方民众南迁到东晋统治区域内,即所谓“侨民”,东晋也借此在其统治区域内建立了“侨郡”(侨州),以安置北方流民。北方的十六国则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混乱,最终鲜卑人建立的北魏政权在北方世家大族的支持下,于439AD统一北方。南方的东普政权则于420AD以禅让的方式将政权让与出身寒门的权臣刘裕手中,刘裕即刘宋政权的开国之君宋武帝。刘宋以后,继起依次以禅让方式获取南方政权的有齐(479AD禅得)、梁(502AD禅得)、陈(557AD禅得)三个朝代。与南朝对峙的北朝则经历了北魏的分裂(534AD),东魏禅北齐(550AD),西魏禅北周(557AD),北周灭北齐(577AD),北周禅隋(581AD)等过程后,终于在589AD由隋灭陈而再次统一“天下”,分裂与混乱了400年左右的汉末至魏晋南北朝时代终于落下了惟幕。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沿革1.汉-魏普南北朝-隋唐的主要立法沿革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导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概况 魏晋南北朝,现代也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晋南北朝”是比较传统的称呼, 这是因为在前四史最后一部《三国志》中,作者陈寿奉曹魏政权为正朔,故有此种 说法。 魏晋南北朝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是世人所熟悉的三国时期 (220-280AD);第二个时期是由西晋一统至五胡十六国与东晋对峙时期 (280-420AD);第三个时期是南北朝对峙时期(420-589AD)。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政治上的分裂与混乱,东汉帝国在184AD受到黄 巾起义的沉重打击后,中央日渐衰弱,地方豪强势力和州牧刺史政府结合起来,事 实上形成了群雄割据的局面。到220AD,汉献帝刘协以禅让的合法方式将政权让与 权臣曹丕,曹魏政权正式成为北方的合法统治者。而南方的蜀汉和东吴政权也各自 建立了自己的独立统治,“三分天下”的局面得以出现。263AD,魏灭蜀汉,统一的 契机再次出现。266AD,魏元帝曹奂以禅让方式将政权让与权臣司马炎,晋朝由此 建立,晋武帝司马炎于280AD灭吴,三国归于一统,西晋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 一个统一“天下”的政权。但晋武帝去世后,继位的晋惠帝司马炎是个白痴,分封 到地方的司马氏诸侯迅速起兵作乱,这就是“八王之乱”,“八王之乱”彻底打乱了 西晋在北方的统治秩序,自东汉时期移居内地的诸“胡”族藉此起兵争夺天下,北 方由此陷入一片动荡之中,史称“五胡乱华”,北方自此进入“五胡十六国”时代。 晋朝失去对北方的控制后,南迁的北方世家大族与南方的世家大族结合起来,拥戴 晋琅琊王司马睿继位,即晋元帝,在南方继续维持着晋朝的统治,定都建康(今南 京),史称“东晋”。东晋维持了比较稳定的统治,吸引大量北方民众南迁到东晋统 治区域内,即所谓“侨民”,东晋也借此在其统治区域内建立了“侨郡”(侨州),以 安置北方流民。北方的十六国则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混乱,最终鲜卑人建立的北魏政 权在北方世家大族的支持下,于439AD统一北方。南方的东晋政权则于420AD以禅 让的方式将政权让与出身寒门的权臣刘裕手中,刘裕即刘宋政权的开国之君宋武帝。 刘宋以后,继起依次以禅让方式获取南方政权的有齐(479AD禅得)、梁(502AD 禅得)、陈(557AD禅得)三个朝代。与南朝对峙的北朝则经历了北魏的分裂(534AD), 东魏禅北齐(550AD),西魏禅北周(557AD),北周灭北齐(577AD),北周禅隋 (581AD)等过程后,终于在589AD由隋灭陈而再次统一“天下”,分裂与混乱了400 年左右的汉末至魏晋南北朝时代终于落下了帷幕。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沿革 1.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的主要立法沿革

西魏北周东吴北周律隋唐大统式北魏吴科开皇律武德律东魏北齐北魏律蜀汉北齐律大业律贞观律麟趾格蜀科汉永徽律政曹魏西晋律陈东晋刘宋萧齐萧梁甲子科泰始律晋律宋律齐律梁律陈律新律2.曹魏《新律》太和三年,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180余篇。就曹魏《新律》而言,与汉《九章律》相比,主要的篇目变化是:兴贼囚捕具既盗杂劫诈捕盗贼告刑毁系断请杂1兴名律律城伪讯律略X劾狱律威不偿免赃生曹魏《新律》内容上的重要更动具改刑名,列於律首:将秦律以来在律典中起总则作用的《具律》列於各篇之首,总率著篇;调并科条,删繁就简:将汉代形成的庞杂律令科比加以合并精简,将适于入律之令科合入律中,不适者调入诸如令之类的法律形式中,实现了法律规范的精简化与系统化;改革刑制,重定五刑:在继承汉代刑罚体系的基础上,重定五刑,标志着帝制时代的刑罚制度体系化的开始。八议入律,标於篇首:将周代的“八辟”制度复活,规定於律典之中,作为官僚贵族阶级享受的法律特权。曹魏新律规定的刑罚体系与汉代刑罚体系比较
2.曹魏《新律》 太和三年,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制成《新 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180余篇。 就曹魏《新律》而言,与汉《九章律》相比,主要的篇目变化是: 曹魏《新律》内容上的重要更动 具改刑名,列於律首:将秦律以来在律典中起总则作用的《具律》列於各 篇之首,总率著篇; 调并科条,删繁就简:将汉代形成的庞杂律令科比加以合并精简,将适于 入律之令科合入律中,不适者调入诸如令之类的法律形式中,实现了法律规范的精 简化与系统化; 改革刑制,重定五刑:在继承汉代刑罚体系的基础上,重定五刑,标志着 帝制时代的刑罚制度体系化的开始。 八议入律,标於篇首:将周代的“八辟”制度复活,规定於律典之中,作 为官僚贵族阶级享受的法律特权。 曹魏新律规定的刑罚体系与汉代刑罚体系比较

汉代刑罚体系曹魏《新律》规定的刑罚体系枭首无明确等级死刑腰新死刑族刑最重奔市营刑减死之刑魏钳城旦春五岁琵钳城旦春(五年)钳城旦春四岁完城旦春(四年)刑钳城旦春三岁徒刑鬼薪白祭(三年)党钳城旦春二岁(五等)司寇、作如司宠(二年)完城旦春四岁罚作、复作、求臣妾(一年完刑完城旦春三岁完城旦春二岁二百答刑鬼薪白黎三岁(二等)答一百司寇作二岁作刑赎刑代替刑罚作复作一岁罚金财产刑赎刑共十一等,赎代他刑身份刑剥夺身份、权利资格等罚金财产刑,六等杂抵剥夺身份抵刑之类,七等3.泰始律魏元帝咸熙元年(264AD),曹魏权臣晋王司马昭以《魏律》仍嫌繁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大臣名儒“参酌旧律(指《汉律》和《魏律》),因时变法,务从俭约”,制定新律。新律最终於晋武帝泰始三年(267AD)完成,共20篇,620条,27657字,於次年颁行,史称《泰始律》或《晋律》。其后,晋武帝又将律学家、经学大师张斐、杜预二人的注解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实行,故《晋律》又称“张杜律”。晋律的篇章结构扩充为二十篇,体系安排更加合理,条文更加简约,刑制更加合理;更多吸收了律学的研究成果,概念更加明晰,行文更加精要,逻辑更加严密;律注的法律效力更加明确,与律文的结合更加紧密。汉捕杂兴盗贼囚具魔二律刑盗劫诈纹新律名律律紫讯律伪5惊偿中留赃法娜诈请律律伪待1卫水诸宫侯张斐《注律表》节选:
3.泰始律 魏元帝咸熙元年(264AD),曹魏权臣晋王司马昭以《魏律》仍嫌繁杂混乱为由, 命贾充、杜预等大臣名儒“参酌旧律(指《汉律》和《魏律》),因时变法,务从俭 约”,制定新律。新律最终於晋武帝泰始三年(267AD)完成,共20篇,620条,27657 字,於次年颁行,史称《泰始律》或《晋律》。其后,晋武帝又将律学家、经学大师 张斐、杜预二人的注解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实行,故《晋律》又称“张杜律”。 晋律的篇章结构扩充为二十篇,体系安排更加合理,条文更加简约,刑制更加 合理;更多吸收了律学的研究成果,概念更加明晰,行文更加精要,逻辑更加严密; 律注的法律效力更加明确,与律文的结合更加紧密。 张斐《注律表》节选:

其知而犯之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逢忠欺上调之设,背信藏巧谓之,厅礼广节调之不敬,雨讼相趣之開,雨和相害谓之崴,无雙靳擎谓之贼,不意误犯调之失,逆節绝理调之不道,陵上借贵之悉逆,将害未發调之我,唱首先言调之造意,二人對议之谋,制聚建计之率,不和之强,攻思之略,三人之,取非其物之盗,货财之利调之:凡二十者,律羲之较名也。一一《晋书·刑法志》4.北魏的《北魏律》北魏是拓跋鲜卑建立的政权。入主中原后,拓跋鲜卑迅速为汉文化同化,摒弃本族落后的习惯法,仿照汉族律典,修定自已的法典。自道武帝时代开始,经太武帝、文成帝、孝文帝、宣武帝四代,耗时一百余年,终于编成《北魏律》(又称《后魏律》,这当然是后人的称呼)。该律共二十篇,留下来有篇目可考者有十五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既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5.东魏的《麟趾格》和西魏的《大统式》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后,两个政权分别又有新的立法创制。西魏於大统元年(535AD)开始着手制定新律,大统十年(544AD)颁行,称为《大统式》。《大统式》标志着“式”升级为更加正式的法律形式。东魏於兴和三年(541AD)命群臣议定新制,在魏晋之科的基础上,“以格代科”,因在麟趾殿修定,故名《麟趾格》,颁行实施。《麟趾格》标志着“格”成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6.《北周律》北周代西魏后,於保定三年(563AD)修成《大律》,25篇,1537条,史称《北周律》。《北周律》的全文已不可得,据称其体例模仿《周礼》和《尚书·大告》,内容仍然是继承魏晋律而得,内容庞,体系复杂,故隋承北周而混一天下,却舍《北周律》而采《北齐律》为《隋律》范本。7.《北齐律》北齐代东魏后,初沿用《麟趾格》,文宣帝天保元年(550AD)以《麟趾格》未足精细,诏群臣议造新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AD),在大臣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最终造定《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篇章体例、律文内容皆有重大创新,为后世所继承。《北齐律》共12篇,949条,其篇目如下:北亭律捕杂贼毁既名禁婚檀诊斗南律例盗断损茶1公为“南北朝诸律,北优於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程树德:《九朝律考》一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 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鬭,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 謂之過失,逆節絶理謂之不道,陵上僣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 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衆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强,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 羣,取非其物謂之盗,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晋书· 刑法志》 4.北魏的《北魏律》 北魏是拓跋鲜卑建立的政权。入主中原后,拓跋鲜卑迅速为汉文化同化,摒弃 本族落后的习惯法,仿照汉族律典,修定自己的法典。自道武帝时代开始,经太武 帝、文成帝、孝文帝、宣武帝四代,耗时一百余年,终于编成《北魏律》(又称《后 魏律》,这当然是后人的称呼)。该律共二十篇,留下来有篇目可考者有十五篇: 《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 《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5.东魏的《麟趾格》和西魏的《大统式》 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后,两个政权分别又有新的立法创制。 西魏於大统元年(535AD)开始着手制定新律,大统十年(544AD)颁行,称 为《大统式》。《大统式》标志着“式”升级为更加正式的法律形式。 东魏於兴和三年(541AD)命群臣议定新制,在魏晋之科的基础上,“以格代科”, 因在麟趾殿修定,故名《麟趾格》,颁行实施。《麟趾格》标志着“格”成为一种新 的法律形式。 6.《北周律》 北周代西魏后,於保定三年(563AD)修成《大律》,25篇,1537条,史称《北 周律》。《北周律》的全文已不可得,据称其体例模仿《周礼》和《尚书·大诰》,内 容仍然是继承魏晋律而得,内容庞冗,体系复杂,故隋承北周而混一天下,却舍《北 周律》而采《北齐律》为《隋律》范本。 7.《北齐律》 北齐代东魏后,初沿用《麟趾格》,文宣帝天保元年(550AD)以《麟趾格》未 足精细,诏群臣议造新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AD),在大臣封述等人主持下, 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最终造定《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篇章体例、律文内容皆有重大创新, 为后世所继承。《北齐律》共12篇,949条,其篇目如下:

《北齐律》的创新:分章十二,篇目并然:精简确定律典篇目为12篇,为后世所继承,至《大明律》方以7篇(《名例》居前,其后对应六部,为《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律》、《工律》)律典格式取代之;首创名例,总统全典:合晋律以来之《刑名》《法例》於《名例》律,确定了后世中国律典总则的名称和法律地位:科条简要,律义精当:继承了魏晋以来各律以精简为要的宗旨,将法条总数压缩到1000条以下,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表明中华法制的立法水平臻於成熟。重罪十条,标於篇首:《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果,将严重违反专制集权统治秩序的十类犯罪置于律首,称为“重罪十条”。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渊源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渊源上接秦汉,下启唐,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要略:律: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令:从“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科→格:以格代科,副法;式:地位开始上升;故事比经义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制魏普南北朝时期的官制变动比较剧烈,由于这个时期基本上处于分裂对峙的状态,并没有通行天下的官制。一方面,各割据政权的政权建设大多因循前代,另一方面,统治较为稳定的政权,在政权组织建设上则有更多的建树。这一时期政权官制法制的主要脉络有四个:1.在中央,台省(中书、尚书、门下)体制逐渐形成,取代了三公九卿制度,成为新时期的主要中央官制;2.地方上则仍以州、郡、县三级划分地方政权层次。南朝曾建有“侨郡”,以容纳北方流民和迁居而来的世家大族。3.到南北朝晚期,北齐政权首先规定,九卿机关开始称“寺”,与“台”、“省”名称一起,成为政府机关的正式名称,使原先官名与衙署名共用的情况得以改变。4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世家大族垄断政权的时代,在选官制度上,废两汉之察举而行“九品中正制”,由世族阀阅门第决定官职分配,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晋书·刘毅传),即是指这种选官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士庶分立十分严重,高门大族垄断国政,寒门则很少有出任渠道。小知识:关于阀阅和门第“阀阅”本来是有功大臣贵族在自己门前树立的记功柱。“阀阅门第”往往连称,指门阀制度。所谓“第”,指直接面向大街开的院门,这是古代身份地位高尚的标志。“门第”一词一般用来指家族背景、地位贵。而阀阅一词则最早见于《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古者人臣功有五品,以德立宗庙定社稷日勋,以言日劳,用力日功,明其等日伐,积日日阅”。这些有
《北齐律》的创新: 分章十二,篇目井然:精简确定律典篇目为12篇,为后世所继承,至《大明律》 方以7篇(《名例》居前,其后对应六部,为《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 律》、《工律》)律典格式取代之; 首创名例,总统全典:合晋律以来之《刑名》《法例》於《名例》律,确定了 后世中国律典总则的名称和法律地位; 科条简要,律义精当:继承了魏晋以来各律以精简为要的宗旨,将法条总数压 缩到1000条以下,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表明中华法制的立法水平臻於成熟。 重罪十条,标於篇首:《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果,将严重违反专制集权统 治秩序的十类犯罪置于律首,称为“重罪十条”。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渊源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渊源上接秦汉,下启隋唐,在前代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 发展,其要略: 律: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令:从“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科→格:以格代科,副法; 式:地位开始上升; 故事 比 经义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制变动比较剧烈,由于这个时期基本上处于分裂对峙的状 态,并没有通行天下的官制。一方面,各割据政权的政权建设大多因循前代,另一 方面,统治较为稳定的政权,在政权组织建设上则有更多的建树。 这一时期政权官制法制的主要脉络有四个: 1.在中央,台省(中书、尚书、门下)体制逐渐形成,取代了三公九卿制度, 成为新时期的主要中央官制; 2.地方上则仍以州、郡、县三级划分地方政权层次。南朝曾建有“侨郡”,以容 纳北方流民和迁居而来的世家大族。 3.到南北朝晚期,北齐政权首先规定,九卿机关开始称“寺”,与“台”、“省” 名称一起,成为政府机关的正式名称,使原先官名与衙署名共用的情况得以改变。 4.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世家大族垄断政权的时代,在选官制度上,废两汉之察举, 而行“九品中正制”,由世族阀阅门第决定官职分配,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 族”(晋书·刘毅传),即是指这种选官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士庶分立十分严重, 高门大族垄断国政,寒门则很少有出仕渠道。 小知识:关于阀阅和门第 “阀阅”本来是有功大臣贵族在自己门前树立的记功柱。“阀阅门第”往往连 称,指门阀制度。所谓“第”,指直接面向大街开的院门,这是古代身份地位高尚 的标志。“门第”一词一般用来指家族背景、地位贵贱。 而阀阅一词则最早见于《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古者人臣功有五品, 以德立宗庙定社稷曰勋,以言曰劳,用力曰功,明其等曰伐,积日曰阅”。这些有

功的大臣以及他们的后裔为了彰显自己的业绩,所以在大门两侧竖立两根柱子,左边的叫“阀”,右边的叫“阅”。阀阅指家族功绩、官历等。这些身份地高位显的功臣,其权势往往不止一代,他们的后世子孙也在这种庇荫之下,通过各种途径,担任朝廷的要职,形成家族、姓氏势力。于是,人们称呼这样的家族为门阀。从魏晋时代开始,法律以明文规定门阀所享有的特权,这就成为了自魏晋至隋唐的门阀制度。魏晋官制例举:北齐中央官制皇帝三師三公二大A府社园A传保承相九寺御史薹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V业W业业御史中丞中書监绿尚書侍中太ID太2店福中書今尚書令装常理伴T治書侍御史松校待御史殿专2H中書停部左供射右供射黄门份郎中侍御史侍御史大理寺御吏度殿都h大理寺少卿部支中部曹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制1.概说魏普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发展比较明显,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了长足进步。这一时期的刑事法制,主要需要把握三个重点:第一,“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等法律原则入律,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为贵族官僚阶级提供了种种法律特权:第二,在罪名制度上,除了删减合并前代罪名以外,罪名的分类更加科学,“以罪统刑”的律典篇章安排更加合理。“重罪十条”的出现,为后世十恶制度的肇源,在中华刑事法制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第三,在刑罚制度上,刑罚的体系更加周密,层次更加分明,宽严更为得当,帝制时代的刑罚体系在这一时期逐渐走向完备。2.“八议”入律“八议”本为周制,秦汉时代受法家思想影响较深,未入律条。至魏晋时期,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加强和世族贵族势力的强化,“八议”终于在帝国律典中出现,作
功的大臣以及他们的后裔为了彰显自己的业绩,所以在大门两侧竖立两根柱子,左 边的叫“阀”,右边的叫“阅”。阀阅指家族功绩、官历等。 这些身份地高位显的功臣,其权势往往不止一代,他们的后世子孙也在这种庇 荫之下,通过各种途径,担任朝廷的要职,形成家族、姓氏势力。于是,人们称呼 这样的家族为门阀。从魏晋时代开始,法律以明文规定门阀所享有的特权,这就成 为了自魏晋至隋唐的门阀制度。 魏晋官制例举:北齐中央官制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法制 1.概说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发展比较明显,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了长足进 步。 这一时期的刑事法制,主要需要把握三个重点: 第一,“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等法律原则入律,是法律儒家化的 重要表现,为贵族官僚阶级提供了种种法律特权; 第二,在罪名制度上,除了删减合并前代罪名以外,罪名的分类更加科学,“以 罪统刑”的律典篇章安排更加合理。“重罪十条”的出现,为后世十恶制度的肇源, 在中华刑事法制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三,在刑罚制度上,刑罚的体系更加周密,层次更加分明,宽严更为得当, 帝制时代的刑罚体系在这一时期逐渐走向完备。 2.“八议”入律 “八议”本为周制,秦汉时代受法家思想影响较深,未入律条。至魏晋时期, 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加强和世族贵族势力的强化,“八议”终于在帝国律典中出现,作

为定制,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在曹魏《新律》中首先予以规定,并为后世律典所继承,其内容为:对“八议”范围内(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的官僚贵族,在其犯罪后的审判程序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晋]傅玄:《傅子》),法司不得专断。“八议”是汉代“上请”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对官僚贵族的特权规定,对秦汉帝国以来的“一断于法”、“法不伺私”的原则是很大的破坏,在确保官僚贵族特权、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纵封家於境内,放长蛇於左右”([晋]傅玄:《傅子》),对法制建设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2.官当在曹魏《新律》定“八议”的基础上,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法制中逐渐确立了“官当”制度。《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抵三年徒刑。官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等叙用。至南朝《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除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准用赎刑折抵。以官爵当刑是给予官僚贵族阶级的又一特权。官当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为隋唐律法继承,并日臻完备。自明清以后,由于君主专制集权倾向的加强,更治更为森严,官当制度被取消,但仍有以“罚俸”、“降级”代刑罚适用的情况出现。3“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入律随着法律儒家化在立法层面程度的不断加深,儒家尊奉的服制也被引入到律典之中,这就是自《普律》开始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普朝是世家大族全面确立统治特权的时代,自西普以后,国政基本上被世家大族垄断,这个阶级十分强调所谓“礼教”,吹捧“峻礼教之防”,严格区分阶级界限,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维护贵族官僚和门阀阶级特权的法制纷纷出台,例如前述之“八议”、“官当”等,与之相应的,服制作为儒家理论中的亲等法制设想,也终于在《晋律》中成为法律,作为亲等法制而存在。“准五服以治罪”是服制在刑事法制中的定罪量刑原则,其要义是:亲属间相犯人身者,卑幼犯尊长,亲等越近,处刑越重;尊长犯卑幼,亲等越近,处刑越轻,反之亦然;亲属间相犯财货者,亲等越近,处刑越轻,亲等越远,处刑越重。4.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果,将严重违反专制集权统治秩序的十类犯罪置于律首,称为“重罪十条”,为后世律典中“十恶”制度的发源。其名目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依照《北齐律》之规定,犯有此等十条重罪者,为“常救所不原”,“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刑法严厉打击的首要目标。“重罪十条”的内容,除“不道”指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外,其他的都与侵犯皇权和扰乱纲常礼教有关,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成果,为后世各律典所继承。5.魏普南北朝时代的刑罚制度变化魏普南北朝时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有如下几点:宫刑的废除。文帝改革以来,各朝法制中宫刑时存时废,至南北朝后期,北朝
为定制,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 “八议”在曹魏《新律》中首先予以规定,并为后世律典所继承,其内容为: 对“八议”范围内(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的官僚贵族,在其犯罪后的审判程序上给 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晋]傅玄:《傅子》),法司不得专断。 “八议”是汉代“上请”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对官僚贵族的特权规定, 对秦汉帝国以来的“一断于法”、“法不徇私”的原则是很大的破坏,在确保官僚贵 族特权、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纵封豕於境内,放长蛇於左右”([晋]傅玄:《傅 子》),对法制建设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2.官当 在曹魏《新律》定“八议”的基础上,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法制中逐渐确立了 “官当”制度。《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抵三年徒刑。官 品从第五品起,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后照原官阶降一等叙用。至南朝《陈 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 二年刑,余刑除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准用赎刑折抵。 以官爵当刑是给予官僚贵族阶级的又一特权。官当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 为隋唐律法继承,并日臻完备。自明清以后,由于君主专制集权倾向的加强,吏治 更为森严,官当制度被取消,但仍有以“罚俸”、“降级”代刑罚适用的情况出现。 3.“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入律 随着法律儒家化在立法层面程度的不断加深,儒家尊奉的服制也被引入到律典 之中,这就是自《晋律》开始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晋朝是世家大族全面确立统治特权的时代,自西晋以后,国政基本上被世家大 族垄断,这个阶级十分强调所谓“礼教”,吹捧“峻礼教之防”,严格区分阶级界限, 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维护贵族官僚和门阀阶级特权的法制纷纷出台,例如前述之 “八议”、“官当”等,与之相应的,服制作为儒家理论中的亲等法制设想,也终于 在《晋律》中成为法律,作为亲等法制而存在。 “准五服以治罪”是服制在刑事法制中的定罪量刑原则,其要义是: 亲属间相犯人身者,卑幼犯尊长,亲等越近,处刑越重;尊长犯卑幼,亲等越 近,处刑越轻,反之亦然; 亲属间相犯财货者,亲等越近,处刑越轻,亲等越远,处刑越重。 4.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 《北齐律》总结前代立法成果,将严重违反专制集权统治秩序的十类犯罪置于 律首,称为“重罪十条”,为后世律典中“十恶”制度的发源。其名目为: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依照《北齐律》之规定,犯有此等十条重罪者,为“常赦所不原”,“不在八议 论赎之限”,是刑法严厉打击的首要目标。 “重罪十条”的内容,除“不道”指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外,其他的 都与侵犯皇权和扰乱纲常礼教有关,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成果,为后世各律典所继 承。 5.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刑罚制度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有如下几点: 宫刑的废除。文帝改革以来,各朝法制中宫刑时存时废,至南北朝后期,北朝

的西魏和北齐分别下诏令,废除宫刑:应处宫刑者,一律免刑没官。从此,宫刑正式从法律上被废正,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而存在。族诛连坐范围逐渐缩小。这一时期的族诛连坐制度虽然并未废除,但适用范围不断缩小,这是深受儒家“罪人不撃”、“罚弗及嗣”理论影响的结果。新五刑体系逐渐形成。曹魏《新律》中首次重提五刑之制,但实际刑罚为七种。到《晋律》时,正式将曹魏《新律》中的七种刑罚简化为五种(去掉了完、作名目),但五刑尚未体系化。到《北魏律》时,定刑等为六:死、流、宫、徒、鞭、杖,正式将刑改称徒刑,并提开流刑的地位为法定常刑,且位居死刑以下,为减死之刑,终于解决了汶文帝改革以来“死刑太重、生刑又轻”的问题。到《北齐律》,定刑五,刑等十八,体系已经相当周延完备。而《北周律》则在此问题上规定更加完备,正式定五刑为:杖刑五:自杖一十至杖五十;鞭刑五:自鞭六十至鞭一百;徒刑五:自徒一年至徒五年,按等加鞭、答;流刑五:以五百里为差,自流两千五百重至流四千五百里,按等加鞭、答:死刑五:罄、绞、斩、枭首、裂。五刑共五五二十五等,皆准以金赎刑。至此,帝制时代的五刑体系初具规模,为后世的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政法制魏普时期的民政法制主要以“令”的方式予以规定和更革,其完整情况已不得而知。大体而言,这个时期的分众、田宅、户婚制度主要情况是:在分众、田宅和兵役问题上,因为魏普南北朝时期是一个诸族混战与交融的时代,各族的属人血缘法则比较发达,到南北朝后期,北方政权已经基本汉化,也开始按照汉族政权的法制传统,推行“编户齐民”的民户区分制度,并在“分口授田”制的基础上,构建了兵农合一的“府兵制”。这一现象是分众、土由、兵制在古代不可或分的基本规律决定的。概要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分众、土田、兵役经历了从世家大族占有大量田宅人口到政府重新支配土地与人口的过程,“府兵制”是重新兴起的义务兵役制(民兵制),在后期逐渐取代了东汉以来的募兵制,成为主要的兵制。户婚制度变动不大,基本继承前代,只不过南朝世家大族在婚姻问题上十分重视门第,北方大族也颇好此风,只不过受胡族影响,不像南朝那样极端。普通民众的户婚制度基本无大变化。六、魏普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魏普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要点为:①录囚与案验的制度化、常态化;②刑讯制度的人道化:南朝的测罚、测立;③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央开始收紧地方的死刑判决与执行权;④禁止亲属作证:儒家亲情观念对诉讼制度的影响;③上诉与直诉制度的发展:禁止亲属家人气、登闻鼓制度。魏晋时期直诉制度的代表:登闻鼓登闻鼓是悬挂于朝堂之外的一面大鼓,为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登闻鼓有专门的官吏看守,遇有击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报。据史书记载于周朝就设有登闻鼓,当时称作“路鼓”。魏晋以后历朝都设有登闻鼓,《晋书·卫璀传》
的西魏和北齐分别下诏令,废除宫刑:应处宫刑者,一律免刑没官。从此,宫刑正 式从法律上被废止,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而存在。 族诛连坐范围逐渐缩小。这一时期的族诛连坐制度虽然并未废除,但适用范围 不断缩小,这是深受儒家“罪人不孥”、“罚弗及嗣”理论影响的结果。 新五刑体系逐渐形成。曹魏《新律》中首次重提五刑之制,但实际刑罚为七种。 到《晋律》时,正式将曹魏《新律》中的七种刑罚简化为五种(去掉了完、作名目), 但五刑尚未体系化。到《北魏律》时,定刑等为六:死、流、宫、徒、鞭、杖,正 式将髡刑改称徒刑,并提升流刑的地位为法定常刑,且位居死刑以下,为减死之刑, 终于解决了汉文帝改革以来“死刑太重、生刑又轻”的问题。到《北齐律》,定刑 五,刑等十八,体系已经相当周延完备。而《北周律》则在此问题上规定更加完备, 正式定五刑为:杖刑五:自杖一十至杖五十;鞭刑五:自鞭六十至鞭一百;徒刑五: 自徒一年至徒五年,按等加鞭、笞;流刑五:以五百里为差,自流两千五百里至流 四千五百里,按等加鞭、笞;死刑五:罄、绞、斩、枭首、裂。五刑共五五二十五 等,皆准以金赎刑。至此,帝制时代的五刑体系初具规模,为后世的五刑制度奠定 了基础。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政法制 魏晋时期的民政法制主要以“令”的方式予以规定和更革,其完整情况已不得 而知。大体而言,这个时期的分众、田宅、户婚制度主要情况是: 在分众、田宅和兵役问题上,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诸族混战与交融的时 代,各族的属人血缘法则比较发达,到南北朝后期,北方政权已经基本汉化,也开 始按照汉族政权的法制传统,推行“编户齐民”的民户区分制度,并在“分口授田” 制的基础上,构建了兵农合一的“府兵制”。这一现象是分众、土田、兵制在古代不 可或分的基本规律决定的。概要而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分众、土田、兵役经历了 从世家大族占有大量田宅人口到政府重新支配土地与人口的过程,“府兵制”是重新 兴起的义务兵役制(民兵制),在后期逐渐取代了东汉以来的募兵制,成为主要的兵 制。 户婚制度变动不大,基本继承前代,只不过南朝世家大族在婚姻问题上十分重 视门第,北方大族也颇好此风,只不过受胡族影响,不像南朝那样极端。普通民众 的户婚制度基本无大变化。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要 点为: ①录囚与案验的制度化、常态化; ②刑讯制度的人道化:南朝的测罚、测立; ③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央开始收紧地方的死刑判决与执行权; ④禁止亲属作证:儒家亲情观念对诉讼制度的影响; ⑤上诉与直诉制度的发展:禁止亲属家人乞鞫、登闻鼓制度。 魏晋时期直诉制度的代表:登闻鼓 登闻鼓是悬挂于朝堂之外的一面大鼓,为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 登闻鼓有专门的官吏看守,遇有击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报。据史书记载于周朝 就设有登闻鼓,当时称作“路鼓” 。魏晋以后历朝都设有登闻鼓,《晋书·卫瓘传》

载:“于是等执黄幡,挝登闻鼓。”北魏延和元年(432年),于阙门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以作“用下达上而施于朝”之用。唐代登闻鼓约始设于高宗年间。武则天时还创有题使院。元朝亦设登闻鼓、邀车驾。登闻鼓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历朝或有增补,如邀车驾或公车上书、叩阁等。宋朝以前,普通民众可击鼓鸣曲申冤,或向朝廷提建议,或对政策提出异议等等。宋朝以后,击登闻鼓的条件日趋苛刻,至清朝已形同虚设,并规定击登闻鼓者,先廷杖三十,以防止无端刁民的恶意上访。中国自明清以后,律法日益完备,登闻鼓仅代表一种象征
载:“于是繇等执黄幡,挝登闻鼓。” 北魏延和元年(432年),于阙门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以作“用下达上而施于朝”之用。唐代登 闻鼓约始设于高宗年间。武则天时还创有匦使院。元朝亦设登闻鼓、邀车驾。 登闻鼓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历朝或有增补,如邀车驾或公车 上书、叩阍等。宋朝以前,普通民众可击鼓鸣曲申冤,或向朝廷提建议,或对政策 提出异议等等。宋朝以后,击登闻鼓的条件日趋苛刻,至清朝已形同虚设,并规定 击登闻鼓者,先廷杖三十,以防止无端刁民的恶意上访。中国自明清以后,律法日 益完备,登闻鼓仅代表一种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