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汉代法制概况秦帝国统治者的暴虐无道引发了农民大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辟,经过短暂但激烈的第二次统一战争,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击败西楚霸王项羽,重新统一中国,在秦未战火的废墟上,汉帝国最终巍然靠立。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帝国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帝国的创制成果。同时,针对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对秦帝国的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损益修正。汉帝国存续时间长达四个多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长期稳定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帝国。汉帝国的统治经验为后世帝制各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后世各王朝所重视和继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董仲舒“罢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念。西汉末期与莽新时期,儒学逐渐在帝国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汉帝国时代,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而这个指导思想必须符合帝国的国体与政体,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汉帝国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的与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杂到一起,成为符合帝国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汉帝国的经学和律学汉帝国建立之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有所放松。惠帝时废除了《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废除“妖言”罪。在这种宽松环境下,原来列为禁书的儒家经典再次在民间流传教授,儒学日渐复兴。到汉武帝时,儒学诸经纷纷被立为官学,经学的地位逐渐提高。经汉武帝的倡导和董仲舒等儒生的鼓吹,在司法审判领域援引儒家经典的“大义”解释律条的做法获得国家认可。这样,经学中的注释方法就被引入到法律研究之中,催生了中国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导论:汉代法制概况 秦帝国统治者的暴虐无道引发了农民大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辟,经过短暂但激 烈的第二次统一战争,公元前 202 年,汉高祖刘邦击败西楚霸王项羽,重新统一中 国,在秦末战火的废墟上,汉帝国最终巍然矗立。 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帝国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帝国的创制成果。同时,针对秦 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对秦帝国的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 的损益修正。 汉帝国存续时间长达四个多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长期稳定的君主专 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帝国。汉帝国的统治经验为后世帝制各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经 验教训,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后世各王朝所重视和继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 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 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 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 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 念。西汉末期与莽新时期,儒学逐渐在帝国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 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 汉帝国时代,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而这个指导思想必须符合帝国的国体 与政体,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 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汉帝国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 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 的与谶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杂糅到一起,成为符合帝国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 汉帝国的经学和律学 汉帝国建立之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 有所放松。惠帝时废除了《挟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 废除“妖言”罪。在这种宽松环境下,原来列为禁书的儒家经典再次在民间流传教 授,儒学日渐复兴。 到汉武帝时,儒学诸经纷纷被立为官学,经学的地位逐渐提高。经汉武帝的倡 导和董仲舒等儒生的鼓吹,在司法审判领域援引儒家经典的“大义”解释律条的做 法获得国家认可。这样,经学中的注释方法就被引入到法律研究之中,催生了中国

的注释法学一律学。各派儒生根据自己已的经学知识,对帝国的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方法进行解释,以期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汉帝国的“祖宗成法”,使“汉承秦制”的汉律逐渐符合儒家经典中的各种主张,这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汉魏时代的著名律学家一般同时都是著名的经学家,如东汉的郑玄、魏普时期的张斐、杜预,都既是律学大师,也是经学大师。或者,更准确而言,他们都是首先在经学领域做出令人瞩目的成就,然后顺势将其经学知识与方法运用到律学研究之中,遂成一代律学大师。二、汉代法制概览1.汉代法制的创制与完备从“约法三章”至“汉律六十”再到“法令滋彰、盈於几阁”;2.汉代的法律渊源律、令、科、比、经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3.汉代的官制皇帝、诸侯、三公九卿、内朝与外朝、郡国并行制:4.汉代的刑事法制与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罪名、刑罚、文景除肉刑、汉代的刑事法律原则;5.汉代的“《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运动“《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原理、“引经注律”运动的成果;6.汉代的民政法制身份、分众、土田、财货、户婚7.汉代的司法诉讼法制告劾、上请、请谢、斋居决事、结、当、报、录囚、即讯、《春秋》决狱三、汉代的立法1.汉初的立法情况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iuan除去】削烦苟,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61,救拉】撼【2h1,选取】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蒸8寿安咬剂,整病。),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汉书·刑法志》一性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的注释法学——律学。各派儒生根据自己的经学知识,对帝国的法律条文的内涵和 适用方法进行解释,以期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汉帝国的“祖宗成法”,使“汉承秦制” 的汉律逐渐符合儒家经典中的各种主张,这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汉魏时代的著名律学家一般同时都是著名的经学家,如东汉的郑玄、魏晋时期 的张斐、杜预,都既是律学大师,也是经学大师。或者,更准确而言,他们都是首 先在经学领域做出令人瞩目的成就,然后顺势将其经学知识与方法运用到律学研究 之中,遂成一代律学大师。 二、汉代法制概览 1.汉代法制的创制与完备 从“约法三章”至“汉律六十”再到“法令滋彰、盈於几阁”; 2.汉代的法律渊源 律、令、科、比、经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 3.汉代的官制 皇帝、诸侯、三公九卿、内朝与外朝、郡国并行制; 4.汉代的刑事法制与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罪名、刑罚、文景除肉刑、汉代的刑事法律原则; 5.汉代的“《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运动 “《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原理、“引经注律”运动的成果; 6.汉代的民政法制 身份、分众、土田、财货、户婚 7.汉代的司法诉讼法制 告劾、上请、请谳、斋居决事、结、当、报、录囚、即讯、《春秋》决狱 三、汉代的立法 1.汉初的立法情况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juān,除去】削 烦苟,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于是相国萧何攗 【méi,收拾】摭 【zhí,选取】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hē,毒虫咬刺,螫痛。】,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 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汉书·刑法志》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賊,故其律始于《盗》、《賊》。 盗賊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 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巳,然皆罪名之 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 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 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晋书·刑法志》“汉律六十”体系的形成永相奉常九章律傍章萧何盗律叔孙通189贼律廷尉网律张汤越宫律27捕律御史杂律赵禹朝律具律69+18 +27 +6=60兴律既律户律《二年律令》中所见的汉律1983年以来在湖北张家山汉墓中所见的汉律,目前整理出来共28篇律令篇名,与睡虎地秦简所在秦律相比,大略差异如下:张家山简盗律、贼律、捕律、具律、户律、杂律、金布律、律、置吏律、效律、中所传食律、行书律、田律、均输律、亡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爵律见的(关)市律汉律睡虎地简盗律、贼律、捕律、具律、户律、杂律、金布律、律、置吏律、效律、中所传食律、行书律、田律见的秦律2.武帝时期的改制立法与社会秩序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好猬巧法,转相比况,禁周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赌。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晋书·刑法志》 “汉律六十”体系的形成 《二年律令》中所见的汉律 1983 年以来在湖北张家山汉墓中所见的汉律,目前整理出来共 28 篇律令篇名, 与睡虎地秦简所在秦律相比,大略差异如下: 2.武帝时期的改制立法与社会秩序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 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 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 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 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一《汉书·刑法志》3.武帝以后的汉代法制武帝以后,汉代的法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历代陈陈相因,律令庞杂繁苟的弊病始终没有根本解决。至汉末社会秩序大乱之际,由于律令体系过于复杂,竟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只好借助科等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推行新的律法,到曹魏政权建立后,终于将两汉四百年来的繁苛之法条理清楚,加以简化,最终形成了曹魏《新律》四、汉代的法律渊源(形式)汉代的法律渊源体系基本继承秦代,在秦代基础上,又有所创新。1.律,仍然是最正式的国家法典,令(制、诏)依旧是效力最高的特别法,汉代人对律令关系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即杜周所谓“前主所是著为令,后主所是疏为律”,晋代经学家、律学家杜预则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大体而言,我们认为杜周的解释更加符合汉代律令关系的实际情况。2.秦代的“廷行事”,到汉代称之为“决事比”,或简称为“比”。汉代经学家郑玄称“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比是汉代十分重要的法律形式。科,是汉代新出现的法律渊源。当法司断案时发现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接近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经上报皇帝批准后,予以使用的特别法律规范。这些在判案中形成的新法律规范,由于在律文之外,遂起到补充律令的作用。法律章句,是汉代经学家对汉代律令的注释。由于经学学派众多,各家解释轻重不同,最终到东汉时,由皇帝下诏,法司在适用法律时只准用郑玄所作的注释,郑氏章句遂成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章程,类似于秦代的程、课,是生产生活中的国家标准。汉仪,是汉代的礼仪规范。经义,是汉代经学家在研究儒家经典过程中发掘出来的“微言大义”,一般由法司在断案时适用,适用经义断案在汉代极为时,即所谓“经义决狱”或“《春秋》决狱”。汉律例举行言者若计,多受赚以枉法,皆坐臧离盗,没入(官)行言者本行口也。《盗律》捕律禁吏毋夜入人虚舍捕人,犯者其室殿傷之,以「母故入人室」律徙事。一《捕律》囚律告劾母輕重皆關所二千石官。一《囚律》言律日:畜產相贼毅,参分。和令少仲出三千及死马馬骨肉付循,请平。一《厅律》
——《汉书·刑法志》 3.武帝以后的汉代法制 武帝以后,汉代的法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历代陈陈相因,律令庞杂繁苛的 弊病始终没有根本解决。 至汉末社会秩序大乱之际,由于律令体系过于复杂,竟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 只好借助科等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推行新的律法,到曹魏政权建立后,终于将两汉四 百年来的繁苛之法条理清楚,加以简化,最终形成了曹魏《新律》 四、汉代的法律渊源(形式) 汉代的法律渊源体系基本继承秦代,在秦代基础上,又有所创新。 1.律,仍然是最正式的国家法典,令(制、诏)依旧是效力最高的特别法,汉 代人对律令关系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即杜周所谓“前主所是著为令,后主所是疏为 律”,晋代经学家、律学家杜预则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大体而言,我们 认为杜周的解释更加符合汉代律令关系的实际情况。 2.秦代的“廷行事”,到汉代称之为“决事比”,或简称为“比”。汉代经学家郑 玄称“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比是汉代 十分重要的法律形式。 科,是汉代新出现的法律渊源。当法司断案时发现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时,法 官比附律典中最接近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经上报皇帝批准后,予以使用的特别 法律规范。这些在判案中形成的新法律规范,由于在律文之外,遂起到补充律令的 作用。 法律章句,是汉代经学家对汉代律令的注释。由于经学学派众多,各家解释轻 重不同,最终到东汉时,由皇帝下诏,法司在适用法律时只准用郑玄所作的注释, 郑氏章句遂成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 章程,类似于秦代的程、课,是生产生活中的国家标准。 汉仪,是汉代的礼仪规范。 经义,是汉代经学家在研究儒家经典过程中发掘出来的“微言大义”,一般由 法司在断案时适用,适用经义断案在汉代极为时髦,即所谓“经义决狱”或“《春 秋》决狱”。 汉律例举 行言者若許,多受赇以枉法,皆坐臧爲盜,沒入(官)□□行言者本行職□也。 ——《盗律》 捕律 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 ——《捕律》 囚律 吿劾毋輕重皆關屬所二千石官。 ——《囚律》 言律曰:畜產相賊殺,參分償。和令少仲出錢三千及死馬骨肉付循,請平。 ——《厩律》

汉令例举令日:卒成遂郡者或以一《戌卒令》永光二年二月甲辰,赦令赐男子爵一级。乙丑口口赐爵三级《救令》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张校居延都尉谌、行丞事城千人躬告勤農橡禹,官、縣:令:以春祠社稷。今撑吉日如煤,書到,令、丞循行,谨佟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一《祠社覆令》答者,所以教之也,其定《肇令》:答者,董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答者,答臀。册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一《汉书·刑法志》汉科例举等三人捕羌虏靳首各二级,當免离庶人,有書,今以制律令属捕靳匈奴虏反羌購赏各如煤。前诸郡以西州書免劉玄及王便等属民,皆不当。行書到,以科别事,官奴婵以西州。一《購實科别》五、汉代法制的内容1.汉代的官制法汉初官制
汉令例举 令曰:卒戍邊郡者或以□ ——《戍卒令》 永光二年二月甲辰,赦令賜男子爵一級。 乙丑□□賜爵三級 ——《赦令》 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張掖居延都尉諶、行丞事城騎千人躬吿勸農掾禹,謂官、 縣:令:以春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脩治社稷,令鮮明。 令、丞以下當。 ——《祠社稷令》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 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汉书·刑法志》 汉科例举 等三人捕羌虜斬首各二級,當免爲庶人,有書,今以舊制律令爲捕斬匈奴虜反 羌購賞各如牒。前諸郡以西州書免劉玄及王便等爲民,皆不當。行書到,以科別從 事,官奴婢以西州。 ——《購償科别》 五、汉代法制的内容 1.汉代的官制法 汉初官制

皇帝太尉丞相御史大夫山1治栗内史御史郎中令御史丞奉常衡尉典客宗正少太廷尉王國候府中丞侍御史L郡尉郡守监御史满萬户之暴,置縣令一名;侯國不满萬户之暴,置縣长一名:令尉縣丞武帝改制后的汉官制皇帝W太尉丞相御史大夫VW治栗内御史郎中令御史丞奉衡尉典客宗正少太廷尉1王國常府中?史丞侍御史L郡尉郡守监御史满萬户之暴,置縣令一名;侯國不满萬户之,置縣长一名;令V縣尉丞
武帝改制后的汉官制

西汉末年至东汉初的官制皇帝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W御史台同辣校时同直尚書台+火业业山W业业御史中丞尚書令光禄Y大大尚书射典客少府衡太太常廷尉W侍御史司鸿VV侠尉農腿動王國常侍曹三客曹民千公曹曹石曹部州刺史/州牧V郡郡太守V令/長侯國东汉末年的官制皇帝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V御史台同辣校财同直尚書台W山业Y山yV山山¥御史中丞尚書令光禄大鸿腿Y大司農尚书侠射衡太馍典客太常廷尉心侍御史VVW厨府動1常侍曹王國三公曹客曹千民石曹曹W部州刺史/州牧V郡郡太守光令/長侯國2.汉代的刑法
西汉末年至东汉初的官制 东汉末年的官制 2.汉代的刑法

汉代的刑法原则老恤幼的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下列人员犯罪,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亲亲得相首匿: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官贵有罪先请自首减免罪责3.汉代的罪名危害皇权类罪名罪名概释谋反、大逆企图以任何方式推翻朝廷或皇帝统治的行为矫制、矫诏、废格伪称、伪造、变造皇帝制,以及拒不执行皇诏书帝制诏的行为漏泄省中语泄露皇帝与其心腹、臣像涉密言谈的行为非所宜言、直言、以不当、不适方式触犯皇帝威严或批评、触犯妄言皇权的行为期设、周上臣下蒙蔽、欺骗皇帝的行为行驰道中、阑入、擅行御道、擅入宫城、宫门不下车马、冲撞皇不下公门、犯帝仪仗的行为奉诏不敬、扶诏书对皇帝诏书不恭敬的行为盗宗庙服御物、盗盗窃皇家宗庙供奉物品和皇帝御用物品的行为御物擅议宗庙臣下非议皇家宗庙陵寝修事宜的行为殿辱王杖主殴辱被皇帝赐予王杖之者【q】老的行为臣下上书时触犯皇帝、太上皇、皇太后名讳的上书触讳行为威胁中央集权类
汉代的刑法原则 矜老恤幼的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下列人员犯罪,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 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亲亲得相首匿: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官贵有罪先请 自首减免罪责 3.汉代的罪名 危害皇权类 威胁中央集权类

罪名罪名概释出界诸侯、地方官更擅自离开封国或辖区边界的行为事国人过律诸侯役使封国民众超过法律许可限度的行为不朝、不请诸侯不按规定时间朝靓皇帝的行为耐【zhoul金不诸侯向皇帝进贡不合法度的劣质贡品的行为如法阿附藩王中央官员为诸侯王通风报信、传递消息的行为阿党诸候有罪,傅相不举的行为附益中央官更欲增益地方诸侯的行为未经中央任命而就任诸侯国中需要中央任命官职的左官行为诸侯擅拟用天子仪仗、礼器、宫室、仆役、葬仪、借越礼乐的行为诸候擅拟用超出身份的仪仗、礼器、宫室、仆役、逾制葬仪、礼乐行为非正诸侯立嗣时违反嫡长继承原则的行为官吏违法类
官吏违法类

罪名罪名概释狱不实(直)断案时没有求得真情,导致不能据实断案的行为见知故纵张汤、赵禹所定。谓知人犯法而不检举,或故意开脱其罪的行为故不直断案时故意不求真情,因而枉法断案的行为故失故,谓故意出入人罪:失,谓因失误而出入人罪枉断人罪,实罪重或有罪而为其开脱使之罪轻或无罪为出,实罪出入人罪轻或无罪而冤枉使之罪重或有罪为入受赚枉法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行为受金漏言因收受贿赂而向两造泄露须保密的审判消息的行为贪赃(减)在任时的贪赃行为受赃(减)在任时非法收受部属、属民财物馈赠的行为奸利在任时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沈命废格朝廷关于打击群盗命令的行为选举不实荐举官更时未按实情,虚夸荐举的行为所查过诏条监紧官监察范围超出皇帝诏书划定“六条问事”范围的行为腹诽官员依法对国家政策法制有建言义务而“不入言而腹诽”行为小知识:汉代的“六条问事”汉代的监察法律,规定了汉代刺史的监察范围。汉武帝时期设立监察地方的官吏,称为“刺史”,汉武帝亲自为其指定监督范围,共有六条,分别是“强宗豪右田宅喻制,以强陵弱、以众暴赛”“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千石不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二千石子弟恃恬荣势请托所监”“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根据“六条问事”之法,刺史的主要监察对象是地方豪强势力和地方高官,主要监督范围是这些人违反国法,侵剥民众、贪腐朋比等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封建统治秩序,所以为最高统治者所关注。“六条问事”后来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监察机关权力的代称。汉代的其他罪名:
小知识:汉代的“六条问事” 汉代的监察法律,规定了汉代刺史的监察范围。汉武帝时期设立监察地方的官 吏,称为“刺史”,汉武帝亲自为其指定监督范围,共有六条,分别是: “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 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二千石选署不平,茍阿所爱,蔽贤宠顽” “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 根据“六条问事”之法,刺史的主要监察对象是地方豪强势力和地方高官,主 要监督范围是这些人违反国法,侵剥民众、贪腐朋比等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严重损 害了封建统治秩序,所以为最高统治者所关注。“六条问事”后来成为中国传统法制 中监察机关权力的代称。 汉代的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