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明代法制概况明朝(1368年1月23日一1644年4月25日)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中原王朝,所谓“山河庵有中华地,日月重开大宋天”。明朝历经十二世、十六位皇帝,国祚276年。明初定都于应天府(今南京市),1421年成祖迁都至顺天府(今北京市),北平布政司升为京师,原京师改称南京。1644年,农民起义军大顺军攻入北京城,崇祯帝明思宗自缢殉国,明亡。其后,清兵入关,击败大顺军,又逐一消灭了南方的南明诸政权,最终统一天下,建立了清朝。明朝是中国封建帝制走向高度集权专制的时代,其法制相比前朝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治国思想到立法活动,从国家体制到司法实践,都有了显著的封建帝国后期时代倾向:刑罚开始变得严酷,君权开始变得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变得严厉,这一切都在明朝法制上有明显体现。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1.明代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明刑弼教”典出《尚书·大禹谟》(伪):“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指以法律补充教化之不足,以构建和稳定封建社会秩序。“重典治国”源自《周礼》的“刑乱国用重典”,指对社会秩序混乱时用重刑严惩犯罪,以稳定社会秩序。自明以后,中国封建帝国的法制由轻复重,逐渐走向严苛。“明礼导民”和“定律绳顽”明代继承唐宋以来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主张以礼法定秩序,以刑法禁顽民。2.《大明律》的制定益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吴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一津三十年所颁。——《明史·刑法志》吴元年律:左丞相李善长修定,律285条,令145条,大理寺卿周祯训释法义作《律令直解》,颁发各州县。洪武六年律:刑部尚书刘惟谦议定,体例条文仿自唐律,但内容较繁杂,共606条。洪武二十二年律:翰林院与刑部将历年条例以六部为分类,与律文一起重整编排,得共三十卷,七篇:名例居首,其后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篇,共四百六十条,颁行天下。洪武三十年律:朱元璋命刑部将其亲自编定的《律告》主要条款147条附于《大明律》后,作为补充,至此,《大明律》的编篆工作全部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导论:明代法制概况 明朝(1368年 1月23日-1644年 4月25日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 的中原王朝,所谓“山河奄有中华地,日月重开大宋天”。明朝历经十二世、十六位 皇帝,国祚276年。明初定都于应天府(今南京市),1421年成祖迁都至顺天府(今 北京市),北平布政司升为京师,原京师改称南京。1644年,农民起义军大顺军攻入 北京城,崇祯帝明思宗自缢殉国,明亡。其后,清兵入关,击败大顺军,又逐一消 灭了南方的南明诸政权,最终统一天下,建立了清朝。 明朝是中国封建帝制走向高度集权专制的时代,其法制相比前朝发生了较大变 化,从治国思想到立法活动,从国家体制到司法实践,都有了显著的封建帝国后期 时代倾向:刑罚开始变得严酷,君权开始变得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变得严 厉,这一切都在明朝法制上有明显体现。 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1.明代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 “明刑弼教” 典出《尚书·大禹谟》(伪):“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指 以法律补充教化之不足,以构建和稳定封建社会秩序。 “重典治国”源自《周礼》的“刑乱国用重典”,指对社会秩序混乱时用重刑严惩犯 罪,以稳定社会秩序。 自明以后,中国封建帝国的法制由轻复重,逐渐走向严苛。 “明礼导民”和“定律绳顽” 明代继承唐宋以来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主张以礼法定秩序,以刑法禁顽民。 2.《大明律》的制定 葢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 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準三十年所頒。 ——《明史·刑法志》 吴元年律:左丞相李善长修定,律285条,令145条,大理寺卿周祯训释法义作 《律令直解》,颁发各州县。 洪武六年律:刑部尚书刘惟谦议定,体例条文仿自唐律,但内容较繁杂,共606 条。 洪武二十二年律:翰林院与刑部将历年条例以六部为分类,与律文一起重整编 排,得共三十卷,七篇:名例居首,其后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 工律六篇,共四百六十条,颁行天下。 洪武三十年律:朱元璋命刑部将其亲自编定的《律诰》主要条款147条附于《大 明律》后,作为补充,至此,《大明律》的编纂工作全部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

之所遵守”。“始申一之制,所以酌损益之者至鐵至悉,令子守之,臣有稍護更改,即坐以變胤祖制之罪”《明史·刑法志》一3.《明大诰》的修纂《明大》的性质《明大告》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刑事特别法,包括《大告一编》74条,《大告续编》87条,《大三编》43条,《大告武臣》32条,共四编236条。《大告》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官僚贵族阶层的贪墨违法行为。《明大谐》的编修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究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一《御制大诰序》《大造》的特点巧立罪名,严用酷刑重典惩更《大》的废止建文帝后已基本上废弃不用,明代中叶后,《律告》也废止不用。4.《明会典》的编纂和“条例”的修定明会典的编篆《明会典》的性质,与《唐六典》基本相同,是一部记录明代官制法规的大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始修,孝宗弘治十五年修成,但未颁布。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正式颁行天下。世宗、神宗时期重加校刊增补,共计228卷。“条例”的修定“条例”的来源仍因袭唐宋以来的“例”,是律外之法。从明宪宗时期开始,例成为正式有效的法律渊源,自此以后,对例的删修刊正在明代基本没有停止。明代著名的条例,有《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1.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刑事原则:“轻其轻罪,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唐律中事关风化典礼之罪,明律较唐律为轻重其重罪:唐律中事关贼赃钱粮之罪,明律较唐律为重重典治更:严惩失职、渎职行为严惩贪墨行为创设“好党”罪,打击官员结党营私刑罚走向残酷:新刑种的出现充军成为正式刑种(实际上是流刑的一种,也分永远和终身两类)伽号:强制犯人戴伽于监外或衙前示众,刑期有一月、二月、三月、六月
之所遵守”。 “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 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明史·刑法志》 3.《明大诰》的修纂 《明大诰》的性质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刑事特别法,包括《大诰一编》74条, 《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四编236条。《大诰》 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官僚贵族阶层的贪墨违法行为。 《明大诰》的编修 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 究其原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 ——《御制大诰序》 《大诰》的特点 巧立罪名,严用酷刑 重典惩吏 《大诰》的废止 建文帝后已基本上废弃不用,明代中叶后,《律诰》也废止不用。 4.《明会典》的编纂和“条例”的修定 明会典的编纂 《明会典》的性质,与《唐六典》基本相同,是一部记录明代官制法规的大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始修,孝宗弘治十五年修成,但未颁布。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 年)正式颁行天下。世宗、神宗时期重加校刊增补,共计228卷。 “条例”的修定 “条例”的来源仍因袭唐宋以来的“例”,是律外之法。从明宪宗时期开始,例 成为正式有效的法律渊源,自此以后,对例的删修刊正在明代基本没有停止。 明代著名的条例,有《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 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1.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刑事原则:“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轻其轻罪:唐律中事关风化典礼之罪,明律较唐律为轻 重其重罪:唐律中事关贼赃钱粮之罪,明律较唐律为重 重典治吏: 严惩失职、渎职行为 严惩贪墨行为 创设“奸党”罪,打击官员结党营私 刑罚走向残酷:新刑种的出现 充军成为正式刑种(实际上是流刑的一种,也分永远和终身两类) 枷号:强制犯人戴枷于监外或衙前示众,刑期有一月、二月、三月、六月

永远五种,伽号重量从十几斤到几十斤不等,最重者有达到一百五十斤的。廷杖:在明代成为正式刑种,由皇帝对违命大臣在殿廷前直接施以杖刑。廷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大量法外酷刑的广泛使用文字狱的盛行2.民商经济法制的发展土田:明代的土地所有制以私有制为主,兼有土地公有制。明代继承宋代“不抑兼并”的政策,不实行汉唐时期的均田授田之法。土地租关系继续兴旺发达,与宋代相类。户婚与分众:明代的户婚、良贱分众体制与唐宋无大差别明代奉行军户制,军户与民户分开,世代为兵市唐:明代商业法制始终在抑商和不抑商之间摇摆,但总体上说,以抑商倾向为主。与宋代相比,明代的商业税收法制并不十分成功,加上田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端,到晚明时期,国家财政已经十分紧张,加速了明帝国的崩溃。禁椎:明代国家断专营行业进一步扩张,因此相关经济法规更为繁密,有茶法、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3.明代官制
永远五种,枷号重量从十几斤到几十斤不等,最重者有达到一百五十斤的。 廷杖:在明代成为正式刑种,由皇帝对违命大臣在殿廷前直接施以杖刑。 廷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大量法外酷刑的广泛使用 文字狱的盛行 2.民商经济法制的发展 土田: 明代的土地所有制以私有制为主,兼有土地公有制。 明代继承宋代“不抑兼并”的政策,不实行汉唐时期的均田授田之法。 土地租佃关系继续兴旺发达,与宋代相类。 户婚与分众: 明代的户婚、良贱分众体制与唐宋无大差别 明代奉行军户制,军户与民户分开,世代为兵 市廛: 明代商业法制始终在抑商和不抑商之间摇摆,但总体上说,以抑商倾向为 主。与宋代相比,明代的商业税收法制并不十分成功,加上土田制度中存在的种种 弊端,到晚明时期,国家财政已经十分紧张,加速了明帝国的崩溃。 禁榷: 明代国家垄断专营行业进一步扩张,因此相关经济法规更为繁密,有茶法、 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3.明代官制

内阁初礼篮图皇帝六部五军都督府通政使司都察院五寺卖左右都御史部部部部哥大光大鸿太左右副都御使禄理寺胪寺仆寺常寺寺十三道监察御使各部四司十三清更司六科给事中巡按御使省大理寺卿都指挥使司提接察司大理寺少卿永宣布政司左右寺丞左右寺副直州府评事县府属县4.明代司法体制
4.明代司法体制

皇帝A三改不当呈报皇帝审判监督复核诏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厂卫-监讯问侦所得案犯复核天下驳审审核地方督三法司审核之家个贞正部院理奏报监监缉大案要案审理诏狱京师徒以上巡督部督核准按御使地不核理之案徒以上案徒以上案寺方审审重审核判死刑报送案V崔流军天事奏裁小小事立断报送徒以上案提刑按察司执行审理地方徒以下案5.明代诉讼制度的新发展军民分诉的体制:军:百户所→千户所一卫→都指挥司民:县(州)→府(州)→按察司直隶两京:军:五军都督府→三法司民:县→府→三法司6.会审制度:明代的会审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明代的三司会审、圆审和朝审三司会审源自唐宋时期的“三司推事”。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最后向皇帝奏裁的制度。圆审又称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诏令,可启动九卿会审程序: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及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核准的制度。朝审是专门针对秋后处决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从明英宗天顺三年起,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朝审的案件,根据案情不同分别处理:有可、可疑的案件,改为成边;囚犯翻异供词的,移送官府再审;复核律令无疑的,监侯听决。明代的会官审录、大审和热审
5.明代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军民分诉的体制: 军:百户所→千户所→卫→都指挥司 民:县(州)→府(州)→按察司 直隶两京: 军:五军都督府→三法司 民:县→府→三法司 6.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 审 明代的三司会审、圆审和朝审 三司会审源自唐宋时期的“三司推事”。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 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最后向皇帝奏裁的制度。 圆审又称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诏令,可启动九卿 会审程序: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及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 帝核准的制度。 朝审是专门针对秋后处决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从明英宗天顺三年起,每年霜 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朝审的案件,根据案情不同分 别处理:有可矜、可疑的案件,改为戍边;囚犯翻异供词的,移送官府再审;复核 律令无疑的,监侯听决。 明代的会官审录、大审和热审

明代的会官审录是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中央机关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报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另,《大明律》规定:直隶两京上报案件由刑部委员和监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上报案件从布政司委员与按察司官会审。明代的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参与司法审判的会审制度,每五年一次,由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官于大理寺审录因徒。有时也派官到外地会同巡按御史录囚,也称大审。热审是在每年农历小满以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机关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清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者,令出狱听候。重罪情疑可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伽号者暂去伽号。以免狱中
明代的会官审录是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 府等中央机关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报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另,《大明 律》规定:直隶两京上报案件由刑部委员和监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上报案件从布 政司委员与按察司官会审。 明代的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参与司法审判的会审制度,每五年一次,由司礼 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官于大理寺审录囚徒。有时也派官到外地会同巡按御史录囚, 也称大审。 热审是在每年农历小满以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机关审理在押 囚犯的制度。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清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者,令 出狱听候。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者暂去枷号。以免瘐毙 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