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导论:隋唐法制概况公元581年,杨隋代宇文周,589年,隋灭陈,一统天下,自西晋一统以来309年的分裂与动荡终告结束,隋朝和继起的唐朝成为第二个“秦汉帝国”,中华文明在统一的帝国体制下走向了前所未有的辉煌。后世因盛唐之辉煌,多以之与强汉相比,即所谓“汉唐文明”。隋唐帝国的法制建设,在魏普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础上取得了更加明显的进步与完善。一系列足以名垂青史的律典,成为中华法系的象征。《唐律蔬义》(《永徽律疏》)是自秦汉帝国以来近900年的法制建设积淀而得的瑰宝,与罗马法系中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交相辉映,分别成为古代东方和西方在法律建设上的最高成就而为后人所铭记。隋唐帝国建立之初,贵族门阀的势力还相当强大,皇帝、贵族和平民共同在帝国的法律体系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地为中华文明的辉煌做出相应贡献。中唐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贵族阶级逐渐衰落,以科举为进身途径的文官阶级在国家政权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唐初沿袭的府兵制也已彻底破坏,募兵制和藩镇兵制文成为主流兵制,沿至晚唐,帝国内部实际上已趋于破碎,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体制难以维系,北方的游牧民族吸收了中原文明后变得更加强大和难以应付,公元907年,唐王朝灭於叛将朱全忠之手。中华文明又进入了另一个分裂期:五代十国至宋辽金夏对峙时代。一、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已经相当成熟,以唐代为例,其主要法律渊源为律:以正刑定罪(~刑法典)令:以设范立制(~行政法规)格:以禁伪止邪(~刑事特别法)式:以轨物程事(~行政规程)例:比附条例(以比附断事而得法规)礼:法定国家礼制仪式规范经义:延续汉代以来的经义决狱传统,但由于律令的成熟,适用已较为罕见;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导论:隋唐法制概况 公元 581 年,杨隋代宇文周,589 年,隋灭陈,一统天下,自西晋一统以来 309 年的分裂与动荡终告结束,隋朝和继起的唐朝成为第二个“秦汉帝国”,中华文明在 统一的帝国体制下走向了前所未有的辉煌。后世因盛唐之辉煌,多以之与强汉相比, 即所谓“汉唐文明”。 隋唐帝国的法制建设,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础上取得了更加明显的进步 与完善。一系列足以名垂青史的律典,成为中华法系的象征。《唐律疏义》(《永徽律 疏》)是自秦汉帝国以来近 900 年的法制建设积淀而得的瑰宝,与罗马法系中的《优 士丁尼国法大全》交相辉映,分别成为古代东方和西方在法律建设上的最高成就而 为后人所铭记。 隋唐帝国建立之初,贵族门阀的势力还相当强大,皇帝、贵族和平民共同在帝 国的法律体系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地为中华文明的辉煌做出相应贡献。中唐以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贵族阶级逐渐衰落,以科举为进身途径的文官阶级 在国家政权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唐初沿袭的府兵制也已彻底破坏,募兵制和藩 镇兵制又成为主流兵制,沿至晚唐,帝国内部实际上已趋于破碎,中央集权与君主 专制体制难以维系,北方的游牧民族吸收了中原文明后变得更加强大和难以应付, 公元 907 年,唐王朝灭於叛将朱全忠之手。中华文明又进入了另一个分裂期:五代 十国至宋辽金夏对峙时代。 一、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 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已经相当成熟,以唐代为例,其主要法律渊源为: 律:以正刑定罪(≈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行政法规) 格:以禁伪止邪(≈刑事特别法) 式:以轨物程事(≈行政规程) 例:比附条例(以比附断事而得法规) 礼:法定国家礼制仪式规范 经义:延续汉代以来的经义决狱传统,但由于律令的成熟,适用已较为罕见;

二、隋唐两代的主要立法情况唐高宗唐唐玄宗隋文帝隋唐唐宣宗高太炀宗帝祖大中刑律统类永徽律武德律永唐六典大贞开皇律业徽观才-7律律律疏1.开皇律高祖既受周禅,開皇元年乃尚書左侠射渤海公高颊,上柱國沛公,上柱國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韩溶,比部侍郎李号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日死刑二,有绞有靳;二日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廳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日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日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日答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關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裂之法,其法徒之罪皆减輕。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靳,家口没官。又置十之,多探筱齊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日谋反,二日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羲,十日内。犯十恶及故毅人狱成者,會赦,除名。其在八護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憨。應者皆以铜代绢。購鲷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答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流一千里鲷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鲷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遏九年者,流二千里。定,韶颁之
二、隋唐两代的主要立法情况 1.开皇律 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渤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 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濬,比部侍郎李 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 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 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 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 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法徒之 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没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後 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内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 雖會赦,猶除名。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品第九已上 犯者,聼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贖銅一斤為一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 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毎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一千里 贖銅八十斤,毎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 官當徒者,五品已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 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 千里。定訖,詔頒之

一《隋书·刑法志》2.隋文帝与其所推行的“法治”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一一《旧唐书·刑法志》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大位,因以文法自羚,明察跪下。恒令左右视内外,有小逼失,则加以重罪。又惠令史喊汗,因私使人以帛遗之,得犯立靳。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營怒周事楚不甚,即命靳之。十年,尚書左射高颊【ji?ng】、治書侍御史柳或【yu】等谏,以为朝堂非毅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颊等乃朝堂请罪,日:“陛下子育章生,务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下决罚逼殿,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日:“吾杖重乎?”元日:“重。”帝周其状,元攀手日:“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悍,乃命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筱楚州行参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遏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無杖,遂以鞭答毅之,自是殿内復置杖。未怒甚,又於殿庭毅人。兵部侍郎泻基固,帝不徙,竞於殿庭行决,帝亦寻悔,宣慰基,而怒辜像之不谏者。一一《隋书·刑法志》3.隋文帝立法的暴虐与乱法十七年韶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綫,事難克翠。诸有殿失,难備科條,或律乃輕,论情则重,不即决罪,無以肃,其诸司官若有惩犯,憨於律外酌决杖。於是上下相,选行捶楚,以残暴為翰能,以守法离儒弱。是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挚盗,人間强盗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周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日:“朕知之矣!”韶有能纠告者,没贼家産業以赏纠人。时月之周,内外筝息,其筱无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遗物於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聚。帝知之,乃命盗一已上皆案市。行旅皆晏起晚宿,天下惊爲。此筱又定制:行署取一已上,见不告言者,坐致死。自此四人共盗一桶,三人同腐一瓜,事發即时行决。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日:“吾宣求财者邪?但為枉人来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體國正法未有盗一而死也,,而不为我以阴,吾更来,而無颊矣。”帝阴之,为停盗取一市之法。—一《隋书·刑法志》3.隋文帝司法的昏乱帝營發怒,六月棒毅人。大理少卿趙绰固争日:“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时毅。”帝报日:“六月日生長,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毅之
——《隋书·刑法志》 2.隋文帝与其所推行的“法治” 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 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 亡。 ——《旧唐书·刑法志》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 右覘視内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汙,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 立斬。毎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十年, 尚書左僕射高熲【jiǒnɡ】、治書侍御史栁彧【yù】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 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羣生,務在去弊。 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罰過嚴,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 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 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 命殿内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熲過甚,上大 怒,命杖之,而殿内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自是殿内復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 庭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帝不從,竟於殿庭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 羣僚之不諫者。 ——《隋书·刑法志》 3.隋文帝立法的暴虐与乱法 十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寛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 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决罪,無以懲肅,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聼於律外斟 酌決杖。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捶楚,以殘暴為幹能,以守法為懦弱。是時帝意毎尚 慘急,而姦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羣臣斷 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能糾告者,没賊家産業以賞糾 人。時月之間,内外寧息,其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偶 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衆。帝知之,乃命盜一錢已上皆棄市。 行旅皆晏起晚宿,天下懔懔焉。此後又定制:行署取一錢已上,聞見不告言者,坐 致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 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正法未有 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 棄市之法。 ——《隋书·刑法志》 3.隋文帝司法的昏乱 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 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 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

大理掌固来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宽,帝以曦为忠直,遣每旦於五品行中参见。購又告少卿趟绰滥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验初無阿曲。帝又怒,命靳之。绰因固争,以为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閣,绰又言:“臣更不理,自有他事未及奏”,帝命引入閣,绰再拜请日:“臣有死罪三:臣为大理少卿,不能制掌固,使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顔,會献皇后在坐,帝赐绰二金盂酒,飲,并以歪赐之。因免死,配徒广州。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韶沙門道士佛像天尊、百姓岳渍神像,皆以逆。帝猜忌,二朝臣察用法尤峻。御史蓝钟於元正日不动武官衣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日:“为御史,何缆自由?”命毅之。谏羲大夫毛思祖谏,又毅之。左领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谏【左麦右】暹晚,武库令以署庭荒燕,獨孤师以受蕃客鹦鹉,帝察知臨靳决。仁等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復依津科律。时杨素正被委任,素又票性高下,公卿股不敢措言。素於鸿腿少卿陈延不平,经蕃客馆庭中有馬屎,又庶侠上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日:“主客令不瀛择庭内,掌國以私崴汗敢官,罪状何以加此!”皆於西市棒毅,而榜捶陈延殆至於。大理寺丞杨遠、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帝大悦,亚遣於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韶狱,專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速又能附杨素,每於塗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輕重。其跪终赴市者,莫不塗中呼枉,仰天而哭。越公素悔弄朝耀,帝亦不之能悉。一一《隋书·刑法志》4.大业律惕帝即位,以高祖禁绸深刻,又救修律令,除十之條,时升皆小舊二倍,其铜亦加二倍为差。杖百则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为差,三年则一百八十斤关。流無具等,二百四十斤。二死同,三百六十斤,其宝不具。開皇舊制,暨門子弟,不得居宿衛近侍之官。先是葡戚以叛诛,崔君绰坐速庶人勇事,家口籍没。以中宫故君,绰缘女入宫爱幸,帝乃下韶革前制日:“罪不及嗣,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羲断,以勤事君之節。故羊徙,彌见叔向之诚;季布立熟,無预丁公之褐。用能樹聲往代,胎范将来。朕虚已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每徙宽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掩德,甚非也。诸犯罪被戮之門,恭已下親,仍令合仕,融预宿近侍之官。三年,新律成,凡五百僚,為十八篇,韶施行之,谓之《大業律》。一日名例,二日宫,三日制,四日求,五日户,六日婚,七日擅典,八日告劾,九日贼,十日盗,十一日開,十二日捕亡,十三日食库,十四日魔牧,十五日關市,十六日,十七日伪,十八日断狱。其五刑之内降輕典者二百餘,條其伽杖决罚囚之制,逆輕於舊。是时百姓久厥殿刻,喜於刑宽。筱帝乃外征四夷,内翁嗜愁,兵革戴動,赋欲滋繁,有司皆时迫臂,苟求濟事。惠章遐,贿略公行。人無告,聚为盗贼
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言大理官司恩寛,帝以曠為忠直,遣毎旦於五品行中參見。 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徒囚,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帝又怒曠,命斬之。綽因固爭, 以為曠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閣,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 帝命引入閣,綽再拜請曰:“臣有死罪三:臣為大理少卿,不能制馭掌固,使曠觸 挂天刑,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争,死罪二也;臣本無他事,而妄言求 入,死罪三也。”帝解顔,會獻皇后在坐,帝賜綽二金盃酒,飲訖,并以盃賜之。 曠因免死,配徒廣州。 帝以年齡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詔沙門道士壞佛像天尊、百 姓壞岳瀆神像,皆以惡逆論。帝猜忌,二朝臣寮用法尤峻。御史監帥於元正日不劾 武官衣劒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為御史,何縱捨自由?”命殺之。 諫議大夫毛思祖諫,又殺之。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諫麥【左麦右肙】 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受蕃客鸚鵡,帝察知並親臨斬決。 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復依準科律。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禀性高 下,公卿股慄不敢措言。素於鴻臚少卿陳延不平,經蕃客館庭中有馬屎,又庶僕氊 上樗蒲,旋以白帝,帝大怒曰:“主客令不灑掃庭内,掌國以私戲汙敗官氊,罪狀 何以加此!”皆於西市棒殺,而榜棰陳延殆至於斃。大理寺丞楊逺、劉子通等性愛 深文,毎隨牙奏獄,能承順帝旨,帝大悦,並遣於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毎有詔獄, 專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逺又能附楊素,每 於塗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隨素所為輕重。其臨終赴市者,莫不塗中呼枉,仰 天而哭。越公素侮弄朝權,帝亦不之能悉。 ——《隋书·刑法志》 4.大业律 煬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脩律令,除十惡之條,時升稱皆小舊二倍, 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杖百則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毎等加三十斤為差,三 年則一百八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其實不異。 開皇舊制,舋門子弟,不得居宿衞近侍之官。先是蕭巖以叛誅,崔君綽坐連庶人勇 事,家口籍没。巖以中宫故君,綽緣女入宫愛幸,帝乃下詔革前制曰:“罪不及嗣, 既弘至孝之道。恩由義斷,以勸事君之節。故羊鲋從戮,彌見叔向之誠;季布立勲, 無預丁公之禍。用能樹聲往代,貽範將來。朕虚已為政,思遵舊典,推心待物,毎 從寛政。六位成象,美厥含弘。一眚掩徳,甚非謂也。諸犯罪被戮之門,朞已下親, 仍令合仕,聽預宿衞近侍之官。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條,為十八篇,詔施行之, 謂之《大業律》。一曰名例,二曰衞宫,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户,六曰婚, 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鬭,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 四曰廐牧,十五曰闗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其五刑之内降從輕 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 是時百姓久厭嚴刻,喜於刑寛。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窮嗜慾,兵革歳動,賦歛 滋繁,有司皆臨時迫脅,茍求濟事。憲章遐棄,賄賂公行。窮人無告,聚為盜賊

帝乃更立殿刑,救天下盗已上罪無輕重不待奏阴皆靳。百姓转相辜聚,攻剥城邑,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韶为盗者籍没其家。自是章贼大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毅任情矣。及杨玄感反,帝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裂枭首之刑,或碟而射之,命公卿已下瞰其肉。百姓怨,天下大溃。及恭帝即位,狱讼有歸爲。一一《隋书·刑法志》5.武德律高祖初起義師於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競来歸附,旬月之間遂成帝業。既平京城,约法爲二十條,惟制毅人、韧盗、背軍、叛逆者死,餘亚關除之。及受禅,韶纳言劉文静兴当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而损益之,削大業所由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條格,务在宽简,取便於时,寻又勃尚書左侠射裴寂、尚書右侠射璃及大理卿翟善為、给事中王敬業、中書舍人劉林南、颜師古、王孝速、泾州别駕靖延、太常丞丁孝岛、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軍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機等撰定律令,大略以開皇为津,于时诸事始定,遂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徐点所改。一《旧唐书·刑法志》6.唐太宗的刑罚改革及太宗即位,又命長無忌、房玄龄舆学士法官更加改。戴胃、魏微又言舊律令重,於是曦绞刑之历五十條,免死罪,断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憨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日:“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谏曦大夫王對日:“古行肉刑以為輕罪,今陛下黔死刑之多,設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生,刑者幸得全命,宣谭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惩誠。”上日:“本以为宽,故行之。然每闻侧愉,不能忘。”又谓璃、陈叔達等日:“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羚,故簡死罪五十,断右趾。朕復念其受痛極所不忍。”叔達等咸日:“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於死刑之内改徒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日:“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書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筱蜀王法曹黎軍裴弘献又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黎掌删改之。弘献於是與玄龄等建護,以为古者五刑,肘居其一。及肉刑度制,为死流徒杖答凡五等,以備五刑。今復设足,是爲六刑,减死在於宽弘,加刑又加峻,乃與八座定奏開。於是又除断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旧唐书·刑法志》7.《贞观律》的制定玄龄等遂舆法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日名例,二日禁,三日制,四日户婚,五日魔库,六日擅典,七日贼盗,八日開讼,九日,十日律,十一日捕亡,十二日断狱。有答、杖、徒、流、死为五刑。答刑五條,自答十至五十。杖刑五條,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條,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條,自流二千里通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條,绞、靳。大凡二十等。又有、请
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已上罪無輕重不待奏聞皆斬。百姓轉相羣聚,攻剽城邑, 誅罰不能禁。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詔為盜者籍没其家。自是羣賊大 起,郡縣官人又各專威福,生殺任情矣。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其尤重 者行轘裂梟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臠噉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潰。及 恭帝即位,獄訟有歸焉。 ——《隋书·刑法志》 5.武德律 髙祖初起義師於太原,即布寛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競來歸附,旬月之間遂 成帝業。既平京城,約法為二十條,惟制殺人、刼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 之。及受禪,詔納言劉文静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由 煩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寛簡,取便於時,尋又勅尚書左僕射裴寂、尚書 右僕射蕭瑀及大理卿崔善為、給事中王敬業、中書舎人劉林甫、顔師古、王孝逺、 涇州别駕靖延、太常丞丁孝烏、隋大理丞房軸、上将府叅軍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 機等撰定律令,大略以開皇為準,于時諸事始定,邊方尚梗,救時之弊,有所未暇, 惟正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餘無所改。 ——《旧唐书·刑法志》 6.唐太宗的刑罚改革 及太宗即位,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與學士法官更加釐改。戴胄、魏徴又言舊 律令重,於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尋又 愍其受刑之苦,謂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乆矣,今忽斷人右趾,意甚不忍。”諫 議大夫王珪對曰:“古行肉刑以為輕罪,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設斷趾之法格,本合 死今而獲生,刑者幸得全命,豈憚去其一足?且人之見者甚足懲誡。”上曰:“本 以為寛,故行之。然每聞惻愴,不能忘懐。”又謂蕭瑀、陳叔達等曰:“朕以死者 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簡死罪五十條,從斷右趾。朕復念其受痛極所不忍。”叔 達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於死刑之内改從斷趾,便是以生易死, 足為寛法。”上曰:“朕意以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書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 其後蜀王法曹叅軍裴弘獻又駮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餘事,太宗令叅掌刪改之。弘獻 於是與玄齡等建議,以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廢制,為死流徒杖笞凡五等, 以備五刑。今復設刖足,是為六刑,減死在於寛弘,加刑又加煩峻,乃與八座定議 奏聞。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旧唐书·刑法志》 7.《贞观律》的制定 玄齡等遂與法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衞禁,三曰職制, 四曰户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鬭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 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笞刑五條,自笞十至五十。 杖刑五條,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條,自徒一年逓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條, 自流二千里逓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條,絞、斬。大凡二十等。又有議、請

减、、当、免之法八。一日親,二日諾故,三日曦贤,四日羲能,五日羲功,六日认貴,七日认實,八日谦熟。八誠者,犯者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议之状,奏认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親,愿諾者周以上親,犯死罪者,上。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以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若廳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其。法,答十铜一斤,通加一斤,至杖一百则鲷十斤。自此已上加十斤,至徒三年则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鲷九十斤,流三千里者铜一百二十斤。又计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條:一日谋反,二日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谋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羲,十日内。其犯十者,不得依曦、请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度疾犯流罪以下,亦聪購。八十已上十崴以下,及禽疾犯反逆毅人應死者,上请。盗及傷人亦收,餘皆勿论。九十以上七以下,难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條,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其当徒之法,唯挛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燮重离輕者,不可勝纪。一《旧唐书·刑法志》8.《永徽律疏》的制定高宗即位,遵真觀故事,务在恤刑。營大理卿唐跪在繁之数,跪對日:“见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因数全少,怡然形於颜色。永徽初,勃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勒,左射于志宰,右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門侍郎宇文節、柳爽【shi】,右丞段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菜【fén】,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给事中趟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宝,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赏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髓删改。遂分格为雨部:曹司常务嵩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爲。三年,韶日:“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翠明法遂無津,宜廣召解律人條羲疏奏開,仍使中書門下监定。”於是太尉趟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尚書左侠射兼太子少師监修國史燕國公志寕,銀青光禄大夫刑部尚書唐跪,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寶玄,朝谦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諾大夫守御史中丞賣敏行等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一一《旧唐书·刑法志》9.《唐六典》的修定《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唐玄宗时官修,旧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为张说、张九龄等人编纂,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年),是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所载官制源流自唐初至开元止。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原指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后世设六部即本于此。全书30卷,以三师、三公、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十二卫以至地方三府、督府、州县等为目,详述其职官品秩,并注周秦至唐以前的官制沿革。《直斋
減、贖、當、免之法八。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 六曰議貴,七曰議賔,八曰議勲。八議者,犯者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状,奏請議 定奏裁,流罪已下減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親,應議者周以 上親,犯死罪者,上請。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以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兄 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若應議、請、減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 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已下,聽贖其贖。法,笞十贖銅一斤,逓 加一斤,至杖一百則贖銅十斤。自此已上逓加十斤,至徒三年則贖銅六十斤,流二 千里者贖銅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贖銅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贖銅一百二十斤。又 許以官當罪,以官當徒者,五品已上犯罪者,一官當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當徒 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見任除名者, 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惡之條:一曰謀反, 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 睦,九曰不義,十曰内亂。其犯十惡者,不得依議、請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 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亦聽贖。八十已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 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以上七嵗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舊 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條,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其當徒之法,唯奪一官,除名之人, 仍同士伍。凡削煩去蠧,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 ——《旧唐书· 刑法志》 8.《永徽律疏》的制定 髙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繫之數,臨對曰:“見 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數全少,怡然形於顔色。永徽初,勅太尉長孫 無忌,司空李勣,左僕射于志寜,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黄門侍郎宇文節、 柳奭【shì】,右丞段寳玄,太常少卿令狐徳棻【fēn】,吏部侍郎髙敬言,刑部 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 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刪改。遂 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其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 但留本司行用焉。 三年,詔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 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於是太尉趙國公無忌,司空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兼 太子少師監修國史燕國公志寜,銀青光禄大夫刑部尚書唐臨,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 寳玄,朝議大夫守尚書右丞劉燕客,朝議大夫守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叅撰《律疏》, 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頒于天下。自是㫁獄者皆引疏分析之。 ——《旧唐书·刑法志》 9.《唐六典》的修定 《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唐玄宗时官修, 旧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为张说、张九龄等人编纂,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 年),是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所载官制源流自唐初至开元止。 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原指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后世设六部 即本于此。全书30卷,以三师、三公、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十二卫以至地方三 府、督府、州县等为目,详述其职官品秩,并注周秦至唐以前的官制沿革。《直斋

书录解题》引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是书,帝手写白麻纸六条日理、教、礼、政、刑、事,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经岁莫能定。又委毋、徐钦、韦述,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后张九龄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本书收入许多唐代诏令,涉及均田、赋役、物产、土贡、户等、差科、屯田等制度,反映了唐代政治经济状况,颇有参考价值。《通典》、《旧唐书》、《新唐书》编撰时多采《唐六典》史料。10.《大中刑律统类》的修撰宣宗时,左衛率府食曹参军张戏【kui】以刑律分類嵩門,而附以格救,嵩《大中刑律统颊》,韶刑部颁行之。一《新唐书》劉【zhuan】,字子全,高宗宰相仁轨五世孫。第進士镇國陳夷行表為判官。入左拾遗,谏麗武宗方士,言多幅。大中初,擢翰林学士。宣宗始關随,裁魔董繁,書韶夜数十,难捉肇遮成,解皆允切。會伐党项,韶为行營宣慰使,遥刑部侍郎。乃衰救令可用者,由武德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類而析之,参订重轻,號《大中刑律统類》以開法家,推其详。一《新唐书》三、隋唐两代法制的内容1.荫唐官制例举:唐帝国的官制皇帝山三师三云御史台九寺闲太司司促徒堂御史大夫业W业N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御史中丞太光1际司尉禄R常府补中书令尚书令侍中理农台殿院察寺+寺H寺中书传郎门下传郎左仆射右仆射院院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侍御史更1大理寺卿部部部部部部大理寺少御州刺史V县县令
书录解题》引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是书,帝手写 白麻纸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 坚,思之经岁莫能定。又委毋焸、徐钦、韦述,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 后张九龄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 本书收入许多唐代诏令,涉及均田、赋役、物产、土贡、户等、差科、屯田等 制度,反映了唐代政治经济状况,颇有参考价值。《通典》、《旧唐书》、《新唐 书》编撰时多采《唐六典》史料。 10.《大中刑律统类》的修撰 宣宗時,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kuí】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 中刑律統類》,詔刑部頒行之。 ——《新唐书》 劉瑑【zhuàn】,字子全,髙宗宰相仁軌五世孫。第進士鎮國陳夷行表為判官。 入遷左拾遺,諌罷武宗方士,言多懇愊。大中初,擢翰林學士。宣宗始復關隴,裁 處叢繁,書詔夜數十,雖捉筆遽成,辭皆允切。㑹伐党項,詔為行營宣慰使,遷刑 部侍郎。乃裒彚敕令可用者,由武徳訖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類而析之,參訂重 輕,號《大中刑律統類》以聞法家,推其詳繇。 ——《新唐书》 三、隋唐两代法制的内容 1.隋唐官制例举:唐帝国的官制

2.唐代的刑律《名例》在唐律中起到总则作用,其主要内容是:五刑;五刑的适用与执行;官僚贵族特权:议、请、减、赎、当;十恶准五服以治罪其他刑法原则3.唐律中的刑罚体系刑等刑类赎刑新死赎铜一百二十斤绞三千里加役三年(加役流)赎铜一百斤三千里流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二千里赎铜八十斤徒三年赎铜六十斤徒二年半赎铜五十斤徒徒二年赎铜四十斤徒一年半赎铜三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枚一百赎铜十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枝八十赎铜八斤枝七十铜七斤赎铜六斤枝六十答五十赎铜五斤答四十赎铜四斤营赎铜三斤答三十答二十赎铜二斤答一十赎铜一斤4.五刑的适用原则累犯加重:“累科”加重处罚。自首减轻:自首(未发)原其罪;自新(已发)减刑。犯罪后果不能挽回者,不适用自首和自新;自首不实者,以不实罪科刑;轻罪发而首重罪,免其重,他罪发而首余罪,免余罪。共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不问故意),造意为首,重惩首罪。类推: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数罪: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等,以一罪论:一罪已决,余罪后发,与以判罪等,不问:余罪重于已决罪,以前后罪刑差定罪量刑。化外人犯罪: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唐代的刑律 《名例》在唐律中起到总则作用,其主要内容是: 五刑; 五刑的适用与执行; 官僚贵族特权:议、请、减、赎、当; 十恶 准五服以治罪 其他刑法原则 3.唐律中的刑罚体系 4.五刑的适用原则 累犯加重:“累科”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自首(未发)原其罪;自新(已发)减刑。犯罪后果不能挽回者, 不适用自首和自新;自首不实者,以不实罪科刑;轻罪发而首重罪,免其重,他罪 发而首余罪,免余罪。 共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不问故意),造意为首,重惩首罪。 类推: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明重。 数罪: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等,以一罪论;一罪已决,余罪后发,与 以判罪等,不问;余罪重于已决罪,以前后罪刑差定罪量刑。 化外人犯罪: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4.十恶唐律中的干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举例:谋反(危害皇权)一日谋反。请课危社机,【疏】曦日:案公羊傅云:「君親無将,将而必。」调将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则必之。左傅云:「天反时为,人反德为。」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愿,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悸逆人理,故日「谋反」。注:谓谋危社稷。【疏】谦日:社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蔷。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筝即时稔。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號,故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不道(危害社会)五日不道。初毅一家非死菲三人,支解人,进育盛毒、顾想。【疏】曦日:安忍残贼,背正道,故日「不道」。注:谓毅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疏】议日: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毅,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於数家各毅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毅一家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调毅人而支解,亦本罪合死者。注:造畜盛毒、厥魅。【疏】曦日:谓造合成;虽非造合,乃傳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厥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邪俗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内乱(危害伦常)十日内鼠。调求小功以上规、交拉要及鼻和者。【疏】護日:左傳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潢。易此则胤。」若有禽獸其行,朋淫於家,紊胤禮經,故日「内鼠」。注:谓妄小功以上親,【疏】曦日:女小功以上者,礼,男子為婦人著小功服而妄者。若婦人為男夫难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鳃麻者,非。谓外孫女於外祖父及外於剪之類。注:父祖妾及和者。【疏】曦日:父祖妾者,有子、無子同,腰亦是;「及舆和者」,婦人共男子和妄者:董入「内」。若被强妄,筱遂和可者,亦是。5.八议享有八议特权者,死罪必先奏明皇帝裁决,死罪通减为流,流罪以下,自动减刑一等,犯十恶者,不在此限
4.十恶 唐律中的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十恶举例: 谋反(危害皇权)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傳云:「君親無將,將而必誅。」謂將有逆心,而 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左傳云:「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然王者居 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 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注: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君為 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 君位若危,神將安恃。不敢指斥尊號,故託云「社稷」。周禮云「左祖右社」, 人君所尊也。 不道(危害社会)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注: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內,有一 人合死及於數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或殺一家三人,本條罪不 至死,亦不入十惡。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 者,不入十惡。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 人疾苦及死者 内乱(危害伦常)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左傳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若有 禽獸其行,朋淫於家,紊亂禮經,故曰「內亂」。 注:謂姦小功以上親, 【疏】議曰:姦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著小功服而姦者。 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緦麻者,非。謂外孫女於外祖父及 外甥於舅之類。 注: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父祖妾者,有子、無子並同,媵亦是;「及與和者」,謂 婦人共男子和姦者:並入「內亂」。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 5.八议 享有八议特权者,死罪必先奏明皇帝裁决,死罪通减为流,流罪以下,自动减 刑一等,犯十恶者,不在此限

一日谦觀。 调皇争和免以上规及太里太后、皇太后越底以上规,皇后小功以上规。二日谦故。故者。【疏】议日: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压久者。三日议贤。 罚有大偿行。【疏】议日:谓贤人君子,言行可法则者。四日议能。说有大才费。【疏】日:谓能整軍旅,邪政事,體梅帝道,師人偷者。五日谦功。谢有大动赖。【疏】曦日:能靳将塞旗,摧锋萬里,或率累歸化,濟一时,匡救,铭功太常者。六日贵。请锁事官三品以上,教官二品以上及期一品者。【疏】曦日:依令:「有执掌者为事官,無执掌者为散官。」爵,调國公以上。七日谦勤。初有大勤务。【疏】曦日: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速使绍域,經涉险難者。八日认宝。请承免代之债离国贺者。【疏】曦日:書云:「虞賓在位,群后德。」诗日:「有客有客,亦白其馬。」禮云:「天子存二代之筱,猫尊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筱於杞,封般氏之筱於宋,若今周筱介公、隋筱公,亚嵩國賓者。6.唐律中的上请制度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疏】日:此名「章」。皇后小功以上親入,皇太子妃荟大功以上親入请者,尊单降毅也。應者期以上親及、【疏】日:八之人,及期以上親及孫,入请。期親者,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又例云:「期親者,曾、高同。」及孫者,调嫡孫皆是,曾、玄亦同。其子孫之婦,服虽輕而羲重,亦同期親之例。曾、玄之婦者,非。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请,说终其所肥及意请之妆,正其剂名,别春诺。【疏】议日:官爵五品以上者,调文武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動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亚为上请。注:请,谓其所犯及感请之状,正其刑名,别奏。【疏】认日:條其所犯者,谓條錄请人所犯應死之坐。應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諾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请人所犯,津律合绞、合靳。别奏者,不缘門下,别錄奏,聘救。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悉,反逆缘坐,毅人,蓝守内妄、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疏】曦日: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各依本法。若犯十悉:反逆缘坐;及毅人者,谓故毅、周毅、谋毅等毅,不周首;其於监守内妄、盗、略人、受财柱法者:此等请人,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故云「不
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故舊。 【疏】議曰:謂宿得侍見,特蒙接遇歷久者。 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 【疏】議曰:謂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 四曰議能。謂有大才藝。 【疏】議曰:謂能整軍旅,邪政事,鹽梅帝道,師範人倫者。 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勳。 【疏】議曰:謂能斬將搴旗,摧鋒萬里,或率眾歸化,寧濟一時,匡救 艱難,銘功太常者。 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議曰:依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爵,謂 國公以上。 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 【疏】議曰:謂大將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疏】議曰:書云:「虞賓在位,群后德讓。」詩曰:「有客有客,亦 白其馬。」禮云:「天子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 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酅公,並為國賓者。 6.唐律中的上请制度 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疏】議曰:此名「請章」。皇后蔭小功以上親入議,皇太子妃蔭大功 以上親入請者,尊卑降殺也。 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 【疏】議曰:八議之人,蔭及期以上親及孫,入請。期親者,謂伯叔父 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類。又例云:「稱期親者,曾、高 同。」及孫者,謂嫡孫眾孫皆是,曾、玄亦同。其子孫之婦,服雖輕而義重, 亦同期親之例。曾、玄之婦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別奏請。 【疏】議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謂文武職事四品以下、散官三品以下、 勳官及爵二品以下,五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並為上請。 注: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別奏請。 【疏】議曰:條其所犯者,謂條錄請人所犯應死之坐。應請之狀者,謂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請之狀。正 其刑名者,謂錄請人所犯,準律合絞、合斬。別奏者,不緣門下,別錄奏請, 聽敕。 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反逆緣坐,殺人,監守內姦、盜、略人、 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流罪以下,減一等者,減訖各依本法。若犯十惡;反逆緣 坐;及殺人者,謂故殺、鬥殺、謀殺等殺訖,不問首從;其於監守內姦、盜、 略人、受財枉法者:此等請人,死罪不合上請,流罪已下不合減罪,故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