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崛起 凯原法学院胡加祥教授
第二章 世界贸易法的起源=国际贸易 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世界贸易法的起源---国际贸易 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一节早期的国际贸易 法律制度 早期的民商法 (一)罗马法的影响 (1)“公法”:规定国家公务, 如有关政 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 和官吏选任等法律; (2)“私法”:规定个人利益,如调整家 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 等法律
• 一、早期的民商法 • (一)罗马法的影响 • (1)“公法” :规定国家公务,如有关政 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 和官吏选任等法律; • (2)“私法” :规定个人利益,如调整家 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 等法律
第一节早期的国际贸易 法律制度 (二)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 (1)商人法 (lex mercatoria,or "law of merchants”)首先在11世纪出现于意大利 的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 传播到意大利沿海各地以及西班牙、法国、 德国和英国等国家。 (2)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从民法和教 会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 (二)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 • (1)商人法(lex mercatoria, or “law of merchants”)首先在11世纪出现于意大利 的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 传播到意大利沿海各地以及西班牙、法国、 德国和英国等国家。 • (2)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从民法和教 会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第一节早期的国际贸易 法律制度 (3)商人法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货物买 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 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 规则
• (3)商人法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货物买 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 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习惯性 规则
第二节民商法的发展与现代国际 贸易法的形成 ●一、 民商法的发展和民法与商法的分野 (一)早期商法的特点 (1)零散 (2)不成文规定 (二)国内立法的兴起与民商法的发展 (1)《法国民法典》 (1800年)确立了财 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
• 一、民商法的发展和民法与商法的分野 • (一)早期商法的特点 • (1)零散 • (2)不成文规定 • (二)国内立法的兴起与民商法的发展 • (1)《法国民法典》(1800年)确立了财 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
第二节民商法的发展与现代国际 贸易法的形成 第一,对物享有绝对的使用、收益与处置 权: 第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 地心。 (2)法国商法典(1807年) 第一篇:商事总论:第二篇:具体的商事 条文;第三篇:商事破产;第四篇:商事 诉讼
• 第一,对物享有绝对的使用、收益与处置 权; • 第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 地心。 • (2)法国商法典(1807年) • 第一篇:商事总论;第二篇:具体的商事 条文;第三篇:商事破产;第四篇:商事 诉讼
第二节民商法的发展与现代国际 贸易法的形成 (三 《法国民法典》对各国商事立法的 影响 第一,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商事 规则,其他国家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接受 该法典,都很难超越它的立法技术 第二,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具有明显 的自治性和职业性,各国在制定本国商法 时也注意吸收大家共同遵守的标准
• (三)《法国民法典》对各国商事立法的 影响 • 第一,《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完备的商事 规则,其他国家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接受 该法典,都很难超越它的立法技术; • 第二,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 ,具有明显 的自治性和职业性,各国在制定本国商法 时也注意吸收大家共同遵守的标准
第二节民商法的发展与现代国际 贸易法的形成 (四) 商法的法律特征 第一,商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商人(商自 然人或商法人),即在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的基础上依法获得商事人格。而民事关系 只要求主体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并不 问其是否具有商事人格
• (四)商法的法律特征 • 第一,商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商人(商自 然人或商法人),即在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的基础上依法获得商事人格。而民事关系 只要求主体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并不 问其是否具有商事人格
第二节民商法的发展与现代国际 贸易法的形成 第二,商事关系的客体是商行为,而民法 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民事履行行为 第三,商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商事权利和 商事义务,须由具有商事人格的商人享有 和承担,并由商法典、商事特别法或商事 习惯法调整。而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则由一般民事主体享有或承担,并由民法 进行调整
• 第二,商事关系的客体是商行为,而民法 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民事履行行为。 • 第三,商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商事权利和 商事义务,须由具有商事人格的商人享有 和承担,并由商法典、商事特别法或商事 习惯法调整。而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则由一般民事主体享有或承担,并由民法 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