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 主讲人:张恒
刑事诉讼法 主讲人:张恒

逮捕的适用条件 >规定于第一编第六章“强制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 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口(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口(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 序的现实危险的: 口(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 者串供的; 口(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 击报复的: 口(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逮捕的适用条件 ➢ 规定于第一编第六章“强制措施”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 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 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 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 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应当或可以予以逮捕的特殊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 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应当或可以予以逮捕的特殊情形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 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应当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 的情形 >1、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 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 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 应当变更、撤销或者解除逮捕 的情形 ➢ 1、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 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 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侦查羁押期限 >详细规定于第二编第二章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 我器雾交贸参酸囊链期串商人民检察院投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 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侦查羁押期限 ➢ 详细规定于第二编第二章第十节“侦查终结”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 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 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 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 地量天款蛋 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 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 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 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 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 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情形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 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 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 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情形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 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 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 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 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 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 后即时被发觉的; ➢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 犯罪的;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 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目的和结果不同 >羁押的期限不同 >适用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目的和结果不同 ➢羁押的期限不同 ➢适用的机关不同

扭送 >扭送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扭送,是指群众将当场抓住 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的行为 >2、性质:它实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在 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 的一种权利,扭送不是一种独立的刑事 强制措施 >扭送的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1、适用情形: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 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 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2、注意事项:扭送的对象必须是上文
扭送 ➢ 扭送的概念和性质 ➢ 1、概念:扭送,是指群众将当场抓住 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的行为 ➢ 2、性质:它实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在 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 的一种权利,扭送不是一种独立的刑事 强制措施 ➢ 扭送的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 1、适用情形: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 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 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 2、注意事项:扭送的对象必须是上文 所列的四种人;公民在扭送这四种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