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 国际法为基准,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协议,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有多种 形式,如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规 约、换文或宣言等。如1969年5月23日签订的《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缔结、效力、解 释、修订、终止等原则和规则。我国是在1997年5 月9日递交的加入书,同年10月3日对我国生效。 ®北師彩大兽 网络教育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 国际法为基准,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协议,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有多种 形式,如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规 约、换文或宣言等。如1969年5月23日签订的《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缔结、效力、解 释、修订、终止等原则和规则。我国是在1997年5 月9日递交的加入书,同年10月3日对我国生效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是已经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各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另一个是国际实践表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或“心 理因素”,为心理要件。 盈北京師花大 网络教育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是已经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各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另一个是国际实践表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或“心 理因素”,为心理要件
国际习惯也是习惯法,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 源之一,对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国 际习惯的形成是国际实践被接受为法律的结果,习 惯规则已经形成,通常可以由有关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 国内立法、国内法院的判决、行政命令等;另外, 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国际法 院的判决等也具有同样意义。 ®北師彩大学 网络教育
国际习惯也是习惯法,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 源之一,对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国 际习惯的形成是国际实践被接受为法律的结果,习 惯规则已经形成,通常可以由有关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 国内立法、国内法院的判决、行政命令等;另外, 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国际法 院的判决等也具有同样意义
3.一般法律原则 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条约和习惯法之外为 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这些国家法律体 系所共有的原则。 尽管一般法律原则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但在国际法院的实际判案中很少适用。只有当条约 和习惯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法院才会比照运用一般 法律原则,作为变通办法裁决案件。因此,一般法 律原则与条约和习惯相比应居于次要地位,属于次 要的国际法渊源。 @北渐托大学 网络教育
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条约和习惯法之外为 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这些国家法律体 系所共有的原则。 尽管一般法律原则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但在国际法院的实际判案中很少适用。只有当条约 和习惯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法院才会比照运用一般 法律原则,作为变通办法裁决案件。因此,一般法 律原则与条约和习惯相比应居于次要地位,属于次 要的国际法渊源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得到各国公认的、具 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 的最高准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 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共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是国家在国际法律 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应尊重别国的主权、 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 和领土完整。 ®北師托大学 网络教育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得到各国公认的、具 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 的最高准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 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共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家在国际法律 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应尊重别国的主权、 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 和领土完整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 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 战争。 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 完整最严重的侵害;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 国家要承担责任;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 宣传。 @北師托大率 网络教育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 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 战争。 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 完整最严重的侵害;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 国家要承担责任;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 宣传
3.不干涉内政原则一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 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则。干涉是 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 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是禁止一国对别国内部事 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对国 际法的违反。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是指国家之间无论发 生什么争端,均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 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能 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 ®北師托大学 网络教育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 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则。干涉是 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 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是禁止一国对别国内部事 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对国 际法的违反。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无论发 生什么争端,均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 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能 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早倡导和平共处五项 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北師托大率 网络教育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早倡导和平共处五项 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二、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国家是承担执行或不执行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来自国家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国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北師托大学 网络教育
二、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国家是承担执行或不执行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来自国家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国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三、国家、个人和领土 (一)国家 1.国家及其基本权利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通过国家创设的。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主 权,共同构成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四要素”。 国家根据主权所享有的固有权利,称为国家 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自 卫权)和管辖权。 国北師托大率 网络教育
三、国家、个人和领土 (一)国家 1.国家及其基本权利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通过国家创设的。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主 权,共同构成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四要素”。 国家根据主权所享有的固有权利,称为国家 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自 卫权)和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