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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服 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销 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同时 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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