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0日第23期 (总第834期) 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第36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 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8]26号(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8]27号(11)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桂中治旱乐滩水库 引水灌区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95号(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 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96号(23)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节能减排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97号(28)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 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8)20号(29) 注:桂政办发[200898号不登本刊。 《公报》合订本邮购启事 本刊现有2003、2004、2006、2007年精装合订本,工本费每本均为72元,欢迎邮购并请 在汇款单上注明“购Xxx年合订本”及联系电话。 汇款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收款人:广西公报室 邮政编码:530013 联系电话:0771—-26263902837202
1 桂 发 文 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08 年 8 月 20 日 第 23 期 (总第 834 期) 目 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36 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37 号(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 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8〕26 号(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7 号(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桂中治旱乐滩水库 引水灌区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95 号(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 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96 号(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节能减排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97 号(28)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 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 号(29) 注:桂政办发〔2008〕98 号不登本刊。 ―――――――――――――――――――――――――――――――――――――――― 《公报》合订本邮购启事 本刊现有 2003、2004、2006、2007 年精装合订本,工本费每本均为 72 元,欢迎邮购并请 在汇款单上注明“购 xxx 年合订本”及联系电话。 汇款地址:南宁市民生路 2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收 款 人:广西公报室 邮政编码:530013 联系电话:0771—2626390 2837202 广西壮族 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心◇令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 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地方志工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地方志工 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3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 构除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 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 (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 (三)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6月1日起施行。 (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 作以及行业志书、专业志书、行业年鉴的编纂 自治区主席马飚 (五)其他地方志工作。 2+月+日角算x作现轴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应当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 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 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 书、地方综合年鉴。 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 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 状的资料性文献。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 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 作条例〉办法》已经 2008 年 6 月 30 日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 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 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 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 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 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 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 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 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 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地方志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地方志工 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 构除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 (三)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 作以及行业志书、专业志书、行业年鉴的编纂; (五)其他地方志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应当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 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 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 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 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 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 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 地方志资料。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自治区政府令 (一)符合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三)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经 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后,报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四)文字表述准确、简练; 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 规范、标准; 以公开出版。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五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 第十条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向 开 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无偿提供馆藏书。 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 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或者有关组织、人士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 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告。 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 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站、资料库等方式, 的专家、学者参加。兼职编纂人员应当参加地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方志编撰业务培训。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 第十八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为公民 民族内容的,应当有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及从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阅览、摘抄地方志文献 事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 和资料提供便利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地 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方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收藏 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单位可以向送藏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其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对存藏资料查阅利用的优先权。 名、列入地方志规划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 第十九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开出版 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经评稿和修改后,按 地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 照下列规定审查验收: 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一)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 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 收; 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 (二)冠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 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后,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
3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一)符合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 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文字表述准确、简练;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 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条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 开。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 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 或者有关组织、人士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 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 的专家、学者参加。兼职编纂人员应当参加地 方志编撰业务培训。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 民族内容的,应当有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及从 事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 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 名、列入地方志规划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 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以公 开出版。 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经评稿和修改后,按 照下列规定审查验收: (一)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 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 收; (二)冠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 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后,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三)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 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并经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后,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 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 以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 3 个月内 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向 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 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 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 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 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站、资料库等方式, 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阅览、摘抄地方志文献 和资料提供便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地 方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收藏 单位可以向送藏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其 对存藏资料查阅利用的优先权。 第十九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 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 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 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
自治区政府令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料 分 (二)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 当理由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 (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地方志文稿据为已有 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 (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 (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 (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 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 稿。 (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 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施行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题词:司法地方志△办法令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 第37号 5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 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 办法》2008年6月18日已经自治区第 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 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本办法执行。 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 施行。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监 自治区主席马飚 察机构和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具 O八年七月十五日 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DDOD、DDD∥A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时不得
4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 办法》2008 年 6 月 18 日已经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 当理由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 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 (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 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 (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 料; (二)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 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 (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 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 (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 (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 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主题词:司法 地方志△ 办法 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 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 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和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具 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时不得
自治区政府令 少于2人,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交投诉书。对投诉书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工作 法证件。 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并给予指导帮助。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 管辖,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规定。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 第七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行笔录,并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 第十二条投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察,由作出准予其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劳动保障行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 政部门管辖。 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和请求事项; 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 (三)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 理。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以调査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 第十三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 政部门调查处理。 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理由 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用人单位遵守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记入守法诚 (二)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信档案,分类监管。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的;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劳动保障 (三)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 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第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应急机制 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未被举报、投诉的; 为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 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 政部门。 提出。 第十一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 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査,并履 投诉 行下列义务: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当递 )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
5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少于 2 人,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 法证件。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管辖,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七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 察,由作出准予其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管辖。 第八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 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 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 理。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 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 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记入守法诚 信档案,分类监管。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应急机制。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为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 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投诉。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当递 交投诉书。对投诉书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工作 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并给予指导帮助。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 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 行笔录,并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 的名称、住所;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和请求事项; (三)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 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 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 理由: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的; (三)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 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 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 提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 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履 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
自治区政府令 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 (二)如实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的与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问题; 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 (三)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 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瞒报工资 查 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 (四)认定主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 果的; 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五)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前款规定的“30%以下”、“50%以下”不含 的 30%、50% (六)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査期限继续计算。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 中止调查、恢复调查案件,应当告知有关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 当事人 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额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 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 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施劳动保障监察 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施行。1995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 用人单位支付。 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同时废止 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主题词:司法劳动保障Δ监察办法令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按照
6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如实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的与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问题; (三)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 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 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 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认定主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 果的; (五)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 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 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中止调查、恢复调查案件,应当告知有关 当事人。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 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 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 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 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 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 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按照 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 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 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瞒报工资 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 数 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的罚款; 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 者职工人数 30%以上 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 数额 2 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 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50%以上的,处 瞒报工资数额 3 倍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30%以下”、“50%以下”不含 30%、50%。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 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 3000 元以下的,处骗 取金额 1 倍的罚款;骗取金额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 2 倍的罚款;骗取金 额 1 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 3 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 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1995 年 3 月 26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 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 同时废止。 主题词:司法 劳动保障△ 监察 办法 令
桂政发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 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一)2008年目标任务 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 2008年底,全区地级市全部建成污水集中 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精神,制定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部分处 本工作方案。 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所有县级市、县城人口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 “十一五”后三年(2008年—2010年),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 全区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处理设施项目。 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 (二)2009年目标任务 101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续建项目 2009年底,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 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完成垃圾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市、县和国家级 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30自治区级园区都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 吨(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处理垃圾9860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 吨;续建项目1项,日处理垃圾3470吨),并用 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 (三)2010年目标任务 收运设施。 2010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
7 桂 政 发 文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 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8〕2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 设的决定》(桂发〔2008〕18 号)精神,制定 本工作方案。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十一五”后三年(2008 年-2010 年), 全区必须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23 项, 日处理污水 457 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 101 项,日处理污水 346 万立方米;续建项目 22 项,日处理污水 111 万立方米);完成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84 项,日处理垃圾 13330 吨(其中,新开工项目 73 项,日处理垃圾 9860 吨;续建项目 11 项,日处理垃圾 3470 吨),并 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垃圾 收运设施。 (一)2008 年目标任务 2008 年底,全区地级市全部建成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部分处 理率不达标的地级市、所有县级市、县城人口 达 10 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 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 处理设施项目。 (二)2009 年目标任务 2009 年底,所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生 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市、县和国家级、 自治区级园区都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 施项目。县级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 用。 (三)2010 年目标任务 2010 年底,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
桂政发文件 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11.74亿元 (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 (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龙泉山污 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南宁、柳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州、桂林等3个城市达到85%以上,其它城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 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项目共14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81.2万立方 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米/日。 50%以上。 (2)2009年,建成投产桂林市上窑污水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处理厂改造工程、桂林市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等污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污水水处理设施项目11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32.3 处理设施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万立方米/日。 米,总投资12703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101 (3)2010年,建成投产南宁市江南污水 项,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总投资9567处理厂二期工程、柳州市阳和污水处理工程、 亿元;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梧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所有县级市、县、国 米,总投资3136亿元。 家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88项,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724万立方米/。全区污 (1)2008年开工建设部分处理率不达标水处理能力达437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 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城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县、达71%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73.95万 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县、国家级园区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81%(其中南宁、柳州 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39项,日处理污水1843桂林3个城市污水处理率85%);县城污水处 万立方米。 理能力1638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50% (2)2009年开工建设其它处理率不达标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的地级市、其它县城及自治区级园区污水垃圾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垃圾 处理工程共59项,日处理污水1416万立方米。处理设施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29吨,总 (3)2010年开工建设南宁市五象污水处投资43.35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日 理厂一期工程、桂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处理垃圾9860吨,总投资32.42亿元;续建项 程、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目11项,日处理垃圾3469吨,总投资10.93 共3项,日处理污水20万立方米。 亿元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龙泉 (1)2008年开工建设北海市白水塘生活 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 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来宾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 设施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l万立方米,圾处理设施项目28项,日处理垃圾4295吨 总投资31.36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总投资13.92亿元
8 桂 政 发 文 件 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 害化处理率超过 60%,力争达到 70%。其中, 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80%(南宁、柳 州、桂林等 3 个城市达到 85%以上,其它城市 达到 60%以上),县城达到 50%以上;设市城 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县城达到 50%以上。 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项目 123 项,日处理污水 457 万立方 米,总投资 127.03 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 101 项,日处理污水 346 万立方米,总投资 95.67 亿元;续建项目 22 项,日处理污水 111 万立方 米,总投资 31.36 亿元。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1)2008 年开工建设部分处理率不达标 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城人口 10 万人以上的县、 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县、国家级园区 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共 39 项,日处理污水 184.3 万立方米。 (2)2009 年开工建设其它处理率不达标 的地级市、其它县城及自治区级园区污水垃圾 处理工程共 59 项,日处理污水 141.6 万立方米。 (3)2010 年开工建设南宁市五象污水处 理厂一期工程、桂林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 程、北海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共 3 项,日处理污水 20 万立方米。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龙泉 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 厂、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 设施续建项目22项,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 总投资 31.36 亿元,至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11.74 亿元。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8 年,建成投产柳州市龙泉山污 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污水处理设施 项目共 14 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81.2 万立方 米/日。 (2)2009 年,建成投产桂林市上窑污水 处理厂改造工程、桂林市雁山区污水处理工程、 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等污 水处理设施项目 11 项,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32.3 万立方米/日。 (3)2010 年,建成投产南宁市江南污水 处理厂二期工程、柳州市阳和污水处理工程、 梧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所有县级市、县、国 家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 88 项, 增加污水处理能力 272.4 万立方米/日。全区污 水处理能力达 437.75 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 达 71%。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273.95 万 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 81%(其中南宁、柳州、 桂林 3 个城市污水处理率 85%);县城污水处 理能力 163.8 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 50%。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共建设城镇垃圾 处理设施项目 84 项,日处理垃圾 13329 吨,总 投资 43.35 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 73 项,日 处理垃圾 9860 吨,总投资 32.42 亿元;续建项 目 11 项,日处理垃圾 3469 吨,总投资 10.93 亿元。 1.新开工项目实施方案。 (1) 2008 年开工建设北海市白水塘生活 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理 二期工程、来宾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等垃 圾处理设施项目 28 项,日处理垃圾 4295 吨, 总投资 13.92 亿元
桂政发文件 (2)2009年开工建设柳州市立冲沟生活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861亿元,其中 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桂林市新建生活垃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23项,总投资127.03 圾卫生填埋场、百色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1218亿元; 二期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45项,日处理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4项,总投资 圾5565吨,总投资185亿 43.35亿元,到2007年底累计完成投资643亿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立冲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 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投资151.77亿元,初步筹资 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方案如下 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11项,日处理垃圾 (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 3470吨,总投资1093亿元,至2007年底累计元; 完成投资636亿元 (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9亿元; (1)2008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 (三)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8亿元; 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 (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整合预算内基 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9项,增加垃圾日处理能建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专 力3444吨。 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 (2)2009年,建成投产龙胜县拉麻生活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筹集7亿元 垃圾卫生填埋场、阳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 (五)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 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10项,增加垃圾处理设资金8亿元; 能力773吨 (六)通过调整城市设施配套费增收解决 (3)2010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5亿元;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北海市白水塘生 (七)其余约10277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 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 理二期工程以及所有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处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 理设施项目共64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8112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吨。全区垃圾处理能力达15231吨,垃圾无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开工、竣 化处理率达70%。其中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能力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 8674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1%;县城垃圾处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理能力6557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 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 方案 现。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圾处理设施项目207项,总投资170.38亿元, 2008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8
9 桂 政 发 文 件 (2)2009 年开工建设柳州市立冲沟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桂林市新建生活垃 圾卫生填埋场、百色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二期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45 项,日处理垃 圾 5565 吨,总投资 18.5 亿元。 2.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我区共有柳州市立冲 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 工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11 项,日处理垃圾 3470 吨,总投资 10.93 亿元,至 2007 年底累计 完成投资 6.36 亿元。 3.项目建成投产方案。 (1)2008 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桂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系统工程、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 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9 项,增加垃圾日处理能 力 3444 吨。 (2)2009 年,建成投产龙胜县拉麻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阳朔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 程等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共 10 项,增加垃圾处理 能力 773 吨。 (3)2010 年,建成投产柳州市立冲沟生 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工程、北海市白水塘生 活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玉林市生活垃圾处 理二期工程以及所有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项目共 64 项,增加垃圾处理能力 8112 吨。全区垃圾处理能力达 15231 吨,垃圾无害 化处理率达 70%。其中设市城市垃圾处理能力 8674 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1%;县城垃圾处 理能力 6557 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0%。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筹措 方案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 圾处理设施项目 207 项,总投资 170.38 亿元, 到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18.61 亿元,其中: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23 项,总投资 127.03 亿元,到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12.18 亿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84 项,总投资 43.35 亿元,到 2007 年底累计完成投资 6.43 亿 元。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城镇污水垃圾 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投资 151.77 亿元,初步筹资 方案如下: (一)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12 亿 元; (二)争取中央财政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 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9 亿元; (三)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8 亿元; (四)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整合预算内基 建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专 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 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筹集 7 亿元; (五)通过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筹集建 设资金 8 亿元; (六)通过调整城市设施配套费增收解决 5 亿元; (七)其余约 102.77 亿元资金通过市县财 政投入、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业主自筹解决。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项目开工、竣 工目标要求,将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 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和项目业主,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到位、责任 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实 现。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2008 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 2008
桂政发文件 年10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9 (五)明确工作职责 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治区全面推进 前4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1个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2010年计划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设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 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常运转;督促各市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 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难点问题;组织检査、考核、上报、督办等工 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自治 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 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公室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 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员组成。 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污水垃圾 (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必须成立相应的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加强与国家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建设厅、环保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 局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调工作。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 圾处理设施的投人。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 3.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主 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 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 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 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7审计部门的监督。 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 (六)加强督促检查 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1.定期开展督査。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每个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 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各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 市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查,每个月向自治区领导汇报一次项目建设进 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展情况。各地级市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 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 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 券和其它融资。 室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领导小组
10 桂 政 发 文 件 年 10 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投标等工作;2009 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开工月份 前 4 个月完成初步设计,计划开工月份前 1 个 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工作;2010 年计划 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 2009 年底前完成设 计、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业主,按照 项目竣工目标要求,编制项目月度实施计划, 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 织协调,确保月度施工计划完成。认真执行施 工和设备材料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 量。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竣工验 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努力落实建设资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加强与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 国家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会同建设厅、环保 局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垃 圾处理设施的投入。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 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 2008 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 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 0.8 元/ 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 7 元/户·月,县(市)不低于 5 元/户·月。所 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 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各 市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 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 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 设,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 券和其它融资。 (五)明确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治区全面推进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 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经费,确保正 常运转;督促各市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 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 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 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自治 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 公室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 员组成。 2.各市、县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污水垃圾 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必须成立相应的领 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 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 调工作。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 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主 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 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 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 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加强督促检查 1.定期开展督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个月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 位和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 查,每个月向自治区领导汇报一次项目建设进 展情况。各地级市每月至少督查一次,并及时 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市领导小组办公 室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