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13.040.40 Z 60 中 人民共和 家 准 华 国国 标 GB 31572-2015 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环 护 境 保 部 国 质 监 检验检 总 家 量 督 疫 局 发布

目次 前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4水污染物挂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污染物监测要求 7实施与监督 .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合成树脂种类 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计算方法 22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4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0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7 7 实施与监督.2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常见合成树脂种类.2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计算方法 .22

前 言 为贯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 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 程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 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 程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 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稀树脂 (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适用 于本标准。 GB/T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踪分光光度 法 GB/T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 水质总碑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 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 (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T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T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0/T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I/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田/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T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I/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田T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T73 水质丙烯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I/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田/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1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跳质谱法 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I/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T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T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T397 周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T3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D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D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结目视比色法 山488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田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田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50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田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Ⅲ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田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D537 水质氨氯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 HU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田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田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一气相色谱法 H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一气相色谱法 田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田620 水质挥发性肉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U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田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636 水质总氨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田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H6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一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田665 水质氨氨的测定连续流动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田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氨的测定连续流动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D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盐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田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田67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氨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田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3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D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D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田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D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Ⅲ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D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D733 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 谱一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合成树脂synthetic 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 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 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 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A。 3.2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 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m产品)
4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树脂 synthetic 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 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 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 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 A。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 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m 3 /t 产品)

3.5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6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9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1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3.12泄漏检测值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3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产品)。 3.14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1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3.12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产品)。 3.1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3.17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 项目。 3.18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阴值 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接排放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pH值 6.09.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30 3化学需氧量 6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 氨氨 8.0 所有合成树脂 6 总氨 40 7 总 10 总有机碳 20 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聚苯乙烯树脂 10 苯乙烯 03 0.6 ABS树册 不饱和聚酯树脂 丙烯腈 2.0 2.0 ABS树脂 环氧氯丙烷 环氧树脂 12 0.02 0.02 氨基树脂 13 苯酚 05 0.5 盼醛树脂 环氧树脂 14 双酚A 0.1 0.1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6
6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 项目。 3.1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0~9.0 — 2 悬浮物 30 — 3 化学需氧量 6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 5 氨氮 8.0 — 6 总氮 40 — 7 总磷 1.0 — 8 总有机碳 20 — 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所有合成树脂 10 苯乙烯 0.3 0.6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11 丙烯腈 2.0 2.0 ABS 树脂 12 环氧氯丙烷 0.02 0.02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13 苯酚 0.5 0.5 酚醛树脂 14 双酚 A(2) 0.1 0.1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酚醛树脂 甲 10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16 乙醛但 05 1.0 热塑性聚酯树脂 17 氧化货 10 20 氟树脂 总化 0.5 丙烯酸树脂 19 丙烯酸 5 内烯酸树脂 20 0.1 0.2 摩用醛树酯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 21 甲苯 01 0.2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國树脂 22 乙米 04 06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23 氯苯 02 0.4 聚碳酸酯树脂 241.4.二氯苯 0.4 0.4 聚苯硫醚树脂 25 氯甲烷 02 0.2 聚碳酸酯树脂 26 总铅 1.0 27 总福 0.1 28 总 0.5 总钾 所有合成树指 车间或生产设施 30 总汞 0.05 废水排放口 31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2 33 六价铬 0.5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 各 业国区理 (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限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pH值 6.09.0 所有合成树脂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7 15 甲醛 1.0 5.0 酚醛树脂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16 乙醛(2) 0.5 1.0 热塑性聚酯树脂 17 氟化物 10 20 氟树脂 18 总氰化物 0.5 0.5 丙烯酸树脂 19 丙烯酸(2) 5 5 丙烯酸树脂 20 苯 0.1 0.2 聚甲醛树脂 21 甲苯 0.1 0.2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环氧树脂 有机硅树脂 聚砜树脂 22 乙苯 0.4 0.6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23 氯苯 0.2 0.4 聚碳酸酯树脂 24 1,4-二氯苯 0.4 0.4 聚苯硫醚树脂 25 二氯甲烷 0.2 0.2 聚碳酸酯树脂 26 总铅 1.0 27 总镉 0.1 28 总砷 0.5 29 总镍 1.0 30 总汞 0.05 31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2 总铬 1.5 33 六价铬 0.5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 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0~9.0 — 所有合成树脂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