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3.040.4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13.040.40 Z 60 中 人民共和 家 准 华 国国 标 GB 31571-2015 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环 护 境 保 部 国 质 监 检验检 总 家 量 督 疫 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1 6污染物监测要求 .17 7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有机化学品名录 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或氰化物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 28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5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7 7 实施与监督.2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有机化学品名录.2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或氰化物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28

必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关 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环 发1999]285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 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石油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 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 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化学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关 于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业 COD 标准值修改单的通知》(环 发[1999]285 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 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石油化学工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应 按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油化学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 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 法 GB/T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水质苯并(a)花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2 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501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一盐 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02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03 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T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甲/T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一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T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T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0 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啶啉酮分光光度法 H/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2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 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0 水质 三氯乙醛的测定 吡啶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甲/T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T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脂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T 73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D77.1 水质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一高分辨质谱 法 HD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甲/T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甲/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D478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D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D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D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D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D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D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D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D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D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D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D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田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3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脂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1 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D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D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D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l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D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D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D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一气相色谱法 D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D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D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D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D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田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D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D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一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甲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 谱法 HD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D648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一气相色谱法 HD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D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D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D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D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D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田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氨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D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D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田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4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D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D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U694 水质汞、碑、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田697 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D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D715 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HD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D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D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D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 谱一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附录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 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石油化学工业废水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wastewater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合处理)、 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 3.3工艺废水process wastewater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 3.4污染雨水polluted rainwater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 放限值的雨水。 3.5废水集输系统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 罐等。 3.6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5
5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7 水质 丙烯酰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5 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16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附录 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 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石油化学工业废水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wastewater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合处理)、 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 3.3 工艺废水 process wastewater 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 3.4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 放限值的雨水。 3.5 废水集输系统 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 罐等。 3.6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7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8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 characteristic wastewater pollutants 表3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 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3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 有机特征污染物。 3.1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1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3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 characteristic air pollutants 表6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 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6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 有机特征污染物。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5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3.16泄漏检测值leakage detection value
6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organic characteristic wastewater pollutants 表 3 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 于 10 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 3 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 有机特征污染物。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1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3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organic characteristic air pollutants 表 6 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 于 10 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 6 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 有机特征污染物。 3.14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5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3.16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工艺加热炉process 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3.18空气氧化反应器air oxidation reactor 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氯气、氨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 3.19序批操作batch operation 不连续的操作,原料被分批添加进一个化学生产过程单元内进行加工。在此操作中设备 是间歇或间断的运行。原材料的添加和产品的导出不同时发生在一个序批操作。每个批操作 后,到新一批操作之前设备通常是空置的。 3.20非正常工况malfunction/upsets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 3.21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2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3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3.24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学工业建设 项目。 3.25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7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 工艺加热炉 process 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3.18 空气氧化反应器 air oxidation reactor 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氯气、氨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 3.19 序批操作 batch operation 不连续的操作,原料被分批添加进一个化学生产过程单元内进行加工。在此操作中设备 是间歇或间断的运行。原材料的添加和产品的导出不同时发生在一个序批操作。每个批操作 后,到新一批操作之前设备通常是空置的。 3.20 非正常工况 malfunction/upsets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 3.21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学工业建设 项目。 3.25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