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Cs13.140 Z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96-2008 代替GB3096一93,GB/T14623一93 声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2008-08-19发布 2008-10-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CS 13 140 Z 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96 2008 代替 GB 3096—93,GB / T 14623—93 声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2008 08 19 发布 2008 10 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GB3096-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100062 网址:hp://www.eesp.n 电话:010-67112738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违者必究 208年10月第 开本 80×12301/16 008年10月第1次 张1 字数40千 统一书号:1380209221 定价:12.00元
GB 3096—20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网址:http:/ / www cesp cn 电话:010—67112738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2008 年 10 月第 1 版 开本 880 × 1230 1 / 16 2008 年 10 月第 1 次印刷 印张 1 字数 40 千字 统一书号:1380209·221 定价:12 00 元

GB3096一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年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pg0*.cm)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一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 年 第 45 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bz mep gov 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 / 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 年 8 月 19 日 GB 3096 2008 ⅰ

GB3096-2008
GB 3096 2008

GB3096-2008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5环境噪声限值. .3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4 8标准的实施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目 次 前言 . ⅳ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2 5 环境噪声限值 . 3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 3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 4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 7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 9 GB 3096 2008 ⅲ

GB3096-200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 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一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一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一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3096一93和GB/T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 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 / 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 4 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 1982 年首次发布,199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 和 GB / T 14623—93 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3096 2008 ⅳ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O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表示,单位B(A)。 3.2 等效连续A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m,r表示(简写为L),单 位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Lm 10 1g 101-tdr 式中:La一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一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妇表示,单位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表示,单位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 1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LA 表示,单位 dB(A)。 3 2 等效连续 A 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 内 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 表示(简写为 Leq),单 位 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Leq = 10 lg 1 T∫ T 0 1001·L ( A d t)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 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 3 昼间等效声级 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 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 Ld 表示,单位 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 Ln 表示,单位 dB(A)。 3 4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 (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 1 GB 3096 2008

GB3096-2008 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表示,单位 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 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用Lx表示,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o、L0和L0,其含义如下: -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so 一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 城市cd、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节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 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 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9 交通干线traffic artery 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 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 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A。 3.10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1 突发噪声burst noise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 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 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 5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 A 声级最大值,用 L max表示,单位 dB(A)。 3 6 累积百分声级 percentile sound level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 间内 A 声级的最小值,用 LN 表示,单位为 dB (A)。最常用的是 L10 、L50 和 L90 ,其含义如下: L10 ———在测量时间内有 10% 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 ———在测量时间内有 50% 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 ———在测量时间内有 90% 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 LN 也表示有 N% 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 7 城市 city、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 8 乡村 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 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 9 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 指铁路 (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 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 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 A。 3 10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 11 突发噪声 burst noise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 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 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 GB 3096 2008

GB3096-2008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 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 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钻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环境噪声限值 5.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民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4类 4a类 70 55 4h类 70 60 5.2表1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 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B(A)、夜 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 设项目。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B(A)。 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 应加防风罩。 6.2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日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 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成律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 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 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 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 1 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 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 (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类 50 40 1 类 55 45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 类 4a 类 70 55 4b 类 70 60 5 2 表 1 中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 批的新建铁路 (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 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 70 dB (A)、夜 间 55dB (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 设项目。 5 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 (A)。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 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 GB 3785 和 GB / 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 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 GB / 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 应加防风罩。 6 2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 (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 (地面除外)至少 3 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 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 2 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 1 m 处,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3 GB 3096 2008

GB3096-2008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6.3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6.4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6.5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句括以下事项: )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使用仪器型号、综号及其校准记录 ©)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测量依据的标准: )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 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8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 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 境质量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 1 5 m 处,距地面 1 2 ~ 1 5 m 高。 6 3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 5 m / s 以下时进行。 6 4 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分别采用附录 B 和附录 C 规定的监测方法。 6 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 (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测量依据的标准; 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 (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 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 GB / 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 0、1、2、3、4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 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 0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指执行 4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 (参考 GB / T 15190 第 8 3 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 4 类 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 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 境质量。 4 GB 309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