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 布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前言. 1适用范l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实施与监督 .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9 6 实施与监督 . 1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 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 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 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淮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己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 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 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 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 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 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 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 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2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制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 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规定。 本标准活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申池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衫 GB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破酸钾消解法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GB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题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田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D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 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6920 GB 7469 GB 7470 GB 7471 GB 7475 GB 7484 GB 11893 GB 11901 GB 11906 GB 11907 GB 11910 GB 11911 GB 11912 GB 11914 GB/T 15432 GB/T 16157 HJ 487 HJ 488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田489 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U490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D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U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D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U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D547 周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D549 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U550 水质总钴的测定5-氨-2-(吡吆偶氨)-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D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I/T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中/T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I/T 38 周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D/T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田/T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U/T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T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U/T64.3 大气周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氯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T 67 周定污染源排气氯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U/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氨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T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 HJ/T 344 水质锰的测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I/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话用于本标准 3.l电池工业battery industry
2 HJ 489 HJ 490 HJ 537 HJ 538 HJ 543 HJ 544 HJ 547 HJ 548 HJ 549 HJ 550 HJ 597 HJ/T 27 HJ/T 30 HJ/T 38 HJ/T 42 HJ/T 43 HJ/T 45 HJ/T 55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T 67 HJ/T 75 HJ/T 195 HJ/T 199 HJ/T 341 HJ/T 344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 battery industry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 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以及利用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太阳电池的制造业。 3.2糊式电池paste-lined cell 用被电解质浸湿的淀粉凝胶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3碱性锌锰电池alkaline zinc manganese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为二氧化锰,负极为锌的原电池。 3.4纸板电池paper-lined cell 用浸透电解质的纸板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5锌空气电池zinc air battery 以大气中的氧气为正极活性物质,以锌为负极活性物质,含碱性或盐类电解质的原电池。 3.6锌银电池silverzinc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银,负极为锌的电池 3.7扣式电池button cell 总高府小于直径的圆柱形电池,形似硬币或纽扣 3.8铅蓄电池lead acid 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9镉镍电池nickel cadmium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氧化镍,负极为镉的蓄电池 3.IO氢镍电池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y 含氢氧化钾水溶液电解质,正极为氢氧化镍,负极为金属氢化物的蓄电池。 3.11锂电池1 ithium cell 含非水电解质,负极为锂或含锂的电池 3.12锂离子电池lithium ion battery 含有机溶剂电解液,利用储锂的层间化合物作正极和负极的蓄电池 3.13太阳电池solar 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器件 3.14硅太阳电池silicon solar cell 以硅为基体材料的太阳电池。 3.15非品硅太阳电池amorphous silicon solar cell 用非品硅材料及其合金制造的太阳电池 3.16现有企y业exsi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 设施 3.I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池生产设施建设 项目。 3.18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3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 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以及利用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太阳电池的制造业。 3.2 糊式电池 paste-lined cell 用被电解质浸湿的淀粉凝胶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3 碱性锌锰电池 alkaline zinc manganese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为二氧化锰,负极为锌的原电池。 3.4 纸板电池 paper-lined cell 用浸透电解质的纸板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5 锌空气电池 zinc air battery 以大气中的氧气为正极活性物质,以锌为负极活性物质,含碱性或盐类电解质的原电池。 3.6 锌银电池 silver zinc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银,负极为锌的电池。 3.7 扣式电池 button cell 总高度小于直径的圆柱形电池,形似硬币或纽扣。 3.8 铅蓄电池 lead acid 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9 镉镍电池 nickel cadmium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氧化镍,负极为镉的蓄电池。 3.10 氢镍电池 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y 含氢氧化钾水溶液电解质,正极为氢氧化镍,负极为金属氢化物的蓄电池。 3.11 锂电池 lithium cell 含非水电解质,负极为锂或含锂的电池。 3.12 锂离子电池 lithium ion battery 含有机溶剂电解液,利用储锂的层间化合物作正极和负极的蓄电池。 3.13 太阳电池 solar 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器件。 3.14 硅太阳电池 silicon solar cell 以硅为基体材料的太阳电池。 3.15 非晶硅太阳电池 amorphous silicon solar cell 用非晶硅材料及其合金制造的太阳电池。 3.16 现有企业 exsi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 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池生产设施建设 项目。 3.1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I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20排气简高度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标准值均以 标准状茶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2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指电池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2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24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5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引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41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业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污染物挂 序号 污染物 锌饪锌银/ 间 的指控代 锌空气申 子锂 太阳 池 电池 电 电池 1 pH值 6-9 69 69 6-9 69 69 化学无氢量 100 100 100 100 100 150 3悬浮物 70 20 70 70 70140 总磷 1.0 1.0 1.0 10 企业废水 2.0 总排放口 5 总风 20 20 20 20 20 40 6 氨复 15 15 1 15 15 30 7氟化物(以F计) 10.0注4
4 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2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标准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电池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2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2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4.1.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新建企业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 直接排放 间接 排放 锌锰/锌银/ 锌空气电 池 铅蓄 电池 镉镍/氢镍 电池 锂离 子/锂 电池 太阳 电池 1 pH 值 6~9 6~9 6~9 6~9 6~9 6~9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100 150 3 悬浮物 70 70 70 70 70 140 4 总磷 1.0 1.0 1.0 1.0 1.0 2.0 5 总氮 20 20 20 20 20 40 6 氨氮 15 15 15 15 15 30 7 氟化物(以 F 计) — — — — 10.0 注 4

8总锌 2.0 总链 总汞 11 总银 0.5 车间或 12 总铅 07 主4 间处理设 13 总 0.05 01 总 1.0 0.1 蝴式申池 16m3万口 锌锰/锌银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 空气电 锌空气电 .0m万只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0.5m万只 极板制造+组装 0.25 m'/kVAh 单位产品 铅蓄电 极板制造 0.22 m/kVAh 基准排才 组装 企业废 总排放口 镉镍/氢镍电池 0.3m3万只 锂离子/锂电池 1.0m3万只 硅片+电池制造 3.0 m'/kw 太阳电池 硅太阳电池 1.5 m'/kw 硅片制造 1.8 m'/kw 非品硅太阳电池 0.3 m'/kW 注1:总银为锌银电池监测项日。 以结酸锂为正极锂离子电池监测总 其它类型锂离子狸电池不监测总, 3:锌锰、锌空气电池产量折合为R20电池计算:扣式电池锌银电池产量统计不分型号大小。 4:间接排放限值与直接挂放限值一致。 5:其它类型太阳电池排水量按非晶硅太阳电池基准排水量执行。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污染物排 序号 污染物 锌锰/锌银/ 锂离 问接 放监控色 铅装 镉镍/氢银 太阳 锌空气电 子锂 池 电池 电池 电池 排放 p明宿 6-9 69 69 69 69 69 2 化学需氧量 70 70 70 70 70 150 3 悬浮物 50 50 50 50 50 140 总 05 03 05 05 20 总氨 15 5 40 企业废 氨氮 总排放口 6 10 10 10 1 10 30 7 氟化物(以F计) 8.0 总锌 15 9 总锰 10总汞 0.005 注4车问或车 5
5 8 总锌 2.0 — — — — 9 总锰 2.0 — — — — 10 总汞 0.02 — — — — 注 4 车间或车 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 11 总银 1 0.5 — — — — 12 总铅 — 0.7 — — — 13 总镉 — 0.05 0.1 — — 14 总镍 — — 1.0 — — 15 总钴 2 — — — 0.1 —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 3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糊式电池 1.6 m3 /万只 注 4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 锌空气电池 1.0 m3 /万只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0.5 m3 /万只 铅蓄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0.25 m3 /kVAh 极板制造 0.22 m3 /kVAh 组装 0.03 m3 /kVAh 镉镍/氢镍电池 0.3 m3 /万只 锂离子/锂电池 1.0 m3 /万只 太阳电池 硅太阳电池 硅片+电池制造 3.0 m3 /kW 电池制造 1.5 m3 /kW 硅片制造 1.8 m3 /kW 非晶硅太阳电池 5 0.3 m3 /kW 注 1:总银为锌银电池监测项目。 2:以钴酸锂为正极锂离子电池监测总钴;其它类型锂离子/锂电池不监测总钴。 3:锌锰、锌空气电池产量折合为 R20 电池计算;扣式电池/锌银电池产量统计不分型号大小。 4:间接排放限值与直接排放限值一致。 5:其它类型太阳电池排水量按非晶硅太阳电池基准排水量执行。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 直接排放 间接 排放 锌锰/锌银/ 锌空气电 池 铅蓄 电池 镉镍/氢镍 电池 锂离 子/锂 电池 太阳 电池 1 pH 值 6~9 6~9 6~9 6~9 6~9 6~9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 70 70 70 70 70 150 3 悬浮物 50 50 50 50 50 140 4 总磷 0.5 0.5 0.5 0.5 0.5 2.0 5 总氮 15 15 15 15 15 40 6 氨氮 10 10 10 10 10 30 7 氟化物(以 F 计) — — — — 8.0 8 总锌 1.5 — — — — 注 4 9 总锰 1.5 — — — — 10 总汞 0.005 — — — — 注 4 车间或车

11总银 03 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 总镉 0.02 0.05 总镍 0.5 总结 01 湖式电 13m万只 锌锰/锌银/作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 0.8m万只 空气电池 锌空气电池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04m3万g 极板制造+组装 0.2 m'/kVAh 单位产品 铅蓄电治 极板制造 0.18 m'/kVAl 企业废水 基准排水 组装 0.025 m/kVAh 注4 总样放口 3 幅惊钉埠由油 0.25m3万只 锂离子/锂电 硅片+电池制造 2.5 硅太阳电 电池制造 1.2m3/kW 太阳电池 硅片制造 1.5 m'/kW 非品硅太阳电池 0.2 m'/kw 注1、2、3、4、5:参见表1。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最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污染物挂 污染物 锌锰锌银 离 铅 锌空气电 子 太阳 放监控位 置 电池 电池 电池 排放 池 电池 pH值 6-9 69 6-9 6-9 69 6-9 2 化学需氧量 50 50 50 50 50 70 悬浮物 4 总 0 0 0 05 05 05 企业废才 总氮 15 15 15 15 总排放口 6 氨氮 8 8 8 8 10 7 氟化物(以F计) 0 总锌 注 9 总锰 1.0
6 11 总银 1 0.2 — — — — 间处理设 12 总铅 — 0.5 — — — 施排放口 13 总镉 — 0.02 0.05 — — 14 总镍 — — 0.5 — — 15 总钴 2 — — — 0.1 —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 3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糊式电池 1.3 m3 /万只 注 4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 锌空气电池 0.8 m3 /万只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0.4 m3 /万只 铅蓄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0.2 m3 /kVAh 极板制造 0.18 m3 /kVAh 组装 0.025 m3 /kVAh 镉镍/氢镍电池 0.25 m3 /万只 锂离子/锂电池 0.8 m3 /万只 太阳电池 硅太阳电池 硅片+电池制造 2.5 m3 /kW 电池制造 1.2 m3 /kW 硅片制造 1.5 m3 /kW 非晶硅太阳电池 5 0.2 m3 /kW 注 1、2、3、4、5:参见表 1。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 直接排放 间接 排放 锌锰/锌银/ 锌空气电 池 铅蓄 电池 镉镍/氢镍 电池 锂离 子/锂 电池 太阳 电池 1 pH 值 6~9 6~9 6~9 6~9 6~9 6~9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 50 50 50 50 50 70 3 悬浮物 10 10 10 10 10 50 4 总磷 0.5 0.5 0.5 0.5 0.5 0.5 5 总氮 15 15 15 15 15 15 6 氨氮 8 8 8 8 8 10 7 氟化物(以 F 计) — — — — 2.0 8 总锌 1.0 — — — — 注 4 9 总锰 1.0 — — — —

10总汞 0.001 01 总铅 车间或 0.1 注4 间处理 13 总镉 0.01 0.01 施排放口 14总 005 15总 糊式电池 1.0m万只 锌锰/锌银/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 0.6m3万只 空气电池 锌空气电池 扣式电池悴银电池 0.3m历只 极板制造+组装 0.15 m/kVAh 单位产品 铅蓄电湘 极板制造 0.13 m'/kVAh 基准排水 企业废水 组转 0.02 m'/kVAh 注4 总排放口 辐银电油 02m历只 锂离子电泄 0.6m万只 硅片+电池制造2.0m3/W 由池制造 1.0m3/kW 太阳电池 硅太阳电池 硅片制造 1.2 m'/kW 非晶硅太阳电池 0.15 m/kW 注1、2、3、4.5:参见表1. 4.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D (1) 式中 P然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最排放浓度,mgL: Q—排水总量,m: Y- 一某种产品产量,t 一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P实 一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7 10 总汞 0.001 — — — — 注 4 车间或车 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 11 总银 1 0.1 — — — — 12 总铅 — 0.1 — — — 13 总镉 — 0.01 0.01 — — 14 总镍 — — 0.05 — — 15 总钴 2 — — — 0.1 —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 3 锌锰/锌银/锌 空气电池 糊式电池 1.0 m3 /万只 注 4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 锌空气电池 0.6 m3 /万只 扣式电池/锌银电池 0.3 m3 /万只 铅蓄电池 极板制造+组装 0.15 m3 /kVAh 极板制造 0.13 m3 /kVAh 组装 0.02 m3 /kVAh 镉镍/氢镍电池 0.2 m3 /万只 锂离子/锂电池 0.6 m3 /万只 太阳电池 硅太阳电池 硅片+电池制造 2.0 m3 /kW 电池制造 1.0 m3 /kW 硅片制造 1.2 m3 /kW 非晶硅太阳电池 5 0.15 m3 /kW 注 1、2、3、4、5:参见表 1。 4.1.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 基 总 ρ 基= × ρ ∑ •i Qi Q Y (1) 式中: ρ 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 ——排水总量,m 3 ; Yi ——某种产品产量,t; Qi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 /t; ρ 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