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贸易条约和协定 第一节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 第二节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 第三节国际商品协定和商品综合方案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第十四章 贸易条约和协定 第一节 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 第二节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 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和商品综合方案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和协定( Commercia| Treaties and Agreement)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 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一般由政府签订、有时也可以 由民间组织签订。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一、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和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 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一般由政府签订、有时也可以 由民间组织签订
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历史发展 最早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可溯源于公元前508年罗马与加太基 所签订的条约中,内容包括商业与航海的关系。到了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准备时期,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力图以国家权力保护 工场手工业,为了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就利用贸易条约和协 定作为争夺市场和保障自己有利条件的手段。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贸易条约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 并且在内容上也远远比以往复杂。 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垄断组织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更需 要利用贸易条约和协定作为实现对外经济扩张,夺取推销市场、 原料来源和投资场所的重要手段。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最早的贸易条约和协定可溯源于公元前508年罗马与加太基 所签订的条约中,内容包括商业与航海的关系。到了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准备时期,欧洲新兴的资产阶级力图以国家权力保护 工场手工业,为了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就利用贸易条约和协 定作为争夺市场和保障自己有利条件的手段。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贸易条约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 并且在内容上也远远比以往复杂。 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垄断组织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更需 要利用贸易条约和协定作为实现对外经济扩张,夺取推销市场、 原料来源和投资场所的重要手段。 二、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历史发展
三、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载有条约当事国的国名、特命全权代 表的姓名和条约的姓名和条约的目的与遵循的原则。 正文是贸易条约的主要组成,它是有关缔约双方权利、义 务的具体规定,是实质性条款的部分。 结尾即行政条款或最后条款,包括下列内容:条约的生效 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 约的地点或双方代表的签名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载有条约当事国的国名、特命全权代 表的姓名和条约的 姓名和条约的目的与遵循的原则。 正文是贸易条约的主要组成,它是有关缔约双方权利、义 务的具体规定,是实质性条款的部分。 结尾 即行政条款或最后条款,包括下列内容:条约的生效、 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 约的地点或双方代表的签名。 三、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内容结构
四、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二)国民待遇条款( Nationa| Treatment)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四、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二)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
(一)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 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 万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 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 中某几个问题上适用。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条款 可分为: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 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 方。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 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 中某几个问题上适用。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条款 可分为: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2) 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1)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两种: 直接限制,即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 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上等加 以限制 间接限制,即未在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办 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以达到限制缔约国的某些商品适 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3.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1)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可分为两种: 直接限制,即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 用范围的限制,通常从商品范围上、地区上和商品来源上等加 以限制。 间接限制,即未在条约或协定中明确规定,而采用其他办 法(如将税则精细分类等),以达到限制缔约国的某些商品适 用最惠国待遇的范围。 (一)最惠国待遇(2)
(一)最惠国待遇(3) (2)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安排 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多边国际条约和协定承担的义务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 其他例外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2)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安排 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多边国际条约和协定承担的义务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 其他例外 (一)最惠国待遇(3)
(=)国民待遇条款 1.国民待遇条款的含义:指在缔约国其他成员的产品 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 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 享受的待遇。 2.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包含三个内容:不对进 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 用;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 政府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 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 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即 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1.国民待遇条款的含义:指在缔约国其他成员 的产品 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 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 享受的待遇。 2.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包含三个内容:不对进 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 用;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 政府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 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 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即 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二)国民待遇条款
(二)国民待遇条款 (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在服务贸易领域, 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前者享有的此种待遇以该成员服 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一成员方没有 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此种 待遇。该条款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 投资企业。适用的范围是一成员方(包括其中央和地方政府) 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所有措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 或措施等。 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但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巴黎公约》、 《尼泊尔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 条约》)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安徽财贸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 《国际贸易教程》教学幻灯片 (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在服务贸易领域,一 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前者享有的此种待遇以该成员服 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一成员方没有 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此种 待遇。该条款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 投资企业。适用的范围是一成员方(包括其中央和地方政府) 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所有措施,包括法律、法规、政策 或措施等。 (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但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巴黎公约》、 《尼泊尔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 条约》)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二)国民待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