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后新衣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 科学技术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208年6月10日
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 科学技术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2008 年 6 月 10 日
前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大地震,给四川、陕西 甘肃等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结合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的展开,积极支持做好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 受灾地区新农村建造节能省地和抗震实用的房屋,改善受灾农民居住条件,尽 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技 术标准,吸收了目前灾区重建工作的经验,编制了《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技术 要点》,以期对地震灾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本《要点》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要点》编制单位:科技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本《要点》由科技部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1 前 言 2008 年 5 月 12 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 8.0 级大地震,给四川、陕西、 甘肃等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结合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的展开,积极支持做好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 受灾地区新农村建造节能省地和抗震实用的房屋,改善受灾农民居住条件,尽 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技 术标准,吸收了目前灾区重建工作的经验,编制了《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技术 要点》,以期对地震灾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本《要点》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要点》编制单位:科技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本《要点》由科技部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目次 总则 2恢复重建规划 21基本规定 22规划要点 3农村住房建筑 3.1建筑设计要点 3.2结构技术要点 33设备技术要点
2 目 次 1 总则 2 恢复重建规划 2.1 基本规定 2.2 规划要点 3 农村住房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2 结构技术要点 3.3 设备技术要点
1总则 1.1本《要点》适用于地震灾区农村住房的原址重建。 12地震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除遵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 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建设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抗震设计,使建筑经 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4按本要点进行建设的重建住房,其抗震设防目标应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核心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对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时,在满足安全要求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实施原 址重建
3 1 总 则 1.1 本《要点》适用于地震灾区农村住房的原址重建。 1.2 地震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除遵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 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建设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抗震设计,使建筑经 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4 按本要点进行建设的重建住房,其抗震设防目标应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核心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对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时,在满足安全要求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实施原 址重建
2恢复重建规划 21基本规定 2.1.1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执行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和 生态修复规划等的专项规划。 2.1.2未编制农村建设规划的乡、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要求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2.1.3农村建设规划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214地震灾区内完全毁损的乡村,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 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2.1.5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异地新建。 2.1.6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村寨应按照原村寨整体格局修复,保持传 统的选址特征和布局形式。 22规划要点 22.1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增加宅基地 面积。 222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可结合具体的场地条件,对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 地位置做出局部调整。 22.3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考虑相应的避震疏散措施。应统一规划避震疏散场 所,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引导性的标示牌。 224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满足防火间距和卫生间距的要求,并设置消防和卫生 防疫设施。 22.5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做好竖向规划,处理好宅基地髙程和组团之间的联
4 2 恢复重建规划 2.1 基本规定 2.1.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执行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和 生态修复规划等的专项规划。 2.1.2 未编制农村建设规划的乡、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要求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2.1.3 农村建设规划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2.1.4 地震灾区内完全毁损的乡村,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 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2.1.5 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异地新建。 2.1.6 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村寨应按照原村寨整体格局修复,保持传 统的选址特征和布局形式。 2.2 规划要点 2.2.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增加宅基地 面积。 2.2.2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可结合具体的场地条件,对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 地位置做出局部调整。 2.2.3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考虑相应的避震疏散措施。应统一规划避震疏散场 所,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引导性的标示牌。 2.2.4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满足防火间距和卫生间距的要求,并设置消防和卫生 防疫设施。 2.2.5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做好竖向规划,处理好宅基地高程和组团之间的联
系,组织好地面水排放,并安排防护性工程措施,如桥涵、护坡、挡土墙、截 洪沟、排水沟等。 226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保证水电供应、道路通讯、雨污水排放等基本设施配 套。农村公共设施恢复重建应与住宅重建同步进行。 227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不应占压已有地下管线,并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 离 22.8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配置。 229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不影响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的修 复和保护。 5
5 系,组织好地面水排放,并安排防护性工程措施,如桥涵、护坡、挡土墙、截 洪沟、排水沟等。 2.2.6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保证水电供应、道路通讯、雨污水排放等基本设施配 套。农村公共设施恢复重建应与住宅重建同步进行。 2.2.7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不应占压已有地下管线,并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 离。 2.2.8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配置。 2.2.9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不影响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的修 复和保护
3农村住房建筑 31建筑设计要点 3.1.1基本要求 1农村住房应按套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 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2农村住房功能布局要做到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区分实行人畜分离。 3农村住房功能布局应考虑当地生活方式和习惯。 4农村住房应满足防火安全功能的要求 5农村住房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居民安全迅速撤出的功能。 6农村住房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7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8农村住房建设应优先考虑使用当地建筑材料 3.1.2套内空间 1每套农村住房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生活空间。 2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4厨房和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排油烟设施或预留位置。 6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 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7卫生间和厨房墙体和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3.1.3防火、安全防护 1农村住房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农村住房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数确定。 6
6 3 农村住房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1.1 基本要求 1 农村住房应按套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 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2 农村住房功能布局要做到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区分,实行人畜分离。 3 农村住房功能布局应考虑当地生活方式和习惯。 4 农村住房应满足防火安全功能的要求。 5 农村住房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居民安全迅速撤出的功能。 6 农村住房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7 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8 农村住房建设应优先考虑使用当地建筑材料。 3.1.2 套内空间 1 每套农村住房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生活空间。 2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4 厨房和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排油烟设施或预留位置。 6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 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7 卫生间和厨房墙体和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3.1.3 防火、安全防护 1 农村住房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农村住房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数确定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农村住房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净距不应大 于0.11m。 4门窗上的单块玻璃面积不宜大于1.5m 3.14节能 农村住房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 的保温隔热性能 2农村住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3农村住房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当地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 能等可再生能源。 3.1.5室内环境 1每套农村住房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 定要求。 2卧室、起居室、厨房的窗地面积比应大于1/7。 3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4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 5农村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 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 于50dB。楼板计权隔声量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3.1.6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传承 1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当地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 2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形式,应符合当地的建筑特征,尽可能 与原建筑形式相同。 3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造工艺,应采用当地传统工艺。 4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材料,应与原建筑的主要材料相同,符 合就地取材的原则
7 3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m 时,应有防护措施,农村住房阳台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净距不应大 于 0.11 m。 4 门窗上的单块玻璃面积不宜大于 1.5 ㎡。 3.1.4 节能 1 农村住房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 的保温隔热性能。 2 农村住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3 农村住房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当地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 能等可再生能源。 3.1.5 室内环境 1 每套农村住房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 定要求。 2 卧室、起居室、厨房的窗地面积比应大于 1/7。 3 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20。 4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5 农村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 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 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 于 50dB。楼板计权隔声量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 75dB。 3.1.6 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传承 1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当地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 2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形式,应符合当地的建筑特征,尽可能 与原建筑形式相同。 3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造工艺,应采用当地传统工艺。 4 复建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建筑材料,应与原建筑的主要材料相同,符 合就地取材的原则
5对己损毁、可再利用的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结构构件、维护构件,特 别是装饰构件,应按原工艺、原功能施用于复建的建(构)筑物原位置上 32结构技术要点 3.2.1基本设计规定 1灾后重建住房的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的要求 2结构设计应遵循简单明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和可重复利用 的原则,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及竖向方案。 3结构体系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经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 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相近。 4结构构件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 用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 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 构件破坏 3)木结构构件应通过设置斜撑、穿枋、夹板、铁件、圆钉、扒钉、铅丝等 措施加强构件与构件及构件与承重体系间的连接。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8 5 对已损毁、可再利用的传统民居和乡土建筑的结构构件、维护构件,特 别是装饰构件,应按原工艺、原功能施用于复建的建(构)筑物原位置上。 3.2 结构技术要点 3.2.1 基本设计规定 1 灾后重建住房的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的要求。 2 结构设计应遵循简单明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和可重复利用 的原则,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及竖向方案。 3 结构体系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经。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 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相近。 4 结构构件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 用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 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 构件破坏。 3)木结构构件应通过设置斜撑、穿枋、夹板、铁件、圆钉、扒钉、铅丝等 措施加强构件与构件及构件与承重体系间的连接。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结构设计应按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 线性动力方法。 6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 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 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22结构材料与施工 1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料石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M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应力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当采用钢绞线、钢丝、热处理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 (2)混凝土材料尚应考虑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3)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少于95%的保证率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承重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Q235-B碳素结构钢或Q345-B高强度 低合金结构钢;
9 5 结构设计应按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 线性动力方法。 6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 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 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2.2 结构材料与施工 1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3)料石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3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 M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预应力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当采用钢绞线、钢丝、热处理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 (2)混凝土材料尚应考虑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3)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少于 95%的保证率。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 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承重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Q235-B 碳素结构钢或 Q345-B 高强度 低合金结构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