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第一节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的概念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三类。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三类。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 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 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农用地转用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 批手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 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及批准权限 土地征用是指因建设需要,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 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 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及批准权限 土地征用是指因建设需要,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 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 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用程序 1.土地征用审批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 6.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和使用
土地征用程序 1.土地征用审批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 6.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1.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2.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参照上述标准规定。 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 人均占有耕地数量)。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1.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2.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参照上述标准规定。 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 人均占有耕地数量)。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1.建设用地预申请 2.用地申请; 3.拟订方案; 4.审核方案; 5.批准方案; 6.组织实施; 7.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1.建设用地预申请; 2.用地申请; 3.拟订方案; 4.审核方案; 5.批准方案; 6.组织实施; 7.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临时用地程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
临时用地程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 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 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 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 国有土地的; 5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形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 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形 1.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 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