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学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鹏
民事诉讼法学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鹏

第15讲第三人撤销之诉 含义 二、立案条件 ■三、审判程序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15讲 第三人撤销之诉 ◼ 一、含义 ◼ 二、立案条件 ◼ 三、审判程序 ◼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含义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 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含义 ◼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 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 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法 ◼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 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续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 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续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 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立案条件 (一) 主体条件 (二) 客体条件 ■ (三) 原因条件 ■ (四)期限条件 ◆ (五)管辖条件 (六)异议条件
二、立案条件 ◼ (一)主体条件 ◼ (二)客体条件 ◼ (三)原因条件 ◼ (四)期限条件 ◼ (五)管辖条件 ◼ (六)异议条件

(一)主体条件 ■1、只能是原诉中有独立三或者无独三。 ■2、原诉中的共同诉讼人不可提起。 ■3、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提起
(一)主体条件 ◼ 1、只能是原诉中有独立三或者无独三。 ◼ 2、原诉中的共同诉讼人不可提起。 ◼ 3、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提起

(二)客体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不包括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 2、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 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全部或者部分 内容错误。 ■3、内容错误导致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4、除外条件
(二)客体条件 ◼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不包括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 2、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 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全部或者部分 内容错误。 ◼ 3、内容错误导致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 4、除外条件

4、除外条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 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 裁判
4、除外条件 ◼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 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 裁判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 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 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诉法解释 ◼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 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 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