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 概念 二、上诉条件 ■三、 受理 四、审理 ■五、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一、概念 ◼ 二、上诉条件 ◼ 三、受理 ◼ 四、审理 ◼ 五、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 概念 当事人对于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 服,依法启动的上一级法院的复审程序
一、概念 ◼ 当事人对于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不 服,依法启动的上一级法院的复审程序

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条件 (一)主体条件:上诉主体适格 (二)客体条件:上诉客体适格 ■ (三)期限条件:上诉期内提起 (四)形式条件:递交上诉状、费
二、上诉条件 ◼ (一)主体条件:上诉主体适格 ◼ (二)客体条件:上诉客体适格 ◼ (三)期限条件:上诉期内提起 ◼ (四)形式条件:递交上诉状、费

(一)主体适格 ■ 1、上诉主体 ■ (1)原告 (2) 被告 ■ (3)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2、称谓 (1) 上诉人 ■ (2) 被上诉人 (3) 原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一)主体适格 ◼ 1、上诉主体 ◼ (1)原告 ◼ (2)被告 ◼ (3)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 2、称谓 ◼ (1)上诉人 ◼ (2)被上诉人 ◼ (3)原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民诉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 事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 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 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大条规定
民诉法 ◼ 第三百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 事人提起上诉。 ◼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 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 继者参加诉讼。 ◼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规定

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 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 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解释 ◼ 第三百一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 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 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解释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 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 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 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 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 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 ( 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 为被正诉人
解释 ◼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 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 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 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 ◼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 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 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 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 为被上诉人

(二)客体为允许上诉的裁判 1、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 书。 ■2、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部分 裁定书,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3、小额诉讼中作出的裁判除外
(二)客体为允许上诉的裁判 ◼ 1、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 书。 ◼ 2、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部分 裁定书,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 3、小额诉讼中作出的裁判除外

(三)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期限 ◼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