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第三节证明标准 ■第四节证明过程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 ◼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第三节 证明标准 ◼ 第四节 证明过程

第一节证明对象 一、 定义 ■二、 条件 ■三、 范围 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一、定义 ◼ 二、条件 ◼ 三、范围 ◼ 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定义 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 明的案件事实
一、定义 ◼ 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 明的案件事实

二、条件 ■ 1、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必须具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意义; ■3、一般须存有争议;(涉及人身关系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例外。) ■4、必须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二、条件 ◼ 1、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 2、必须具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意义; ◼ 3、一般须存有争议;(涉及人身关系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例外。) ◼ 4、必须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三、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三)外国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四)证据性事实
三、范围 ◼ (一)实体法事实; ◼ (二)程序法事实; ◼ (三)外国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 (四)证据性事实

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合法自认的事实 ■ 1、诉讼中明示或者默示; ■2、对方主张的未查明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3、不涉及人身关系与公共利益
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 (一)合法自认的事实 ◼ 1、诉讼中明示或者默示; ◼ 2、对方主张的未查明的于己不利的事实; ◼ 3、不涉及人身关系与公共利益

证据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 提供有关证据
证据若干规定 ◼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 提供有关证据

解释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 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 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 金翕拳梨“米甓甬牌含香天汉芮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解释 ◼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 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 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 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解释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 蘿翻務染外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解释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 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证据若干规定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 二)1 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惑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项, 曹辇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蜀的除外云)、(六)
证据若干规定 ◼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 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 的事实;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前款(一)、(三)、(四)、(五)、(六)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