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民事判决、裁定、 决定与调解书 ■一、民事判决 ■二、民事裁定 ■三、民事决定 ■四、民事调解
第十三章 民事判决、裁定、 决定与调解书 ◼ 一、民事判决 ◼ 二、民事裁定 ◼ 三、民事决定 ◼ 四、民事调解

一、民事判决 (一) 定义 ■(二)种类 (三)内容 ■ (四)补正 (五)判决的效力
一、民事判决 ◼ (一)定义 ◼ (二)种类 ◼ (三)内容 ◼ (四)补正 ◼ (五)判决的效力

(一)定义 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 性判定。 ■1、针对实体问题。 2、诉讼请求包括本诉请求、反诉请求和 有独第三人的请求。 ■3、结束诉讼程序
(一)定义 ◼ 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 性判定。 ◼ 1、针对实体问题。 ◼ 2、诉讼请求包括本诉请求、反诉请求和 有独第三人的请求。 ◼ 3、结束诉讼程序

(二)种类 ■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变更判决; ■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3、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4、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5、第一审判决与第二审判决
(二)种类 ◼ 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变更判决; ◼ 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 3、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 4、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 5、第一审判决与第二审判决

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 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 先行判决
民诉法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 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 先行判决

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 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法 ◼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 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 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诉法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内容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 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 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 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内容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 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 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 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 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 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民诉法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 章。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 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思考 某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特快专递向被 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书,10月21日又以特 快专递向被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两份 判决书的案号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 于第二次送达的判决书有附图,第一份 没有附图。在高院二审期间,上诉人 (原审被告)主张原审程序违法,而被 上诉人认为程序不违法。请思考哪种主 张是正确的?
思考一 ◼ 某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特快专递向被 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书,10月21日又以特 快专递向被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两份 判决书的案号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 于第二次送达的判决书有附图,第一份 没有附图。在高院二审期间,上诉人 (原审被告)主张原审程序违法,而被 上诉人认为程序不违法。请思考哪种主 张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