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适用条件 第三节基本特征与权利保障 第四节小额诉讼 第五节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适用条件 第三节 基本特征与权利保障 第四节 小额诉讼 第五节 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

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 用的程序。 ■二、意义 ■便于提高效率和效益
第一节 概述 ◼ 一、定义 ◼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 用的程序。 ◼ 二、意义 ◼ 便于提高效率和效益

第二节适用范围 一、 法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二、合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三、不得适用的范围
第二节 适用范围 ◼ 一、法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二、合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三、不得适用的范围

、 法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1、主体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 ■2、案件性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一、法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1、主体条件 ◼ 基层人民法院 ◼ 2、案件性质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解释 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 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 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 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解释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 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 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 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合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1、主体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 ■2、约定 ■既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诉讼中约定
二、合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1、主体条件 ◼ 基层人民法院 ◼ 2、约定 ◼ 既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诉讼中约定

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 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诉法 ◼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 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 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 行一审终审
民诉法 ◼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 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 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 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 行一审终审

三、不得适用的范围 (一)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 发回重审的; ◆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 ( 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不得适用的范围 ◼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二)发回重审的; ◼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的; ◼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 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 序 (一)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解释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 序: ◼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二)发回重审的; ◼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