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学讲稿王衰A
1 法理学 讲 稿 王寰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法理学是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律职业者踏进法学殿堂的第一道门槛。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它以其对法的概念、理论和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因素。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例如,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法是如何运行和操作的?法是如何受制于其他社会现象又如何影响其他社会现象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同时,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例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法治等。这些范畴横贯所有法律部门,是各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法理学涉及的知识点较为零散,且以概念居多,对初学者来说较为抽象,缺乏相应的法条以强化理解,学习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在学习法理学时,不仅应当注重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的理解,而且应当注重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应用于各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从而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法理素养,以更好地适应法理学的发展趋势。2、《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初步学会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现象,并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运用案例、对话与讨论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启迪,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与讨论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
2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法理学是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律职业者踏进法学殿堂的第一道门槛。法理学 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 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 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它 以其对法的概念、理论和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 内在和外在的变化因素。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 知识。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例如,法是 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法是如何运行和操作的? 法是如何受制于其他社会现象又如何影响其他社会现象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是 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同时,在解决 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例如,法、权利、 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法律 价值、法治等。这些范畴横贯所有法律部门,是各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法理学涉及的知识点较为零散,且以概念居多,对初学者来说较为抽象,缺 乏相应的法条以强化理解,学习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在学习法理学时,不仅应 当注重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的理解,而且应当注重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应用于各 种法律问题的分析,从而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法理素养,以更 好地适应法理学的发展趋势。 2、《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 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 学学科的所有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 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 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 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 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初步学会运用法学理论来分 析法律现象,并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运用案例、对话与讨论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法理学 的兴趣。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启迪,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与讨论让学生参与到课 堂教学中来,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导论导论部分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法学教育、法学历史及其方法论做了介绍与分析。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理学的属性与研究范围,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体系与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了解,自觉提高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增强使命感,为推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使之走向世界做出自已的贡献。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对法理学这一学科的认知,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与基础理论?中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到底如何?怎样才能真正使学生感受到学习法理学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学学科的分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素质教育以及高素质公民的培养。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教学时间】2学时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与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传》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J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一一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3
3 导论 导论部分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法学 教育、法学历史及其方法论做了介绍与分析。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学科分类、法学教育的目标与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理学的属性与研究范围,中国法理 学的历史、体系与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通过对上述问 题的了解,自觉提高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增强使命感,为推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 与发展,使之走向世界做出自己的贡献。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掌 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对法理学这一学科的认知,为什 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与基础理论?中国法理学的未来走向到底如何? 怎样才能真正使学生感受到学习法理学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学学科的分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素质 教育以及高素质公民的培养。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时间】2 学时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 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与正名,着重对“刑”、“名” 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 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 稚传》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 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 学。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学 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早在公元前 3 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 Jus(法 律、正义、权利)和 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 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 2 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 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 160――228 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 兴,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 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 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 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 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 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试举一个事例: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关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季某。但季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惯惯不平,提出与季某“断交”。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季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请看下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6900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4
4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 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 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 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 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 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 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 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 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我们从下列 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 (一)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 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 性”。 试举一个事例: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 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 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 某“断交”。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 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请看下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 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 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某得知某市百货 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 2300 元的假冒电 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 6900 元。后诉 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 求未予支持。在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 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 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 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由于法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后来随着法律研究的不断发展,法学也就划分成许多的部门。分类的标准不同,其分类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根据其理论与实践运用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根据其国内与国外的情形来看,有可以分为国内法学与外国法学;根据学科交叉与使用方法,我们还可以分为边缘法学(交叉法学)与比较法学等等。根据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具体情况,我们大致从两个方面来对法学进行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法学被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应该注意的是这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思考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也会随之出现,如经济法。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同时还应该注意边缘学科(法医学、法经济学等等)。法哲学法理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理论法学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制度史比较法学、国外法学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应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5-
5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 方法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 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 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 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 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 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 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 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 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 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 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由于法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后来随着法律研究的不断发展,法学也 就划分成许多的部门。分类的标准不同,其分类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根据 其理论与实践运用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 运用法学;根据其国内与国外的情形来看,有可以分为国内法学与外国法学;根 据学科交叉与使用方法,我们还可以分为边缘法学(交叉法学)与比较法学等等。 根据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具体情况,我们大致从两个方面来对法学进 行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法学被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应该注意的是这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思考的)。但是随 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也会随之出现,如经济法。二是从认识论的角 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同时还应该注意边缘学科(法医学、法经济 学等等)。 法哲学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社会学 理论法学 中外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中外法律制度史 比较法学、国外法学 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应用法学 宪法学、行政法学

国内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等但是,这种分类并不绝对的,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相互转化。如有的学者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第二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1881年(明治1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内容由法哲学、实证法一般理论和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三部分组成。西方法理学研究的范围要比我国法理学研究的范围窄很多,在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仅指对纯粹意义上的法律现象的研究,即对法的一般运作规律的研究,而研究法的形而上部分的法哲学,则是与法理学相并列的一个独立学科。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前,当时在高等法律院系中,曾开设“法理学”或相似的课程,也有若干法理学教科书刊行。1952年院系调整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依照苏联的模式,采用苏联40至50年代的法学教科书,译作“国家和法权理论”,直至70年代未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此名称沿用至80年代初。1981年北京大学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出版,从此,“法学基础理”遂成为学科通用名称。进入90年代后,大多数政法院系在各自编写的教材中已开始采用“法理学”称谓,该名称同时也为法学界普遍接受。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法学体系是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学的知识系统或称法学的门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不像其他部门法仅仅关注局部与部分的法学问题,他是从宏观、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学领域中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如卖淫、缥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法理学二者考虑的角度并一样,法理学将从社会学、政治学、文化与伦理学的角度予以揭示(也就是说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根源在哪里,为什么要处罚?制定处罚法律的依据何在?为什么这种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行为?)。(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他研究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比如权利一词在宪法、民法等领域中的内涵并不完全一样,他们都分别从部6
6 国内法学 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环境法学、军事法学等 但是,这种分类并不绝对的,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相互转化。如有的学者将 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 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 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 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 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 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 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1881 年(明治 14 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 学校)讲授“法论”时,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 法理学课程。 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内容由法哲学、实证法一般理论和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 系三部分组成。西方法理学研究的范围要比我国法理学研究的范围窄很多,在西 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仅指对纯粹意义上的法律现象的研究, 即对法的一般运作规律的研究,而研究法的形而上部分的法哲学,则是与法理学 相并列的一个独立学科。 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1949 年新中国建立以前, 当时在高等法律院系中,曾开设“法理学”或相似的课程,也有若干法理学教科 书刊行。1952 年院系调整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依照苏联的模 式,采用苏联 40 至 50 年代的法学教科书,译作“国家和法权理论”,直至 70 年代末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此名称沿用至 80 年代初。1981 年北京大学编 著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出版,从此,“法学基础理”遂成为学科通用名称。 进入 90 年代后,大多数政法院系在各自编写的教材中已开始采用“法理学”称 谓,该名称同时也为法学界普遍接受。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法学体系是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 学的知识系统或称法学的门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像其他部门法仅仅关注局部与部分的法学问题,他是从宏观、整体 的角度研究法学领域中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如卖淫、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 罚法与法理学二者考虑的角度并一样,法理学将从社会学、政治学、文化与伦理 学的角度予以揭示(也就是说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根源在哪里,为什么要处 罚?制定处罚法律的依据何在?为什么这种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行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不同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他研究的是法学基础理 论,比如权利一词在宪法、民法等领域中的内涵并不完全一样,他们都分别从部

门法的角度来研究权利问题,而法理学上的所谓权利主要从权利的最基本的意义来进行探讨与回答,何为权利,人类为什么需要权利?应当具备哪些最基本的权利,等等。止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认为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的思考,所以法理也成为法学领域中最具有理论性、思想性的一门学科。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应该是各部门法学中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对从他们当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性问题的解答,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要学好法理学需要具备广博的人文知识,任何条块划分与“偏食”都不利于法理学的学习与研究。(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法理学是世界观,他研究法学最基本的理论、原则;同时他又是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一系列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这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通过法律现象来对社会进行思考并积极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二是法学方法论本身也是法理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问题。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该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积极借鉴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推进法理学的研究。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许多同学觉得法理学比较枯燥,这主要是由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1、觉得法理学难学。首先,法理学的内容比较抽象,涉及到一些哲学层次的概念,法理学本身的一些具体术语也比较难懂。其次,学习法理学需要有丰富的背景知识,如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逻辑等。2、认为学习法理学没有用处。法理学不象部门法那样,只研究具体的法律条文,只要背会了某个法律条文,便马上能在社会中应用。事实上,法理学在现实生活中大有用处,它有如下意义1、法理学是一门安邦治国的大学问。只有认识了法的作用和价值、法律运作的特点和规律性,才有可能确立“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的方略。2、法理学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所谓“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之“理”(也即法背后所隐藏的道理)的学问。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认识法的精神实质,才能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或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等问题。立法者正是依据对于法律之“理”的认识来进行立法工作的,适用法的人员也要根据法律之“理”来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3、法理学对于学习和理解部门法的原则和知识也有指导意义。四、如何学好法理学学习法理学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认真读书1、首先,要读教科书,这是学习法理学的基础和前提,对教科书应当反复地读,直到把它真正吃透为止,不仅要掌握教材的内容,而且还要对教材的结构思路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这对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分析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其次,要读参考书,主要是指与法理学密切相关的一些读物,如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哲学史等,对这些知识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3、第三,要读法理学有关背景知识的书,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书,由于法理学的背景知识相当广泛,所以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要注重平常的积累,这对于我们理解法理学的相关内容有大的帮助。(二)勤于思考和分析1、对于法理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首先要想一想为什么要学它,学这些7
7 门法的角度来研究权利问题,而法理学上的所谓权利主要从权利的最基本的意义 来进行探讨与回答,何为权利,人类为什么需要权利?应当具备哪些最基本的权 利,等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认为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 的思考,所以法理也成为法学领域中最具有理论性、思想性的一门学科。法理学 研究的问题应该是各部门法学中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对从他们当中抽象出来的一 般性问题的解答,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要学好法理学需要具备广博的人文知 识,任何条块划分与“偏食”都不利于法理学的学习与研究。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法理学是世界观,他研究法学最基本的理论、 原则;同时他又是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一系列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这可以从二 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通过法律 现象来对社会进行思考并积极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二是法学方法论本身也是法 理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问题。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该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 值,积极借鉴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推进法理学的研究。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许多同学觉得法理学比较枯燥,这主要是由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 1、觉得法理学难学。首先,法理学的内容比较抽象,涉及到一些哲学层次 的概念,法理学本身的一些具体术语也比较难懂。其次,学习法理学需要有丰富 的背景知识,如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逻辑等。 2、认为学习法理学没有用处。法理学不象部门法那样,只研究具体的法律 条文,只要背会了某个法律条文,便马上能在社会中应用。 事实上,法理学在现实生活中大有用处,它有如下意义: 1、法理学是一门安邦治国的大学问。只有认识了法的作用和价值、法律运 作的特点和规律性,才有可能确立“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的方略。 2、法理学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所谓“法理学”, 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之“理”(也即法背后所隐藏的道理)的学问。只有学好 法理学,才能认识法的精神实质,才能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或法律为什么是这 样的等问题。立法者正是依据对于法律之“理”的认识来进行立法工作的,适用 法的人员也要根据法律之“理”来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3、法理学对于学习和理解部门法的原则和知识也有指导意义。 四、如何学好法理学 学习法理学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认真读书 1、首先,要读教科书,这是学习法理学的基础和前提,对教科书应当反复 地读,直到把它真正吃透为止,不仅要掌握教材的内容,而且还要对教材的结构、 思路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这对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分析能力具有重要 意义; 2、其次,要读参考书,主要是指与法理学密切相关的一些读物,如中国法 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哲学史等,对这些知识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3、第三,要读法理学有关背景知识的书,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书, 由于法理学的背景知识相当广泛,所以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要注重平常的积累,这 对于我们理解法理学的相关内容有大的帮助。 (二)勤于思考和分析 1、对于法理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首先要想一想为什么要学它,学这些

概念和原理的意义何在、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有什么用处,只有明白了这些问题,才能知道学习法理学要从何下手,要掌握那些侧重点。比如说对于“法律渊源”这一概念,不能满足于背诵它的定义和各种分类,只有理解了学习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认识法的外延,法的出处和形式,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关系,才能算真正掌握了理解了这个概念及其价值。2、在学习中,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想一想某个法学原理的道理何在,它有没有普遍性,它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仅仅“知道”几个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能在现实中应用,只有真正“吃透”了它们,才能将法理学派上用场。3、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我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和部门法学习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应当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在社会现实当中理解法学原理。同样,在分析部门法或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时,也要尽量与法的一般理论相联系,将部门法问题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来认识,作到用理论解释实践,用实践印证理论。第三节法学(法理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学理论、法学发展古希腊的民主、政体理论,古罗马的私法对后世的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逻辑学非常发达,在相关著述中涉及到公平、自然、正义、民主、政体、理性等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与其它科学一样,西方法学也肇始于古希腊。古希腊很早就开始立法活动,进行法制的建设。但各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主要是对习惯法的整理和系统化,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的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因而也没有独立的法学。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散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文学、美学著作之中。在历史上,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思想家和思想流派对于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又一个源头,古罗马商品经济发达,为其私法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迪斯梯努斯),形成了法学家阶层,他们的争辩又形成了不同的流派,罗马的概念、法律术语等对其后西方法学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恩格思给予其很高的评价,说他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完善的法。(二)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法律注释与法学发展随着城市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罗马原法律文本是重新发现,大学的兴起以及法律教育的推动,公元11世纪,罗马法得以复兴,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流派。法学家通过注释与解释法律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先后形成了注释法学派与人文主义法学派中世纪时期,宗教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基督教神学居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法学等成为神学的附庸,教义代替了法律,国家托庇于教会,法学处于衰落时期。不过,在基督教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著述中包含着相当多的法律思想。教会是西方中世纪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近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就诞生于教会法。8
8 概念和原理的意义何在、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有什么用处,只有明白了这些问题, 才能知道学习法理学要从何下手,要掌握那些侧重点。比如说对于“法律渊源” 这一概念,不能满足于背诵它的定义和各种分类,只有理解了学习这一概念的目 的是为了认识法的外延,法的出处和形式,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关系,才能 算真正掌握了理解了这个概念及其价值。 2、在学习中,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想一想某个法学原理的道理何在,它 有没有普遍性,它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仅仅“知道”几个抽象的概 念和原理并不能在现实中应用,只有真正“吃透”了它们,才能将法理学派上用 场。 3、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我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 一方面要和部门法学习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应当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在社会现 实当中理解法学原理。同样,在分析部门法或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时,也要尽量与 法的一般理论相联系,将部门法问题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来认识,作到用理论解 释实践,用实践印证理论。 第三节 法学(法理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学理论、法学发展 古希腊的民主、政体理论,古罗马的私法对后世的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古 希腊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逻辑学非常发达,在相关著述中涉及到公平、自 然、正义、民主、政体、理性等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 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与其它科学一样,西方法学也肇始于古希腊。古希腊 很早就开始立法活动,进行法制的建设。但各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主要 是对习惯法的整理和系统化,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的程序和方 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因而也没有独立的法学。有关 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散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文学、美学著作之 中。在历史上,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思想 家和思想流派对于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又一个源头,古罗马商品经济发达,为其私法的发展提 供了经济基础,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 莫迪斯梯努斯),形成了法学家阶层,他们的争辩又形成了不同的流派,罗马的 概念、法律术语等对其后西方法学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恩格思给予 其很高的评价,说他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完善的法。 (二)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法律注释与法学发展 随着城市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罗马原法律文本是重新发现,大学的兴起以 及法律教育的推动,公元 11 世纪,罗马法得以复兴,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法 学研究和法学流派。法学家通过注释与解释法律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先 后形成了注释法学派与人文主义法学派 中世纪时期,宗教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基督教神学居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 法学等成为神学的附庸,教义代替了法律,国家托庇于教会,法学处于衰落时期。 不过,在基督教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著述中包含着相当多的法 律思想。 教会是西方中世纪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近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就诞生于教会法

教会法律的诸多方面对后世都有重大的影响。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法学的出现为近代世俗法律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三)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古典时期的法学及其流派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他们采用法律的形式将革命成果巩固下来,颁布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由于他们打着恢复古典传统的旗号,所以我们常常这段时期称为古典时期。其法学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他们的基本主张是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理论。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法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17、18世纪,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等古典自然法家以自然法、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法治为旗帜,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社会价值观念为支柱,力求探索社会的治理、控制方式。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许多法律思想,诸如社会契约理论、天赋人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法律平等的理论,对于推翻封建制度,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起到重大作用,并日成为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及《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为近代的法治的确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世纪随着法学学科的出现与法学部门的细化: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也纷纷出现,如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等。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这时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的边沁、奥斯汀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等等。这些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进程。19世纪未20世纪初以来,西方又出现了以德国的马克斯·韦伯、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以美籍奥人凯尔森、英国的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以美国的富勒、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他出生于律师家庭。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马法教授。主要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1913)、《法学逻辑》(1918)等。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livinglaw)。2狄骥(1859~1928),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首创人。1886年起一直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狄骥学说的主要思想渊源来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1858~1917)《在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中所闸述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主要著作有《法和国家》(1901),《公法研究》(1901~1902,分两卷:第1卷《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第2卷《国家、政府及执政者》),《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1908),《宪法论》(1911),《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1912),和《公法的变迁》(1913)等3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4凯尔森,汉斯[Kelsen,Hans】(1881~1973)奥地利法学家,维也纳大学法律教授,奥地利宪法(1920)的起草者,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20~1930)。他先到英国,后在美国的一些大学任教。他著有《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TheoryofLawandState](1945),《纯粹法学》[ThePursTheoryofLaw],(1934年出版,1936年修订),《国际法原理》[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aw](1952)《何为正义?》[WhatisJustice?](1957)及许多其他书籍。他的成名,主要应归功于其法的纯粹理论或纯粹法的理论。此论最初见诸他的《国家法学说的主要间题》[HauptproblemederStaatsrechtslehre】(1911)之中。5哈特(HL.A.Hart,1907-1992年),美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他出生于一个9
9 教会法律的诸多方面对后世都有重大的影响。 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法学的出现为近代世俗法律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三)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古典时期的法学及其流派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他们采用法律的形式将革命成果巩固下来,颁布了宪法、 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由于他们打着恢复古典传统的旗号,所以我们常常这 段时期称为古典时期。其法学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之 上,他们的基本主张是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理论。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法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17、18 世纪,格老秀斯、 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等古典自然法家以自然法、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法治为旗帜,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社会价值观念为支柱,力 求探索社会的治理、控制方式。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许多法律思想,诸如社会契约 理论、天赋人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法律平等的理论, 对于推翻封建制度,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起到重大作用,并且成为 1776 年美国独 立战争及《独立宣言》、1789 年法国大革命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指导思想 和理论基础,为近代的法治的确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 世纪随着法学学科的出现与法学部门的细化;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 派也纷纷出现,如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等。19 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 常重要的时期。这时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的 边沁、奥斯汀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 历史法学,等等。这些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进程。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来,西方又出现了以德国的马克斯·韦伯、奥地利 的埃利希1、法国的狄骥2、美国的庞德3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以美籍奥人凯 尔森4、英国的哈特5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以美国的富勒、德沃金6为代表的新自 1 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他出生于律师 家庭。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 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马法教授。主要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 自由法学》(1903)《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1913)、《法学逻辑》(1918)等。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 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 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 的法”(living law)。 2 狄骥(1859~1928),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首创人。1886 年起一直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 狄骥学说的主要思想渊源来自 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和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1858~1917) 《在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中所阐述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主要著作有《法和国家》(1901),《公法研 究》(1901~1902,分两卷;第 1 卷《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第 2 卷《国家、政府及执政者》),《社会权利、 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1908),《宪法论》(1911),《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1912),和《公法 的变迁》(1913)等 3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 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 年起先后在西北大 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1916 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 20 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 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 《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 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 卷集,1959)。庞德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 用主义哲学、美国 L.F.沃德(1841~1913)和 E.A.罗斯(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 R.Von 耶林的新功利主 义法学。庞德是 20 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 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 4 凯尔森,汉斯[Kelsen, Hans](1881~1973)奥地利法学家,维也纳大学法律教授,奥地利宪法(1920)的 起草者,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20~1930)。他先到英国,后在美国的一些大学任教。他著有《法与 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1945),《纯粹法学》[The PursTheory of Law],(1934 年 出版,1936 年修订),《国际法原理》[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 Law](1952)《何为正义?》[What is Justice?](1957) 及许多其他书籍。他的成名,主要应归功于其法的纯粹理论或纯粹法的理论。此论最初见诸他的《国家法 学说的主要问题》[Hauptprobleme der Staatsrechtslehre](1911)之中。 5 哈特(H.L.A.Hart,1907-1992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首创人。他出生于一个

然法学;以美国的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等。总的来说,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了解西方法学,需注意几个特点:(一)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西方法学可划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以前,法学尚未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有关法律的理论观点从属于哲学、宗教、伦理学、美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等等学科中,没有独立的品位,没有号称第一流的法学家,法学是抽象的思辨的。19世纪中叶以来,法学逐渐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由法学家所提出的法律理论观点成为法学的核心,因而法学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抽象的色彩,富有实证性,富有现实性。(二)西方法学流派林立,错综复杂。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此外又有许多法学流派错杂其中。(三)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四)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程度较高,在古代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职业培训中心、法律教育中心,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如法官、律师大都由专门的机构教育和培养,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现在。(五)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主要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大的功能。(四)二十世纪以来的西方法学的新发展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二、中国法学的历史中国古代的法学始终并没有像西方那样经历过充分的发展并在很早以前就独立成为一门重要的学科,他的发展始终内含于其传统的伦理之中。周礼的系统化、春秋战国时期各家的争论,对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自从汉代到清末中国的法学都没有大的变化,即随着汉代儒生地位的确立,法律出现了儒家化的倾向,“律学”也得以诞生。这种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律学对东南亚有重要的影响。中国法学博大精深,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据记载,早在夏商西周时期,中国就产生了以天命与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神权法观念。先秦是中国文化、学术的黄金时代。春秋战国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在法律思想方面,儒家是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犹太人家庭,曾长期任衡平法大律师,二战时任英国军事情报部门文职官员,并信仰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主义。1952年继古特哈德(A.Goodhard,1891-1978)之后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职。哈特的著作很多,1961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是他在法理学方面的主要著作。6http:/lee.zi001.net/showhdr.php?xname=T83HCV0&dname=7F8PDV0&xpos=84:西方法学史之自然法学1华生(JOHNBROADUSWATSON1878-1958)行为主义心理学创始人,坚持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心理或意识,而是人和动物的行为,反对使用内省法,主张采用客观方法,否认行为的遗传和本能作用,是教育方能论、环境决定论的倡导者。唐纳德·布莱克(DonaldBlack),美国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毕业于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自1970年起,先后执教于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现任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其代表作有(法律社会学的范围)(1972年)、《法律的运作行为》(1976年)、《警察的行为方式》(1980年)、两卷本编著《社会控制的一般理论》(1984年)及《社会学的正义》(1989年)。http://www.civillaw.com.cn/flxr/StarDetail.asp?No=32110
10 然法学;以美国的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等。总的 来说,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了解西方法学,需注意几个特点:(一)以 19 世纪中叶为标志,西方法学可划分 为两个阶段。19 世纪以前,法学尚未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有关法律的理 论观点从属于哲学、宗教、伦理学、美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教 育学等等学科中,没有独立的品位,没有号称第一流的法学家,法学是抽象的思 辨的。19 世纪中叶以来,法学逐渐独立化、专门化、职业化,由法学家所提出 的法律理论观点成为法学的核心,因而法学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抽象 的色彩,富有实证性,富有现实性。(二)西方法学流派林立,错综复杂。西方 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此外又有许多法 学流派错杂其中。(三)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 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四)西方法学教 育的职业化程度较高,在古代很早就形成了法律职业培训中心、法律教育中心,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如法官、律师大都由专门的机构教育和培养,这种状态一直 延续到现在。(五)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 主要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大的功能。 (四)二十世纪以来的西方法学的新发展 20 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 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 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 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7、 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 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法学始终并没有像西方那样经历过充分的发展并在很早以前就 独立成为一门重要的学科,他的发展始终内含于其传统的伦理之中。周礼的系统 化、春秋战国时期各家的争论,对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自从汉 代到清末中国的法学都没有大的变化,即随着汉代儒生地位的确立,法律出现了 儒家化的倾向,“律学”也得以诞生。这种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律学对东南亚有 重要的影响。 中国法学博大精深,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据记载,早在夏商西周时期,中 国就产生了以天命与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神权法观念。 先秦是中国文化、学术的黄金时代。春秋战国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 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在法律思想方面,儒家是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 犹太人家庭,曾长期任衡平法大律师,二战时任英国军事情报部门文职官员,并信仰自由主义的社会民主 主义。1952 年继古特哈德(A.Goodhard,1891-1978)之后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职。哈特的著作很多,1961 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是他在法理学方面的主要著作。 6 http://lee.zj001.net/show_hdr.php?xname=T83HCV0&dname=7F8PDV0&xpos=84:西方法学史之自然法学 7 华生 (JOHN BROADUS WATSON 1878 - 1958 )行为主义心理学创始人,坚持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心理 或意识,而是人和动物的行为,反对使用内省法,主张采用客观方法,否认行为的遗传和本能作用,是教育万 能论、环境决定论的倡导者。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美国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毕业于密执 安大学法学院。自 1970 年起,先后执教于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现任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其代表作 有(法律社会学的范围)(1972 年)、《法律的运作行为》(1976 年)、《警察的行为方式》(1980 年)、两卷本 编著《社会控制的一般理论》(1984 年)及《社会学的正 义》(1989 年)。http://www.civillaw.com.cn/flxr/StarDetail.asp?No=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