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法FALIXUENLIYAN理案例研究指导学雷磊主锅二面IZHIIDAA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法FA.I理案例研究指导雷学A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法理学案例研究指导主编雷磊撰稿人(以撰写章节为序):雷磊朱明哲宋旭光杨 贝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北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 法理学案例研究指导 主 编 雷 磊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为序): 雷 磊 朱明哲 宋旭光 杨 贝 孙海波

作者简介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入选2013年北京市高校“青年英才计划”、2017年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曾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六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90余篇,独立出版专著4部,独著或合著教材3部,译著13部。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巴黎政治大学法学博士、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曾获第四届“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青年学术成果”。先后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和Revuegeneralededroitinternational等期刊以中、英、法文发表论文40余篇。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治与法律方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律逻辑学研究会理事,深圳法学会理事。荷兰阿姆斯特力自由大学访问学者。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和译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译著2部。杨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英国牛津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获北京高校第九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先后在《政法论坛》《清华法学》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近30篇。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南加州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曾获第七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先后在《法学家》《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专著2部,译著2部
作者简介 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 国基尔大学、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 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入选2013年北京市高校“青年英才计划”、2017年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 学英才”培养计划,曾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六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 奖、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 学》等刊物发表论文90余篇,独立出版专著4部,独著或合著教材3 部,译著13部。 朱明哲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 授、硕士生导师。巴黎政治大学法学博士、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 者。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曾获第四届“孙国华法学理论优秀青年学术 成果”。先后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和Revue générale de droit international等期刊以中、英、法文发表论文40余篇。 宋旭光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治与法律方法研究中心主 任。中国法律逻辑学研究会理事,深圳法学会理事。荷兰阿姆斯特丹 自由大学访问学者。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等 刊物上发表论文和译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译著2部。 杨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英国牛津 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 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获北京高校第九 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先后在《政法论坛》《清华法 学》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近30篇。 孙海波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 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南加州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 曾获第七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先后在《法学家》《法律科 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专著2部,译著2部

序言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的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如何使学生学习法治理论的同时,能够深入了解中国法治实践,拥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和能力,是法学教育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注重实践教学,日益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近十儿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无论是举办高校数量还是招生规模都一路高企,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随着应用型硕士与学术型硕士的分野,二者之间在培养模式、培养标准、教学方式、教材体系等方面有何区别等问题呕待研究。可以说,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才培养目标不同,法律硕士培养应当服务、服从于法治实践,为实务部门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优秀人才。有鉴于此,构建有别于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模式、制定统一的培养标准、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编写高质量教材,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当务之急。法律硕士培养规律和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是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学生问题意识,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案例教学不仅能够使学生深入了解法治工作实际,提高他们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而且可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提升他们的理论素养。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全国第一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第一所设立法律硕士学院的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改革,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打通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壁垒,强化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学校组织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教师编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以下简称“案例研究指导丛
序 言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 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 出:“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 良好的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 学。”如何使学生学习法治理论的同时,能够深入了解中国法治实践, 拥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和能力,是法学教育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注重实践教学,日益成为法学教 育的主要形式。近十几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 展,无论是举办高校数量还是招生规模都一路高企,呈现出一派繁荣 景象。随着应用型硕士与学术型硕士的分野,二者之间在培养模式、 培养标准、教学方式、教材体系等方面有何区别等问题亟待研究。可 以说,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才培养目标不同,法律 硕士培养应当服务、服从于法治实践,为实务部门培养具有法律专业 素养和职业精神的优秀人才。有鉴于此,构建有别于学术型硕士的培 养模式、制定统一的培养标准、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编写高质量教 材,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当务之急。 法律硕士培养规律和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是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 方式,也是增强学生问题意识,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案例 教学不仅能够使学生深入了解法治工作实际,提高他们正确适用法律 的能力,而且可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提升他们的理论素 养。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全国第一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和第一所设立法律硕士学院的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改 革,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打通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壁垒,强化 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学校组织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教师编 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之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以下简称“案例研究指导丛

书),帮助学生从案例研究入手,更好地学习法学知识,掌握专业技巧,提高实践能力,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案例研究指导丛书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融通世界先进经验与中国智慧,结合中国法治实践,在夯实学生法学专业基础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理想信念、家国情怀、人文精神和责任担当,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自觉意识。衷心希望这套教材能够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广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案头必读书。是为序!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2019年4月12日
书”),帮助学生从案例研究入手,更好地学习法学知识,掌握专业技 巧,提高实践能力,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案例研究指导丛书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 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融通世界先进经验与中国智慧,结合中国 法治实践,在夯实学生法学专业基础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理想信 念、家国情怀、人文精神和责任担当,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 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 自觉意识。 衷心希望这套教材能够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发挥积 极作用,成为广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案头必读书。 是为序! 中国政法大学 马怀德 2019年4月12日

前言法律是实践理性,法学是实践性学科,属于法学组成部分的法理学亦不例外。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自我分说。事实上,许多人,也包括不少法律新生,可能在直觉上会认为法理学的知识大多是高头讲章或“屠龙之术”。它要么与法律实践相距过远,尤其在司法裁判中没有用武之地,因而是无用的;要么运用部门法的知识就足以应对法律实践了,因而法理学是完余的。这里涉及的问题其实是理论法学(除了法理学,也包括法史学等)与应用法学之间的长期被误解的隔阅和虚假的对立。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有句名言:法是善良与衡平的技艺。从根本意义上说,法理学是阐述“法是什么”的基础学科,因而要围绕“什么是善良与衡平的技艺”来展开。可惜的是,人们往往将重点放在“善良与衡平”这个理想的层面,而没有或不那么关注“技艺”这个实践的层面。真正的法理学并不能停留于坐而论道式的空谈,而也应当成为法律人论证和说理的武器。用逻辑包裹激情,用论证代替想象,用理性击碎直观,正是法理学所要教导我们的。当然,法理学也不可能与部门法学完全合二为一或取代后者。这主要体现在:其一,并非在司法裁判的任何场合都需要法理学出场。应当承认,在大部分案件中,凭借部门法的条文和部门法学的知识就足以妥当地解决案件。法理学往往出场于超越条文和个别教义知识的“疑难案件”的场合。其二,并非在所有场合法理学都要取代部门法学。很多时候,法理学知识被用于分析案例,不是为了取代部门法学的分析论证,而是为了辅助、深化和拓展这种分析论证,开放出部法学知识所未曾看见的风景”,提示或反思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并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很多案件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可能要比我们打眼看上去更多。理念引导、价值关切、视野与方法的提升,而非教条式的观念灌输,这才是法理学想要后发它的研学者的。法理学对于司法案例的“研究"和“指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概念。法理学的研究通常是通过对一个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原理的单述来展开的。举凡法、法的效力、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行为
前 言 法律是实践理性,法学是实践性学科,属于法学组成部分的法理 学亦不例外。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自我分说。事实上,许多人,也包括 不少法律新生,可能在直觉上会认为法理学的知识大多是高头讲章或 “屠龙之术”。它要么与法律实践相距过远,尤其在司法裁判中没有用 武之地,因而是无用的;要么运用部门法的知识就足以应对法律实践 了,因而法理学是冗余的。这里涉及的问题其实是理论法学(除了法 理学,也包括法史学等)与应用法学之间的长期被误解的隔阂和虚假 的对立。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有句名言:法是善良与衡平的 技艺。从根本意义上说,法理学是阐述“法是什么”的基础学科,因而 要围绕“什么是善良与衡平的技艺”来展开。可惜的是,人们往往将重 点放在“善良与衡平”这个理想的层面,而没有或不那么关注“技艺”这 个实践的层面。真正的法理学并不能停留于坐而论道式的空谈,而也 应当成为法律人论证和说理的武器。用逻辑包裹激情,用论证代替想 象,用理性击碎直观,正是法理学所要教导我们的。当然,法理学也 不可能与部门法学完全合二为一或取代后者。这主要体现在:其一, 并非在司法裁判的任何场合都需要法理学出场。应当承认,在大部分 案件中,凭借部门法的条文和部门法学的知识就足以妥当地解决案 件。法理学往往出场于超越条文和个别教义知识的“疑难案件”的场 合。其二,并非在所有场合法理学都要取代部门法学。很多时候,法 理学知识被用于分析案例,不是为了取代部门法学的分析论证,而是 为了辅助、深化和拓展这种分析论证,开放出部门法学知识所“未曾看 见的风景”,提示或反思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并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 理:很多案件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可能要比我们打眼看上去更多。理念 引导、价值关切、视野与方法的提升,而非教条式的观念灌输,这才 是法理学想要启发它的研学者的。 法理学对于司法案例的“研究”和“指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 是概念。法理学的研究通常是通过对一个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原理的 阐述来展开的。举凡法、法的效力、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行为

与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些被称为法学基本概念的范畴都是法理学的着力之处。很多案例都涉及对这些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处理这些概念及其背后之理念的法理学分支,可笼统地(也是不那么精确地)称为“法概念论”。二是思维。我们都听说过“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个口号,也听说过“法律人思维”这个表述。那么,法律人是如何思考法律问题的?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这就体现为一整套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掌握并学会运用法律适用过程中大、小前提的建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的续造和法律论证的诸多方法,是法律人的看家本领。研究这些方法的法理学分支就是“法学方法论”。三是价值。司法裁判不仅涉及概念的理解和方法的运用,也会涉及道德伦理的考量。重要的是,它不仅要告诉我们法律和案件的背后可能会涉及哪些层面的伦理理念,也要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法律背后的道德和价值论证。研究这些法理念及其论证的法理学分支就是“法伦理学”。法伦理学的范围甚广,本书只是选择了部分主题。以上三个方面,正是本书框架设计的依据。本书得以完成,仰赖一众同仁齐心协力、精诚合作。对此本人深表谢。全书编写的分工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二章;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第三、四章: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第五、六、七章:杨贝(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八~十二章: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第十三~十六章。当然,虽勉励而为,本书有所缺亦难以避免,对此文责首先自然由主编担负。唯请方家赐教,读者指止,以便日后完善。英国法理学者雷蒙德·瓦克斯(RaymondWacks)在他的《读懂法理学》第一版序言中有这么一段话:“本书的写作过程不乏生趣,莉莉和威利(注:两只鸽子)常常透过书房的窗户朝我张望..而在花园深处,每当我坐下来进行校对时,那些大胆的母鸡就会对已经修止的页码表现出同样明显的关注.....我敢说这种鸟类的热情远远超出了许多抱持实用主义态度的法学院学生,当然这些学生也许是对的,因为
与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些被称为法学基本概 念的范畴都是法理学的着力之处。很多案例都涉及对这些法学基本概 念的理解。处理这些概念及其背后之理念的法理学分支,可笼统地 (也是不那么精确地)称为“法概念论”。二是思维。我们都听说过“像 法律人那样思考”这个口号,也听说过“法律人思维”这个表述。那么, 法律人是如何思考法律问题的?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这就体现为一 整套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掌握并学会运用法律适用过程中大、 小前提的建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的续造和法律论证的诸多方 法,是法律人的看家本领。研究这些方法的法理学分支就是“法学方法 论”。三是价值。司法裁判不仅涉及概念的理解和方法的运用,也会涉 及道德伦理的考量。重要的是,它不仅要告诉我们法律和案件的背后 可能会涉及哪些层面的伦理理念,也要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法律背后的 道德和价值论证。研究这些法理念及其论证的法理学分支就是“法伦理 学”。法伦理学的范围甚广,本书只是选择了部分主题。以上三个方 面,正是本书框架设计的依据。 本书得以完成,仰赖一众同仁齐心协力、精诚合作。对此本人深 表谢忱。全书编写的分工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雷 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二章; 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第三、四章; 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第五、六、七章; 杨 贝(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八~十二章;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第十三~十六章。 当然,虽勉励而为,本书有所缺憾亦难以避免,对此文责首先自 然由主编担负。唯请方家赐教,读者指正,以便日后完善。 英国法理学者雷蒙德·瓦克斯(Raymond Wacks)在他的《读懂法 理学》第一版序言中有这么一段话:“本书的写作过程不乏生趣,莉莉 和威利(注:两只鸽子)常常透过书房的窗户朝我张望.而在花园 深处,每当我坐下来进行校对时,那些大胆的母鸡就会对已经修正的 页码表现出同样明显的关注.我敢说这种鸟类的热情远远超出了许 多抱持实用主义态度的法学院学生,当然这些学生也许是对的,因为

严格说来,法理学是为鸟类准备的。"如果说本书有什么企图的话,那么就是想努力证明这个判断是错的。雷磊2020年6月15日
严格说来,法理学是为鸟类准备的。”如果说本书有什么企图的话,那 么就是想努力证明这个判断是错的。 雷 磊 2020年6月15日

目录作者简介序言前言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专题一 法的概念专题二法的特征专题三法的作用第二章法的效力专题一法的时间效力专题二、法的空间效力专题三法的对人效力第三章法律规范专题一法律规则专题二法律原则第四章法律体系
目 录 作者简介 序 言 前 言 第一编 法概念论 第一章 法 专题一 法的概念 专题二 法的特征 专题三 法的作用 第二章 法的效力 专题一 法的时间效力 专题二 法的空间效力 专题三 法的对人效力 第三章 法律规范 专题一 法律规则 专题二 法律原则 第四章 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