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创业学院《经济法》教案(2024-2025学年第1学期)教师姓名:周凯丽所授专业:电子商务授课班级:专本协同231
电子商务创业学院 《经济法》教案 (2024-2025 学年第 1 学期) 教师姓名: 周凯丽 所授专业: 电子商务 授课班级: 专本协同 231

课程整体教学设计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1.课程的性质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本协同)的专业必修课。本课程以理论传授为主,辅以案例分析。课程内容主要学习经济法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分析方法、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了解现行规范制定的理论依据、目前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及科研动向,为培养专业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2.课程的任务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基本技能,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通过本课程学习经济活动中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律素养。二、教学目标与要求1.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下列要求: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掌握经济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建立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体系:掌握企业的分类以及投资者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进行投资创业:了解企业的设立条件、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了解董监高等企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掌握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运用所学知识理解、思考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当中现实案例的能力;强化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自觉地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受其约束,做一名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掌握法律学习的方法,培养法律分析的思维,为终身学习创造条件。2.课程思政育人自标本课程在立德树人育人体系的总体框架内,着重于爱国主义、四个自信、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实现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同向同行,增强学生的幸福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理想和政治道德,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和对党和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忠诚可靠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三、教学方法与手段《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并重的课程,课程采取课堂讲授为主、课后自学、课后练习等多种教学形式,采用讲授法、提问讨论、启发式讨论等教学方法,同时要求教学过程中注意及时更新理论和业界最新的成果,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课程知识,并启迪学生的思维,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四、理论与实践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篇章内容小计理论课时实践课时2第一章经济法总论245第二章49企业法律制度459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448第四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426第五章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合计181836第1页共118页
第 1 页 共 118 页 课程整体教学设计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1.课程的性质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专本协同)的专业必修课。本课程以理论传授为主,辅以案例分 析。课程内容主要学习经济法的有关概念和理论,包括: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合同法、市场 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分析方法、现行规 范的有关规定;了解现行规范制定的理论依据、目前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及科研动向,为培养 专业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2.课程的任务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基本技能,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 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和技能分析 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通过本课程学习经济活动中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 目的是让学生掌握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和增强学生 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律素养。 二、教学目标与要求 1.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下列要求: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掌 握经济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建立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体系; 掌握企业的分类以及投资者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进行投资创业;了解企业的设立条件、内 部组织机构及其运作规则;了解董监高等企业高管的任职资格和应履行的义务;掌握合同法的 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掌握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具有运用所学知识理解、思考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当中现实 案例的能力;强化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自觉地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受其约束,做一名有法 治精神的公民;掌握法律学习的方法,培养法律分析的思维,为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2. 课程思政育人目标 本课程在立德树人育人体系的总体框架内,着重于爱国主义、四个自信、诚实守信、爱岗 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工作 态度,实现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同向同行,增强学生的幸福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 的政治理想和政治道德,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和对党和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忠诚可靠的 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并重的课程,课程采取课堂讲授为主、课后自学、课后 练习等多种教学形式,采用讲授法、提问讨论、启发式讨论等教学方法,同时要求教学过程中 注意及时更新理论和业界最新的成果,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课程知识,并启迪学 生的思维,将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 四、理论与实践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 篇章 内容 理论课时 实践课时 小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 2 4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4 5 9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4 5 9 第四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4 4 8 第五章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4 2 6 合计 18 18 36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外国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体系和渊源;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2.课程思政育人目标:通过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功能和发展历史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经济法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说明我国所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说明我国制度的优越性,以此增强学生对我国的制度自信,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教学重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教学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教学方法:讲练结合;案例分析教学学时: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绘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法律责任教学过程: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引例】2019年12月以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诊断为肺部感染,自此新型冠状病毒在短短几个月内肆虐全球。新冠肺炎具有人际传播、无特效药、危害较大的特点,为遇制病毒传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计划,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遇制疫情蔓延势头”,故自2020年1月23日起,对武汉作为这场突如其来的防疫抗疫战争的中心进行封锁。在春运开足马力的春节期间,中国人口流动量巨大,为避免人口流动带来的病毒传播,各大城市对出行进行限制。与此同时,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响应国家号召,在春节期间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减少外出。春节后由于疫情未得到缓解,复工复学时间不断延迟,并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多家企业相继宣布停工或减产,疫情带来的影响包括停工停产造成的失业潮以及许多社会问题,包括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事实或者隐满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哄抬物价等。人民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旨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并刺激经济。结合本案例中政府的行为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关联明晰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要先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为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第2页共118页
第 2 页 共 118 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外国经济法和 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体系和渊源;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 本内容。 2.课程思政育人目标:通过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功能和发展历史的学习,让学生认识 到经济法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 伟大成就充分说明我国所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说明我国制度的优越性,以此增强学生对 我国的制度自信,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的使命感。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的构成。 教学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教学方法:讲练结合;案例分析 教学学时:4 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教学过程: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引例】 2019 年 12 月以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诊断为肺部感染,自此新 型冠状病毒在短短几个月内肆虐全球。新冠肺炎具有人际传播、无特效药、危害较大的特点, 为遏制病毒传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 周密计划,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故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对武汉作为这场突如其来的防疫抗疫战争的中心进行封锁。在春运开足马力 的春节期间,中国人口流动量巨大,为避免人口流动带来的病毒传播,各大城市对出行进行限 制。与此同时,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响应国家号召,在春节期间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减少外出。 春节后由于疫情未得到缓解,复工复学时间不断延迟,并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多家企业相继 宣布停工或减产,疫情带来的影响包括停工停产造成的失业潮以及许多社会问题,包括以暴力、 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 售防疫口罩等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 哄抬物价等。人民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 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 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旨在解决 这些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并刺激经济。 结合本案例中政府的行为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关联 明晰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要先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为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是

特定社会关系,只有揭示其具体的调整对象,才能提炼其概念。为此,在提炼某个部门法概念时,人们通常都会适用基本的定义公式,即“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上述定义公式,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各异,由此形成了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可见,要给出经济法的定义,明晰经济法的概念,就必须先界定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学界通常认为调整对象是各个部门法相区别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的重要原因。(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界定其调整对象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首先,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界定调整对象,才能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分析经济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其次,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其存在的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也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最后,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制度安排,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可见,经济法学的各类重要理论,以及经济法的制度生成与发展,都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对整体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理论的认识。(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上述基本问题的存在,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直接相关。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存在着内在关联。例如,在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效应、信息偏在等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中,都蕴含着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相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都是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矛盾。面对上述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必须结合“两个失灵”的成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解决相关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四)调整对象的具体界是上述市场失灵的存在,使人们更加关注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作出取舍,这种取舍也带来了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市场失灵带来的各类经济问题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导致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引发总量失衡,因而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主体是广义的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面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控法来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在的宏观调控关系。上迷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间的内在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此外,市场失灵不仅需要宏观层面上的调控,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从微观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并影响整体的市场秩序,因而需要加强市场规制,即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市场失序的问题。同上述的宏观调控一样,市场规制也是由政府实施的,因而在市场规制领域同样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此类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圭桌,依法进行市场规制,为此,就需要有相关的市场规制法。上述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间的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第3页共118页
第 3 页 共 118 页 特定社会关系,只有揭示其具体的调整对象,才能提炼其概念。为此,在提炼某个部门法概念 时,人们通常都会适用基本的定义公式,即“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于上述定义公式,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各异,由此形成了 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可见,要给出经济法的定义,明晰经济法的概念,就必 须先界定经济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学界通常认为调整对象是各个部门法相 区别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的重要原因。 (二)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界定其调整对象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首先,调整对象是整 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界定调整对象,才能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分析 经济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其次,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 其存在的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也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最后,经济法的主体 类型,以及主体的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制度安排,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 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可见,经济法学的各类重要理论,以及经济法的制 度生成与发展,都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影响对整体 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理论的认识。 (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 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 以及调整的方法。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恰恰 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上述基本问题的存在, 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直接相关。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 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 矛盾存在着内在关联。例如,在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效应、信息偏在等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 原因中,都蕴含着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相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都是 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矛盾。面对上述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必须结合“两个失灵” 的成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解决相关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四)调整对象的具体界定 上述市场失灵的存在,使人们更加关注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并试图 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作出取舍,这种取舍也带来了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市场失灵带来的各类经济问题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造 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导致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引发总量失衡,因而必须依 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 制的主体是广义的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 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而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 控法来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在的宏观调控关系。上述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 间的内在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此外,市场失灵不仅需要宏观层面上的调控,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从微观的角度看, 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并影响整体的市场秩序,因而需要加强市场规制,即对相关市场主 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市场失序的问题。同上述的 宏观调控一样,市场规制也是由政府实施的,因而在市场规制领域同样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 要解决此类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圭臬,依法进行市场规制,为此,就需要有 相关的市场规制法。上述由市场失灵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之间的关联,可大体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上述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分析,起点都是现实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正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才需要现代国家履行两个经济职能,即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而调控和规制都是广义的政府作出的,且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上述的“两个失灵”问题,需要有不同于以往法律制度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应当说,解决“两个失灵”带来的重要制度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以及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形成。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现代国家的两大经济职能,两者的性质、目标、方向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从而也使与其相对应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紧密关联。同时,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形成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应分别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来调整,并成为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尤为重要。基于上述分析,可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五)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对于上述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由于宏观调控主要涉及财税、金融、规划等领域,因面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规划调控关系,也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和规划关系,它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和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由于市场规制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体现的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专门规制,因而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垒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等。此外,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涉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因而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还都包含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体制关系,如财政体制关系、金融体制关系,等等。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影响国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要有效地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依法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因此,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依法在各类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权”,从而形成各种类型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二、经济法的概念根据上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以及提炼概念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可以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经济法的定义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第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其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第三,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第四,从规范归类看,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总称,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从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角度对规范加以归类。对上述经济法概念的提炼,至少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针对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因此,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第三,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是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又与国际经济的法律协调密切相关,而上述对经济法的界定,则有助于打通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第四,经济法第4页共118页
第 4 页 共 118 页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上述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分析,起点都是现实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正是为了解决此类 问题,才需要现代国家履行两个经济职能,即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而调控和规制都 是广义的政府作出的,且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上述的“两个失灵”问题,需要有 不同于以往法律制度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应当说,解决“两个失灵”带来的重要制度 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以及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现代国家的两大经济职能,两者的性质、目标、方向在根本上 是一致的,从而也使与其相对应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紧密关联。同时,在宏观调控和市 场规制领域形成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应分别由宏观调控法和市 场规制法来调整,并成为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 一体建设尤为重要。 基于上述分析,可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 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五)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对于上述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由于宏观调控主要涉及 财税、金融、规划等领域,因面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规划调 控关系,也可以分别简称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和规划关系,它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 采行的财税、金融和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由于市场规制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体现的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专门规制,因而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 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等。 此外,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涉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因而在宏观调控关系 和市场规制关系中,还都包含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体制关系,如财政体制关系、金融体 制关系,等等。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影响国民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等基本权利,要有效地 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依法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因此,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 面,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依法在各类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权”,从而形成各种类型的体制 关系或称分权关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 根据上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以及提炼概念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可以认为,经济法 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 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经济法的定义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第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是与现代 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其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从空间 维度看,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 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第三,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 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第四,从规范归类看,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 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总称,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从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角 度对规范加以归类。 对上述经济法概念的提炼,至少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宏观调控和 市场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它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第二, 针对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 规制手段,因此,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第三,对调制关系 的调整,是国家经济职能的法律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又与国际经济的法律协 调密切相关,而上述对经济法的界定,则有助于打通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第四,经济法

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因此,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私益,也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三、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历史。鉴往知来,可以更好地理解该部门法并认识其发展趋势。经济法亦然。(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据迄今史料所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这里,应该说,“经济法”一词还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他把经济法和分配法等同起来,在某种程度上也暗含了真正意义上经济法的内涵。1842年,另一位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了《公有法典》一书,其中第三章的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虽然德萨米所谓的“经济法”包括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但他把“分配法和经济法”看作“公有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经济法和分配法等同起来,也洞见了真正经济法的某些意蕴。1865年,法国思想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蒲鲁东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但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都无助于实现上述目标。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之上,以维护社会正义。应当说,蒲鲁东已经准确把握到了“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为后人认识和研究经济法指明了一条科学的道路,那就是应当在对比公法和私法中理解经济法,只有了解公法与私法的不足,才能明晰经济法的功能。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有的还直接冠以“经济法”的名称,如1919年颁布的《碳酸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它们既不同于民法,也有别于行政法,于是学者们把它们命名为“经济法”。自此,“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继而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美国并没有“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但学界公认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即属经济法。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牵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旨在预防垄断。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日本的经济法学说是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直接翻版。事实上,日本的经济法研究推陈出新,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法律。其中的《财阀解散法》要求日本垒断财阀承担战争责任,将财阀集团中的大企业分割成竞争性的企业。在这个基础上,日本又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强制实行竞争政策,建立了竞争体制。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日本又制定了许多产业政策及法律,既促进了其经济的高速增长,也大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早,但受国家政治变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起伏较大,也先后出现过“大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纵横经济法”“综合经济法”等几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先后制定过许多经济法规范。(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些许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例如,《秦律》中的《田律》《仓律》《工律》《金布律》《关市律》,《唐律》中的《杂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之《户第5页共118页
第 5 页 共 118 页 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因此,经济法不仅 关乎个体私益,也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三、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历史。鉴往知来,可以更好地理解该部门法并认识其发展趋势。经济 法亦然。 (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 据迄今史料所载,“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于 1755 年在其名著 《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这里,应该说,“经济法”一词还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他把经 济法和分配法等同起来,在某种程度上也暗含了真正意义上经济法的内涵。 1842 年,另一位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了《公有法典》一书,其中第三章的标 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虽然德萨米所谓的“经济法”包括各 种经济法律制度,但他把“分配法和经济法”看作“公有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经济法和 分配法等同起来,也洞见了真正经济法的某些意蕴。 1865 年,法国思想家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 概念。蒲鲁东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但不改组社会, “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 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而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都无助于实现上述目标。 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之上,以维护 社会正义。应当说,蒲鲁东已经准确把握到了“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为后人认识和研究 经济法指明了一条科学的道路,那就是应当在对比公法和私法中理解经济法,只有了解公法与 私法的不足,才能明晰经济法的功能。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 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有的还直接冠以“经济法”的名称,如 1919 年颁布的《碳酸钾经济法》 《煤炭经济法》等。这些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它们既不 同于民法,也有别于行政法,于是学者们把它们命名为“经济法”。自此,“经济法”这一概 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继而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 美国并没有“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但学界公认美国 1890 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即属 经济法。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旨在垄断州 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 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1914 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 的补充,旨在预防垄断。 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但并不能据此认为日本的经济法 学说是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直接翻版。事实上,日本的经济法研究推陈出新,特别是在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法律。其中的《财阀解散法》 要求日本垄断财阀承担战争责任,将财阀集团中的大企业分割成竞争性的企业。在这个基础上, 日本又于 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强制实行竞争政策,建立了竞 争体制。在 20 世纪 60 年代至 70 年代,日本又制定了许多产业政策及法律,既促进了其经济 的高速增长,也大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 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早,但受国家政治变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 响,起伏较大,也先后出现过“大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纵横经济法”“综合经济法” 等几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先后制定过许多经济法规范。 (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 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些许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例如,《秦律》中的《田律》《仓律》 《工律》《金布律》《关市律》,《唐律》中的《杂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之《户

律》中的《仓库》《课程》《钱债》《市座》等。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其中,“诸法”就包括经济法。但由自然经济属性所决定,此时的国家管理经济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相关的法律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这些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只能是经济法的萌芽状态。民国时期也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如《预算法》《决算法》《银行法》《营业税法》《印花税法》《会计法》《所得税法》《公库法》《契税条例》等,它们是民国时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诸多法律,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蓬步形成的。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中国最早颁布的几部法律都与之相适应,如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急用先立,需要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2.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提出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据此,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改革。与之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蓬勃发展,盛况空前,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开拓、探索和奠基作用,其中许多合理的成分也为后续的经济法研究所继承和发扬。3.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商品经济在我国的日益确立和不断发展,为我国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86年4月,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结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人们进行了新的探索,并取得了新的发展,出现了“经济法新诸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或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称。这些观点逐渐成为当时经济法学界的普遍共识。4.党的十四大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之相适应,1993年3月,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宪法》原第15条所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开创了新的局面,使我国的经济法建设开始加速,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步。5.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第6页共118页
第 6 页 共 118 页 律》中的《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等。我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诸法合体, 以刑为主”,其中,“诸法”就包括经济法。但由自然经济属性所决定,此时的国家管理经济 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相关的法律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这些因素决定了这一时 期的“经济法”只能是经济法的萌芽状态。 民国时期也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如《预算法》《决算法》《银行法》《营业税法》《印花 税法》《会计法》《所得税法》《公库法》《契税条例》等,它们是民国时期法律的重要组成 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诸多法律,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真 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商 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逐步形成的。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 年 12 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 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中国最早颁布的几部法律都与之相适应,如 1979 年颁布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 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急用先立, 需要一个制定一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2.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2 年 9 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提出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 1984 年 10 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据此,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到 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改革。与之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蓬勃发展,盛况空前,对我国经济法 的发展起着开拓、探索和奠基作用,其中许多合理的成分也为后续的经济法研究所继承和发扬。 3.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 商品经济在我国的日益确立和不断发展,为我国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86 年 4 月, 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结合 1987 年 10 月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 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人们进行了新的探索,并取 得了新的发展,出现了“经济法新诸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或经济法 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称。这些观点逐渐成为当时经济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4.党的十四大 1992 年 10 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 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 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之相适应,1993 年 3 月,我 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宪法》原第 15 条所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 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 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 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开创了新的局面,使我国的 经济法建设开始加速,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步。 5.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 2013 年 11 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 用。”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

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等。上述许多方面都与经济法密切相关,有些方面还涉及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6.党的十九大以来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提出:打破行政性垒断,防止市场垄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型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作出了量化细化。上述内容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突出、明确和强化了经济法的内容和性质。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增强宏观政策自主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活力,保护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这是对党百年来在经济建设上的历史经验总结,是经过长期经济建设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日益丰富、不断发展,把它作为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并在经济法中予以全面贯彻和具体落实。中国经济法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出发,立足经济关系,围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立论。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不同的经济体制,但其中有不变的因素,那就是上述各种经济体制的核心都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既不是高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经济,而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内在统一的经济,这才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实基础。三、经济法的发展超势纵观中外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基本趋势:一是从“非常经济法”到“常态经济法”。市场经济发展到后期,出现了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等不正常情况,一开始人们只将这些着作市场经济的偶然病态,为了医治这种病态现象,一些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这些立法旨在医治市场经济发生病变时的“非常态”情况,因而也被称为危机对策法。但后来,由于经济波动反复出现,形成经济周期,甚至演变为经济危机,人们开始认识到这是一种普遍情况、正常现象,一种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的现象。医治市场经济病变的经济法也不仅仅是“非常时期”的危机对策法,它们还是保持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必备、常备的法律。此时,经济法已开始常态化,成为常态经济法。二是从“战时经济法”到“平时经济法”。考察经济法的发生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起初总是在危机时刻才大显身手,前述经济危机时期的经济法是如此,在战争时期的经济法更是如此。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许多国家都颁布了这方面的法律,史称“战时统制法”或“战时经济法”。虽然后来未再爆发世界大战,但局部战争此起彼伏,危急或危第7页共118页
第 7 页 共 118 页 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 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 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等。上述许多方面都与经济 法密切相关,有些方面还涉及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6.党的十九大以来 2017 年 10 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完善市场监管体 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 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2019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 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高标 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020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 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 三五年远景 目标的建议》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作出了量化细化。上述内容 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突出、明确和强化了经济法的内容和性质。2021 年 11 月,党的十 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完善 宏观经济治理,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增强宏观政策自主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 的货币政策,坚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产业 链供应链安全,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领域风险, 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 小微企业活力,保护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这是对党百年来在经济建设上的历史经验总 结,是经过长期经济建设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日益丰富、不 断发展,把它作为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并在经济法中予以全面贯彻和具体落实。 中国经济法始终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从经济基础出发,立足经济关系,围绕中国 经济体制改革立论。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等不同的经济体制,但其中有不变的因素,那就是上述各种经济体制的核心都是政府 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既不是高度集中的政府统制经济,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 调节经济,而是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内在统一的经济,这才是经济法存在的坚实基础。 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纵观中外经济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基本趋势: 一是从“非常经济法”到“常态经济法”。市场经济发展到后期,出现了限制竞争和盲目 无序等不正常情况,一开始人们只将这些看作市场经济的偶然病态,为了医治这种病态现象, 一些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这些立法旨在医治市场经济发生病变时的“非常态”情况,因而也 被称为危机对策法。但后来,由于经济波动反复出现,形成经济周期,甚至演变为经济危机, 人们开始认识到这是一种普遍情况、正常现象,一种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的现象。医 治市场经济病变的经济法也不仅仅是“非常时期”的危机对策法,它们还是保持市场经济正常 发展所必备、常备的法律。此时,经济法已开始常态化,成为常态经济法。 二是从“战时经济法”到“平时经济法”。考察经济法的发生历史,可以发现,经济法起 初总是在危机时刻才大显身手,前述经济危机时期的经济法是如此,在战争时期的经济法更是 如此。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许多国家都颁布了这方面的法律,史称“战 时统制法”或“战时经济法”。虽然后来未再爆发世界大战,但局部战争此起彼伏,危急或危

机时刻从未间断,使得应急措施还要常抓不懈,战时经济法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依然管用常用,并且有的已平时化、日常化了。三是从“边缘法”到“基干法”。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和中期,人们注意到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为民商法、行政法可以对市场经济自如调整、包揽无遗。但随着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的频繁发生和普遍存在,民商法、行政法已力不从心,需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且,只有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发挥作用之后,民商法、行政法才有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基干作用日益突显,并受到普遍重视。四是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信奉自由市场经济,把市场自由竞争奉为圭桌,其经济法体系主要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和主干的市场规制法,形成了一元性的经济法体系。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周期的反复出现和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资本主义国家也认识到仅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国家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之于市场经济平稳协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自此,经济法体系中不仅有市场规制法,还有宏观调控法,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亦是如此。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如下普遍的共识: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是从“存在差异”走向“互鉴互学”。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异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不同于市场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这导致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无法接轨。但随着原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相继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些国家转型后也颁布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国家相类似的经济法。目前,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大体上均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并且各国的经济法也有许多可以互鉴的方面。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一、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某一类型的经济法规范,便可构成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因此,在分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时,需要研究经济法由哪些部门法构成,以及它们是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为了说明经济法体系由哪些部门法构成,需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分类,而这些分类则对应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即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只有厘清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经济法规范,揭示经济法的不同类型,以及各类部门法的数量及其横向和纵向关联,才能揭示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因此,界定经济法体系,应说明经济法规范的分类以及经济法各部门法的内部结构。(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般法理,部门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也是如此。如前所述,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新型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形成了经济法的两类规范,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规范,以及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前者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根据其具体调整对象,作进一步的分类。例如,在宏观调控领域,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和规划这三类经济政策、三类经济手段来实施间接第8页共118页
第 8 页 共 118 页 机时刻从未间断,使得应急措施还要常抓不懈,战时经济法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依然管用常用, 并且有的已平时化、日常化了。 三是从“边缘法”到“基干法”。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和中期,人们注意到民商法、行政法 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为民商法、行政法可以对市场经济自如调 整、包揽无遗。但随着市场经济中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的频繁发生和普遍存在,民商法、行政 法已力不从心,需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且,只有在宏观调 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发挥作用之后,民商法、行政法才有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因此,经济法 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基干作用日益突显,并受到普遍重视。 四是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信奉自由市场经济,把市场自由 竞争奉为圭臬,其经济法体系主要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和主干的市场规制法,形成了一元性的 经济法体系。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周期的反复出现和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资本主义国家也认 识到仅靠市场调节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国家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之于 市场经济平稳协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自此,经济法体系中不仅有市场 规制法,还有宏观调控法,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亦是如此。目 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如下普遍的共识: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是从“存在差异”走向“互鉴互学”。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 济异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不同于市场经济所内含和要求的法律,这导 致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无法接轨。但随着原来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相继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些国家转型后也颁布了一系列与市场经 济国家相类似的经济法。目前,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大体上均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并且各国的经济法也有许多可以互鉴的方面。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某一类型的经济 法规范,便可构成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因此,在分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时,需要研究经济法 由哪些部门法构成,以及它们是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为了说明经济法体系由哪些部门法构成,需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分类,而这些分类则对应 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即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只有厘清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经 济法规范,揭示经济法的不同类型,以及各类部门法的数量及其横向和纵向关联,才能揭示经 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因此,界定经济法体系,应说明经济法规范的分类以及经济法各部门法 的内部结构。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依据一般法理,部门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也是如此。 如前所述,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新型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 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形成了经济法的两类规范,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规范, 以及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前者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总称为市场 规制法。 对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根据其具体调整对象,作进一步的分类。例如,在宏 观调控领域,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和规划这三类经济政策、三类经济手段来实施间接

调控,这些政策及其手段的法律化,就构成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可进一步分为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和规划调控法律规范,从而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又如,在市场规制领域,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来实施直接规制,而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构成了一国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并可以进一步分为反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范,这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各类主体的不同法益以及所运用的不同手段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综上所述,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首先,可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其基本的“二元结构”。其次,还可对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规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规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规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就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当然,按照部门法原理,上述部门法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又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上述分类对于经济法的其他部门法也同样适用。例如,基于上述原理,金融法可以分为金融体制法和金融市场调控法,规划法可以分为规划体制法和规划协调法。又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核心问题是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基本人权,与此相关,在竞争领域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可以分为竞争体制法和竞争行为规制法,如反断法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上述对经济法规范不同层次的分类,会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的纵向结构。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功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是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或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是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细分的若千更小的部门法。上述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揭示了各类经济法规范的类型归属、相互关联和排列顺序。由于各层结构的各类规范之间都有内在的协调互补关系,而不是相互交叉、重登、冲突的关系,因而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稳定地发挥其整体功效。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上述有关经济法体系构成的“二分法”,强调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基本框架的一种“基本”共识。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也往往存在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的观点,这些观点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体系的具体结构的认识。其实,上述把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领域、国家的经济职能等,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揭示其关联,有助于形成统一、协调的理论和制度,并从不同角度对相关理论和制度作出评判,从而推进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明晰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体系,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第9页共118页
第 9 页 共 118 页 调控,这些政策及其手段的法律化,就构成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 范,这些规范可进一步分为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和规划调控法律规范,从而构成 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又如,在市场规制领域,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来实 施直接规制,而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构成了一国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并可以进一步分 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范,这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各类主体的不同 法益以及所运用的不同手段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综上所述,对应于经济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首先,可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 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其基本的“二元结构”。其次,还可对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 规制法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 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规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规划法;市场规制 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规划调控法,两反一保 规制法”。这就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当然,按照部门法原理,上述部门法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 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 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又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进一步分为税 收征纳实体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上述分类对于经济法的其他部门法也同样适用。例如,基于上述原理,金融法可以分为金 融体制法和金融市场调控法,规划法可以分为规划体制法和规划协调法。又如,在市场规制法 领域,核心问题是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基本人权,与此相关,在竞争领域的市场规制法规范, 可以分为竞争体制法和竞争行为规制法,如反垄断法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 上述对经济法规范不同层次的分类,会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的纵向结构。从总体上看,经 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功能或 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 制法;第二层结构,是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 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或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是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细分的若 干更小的部门法。 上述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揭示了各类经济法规范的类型归属、相互关联和排列顺序。 由于各层结构的各类规范之间都有内在的协调互补关系,而不是相互交叉、重叠、冲突的关系, 因而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稳定地发挥其整体功效。 2. 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上述有关经济法体系构成的“二分法”,强调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 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基本框架的一种“基本”共识。在上述认识的基 础上,也往往存在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的 观点,这些观点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体系的具体结构的认识。其实,上述把经济法体系分为宏 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调整领域、国家的经济职能 等,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揭示其关联,有助于形成统一、协调的理论和制度,并从不同角度 对相关理论和制度作出评判,从而推进理论和制度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通常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明晰经济法的渊源,有助于更全面地理 解经济法的体系,促进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经济法的法治建设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