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目 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课后习题 导 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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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1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②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一般均有如下特征: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②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③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④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3实体法(南航2016年研;杭师大2014年研;公大2009年研)、程序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 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 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 (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 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 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② 各 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 的作用。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 实 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 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 作用的观点;④ 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 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 称。一般均有如下特征:① 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 果。②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 守者予以制裁。③ 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 做、哪些行为禁止做。④ 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 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3 实体法(南航2016年研;杭师大2014年研;公大2009年研)、程序法(中南财大 2014年研) 答: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将法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2)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3)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甚至不可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正确适用。4根本法(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特别严格的法律。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S特别法(苏州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6年研)答: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股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不能同宪法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6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1)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2)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①“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1)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 (2)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 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等。 (3)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甚至不可分离;实体法与程序法 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4 根本法(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 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特别严格的法律。在中国这样的 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5 特别法(苏州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6年研) 答: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事项的法律。如 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不能同宪法和其他上位 法相抵触。 6 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1)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 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 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 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 (2)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① “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 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 “价值与 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7法的实效(华侨大学2011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8法的时间效力(南京理工2011年研)答: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具体包括:①法的生效,是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a.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b.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c.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d.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②法的终止,是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况:a.明示终止;b.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该法实际上终止。③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9属人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答:属人原则又称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的原则。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但是,若绝对、唯一地实施这一原则,将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导致一国的法不适用于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10法的溯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承认其合
7 法的实效(华侨大学2011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7年研) 答: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 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 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 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 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8 法的时间效力(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具体包 括:① 法的生效,是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除公布之日起生效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a.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 间;b.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c.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d. 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② 法的终止,是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这有两种情 况:a.明示终止;b.默示终止,即事实上发生法律冲突时,按照本国确定的原则使 该法实际上终止。③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 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9 属人原则(华侨大学2018年研) 答:属人原则又称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来确定法的适 用范围的原则。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 约束。但是,若绝对、唯一地实施这一原则,将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导致一国 的法不适用于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10 法的溯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 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 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 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 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 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 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承认其合

法性并予以保护;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11从旧兼从轻(北化工2010年研)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实践中,还应遵循有利追潮的原则,这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12法的要素(四川师大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北航2007年研)答: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法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13法律概念(山东科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②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14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
法性并予以保护;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 用新法。 11 从旧兼从轻(北化工2010年研)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 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 些情况下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 往原则的不足。实践中,还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这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 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12 法的要素(四川师大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北航2007年研) 答: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 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 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法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 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13 法律概念(山东科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大学 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 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 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 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 概念;② 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 地来自日常生活。 14 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温 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 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 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

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15授权性规则(浙江财大2018年研;首经贸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16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调整性规则(河北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4年研:公大2006年研)(2)构成性规则(南京大学2011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分类,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3)尽管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均属于了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但两者在功能和所涉行为上存在区别:②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 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 后果两部分。 15 授权性规则(浙江财大2018年研;首经贸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厦门大 学2008年研) 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 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 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 则保障。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 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 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 16 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 相关试题: (1)调整性规则(河北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4年研;公大2006年研) (2)构成性规则(南京大学2011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分类,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 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 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2)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 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 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3)尽管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均属于了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 准则,但两者在功能和所涉行为上存在区别: ① 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 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②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无论是否存在调整性规则,人们都有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所调整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17强行性规范(北化工2010年研)相关试题:(1)强行性规则即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禁止性规则。(概念辨析题,首师大2014年研(2)强制性规范(中南财大2013年研)答: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性程度较高的规范。绝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相对的是指导性规范。指导性规范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规则。指导性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于指导性规则。18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1)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2)法律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19法律权利(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南京大学2011年研)
② 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无论是否存在调整 性规则,人们都有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 赖于这些规则,即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所调整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 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 17 强行性规范(北化工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强行性规则即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禁止性规则。(概念辨析题,首师大 2014年研) (2)强制性规范(中南财大2013年研) 答: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性程度较高的规范。绝 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与强行性 规范相对的是指导性规范。指导性规范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自主选 择行为方式的规则。指导性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 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于指导性规则。 18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武大2007年研) 答:(1)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 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 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 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 法律在发挥 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② 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③ 在不 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 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19 法律权利(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南京大 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权利(浙江理工2018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是利益分配和实现的工具,而不是自的;③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20法律义务(常州大学201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④义务是负担分配和保障利益实现的工具;③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21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意识(清华大学2018年研:北邮2015年研)答:法律行为(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从人的认识过程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1)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①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②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
相关试题:权利(浙江理工2018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 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①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 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 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 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 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 权利是利益分配 和实现的工具,而不是目的;⑤ 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0 法律义务(常州大学201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 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具体地讲:① 作为法 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② 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 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 义务具有明确的 界限;④ 义务是负担分配和保障利益实现的工具;⑤ 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 更不能拒绝履行。 21 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意识(清华大学2018年研;北邮2015年研) 答:法律行为(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 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律意识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 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从人的认识过程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 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体系。 (1)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 ① 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 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法律意识的水 平越高,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 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② 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 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

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2)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22合法行为(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狭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23积极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在法律上,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不能反向选择,即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积极行为时,他就不能作出消极行为;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消极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时,他也不能作出积极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24法律关系(清华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华侨大学2017年研;华中农大2017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25权利能力(华南理工2015年研;苏州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
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 (2)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 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 22 合法行为(中山大学2006年研) 答: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 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 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 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狭 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 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23 积极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 答: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在 法律上,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不能反向选择,即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积极行为时, 他就不能作出消极行为;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消极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时, 他也不能作出积极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24 法律关系(清华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华侨大 学2017年研;华中农大2017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山东大学 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 形成及其现实形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决定着法律关系 的形成和变动。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的主要区别。 25 权利能力(华南理工2015年研;苏州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