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第5版,张文显主编)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法理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法理学”专业考研考博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张文显《法理学》辅导系列:1.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2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本书是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教材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财、中山大学、北邮、厦门大学、中南财大、首经贸、华南理工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广东财大、华东师大、山东大学、河北大学、常州大学、浙江财大、华侨大学、南京师大、北化工、武汉理工、温州大学、南航、山东师大、杭师大、山东科大、宁夏大学、安徽师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6编26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供强化练习。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更多免费资料
内容简介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第5版,张文显主编)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法理学权威教材之 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法理学”专业考研考博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 精心编写了张文显《法理学》辅导系列: 1.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2.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本书是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教材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财、中山大学、北邮、厦门大学、中南财大、首经贸、华南理工、 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广东财大、华东师大、山东大学、河北大学、常州大学、浙江财大、华侨大学、南京师大、北化工、武 汉理工、温州大学、南航、山东师大、杭师大、山东科大、宁夏大学、安徽师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 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6编26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 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供强化练习

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5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法律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七章法的要素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二章法的历史第十三章法律演进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五章法的制定第十六章法的实施第十七章法律程序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五编痛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六编编法治与法治中国
目 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 法 学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四章 法、法律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五章 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 第十七章 法律程序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 第二十二章 法与人权 第六编 法治与法治中国

第二十三章法治原理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更多免费资料
第二十三章 法治原理 第二十四章 法治与经济和科技 第二十五章 法治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六章 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判例法(华东师大2019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3年研;南京大学2011年研)答: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还可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法院审级越高,其案例的影响就越大。②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①“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3法的潮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4法律体系(华东师大2019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6年研:北邮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5年研;厦门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法律部门(扬州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华南理工2016年研:山东师大2015年研:杭师大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6法律概念(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7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 判例法(华东师大2019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3年研;南京大学2011年研) 答: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遵循先例”是适用 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还可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 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法院审级越高,其案例的影响就越大。 2 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 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 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 两个维度:① “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 “价值与功 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3 法的溯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 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 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 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 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4 法律体系(华东师大2019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6年 研;北邮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5年研;厦门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 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 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 法律体系是一个 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 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5 法律部门(扬州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华南理工2016年研;山东师大2015年研;杭 师大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 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6 法律概念(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 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 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 地来自日常生活。 7 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 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着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8授权性规则(浙江财大2018年研:首经贸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9法律原则(中财2018年研:华中农大2018年研;浙江理工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的功能有:①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②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③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10法律权利(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南京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权利(浙江理工2018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是利益分配和实现的工具,而不是目的;③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1法律行为(河北大学2018年研:四川师大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5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北交2007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即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即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即法律行为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12法律关系(清华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华侨大学2017年研;华中农大2017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13法律事实(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14责任法定原则(南航2018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答: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其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 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 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 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8 授权性规则(浙江财大2018年研;首经贸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 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 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其特点 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 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 9 法律原则(中财2018年研;华中农大2018年研;浙江理工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厦 门大学2010年研)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的功能有:① 为法律 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②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③ 可以作为疑难 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10 法律权利(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南京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权利(浙江理工2018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 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 讲:①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 出来的;②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 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 权利是利益分配和实现的工具,而不是目的;⑤ 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11 法律行为(河北大学2018年研;四川师大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5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北交2007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行为。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即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即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 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即法律行为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 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12 法律关系(清华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华侨大学2017年研;华中农大2017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 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 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这是 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13 法律事实(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 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 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 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 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14 责任法定原则(南航2018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 答: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其基本要 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

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即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其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15法律演进(宁夏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3年研)答:法律演进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发展进步过程与状态。它包括三种理论模式和实践类型:①进化论(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与建构论(重视政府主导作用):②本土化论与国际化论;③内源型与外发型(依靠外来力量推动)。16法律继承(中山大学2018年研:扬州大学2018年研;山东师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南航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华中农大2011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答: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法律技术、概念;②反映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③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④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17立法(中财2018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立法法》第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立法法》是在广义上使用立法”概念的。作为国家专门活动的立法,包括:①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对上述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废止;③对年久不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④法律解释18法律实施(中山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8年研)答:法律实施,是相对于法律制定而言的,是指宪法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运用、应用和实现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立法、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等国家活动,还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主体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活动。19法律职业(南京师大2018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北邮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南航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传统上,法律职业是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职业共同体。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以立法者、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包括在党政军机关和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法治工作的各类人员。法律职业的显著特征包括:①技能特征。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职业技能是通过正规的法科专业学习与系统训练形成的,它以系统而统一的法律学问为基础,并在职业实践中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标志之一。②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共同体内部的职业习惯、行为方式和内心信仰,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克服职业技术理性所带来的职业弊端,并提升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③准入特征。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限制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特殊的技能与伦理的人不得进入法律职业,故需要设定职业准入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20体系解释(杭师大2018年研),逻辑解释(安徽师大2018年研)答:体系解释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必须要努力在语言和逻辑的可能框架之内找到对问题的合乎正义的解决办法。"法律文件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保证。逻辑解释强调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21法律推理(华东师大2019年研;南航2018年研;华南理工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答:法律推理是人们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虽然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但法律推理与纯粹的逻辑推理有很大不同:后者只关注推理形式的准确性和无矛盾
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即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其基本特点为 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 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15 法律演进(宁夏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3年研) 答:法律演进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发展进步过程与状态。它包括三种理论模式和 实践类型:① 进化论(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与建构论(重视政府主导作用);② 本土化论与国际化论;③ 内源型与外发型(依靠外来 力量推动)。 16 法律继承(中山大学2018年研;扬州大学2018年研;山东师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南航2016年研; 宁夏大学2016年研;华中农大2011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 答: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 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法律技术、概念;② 反映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 和规范;③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④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17 立法(中财2018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特定的 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立法法》第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立法法》是在广义上使用“立法”概念的。 作为国家专门活动的立法,包括:①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 对上述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 改、废止;③ 对年久不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④ 法律解释。 18 法律实施(中山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8年研) 答:法律实施,是相对于法律制定而言的,是指宪法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运 用、应用和实现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立法、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等 国家活动,还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主体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活动。 19 法律职业(南京师大2018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北邮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南航2011年研;中南财 大2009年研) 答:传统上,法律职业是指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 的职业共同体。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以立法者、执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包括在党政军机关和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法治工 作的各类人员。法律职业的显著特征包括:① 技能特征。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职业技能是通过正规的法科专业学习与系统训练 形成的,它以系统而统一的法律学问为基础,并在职业实践中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形成法律职业的技能是法律职业形成或成熟的 标志之一。② 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共同体内部的职业习惯、行为方式和内心信仰,从而 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克服职业技术理性所带来的职业弊端,并提升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③ 准入特征。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 限制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特殊的技能与伦理的人不得进入法律职业,故需要设定职业准入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 20 体系解释(杭师大2018年研)、逻辑解释(安徽师大2018年研) 答:体系解释又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 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必须要努力在语言和逻辑的可能框架之内找到对问题的合乎正义的解决办法。”法律文件的内在统一 性决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保证。逻辑解释强调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 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 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21 法律推理(华东师大2019年研;南航2018年研;华南理工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 答:法律推理是人们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 维过程。虽然法律推理必须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但法律推理与纯粹的逻辑推理有很大不同:后者只关注推理形式的准确性和无矛盾

性;而法律推理不但要关心推理的形式,更要关注推理的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推理过程中有两个要素起着根本性作用:是概念,二是价值。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它们都离不开概念。与形式逻辑比较,辩证逻辑更重视概念。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必须以价值为依归,其任务不是通过逻辑探求真理,而是要实现法律的价值和达至实践的目的。22法治(扬州大学2018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苏州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作了经典性的表述。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23法律文化(浙江财大2018年研:杭师大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6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答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法律调整的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的总和。它是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出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状况,通过社会的法律意识状况、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现出来。一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的发展程度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表明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表明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法律文化包括: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等
性;而法律推理不但要关心推理的形式,更要关注推理的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推理过程中有两个要素起着根本性作用:一 是概念,二是价值。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它们都离不开概念。与形式逻辑比较,辩证逻辑更重视概念。法律推理作为一种 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必须以价值为依归,其任务不是通过逻辑探求真理,而是要实现法律的价值和达至实践的目的。 22 法治(扬州大学2018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苏州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曾经将 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作了经 典性的表述。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 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3 法律文化(浙江财大2018年研;杭师大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6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 研) 答: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法律调整的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的总和。它 是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出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状况,通过社会的法律意 识状况、国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现出来。一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的发展程度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 程度,表明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表明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法律文化包括: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 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等

二、简答题法学方法论之价值分析方法。(首经贸2018年研)相关试题:1)试述价值分析方法对于法学的意义。(苏州大学2015年研)(2)价值分析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简述该方法中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的主要内容。(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1)价值分析方法的含义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确证或批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即社会中所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基于价值选择的活动。(2)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形式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①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②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3)价值分析方法的意义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②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杭师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相关试题:(1)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什么?(清华大学2018年研;湘潭大学2017年研)(2)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华中农大2017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首师大2009年研)(3)阐释法的规范作用。(论述题,中山大学2015年研)(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中财2012年研)答:法按照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主要包括告知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1)告知作用。法律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国家机关的法律态度以要达到的目的为根据。这种目的反过来又受到社会价值准则、道德观念的决定。因此,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2)指引作用。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有两种情况:①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②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种选择的机会。从立法的意图来说,这两种指引所包括的两种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不同的是,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律的自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明的行为;而就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律的自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容许的行为。(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律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患鑫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社会效果。(4)预测作用。即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行为。由于法律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方式、界限,合理地作出安排,采取措施
二、简答题 1 法学方法论之价值分析方法。(首经贸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述价值分析方法对于法学的意义。(苏州大学2015年研) (2)价值分析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简述该方法中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的主要内容。(武汉理工2008年研) 答:(1)价值分析方法的含义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确证或批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 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即社会中所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基于价值选择 的活动。 (2)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形式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① 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 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 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②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3)价值分析方法的意义 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 律应然”)的问题。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2 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杭师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什么?(清华大学2018年研;湘潭大学2017年研) (2)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华中农大2017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首师大2009年研) (3)阐释法的规范作用。(论述题,中山大学2015年研) (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中财2012年研) 答:法按照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 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主要包括告知作 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1)告知作用。法律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国家机关的法律态度以要达到的目的为根据。这种目的反过 来又受到社会价值准则、道德观念的决定。因此,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 不该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 (2)指引作用。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有两种 情况:① 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② 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 种选择的机会。从立法的意图来说,这两种指引所包括的两种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不同的是,就确定的指引来 说,法律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明的行为;而就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容许的行为。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律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也能 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 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社会效果。 (4)预测作用。即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行为。由于法律具有预测作 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方式、界限,合理地作出安排,采取措施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为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者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他们变好。这是所有立法者心中的自标。”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可以教育人们: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股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6)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3)法有哪些局限性?(山东大学2018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法的局限性。(浙江财大2017年研:扬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北师2008年研)(2)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温州大学2016年研)(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清华大学2014年研)(4)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中山大学2011年研;吉大2007年研)答: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但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3)法对干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政府机关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以及一定的物质条件。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各种规范和调整机制的合力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4简述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和联系。(山东师大2018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效力与实效的区别与联系。(吉大2019年研)(2)简答法律实效。(中山大学2018年研)(3)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有何不同?(浙江财大2018年研)(4)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概念题,安徽师大2018年研)(5)如何理解法的效力与实效?(华南理工2015年研)(6)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武大2012年研:西南政法2010年研)(7)判断: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实效。(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1)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①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而实效是指规范事实上被服从和适用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为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者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 而使他们变好。这是所有立法者心中的目标。”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可以教育人们;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 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6)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3 法有哪些局限性?(山东大学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法的局限性。(浙江财大2017年研;扬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北师2008年研) (2)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温州大学2016年研) (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清华大学2014年研) (4)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中山大学2011年研;吉大2007年研) 答: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但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 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 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 法。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 活的方方面面。但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 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 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 变的。因而,不可能有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 系,必须由政府机关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 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以及一定的物质条件。 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实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各种规范和调整机制的合力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 4 简述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和联系。(山东师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法的效力与实效的区别与联系。(吉大2019年研) (2)简答法律实效。(中山大学2018年研) (3)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有何不同?(浙江财大2018年研) (4)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概念题,安徽师大2018年研) (5)如何理解法的效力与实效?(华南理工2015年研) (6)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武大2012年研;西南政法2010年研) (7)判断: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实效。(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 现和未实现。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1)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 ①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而实效是指规范事实上被服从和适 用

②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法的实效表明的就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联系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5简述法的要素。(中山大学2018年研:北邮2016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法的要素。(论述题,北航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2)法的构成要素。(山东大学2011年研)答:(1)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2)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以下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②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次上来理解:一是法的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它不是同一的;二是相同种类的法的要素又可以有不同的个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每个法的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法的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一法的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化,某一要素被违反可能会引起整体或其他要素的反应。每一个要素都与其他要素相联结具有不可分割性。(3)法的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的要素质量越高,法律的可预测性程度就越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也就越高,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法律中所包含的正义和理性也会越丰富。判断一个社会的法的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法的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②法的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③法的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4)综观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且对认识法律有重要的工具价值。【6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常见分类。(华侨大学2018年研)相关试题:(1)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论述题,常州大学2018年研)(2)理论界对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包括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等,请单述这些观点,并说明你的观点。(杭帅大2017年研)(3)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华南理工2015年研:华中农大2011年研)(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海交大2013年研)答: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1)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对三要素说的批评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第二,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第三,“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文“处理”的本义不合。(2)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①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② 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 于“应然”范畴。法的实效表明的就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联系 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5 简述法的要素。(中山大学2018年研;北邮2016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论法的要素。(论述题,北航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2)法的构成要素。(山东大学2011年研) 答:(1)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把整 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2)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以下特征: ① 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 ② 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次上来理解:一是法的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 种类,它不是同一的;二是相同种类的法的要素又可以有不同的个性。 ③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每个法的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法的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一法的要素的 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化,某一要素被违反可能会引起整体或其他要素的反应。每一个要素都与其他要素相联结, 具有不可分割性。 (3)法的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的要素质量越高,法律的可预测性程度就越高,法律的确定 性程度也就越高,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法律中所包含的正义和理性也会越丰富。判断一个社会的法的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 ① 法的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② 法的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③ 法的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4)综观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且对认识法律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6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常见分类。(华侨大学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论述题,常州大学2018年研) (2)理论界对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包括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等,请阐述这些观点,并说明你的观点。(杭师大2017年 研) (3)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华南理工2015年研;华中农大2011年研) (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海交大2013年研) 答: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1)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对三要素说的批评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 之嫌。第二,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第三,“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文“处理” 的本义不合。 (2)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 分。 ①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