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概述 二、历史简况 、待遇制度 四、外国人在中国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二、历史简况 三、待遇制度 四、外国人在中国
外国人? 具有1个国籍者 不具有内国回 籍者的通称 具有N个国籍者 具有0个国籍者
外国人?? 不具有内国国 籍者的通称 具有1个国籍者 具有N个国籍者 具有0个国籍者
秦外人的民事法地笸,或日外 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 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 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状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 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 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 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状况
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 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 如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 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 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 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其二,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有关国际惯 例,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等。 其三,当代的国际关系以及本国的国家利益 和国民利益
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 其二,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有关国际惯 例,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等。 其三,当代的国际关系以及本国的国家利益 和国民利益。 如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 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 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 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長: (一)敌视主义时期 (二)贱视主义时期 (三)差别主义时期 法律上相互主义 (四)相互主义时期 条约上相互主义
(四)相互主义时期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敌视主义时期 (二)贱视主义时期 (三)差别主义时期 法律上相互主义 条约上相互主义
(一)圆民待遇 (二)最惠圆待遇 (三)优惠待遇 (四)普遍优惠待遇 (五)不歧视待遇
(一) 国民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 (三) 优惠待遇 (四) 普遍优惠待遇 (五) 不歧视待遇
(一)圆民待遇 1.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 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外国人角国人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 《法国民法典》
1.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 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一) 国民待遇 外国人=内国人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 《法国民法典》
2.特 4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原则 4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 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范围具体化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范围具体化 2.特点: 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 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通常用国民待遇的领城 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 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 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蜮 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 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 国民待遇
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 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 通常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 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 国民待遇 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二)最惠周待遇 1.含义:197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 《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5条:“最惠 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 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 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不特定第三国(最惠国) 施惠国 受惠国
1. 含义:197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 《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5条:“最惠 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 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 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 (二) 最惠国待遇 施惠国 受惠国 不特定第三国(最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