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 NONGCUNBU GONGBAO 2019年第4期(总第187期)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知决定 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主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4 主编陈邦勋 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6常务副主编辛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 的通知 公报室 主 任翟翠霞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典型经验 活动的通知/11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1 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16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的通知19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 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2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 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2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助力产业扶贫工作 的指导意见 /3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 工作的通知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 NONGCUNBU GONGBAO 2019年第4期(总第18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主办 主 编 陈邦勋 常务副主编 辛 燕 公 报 室 主 任 翟翠霞 副 主 任 杨启荣 目录 通知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 4 农业农村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 6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 的通知 / 8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学习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典型经验 活动的通知 / 11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 12 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 16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的通知 / 19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 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 / 2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 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 / 2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助力产业扶贫工作 的指导意见 / 3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 工作的通知 / 3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特 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名录》和《特色小宗作物农药 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的通知3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 关要求的通知/4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 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5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5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工作 的通知 /5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55 公告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9号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0号 出版农业农村部公报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号 /59 农展馆南里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3号 邮编10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4号 电话010-59192399 010-68259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5号 /61 传真010-650018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6号 /61 电邮nybgb@sina.com ISSN672-606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结果 CNI1-5150/D 的通报62 印刷北京顶桂世纪印刷有限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情况 出版日期2019年4月20日 的通报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编辑 出版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 100125 电话 010-59192399 010-68259537 传真 010-65001869 电邮 nybgb@sina.com 刊号 印刷 北京顶佳世纪印刷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19年4月20日 ISSN1672—6065 CN11—5150/D 农业农村部公报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 《特 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名录》和《特色小宗作物农药 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的通知 / 3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 关要求的通知 / 48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 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 5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 5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5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工作 的通知 / 5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 55 公告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46号 /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47号 /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48号 /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49号 /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50号 /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51号 /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53号 /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54号 /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55号 /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56号 / 6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结果 的通报 / 6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情况 的通报 / 63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NO04, 2019(VOL. 187) CONTENTS Circulars and Decisions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tabilizing swine production and ensuring market supply A4 Joint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d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fisheries statistics Joint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improving the work of farmland rotation ar fallow system pilot program in 2019 /8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launching a campaign of learning typical experience of national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pilots /1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fully adopting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ublic notice system, the law enforcement whole process recording system and the major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legal review system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assigning farmland development tasks in 2019 /16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2019 Plan for monitoring antimicrobial resistance in nimals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2019 Plan for monitoring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in aquatic products of national origin, the 2019 Plan for monitoring marine shellfish products hygiene and classifying the production reas, and the 2019 Plan for checking and controlling potential safety risks of veterinary drugs and other inputs in aquaculture /2 Join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n farm machinery purchase subsidy policy and enhancing relevant binding disciplines 28 Guideline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trengthening agricultural S&T work and facilitating poverty alleviation through industry developme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improving the work related to information report and surveillance for family farm catalog system 3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atalog of minor crop pecialties in shortage of pesticides, the Catalog of minor crop specialties pesticides efficacy testing groups for registration, and the Catalog of minor crop specialties pesticides residue testing groups for registration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regulating animal quarantine badges and other relevant logo pattem requirement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improving the follow-up work after canceling two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including reviewing clinical practice for new veterinary drugs 50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adopting record management for additive premix feeds and mixed feed additives 5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high -sea fisheries security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organizing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ated catch landing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further clarifying issues related to applying for fishing vessel and business licenses Announcements and Notifications Announcement No. 146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57 Announcement No. 147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57 Announcement No. 148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58 Announcement No. 149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58 Announcement No. 150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59 Announcement No. 151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59 Announcement No. 153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60 Announcement No. 154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60 Announcement No. 155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nouncement No. 156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61 Not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results of high quality farmland development in 2018 Not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results of unannounced inspections of ministerial level quality supervision authorities in 2018 63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3 NO.04,2019(VOL.187)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ENTS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rculars and Decisions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tabilizing swine production and ensuring market supply /4 Joint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d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fisheries statistics /6 Joint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improving the work of farmland rotation and fallow system pilot program in 2019 /8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launching a campaign of learning typical experience of national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pilots /11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fully adopting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ublic notice system, the law enforcement whole process recording system and the major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legal review system /12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assigning farmland development tasks in 2019 /16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2019 Plan for monitoring antimicrobial resistance in animals /19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2019 Plan for monitoring veterinary drug residues in aquatic products of national origin, the 2019 Plan for monitoring marine shellfish products hygiene and classifying the production areas, and the 2019 Plan for checking and controlling potential safety risks of veterinary drugs and other inputs in aquaculture /22 Joint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n farm machinery purchase subsidy policy and enhancing relevant binding disciplines /28 Guideline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trengthening agricultural S&T work and facilitating poverty alleviation through industry development /30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improving the work related to information report and surveillance for family farm catalog system /3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Catalog of minor crop specialties in shortage of pesticides, the Catalog of minor crop specialties pesticides efficacy testing groups for registration, and the Catalog of minor crop specialties pesticides residue testing groups for registration /34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regulating animal quarantine badges and other relevant logo pattern requirements /48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improving the follow-up work after canceling two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including reviewing clinical practice for new veterinary drugs /50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adopting record management for additive premix feeds and mixed feed additives /5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high-sea fisheries security management /53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organizing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ated catch landing ports /54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further clarifying issues related to applying for fishing vessel and business licenses /55 Announcements and Notifications Announcement No. 146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7 Announcement No. 147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7 Announcement No. 148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8 Announcement No. 149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8 Announcement No. 150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9 Announcement No. 151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9 Announcement No. 153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0 Announcement No. 154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0 Announcement No. 155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1 Announcement No. 156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1 Not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results of high quality farmland development in 2018 /62 Not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results of unannounced inspections of ministerial level quality supervision authorities in 2018 /63
通知决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农牧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几个月来,我国生猪产能持续下滑,能繁母猪存栏大幅下降,后期猪肉价格可能出现大輻上涨。为 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现提出如下意见 、加快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地要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扑杀补助发放到养殖场户手中。要统筹利用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资金,重点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恢复生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 省级财政部门,尽快硏究岀台对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的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政策,切实稳 定生猪基础产能。统筹用好中央财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 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工作。同时,积极与地方财政沟通,争取对销毁的非洲猪瘟阳性猪肉产品、建设运输 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给予适当补 贴。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要求,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 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协调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 功能,为生猪养殖场户申请贷款提供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落 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足额理赔。 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 加快部省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建设。各省要按照“一省一方案” 要求抓紧完善本省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建立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中央财政资金为辅的基层信息采集经费补 助机制,保持监测数据稳定性,提髙数据质量。加大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掌上牧云”客户端推广力 度,加快推进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数据直联直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测,扩大淘汰能繁母猪屠宰情况 监测范围。开展种猪场、种公猪站月度定点监测试点。加强猪肉批发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动态监测,加大权 威数据信息发布力度,加强信息推送和服务,促进增养补栏。 三、优化疫情处置和调运监管 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严格规范处置新发疫情。在疫情处置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布局、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 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检疫证明。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加大 运输环节査验力度,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坚决消除运输环节传播疫情风险。各地要全面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通知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农牧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几个月来,我国生猪产能持续下滑,能繁母猪存栏大幅下降,后期猪肉价格可能出现大幅上涨。为 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地要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扑杀补助发放到养殖场户手中。要统筹利用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资金,重点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恢复生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 省级财政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对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的临时性生产救助补贴政策,切实稳 定生猪基础产能。统筹用好中央财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 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工作。同时,积极与地方财政沟通,争取对销毁的非洲猪瘟阳性猪肉产品、建设运输 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给予适当补 贴。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要求,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 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协调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 功能,为生猪养殖场户申请贷款提供增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落 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足额理赔。 二、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 加快部省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建设。各省要按照“一省一方案” 要求抓紧完善本省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建立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中央财政资金为辅的基层信息采集经费补 助机制,保持监测数据稳定性,提高数据质量。加大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掌上牧云”客户端推广力 度,加快推进龙头企业、规模养殖场数据直联直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测,扩大淘汰能繁母猪屠宰情况 监测范围。开展种猪场、种公猪站月度定点监测试点。加强猪肉批发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动态监测,加大权 威数据信息发布力度,加强信息推送和服务,促进增养补栏。 三、优化疫情处置和调运监管 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严格规范处置新发疫情。在疫情处置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布局、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 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检疫证明。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加大 运输环节查验力度,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坚决消除运输环节传播疫情风险。各地要全面落
通知决定 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进一步细化便捷措 施,优化程序,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点对点”生猪及产品调运, 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科学划定禁养区,对于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 限期整改,不能一禁了之 四、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加快转变生猪生产方式,多渠道支持养殖场户改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建设出猪台、洗消间、生物隔 离带、高温加压消毒设备等,提升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加大对粪污资源化 利用机具购置的补贴力度,支持规模猪场建设完善环保设施装备。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猪场发展的 土地供应。继续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动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创,高标准创建一批生 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防疫规范的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认真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鼓励和支持有 条件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现代家庭牧场。 五、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 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扩大生猪生产,合理规划布局,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因 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自给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动对接周边省份,合作建立养殖基地, 提升就近保供能力。制定实施非洲猪瘟分区防控方案,加强区域內统筹规划布局,推进联防联控。试点区 域要尽快建立区域防控机制,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做法和经验。其他区域也 要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建立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科学规划屠宰产业布局,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 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形成养殖与屠宰相匹配、屠宰与消 费相适应的产业布局。支持生猪养殖企业集团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 六、加强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硏究,不断完善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疫病综合防控技术。针对不同区 域、不同养殖模式,总结推广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生猪生物安全防护、清洗消毒等实用技术。要组织畜牧兽 医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养殖场户解决生产和防疫中遇到 的技术难题。要加大生猪良种推广力度,切实提高母猪繁殖率和仔猪成活率。要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特别 加大对种猪场和规模猪场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防疫能力。 七、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提髙生猪生产、市场流通 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稳定生猪生产作为当前一个 时期重中之重的任务,抓好组织落实。要主动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5
通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5 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进一步细化便捷措 施,优化程序,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 “点对点”生猪及产品调运, 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科学划定禁养区,对于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 限期整改,不能一禁了之。 四、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加快转变生猪生产方式,多渠道支持养殖场户改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建设出猪台、洗消间、生物隔 离带、高温加压消毒设备等,提升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加大对粪污资源化 利用机具购置的补贴力度,支持规模猪场建设完善环保设施装备。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猪场发展的 土地供应。继续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推动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创,高标准创建一批生 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防疫规范的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认真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鼓励和支持有 条件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现代家庭牧场。 五、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 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扩大生猪生产,合理规划布局,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因 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自给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动对接周边省份,合作建立养殖基地, 提升就近保供能力。制定实施非洲猪瘟分区防控方案,加强区域内统筹规划布局,推进联防联控。试点区 域要尽快建立区域防控机制,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做法和经验。其他区域也 要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建立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科学规划屠宰产业布局,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 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形成养殖与屠宰相匹配、屠宰与消 费相适应的产业布局。支持生猪养殖企业集团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 六、加强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不断完善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疫病综合防控技术。针对不同区 域、不同养殖模式,总结推广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生猪生物安全防护、清洗消毒等实用技术。要组织畜牧兽 医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养殖场户解决生产和防疫中遇到 的技术难题。要加大生猪良种推广力度,切实提高母猪繁殖率和仔猪成活率。要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特别 加大对种猪场和规模猪场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防疫能力。 七、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生猪市场保供稳价的主体责任,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 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稳定生猪生产作为当前一个 时期重中之重的任务,抓好组织落实。要主动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
通知决定 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在 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统筹抓好牛羊肉和禽肉等畜产品供给,多渠道满足市场消费。各地要在4月30 日前,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 019年3月20日 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农渔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精神,深化 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渔业统计体制机制、加强渔业统计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深化对渔业统计工作的认识 渔业统计履行国家统计调査职能,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调査取得的渔 业生产统计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渔业产值核算数据,是国家发布使用渔业统计数据的唯一来 源,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组织提供渔业统计数据的法定来源,是履行行政职能、评价渔业发展状况、制定 渔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当前,渔业发展进入新时代,对渔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渔业统计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坚实保障。但渔业统计基础仍然相对薄弱,管 理体系和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照新时代渔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亟需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以适应新时期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绿色发展 的要求。 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 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 围绕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于科学准确反映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成效,聚焦履行渔业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通知决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在 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统筹抓好牛羊肉和禽肉等畜产品供给,多渠道满足市场消费。各地要在4月30 日前,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20日 农业农村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农渔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精神,深化 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渔业统计体制机制、加强渔业统计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渔业统计工作的认识 渔业统计履行国家统计调查职能,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调查取得的渔 业生产统计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渔业产值核算数据,是国家发布使用渔业统计数据的唯一来 源,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组织提供渔业统计数据的法定来源,是履行行政职能、评价渔业发展状况、制定 渔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当前,渔业发展进入新时代,对渔业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渔业统计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坚实保障。但渔业统计基础仍然相对薄弱,管 理体系和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照新时代渔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亟需进一步加强渔业统计工作,以适应新时期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绿色发展 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 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 围绕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于科学准确反映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成效,聚焦履行渔业统计法
通知决定 定职责,健全渔业统计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促进渔业科学决策水平 不断提升。 (二)总体目标 根据新时代渔业发展要求、特点,以及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延续并不断加强渔 业统计工作。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法定统计职能明晰、分工明确、合作机制顺畅;渔业统计指标体 系更加优化完善,对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反映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各级渔业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 和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有明确的责任机构,有稳定的人员队伍,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统计。依法对渔业生产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査、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强化统计数据的合法性、权威性、有效性。 2坚持科学统计。遵循渔业生产和市场规律,不断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强化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提高 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科学性。 3.坚持真实统计。统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如实收集、整理、报送、分析渔业统计资料, 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三、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四)明确职责分工。渔业统计包括渔业生产统计、渔民家庭收支调査和渔业经济核算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渔业经济核算中的渔业产值核算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其他渔业统 计工作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渔业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统计数据 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建立合作机制。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渔业产量、产值等定期会商 机制,联合开展渔业生产形势判断和课题研究,提高渔业统计数据质量。要整合现有各类统计、监测数 据,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统计数据“碎片化”“数出多门”等问题。要联合建立统计快速反 应机制,加强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数据的应急统计和分析。 (六)完善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围绕渔业髙质量绿色发展方向,聚焦渔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完善优 化统计指标,充分反映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融合等情况。对反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 统计任务,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抓好任务落实。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信息采集方式方法,拓展 数据采集渠道。建立完整的渔情监测、数据分析和发布制度,进一步提升渔情数据信息的获取能力、分 析能力和服务能力 (八)加强数据应用。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渔 业统计数据开放利用标准及制度,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提高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水平。探索与 社会统计调査数据机构的合作途径,为行业管理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和政策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刻认识渔业统计对渔业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支撑作用,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通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7 定职责,健全渔业统计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促进渔业科学决策水平 不断提升。 (二)总体目标 根据新时代渔业发展要求、特点,以及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延续并不断加强渔 业统计工作。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法定统计职能明晰、分工明确、合作机制顺畅;渔业统计指标体 系更加优化完善,对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反映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各级渔业部门对统计工作的组织 和保障能力得到加强,有明确的责任机构,有稳定的人员队伍,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统计。依法对渔业生产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强化统计数据的合法性、权威性、有效性。 2.坚持科学统计。遵循渔业生产和市场规律,不断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强化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提高 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科学性。 3.坚持真实统计。统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如实收集、整理、报送、分析渔业统计资料, 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三、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四)明确职责分工。渔业统计包括渔业生产统计、渔民家庭收支调查和渔业经济核算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渔业经济核算中的渔业产值核算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其他渔业统 计工作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渔业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统计数据 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建立合作机制。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渔业产量、产值等定期会商 机制,联合开展渔业生产形势判断和课题研究,提高渔业统计数据质量。要整合现有各类统计、监测数 据,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统计数据“碎片化”“数出多门”等问题。要联合建立统计快速反 应机制,加强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数据的应急统计和分析。 (六)完善统计制度。要进一步围绕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方向,聚焦渔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完善优 化统计指标,充分反映渔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融合等情况。对反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 统计任务,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抓好任务落实。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创新信息采集方式方法,拓展 数据采集渠道。建立完整的渔情监测、数据分析和发布制度,进一步提升渔情数据信息的获取能力、分 析能力和服务能力。 (八)加强数据应用。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渔 业统计数据开放利用标准及制度,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提高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水平。探索与 社会统计调查数据机构的合作途径,为行业管理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和政策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刻认识渔业统计对渔业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支撑作用,牢
通知决定 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把渔业统计工作放在渔业发展大局中统筹和谋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 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专职人员,建立专业的工作队伍,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保障到位。 (十)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渔业部门要优化统计人员队伍,选用品行好、能力强、作风实的干部安排 到统计工作岗位;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统计队伍工作能力;充分发挥推 广机构、科研院所等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一支既熟悉渔业又了解统计的专业队伍。 (十→)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渔业部门要保障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 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同时,要从设施、装备等条件建设方面,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工作加大支持力 度 -二)加强责任担当。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定期对渔业统计调査行为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 检査,更加务实地推进渔业经济发展和渔业统计工作有序进行,坚决杜绝弄虛作假、掺杂水分,确保统计 数据能真实反映渔业产业发展现状、渔民收入状况以及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 2019年3月18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19)2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甘肃 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农牧)厅、财政厅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抓好2019年耕 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政策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加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种植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总体要求 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重要意 义,把试点工作放在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持续加力、常抓不 懈。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巩固提升产能,确保粮食安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升耕地质量,坚持轮作为主、休耕为辅, 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棽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通知决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把渔业统计工作放在渔业发展大局中统筹和谋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 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专职人员,建立专业的工作队伍,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保障到位。 (十)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渔业部门要优化统计人员队伍,选用品行好、能力强、作风实的干部安排 到统计工作岗位;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统计队伍工作能力;充分发挥推 广机构、科研院所等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一支既熟悉渔业又了解统计的专业队伍。 (十一)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渔业部门要保障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 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同时,要从设施、装备等条件建设方面,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工作加大支持力 度。 (十二)加强责任担当。各级渔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定期对渔业统计调查行为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 检查,更加务实地推进渔业经济发展和渔业统计工作有序进行,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掺杂水分,确保统计 数据能真实反映渔业产业发展现状、渔民收入状况以及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农业农村部 国家统计局 2019年3月18日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19〕2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甘肃 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农牧)厅、财政厅: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为切实抓好2019年耕 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政策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加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种植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总体要求 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重要意 义,把试点工作放在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持续加力、常抓不 懈。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巩固提升产能,确保粮食安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升耕地质量,坚持轮作为主、休耕为辅, 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
通知决定 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不能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能够复耕,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 上 )完善政策支持,鼓励各方参与。以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建立健全耕地轮作休耕政策框架, 支持农民开展轮作休耕,中央财政对承担轮作休耕任务农户的原有种植收益和土地管护投人给予必要补 助。鼓励地方因地制宜,自主开展轮作休耕。 (三)坚持问题导向,集中连片推进。以资源约束紧、生态保护压力大的地区为重点,与地下水超采 区、重金属污染区综合治理和生态退耕等相关规划衔接,统筹协调推进。鼓励集中连片实施,有条件的 地方以县、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整建制推进。鼓励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尊重农民意愿,稳妥有序实施。我国生态类型多样、地区差异大,耕地轮作休耕情况复杂,要 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五)实行精准管理,提升试点水平。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区域继续实行耕地质量监测,跟踪 耕地地力变化。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落实进行辅助监测。强化监督管 理,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提升试点的管理水平。 试点任务、技术路径及补助方式 ()试点任务 2019年,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面积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 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面积500万亩,主要 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件。 (二)轮作区技术路径 1东北冷凉区和北方农牧交错区。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推广“一主多辅”种植模式,以玉米 与大豆轮作为主,与杂粮杂豆、薯类、饲草、油料等作物轮作为辅,形成合理的轮作模式,基本改变以玉 米为主的连作、重迎茬状况。 2黄淮海地区。在安徽、山东、河南及江苏北部推行玉米改种大豆为主,兼顾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增加市场紧缺的大豆、油料供给。在河北推行马铃薯与胡麻、杂粮杂豆等作物轮作,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减轻连作障碍。 3长江流域。在江苏、江西小麦稻谷低质低效区实行稻油、稻菜、稻肥等轮作,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减少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在湖北、湖南、四川大力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湖南轮作不能在长株潭重 金属重度污染区实施),同时在四川推广玉米大豆轮作或间套作,努力增加油菜和大豆供给。 (三)休耕区技术路径 1河北地下水漏斗区。连续多年实施季节性休耕,实行“一季休耕、一季种植”,将需抽水灌溉的冬小 麦休耕,只种植雨热同季的玉米、油料、棉花和耐旱耐瘠薄的杂粮杂豆等,减少地下水用量。休耕期间鼓 励种植绿肥,减少地表裸露,培肥地力 2黑龙江寒地井灌稻地下水超采区。重点在黑龙江三江平原地下水明显下降的井灌稻区开展休耕试 点。休耕期间深耕深松、鼓励种植苜蓿或油菜等肥田养地作物,提升耕地质量,力争地下水下降势头得到 有效遏制,粳稻过剩状况得到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通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9 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不能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急用之时能够复耕,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 上。 (二)完善政策支持,鼓励各方参与。以不影响农民收入为前提,建立健全耕地轮作休耕政策框架, 支持农民开展轮作休耕,中央财政对承担轮作休耕任务农户的原有种植收益和土地管护投入给予必要补 助。鼓励地方因地制宜,自主开展轮作休耕。 (三)坚持问题导向,集中连片推进。以资源约束紧、生态保护压力大的地区为重点,与地下水超采 区、重金属污染区综合治理和生态退耕等相关规划衔接,统筹协调推进。鼓励集中连片实施,有条件的 地方以县、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整建制推进。鼓励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尊重农民意愿,稳妥有序实施。我国生态类型多样、地区差异大,耕地轮作休耕情况复杂,要 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五)实行精准管理,提升试点水平。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区域继续实行耕地质量监测,跟踪 耕地地力变化。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落实进行辅助监测。强化监督管 理,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提升试点的管理水平。 二、试点任务、技术路径及补助方式 (一)试点任务 2019年,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面积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 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面积500万亩,主要 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件。 (二)轮作区技术路径 1.东北冷凉区和北方农牧交错区。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推广“一主多辅”种植模式,以玉米 与大豆轮作为主,与杂粮杂豆、薯类、饲草、油料等作物轮作为辅,形成合理的轮作模式,基本改变以玉 米为主的连作、重迎茬状况。 2.黄淮海地区。在安徽、山东、河南及江苏北部推行玉米改种大豆为主,兼顾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增加市场紧缺的大豆、油料供给。在河北推行马铃薯与胡麻、杂粮杂豆等作物轮作,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减轻连作障碍。 3.长江流域。在江苏、江西小麦稻谷低质低效区实行稻油、稻菜、稻肥等轮作,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减少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在湖北、湖南、四川大力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湖南轮作不能在长株潭重 金属重度污染区实施),同时在四川推广玉米大豆轮作或间套作,努力增加油菜和大豆供给。 (三)休耕区技术路径 1.河北地下水漏斗区。连续多年实施季节性休耕,实行“一季休耕、一季种植”,将需抽水灌溉的冬小 麦休耕,只种植雨热同季的玉米、油料、棉花和耐旱耐瘠薄的杂粮杂豆等,减少地下水用量。休耕期间鼓 励种植绿肥,减少地表裸露,培肥地力。 2.黑龙江寒地井灌稻地下水超采区。重点在黑龙江三江平原地下水明显下降的井灌稻区开展休耕试 点。休耕期间深耕深松、鼓励种植苜蓿或油菜等肥田养地作物,提升耕地质量,力争地下水下降势头得到 有效遏制,粳稻过剩状况得到改善
通知决定 3.新攝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重点在严重缺水、盐渍化严重的南疆塔里木河流域实施,将耗水 量大、靠抽取地下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减少农事活动,减少地下水抽取,力争地下水超采势头得到有效 遏制,满足胡杨林正常生长发育的需求 4湖南重金属污染区。重点在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实施,在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的同时,采 取“休、治、培”综合治理模式,通过施用石灰、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措施,以及生物移除、土壤重金属 钝化等措施,修复治理污染耕地。优先种植生物量高、吸收积累作用强的植物,不得改变耕地性质。 5西南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重点在贵州、云南、甘肃坡度15°以上、25°以下的生态严重退化地区 实施,调整种植结构,改种防风固沙、涵养水分、保护耕作层的植物,同时减少农事活动,促进生态环境改 善。 (四)补助方式 中央财政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给予适当补助。在确保试点面积落实的情况下,试点省可根据实 际细化具体补助标准。在操作方式上,可以补现金,可以补实物,也可以购买社会化服务,提高试点的可 操作性和实效性。河北、湖南省休耕试点所需资金结合中央财政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和重金属污染耕 地综合治理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有关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试点省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 责同志或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协调指导组,加强统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省级农业农 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 的推进落实机构,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细化实化任务。各试点省份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省(区)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试 点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省、县、乡及试点农户要层层落实责任。试点省份与试点 县(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试点县(市)与试点乡(镇)签订责任书,细化 任务、细化要求。试点乡(镇)与参加试点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轮作休耕协议,充分尊重和保 护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协议文本存档备查 (三)强化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制定完善分区域、分作物耕地轮作休耕技术意见,开展技术培训,指 导试点地区农民尽快掌握技术要领,搞好机具改装配套,落实替代作物种子,满足轮作休耕需要。相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耕地轮作的作物调整,以及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的治理 修复进行指导,做到科学轮作、合理休耕。 (四)加强督促检査。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开展监督和指导。 试点省和试点县要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资金落实、技术落实和指导服务落实。继续探索运用卫星遥 感技术,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落实情况进行辅助监测,试点省要组织好四至信息填报工作。继 续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五)搞好总结宣传。各试点省份要对年度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于11月底前形成年度总结报告,由省 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轮作休 耕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试点工作。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通知决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3.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重点在严重缺水、盐渍化严重的南疆塔里木河流域实施,将耗水 量大、靠抽取地下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减少农事活动,减少地下水抽取,力争地下水超采势头得到有效 遏制,满足胡杨林正常生长发育的需求。 4.湖南重金属污染区。重点在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实施,在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的同时,采 取“休、治、培”综合治理模式,通过施用石灰、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措施,以及生物移除、土壤重金属 钝化等措施,修复治理污染耕地。优先种植生物量高、吸收积累作用强的植物,不得改变耕地性质。 5.西南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重点在贵州、云南、甘肃坡度15°以上、25°以下的生态严重退化地区 实施,调整种植结构,改种防风固沙、涵养水分、保护耕作层的植物,同时减少农事活动,促进生态环境改 善。 (四)补助方式 中央财政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给予适当补助。在确保试点面积落实的情况下,试点省可根据实 际细化具体补助标准。在操作方式上,可以补现金,可以补实物,也可以购买社会化服务,提高试点的可 操作性和实效性。河北、湖南省休耕试点所需资金结合中央财政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和重金属污染耕 地综合治理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试点省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 责同志或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协调指导组,加强统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省级农业农 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 的推进落实机构,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细化实化任务。各试点省份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省(区)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试 点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省、县、乡及试点农户要层层落实责任。试点省份与试点 县(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试点县(市)与试点乡(镇)签订责任书,细化 任务、细化要求。试点乡(镇)与参加试点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轮作休耕协议,充分尊重和保 护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协议文本存档备查。 (三)强化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制定完善分区域、分作物耕地轮作休耕技术意见,开展技术培训,指 导试点地区农民尽快掌握技术要领,搞好机具改装配套,落实替代作物种子,满足轮作休耕需要。相关部 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耕地轮作的作物调整,以及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的治理 修复进行指导,做到科学轮作、合理休耕。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开展监督和指导。 试点省和试点县要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资金落实、技术落实和指导服务落实。继续探索运用卫星遥 感技术,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落实情况进行辅助监测,试点省要组织好四至信息填报工作。继 续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五)搞好总结宣传。各试点省份要对年度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于11月底前形成年度总结报告,由省 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轮作休 耕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试点工作。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