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2019年6月25日 第7号(总第358号) 目 录 【市政府、市府办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号)… (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9)36号)…… (6)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二届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珠府函(2019)171号)……… …(1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珠府函(2019)217号)… …(14)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89号)……………… ………(36)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95号) (38)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105号)…………………… …………(40)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5号)…………………… …………(42) 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6号)…… ·· (54) 【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58 关于对《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61)
- 1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9 年 6 月 25 日 第 7 号(总第 358 号) 目 录 【市政府、市府办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 号)…………………………………………………………(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9〕36 号)……………………………………………………………(6)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二届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珠府函〔2019〕171 号)…………………………………………………………(1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 年)》的通知 (珠府函〔2019〕217 号)………………………………………………(14)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89 号)………………………………………………………(36)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95 号)………………………………………………………(38)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105 号)……………………………………………………(40)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5 号)…………………………………………………………(42) 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6 号)…………………………………………………………(54) 【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58) 关于对《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6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本 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 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 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 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 第四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必要的处置措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 业、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堤防、水闸、泵房、水库大坝、供水、排水、治污、疏浚等水利公用工程或 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紧急应对防风、防汛、排涝、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抢险整
- 2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5 月 23 日 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本 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 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 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 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必要的处置措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 业、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堤防、水闸、泵房、水库大坝、供水、排水、治污、疏浚等水利公用工程或 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紧急应对防风、防汛、排涝、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抢险整
治工程; (四)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口岸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救 灾处置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通信、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 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 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年度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的: (三)突发事件的安全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 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 织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做 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査 第八条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 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司法、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 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或相关区(镇)政府职能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镇)政府应 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 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确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
- 3 - 治工程; (四)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口岸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救 灾处置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通信、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 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 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年度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的; (三)突发事件的安全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 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 织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做 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 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司法、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 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或相关区(镇)政府职能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镇)政府应 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含 400 万元)的,由 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确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意见,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 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 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十条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下列审议材料 一)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计划完成工期、工程费用估算等基本情况 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的预备费; (二)市本级财政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预选招标 的方式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业绩信誉优良的单位,建立、完善 和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参建队伍储备库 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水务、 交通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 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各类别储备库中,可按需分别设立勘察(勘査)、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专业储备库。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勘査)、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储备的数量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 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入库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入库的方式补足参建队伍储备。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并对储备库参建队伍的履 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储备库名单, 第十三条经确定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信息 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建单位。服务平台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和维护
- 4 -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意见,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 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 组织紧急避险,24 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十条 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下列审议材料: (一)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计划完成工期、工程费用估算等基本情况 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的预备费; (二)市本级财政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预选招标 的方式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业绩信誉优良的单位,建立、完善 和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参建队伍储备库。 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水务、 交通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 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各类别储备库中,可按需分别设立勘察(勘查)、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专业储备库。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勘查)、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储备的数量应当分别不少于 3 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 6 家。 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入库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入库的方式补足参建队伍储备。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并对储备库参建队伍的履 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储备库名单。 第十三条 经确定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信息 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建单位。服务平台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和维护
确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或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参 建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概算、预算审批程序。依法需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职 权范围内予以简化,提高办理效率 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以在开 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 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结 算原则及支付方式、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以按实计量、合理补偿为原则,主要包括工程费用 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工程费用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机具费、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工程建设及处置措施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所需 的建设单位管理、勘察(勘査)、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及其它第三方专业 服务等相关必要支出。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或竣工图)、有效签证及相关 佐证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相关行业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费用。其中 人工、材料、杋械价格釆用工程开始实施时当期《珠海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价 格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价计量的, 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勘査)、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 参考市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引计算,不予下浮,视工程复杂程度 符合相关上浮规定的,费率可适当上浮。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视工程复杂程度,按需考虑工程特殊措施费、 多次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服务费、赶工费等特殊费用 第十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在实施过程中可按照不超过已确定的估算财政投 资金额的60%预付,工程完工时进度款最高支付至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80%。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直接开展合同结算,如需开展财
- 5 - 确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或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参 建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概算、预算审批程序。依法需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职 权范围内予以简化,提高办理效率。 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以在开 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 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结 算原则及支付方式、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以按实计量、合理补偿为原则,主要包括工程费用 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工程费用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机具费、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工程建设及处置措施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所需 的建设单位管理、勘察(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及其它第三方专业 服务等相关必要支出。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或竣工图)、有效签证及相关 佐证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相关行业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费用。其中: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工程开始实施时当期《珠海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价 格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价计量的, 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 参考市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引计算,不予下浮,视工程复杂程度, 符合相关上浮规定的,费率可适当上浮。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视工程复杂程度,按需考虑工程特殊措施费、 多次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服务费、赶工费等特殊费用。 第十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在实施过程中可按照不超过已确定的估算财政投 资金额的 60%预付,工程完工时进度款最高支付至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 80%。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直接开展合同结算,如需开展财
务决算及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工程结算总额未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10%的,予以支 付余款;超过10%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支付余款 第十八条建设、勘察(勘査)、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 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将不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工程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或无正当理 由未按要求完成工程且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 责任人承担。财政性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申报、审批、实施、 结(决)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 法》(珠府〔209)120号文)、《珠海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珠 发改资〔2012)4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 管理工作的意见》(珠发改资(2014)46号)同时废止
- 6 - 务决算及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工程结算总额未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 10%的,予以支 付余款;超过 10%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支付余款。 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 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将不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工程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或无正当理 由未按要求完成工程且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 责任人承担。财政性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申报、审批、实施、 结(决)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 法》(珠府〔2009〕120 号文)、《珠海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珠 发改资〔2012〕40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 管理工作的意见》(珠发改资〔2014〕46 号)同时废止
ZFGS-201903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英才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9)3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九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 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文)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公共服务水平,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英才卡”是为来珠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人才服务卡,分为A卡和B 卡 “英才卡”具有人才身份证明、公共服务凭证等功能,持卡人凭卡可在珠海市行政 区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和待遇。 第三条申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创新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 税的各类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A卡 1.入选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2.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类)(一)(二)项标准,并持有《外国人 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
- 7 - ZFGS-2019-03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英才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9〕36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九届市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6 月 10 日 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 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 号文)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公共服务水平,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英才卡”是为来珠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人才服务卡,分为 A 卡和 B 卡。 “英才卡”具有人才身份证明、公共服务凭证等功能,持卡人凭卡可在珠海市行政 区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和待遇。 第三条 申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创新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 税的各类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 A 卡: 1.入选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2.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 类)(一)(二)项标准,并持有《外国人 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B卡 1.《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四类目录范围内的人才; 2.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类)(三)(四)(五)(六)项标准,并 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 3.入选我市文化、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已备案 的人才。 第四条“英才卡”应当载明持卡人姓名、照片、卡片类别、国籍(地区)、身份 证(护照)号码、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英才卡”主要待遇 (一)落 1.非本市户籍的持卡人可凭卡和相关资料直接在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国 (境)外人员、华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并享受绿色通道便利服务。对无 法按照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先后次序落户的,可申请在人才公共户落户。(A、B 卡)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2.被认定为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的持卡人,不受年龄限制,可以签发有效期5年 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 久居留,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A、B卡) 3.被认定为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的持卡人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按规定向抵达口岸 签证机关申请R字(人才)签证,入境后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有效期5年内的工作类居留 许可。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R字(人才)签证,或者按规定办理有 效期5年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A、B卡) (三)商事登记注册 4.可持“英才卡”在企业名称核准和登记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向商事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1个工作日办结。(A、B卡) (四)办税服务 5.持卡人新创办的企业,接受预约服务、网上办事服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个性化 需求,提供针对性纳税辅导。(A、B卡) (五)金融服务
- 8 -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 B 卡: 1.《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四类目录范围内的人才; 2.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 类)(三)(四)(五)(六)项标准,并 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 3.入选我市文化、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已备案) 的人才。 第四条 “英才卡”应当载明持卡人姓名、照片、卡片类别、国籍(地区)、身份 证(护照)号码、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 “英才卡”主要待遇 (一)落户 1.非本市户籍的持卡人可凭卡和相关资料直接在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国 (境)外人员、华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并享受绿色通道便利服务。对无 法按照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先后次序落户的,可申请在人才公共户落户。(A、B 卡)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2.被认定为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的持卡人,不受年龄限制,可以签发有效期 5 年 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 3 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 久居留,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A、B 卡) 3.被认定为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的持卡人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按规定向抵达口岸 签证机关申请 R 字(人才)签证,入境后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有效期 5 年内的工作类居留 许可。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 R 字(人才)签证,或者按规定办理有 效期 5 年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A、B 卡) (三)商事登记注册 4.可持“英才卡”在企业名称核准和登记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向商事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 1 个工作日办结。(A、B 卡) (四)办税服务 5.持卡人新创办的企业,接受预约服务、网上办事服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个性化 需求,提供针对性纳税辅导。(A、B 卡) (五)金融服务
6.市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优先对接持卡人创新创业项目。对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优 先给予投资支持。(A卡) 7.持卡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各服务网点享受VIP贵宾服务。(A、B卡) (六)法律援助服务 8.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组建法律服务顾问团,持卡人可 享受顾问团的免费法律咨询。(A、B卡) 9.为持卡人开辟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法律服务。(A、 B卡) (七)知识产权服务 10.持卡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时享受优先审查服务。(A、B卡) (八)子女入学 11.持卡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为子女选择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其申请入读的公办幼儿 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 原则上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申请从外市 普通高中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原则上转入省一级及以上学校。其中,国(境)外人员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A卡) 12.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享受我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 待遇,具体按照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招生细则执行;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以等 级相同、类型一致、年级衔接为原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按户籍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办 理。其中,国(境)外人员,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 才,入选我市文化、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已备案) 的人才,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办理。(B卡) 13.持卡人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高考的, 执行广东省高考相关政策。(A、B卡) (九)住房保障 14.持卡人可按规定在本市选择实物配置、货币补贴、共有产权房任一种住房保障方 式。其中,非珠海户籍的持卡人可在本市购买住房,不需提供纳税和社保证明。(A、B 卡) 15.持卡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突破国籍、年龄的限制。其中,入选我市高层次人
- 9 - 6.市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优先对接持卡人创新创业项目。对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优 先给予投资支持。(A 卡) 7.持卡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各服务网点享受 VIP 贵宾服务。(A、B 卡) (六)法律援助服务 8.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组建法律服务顾问团,持卡人可 享受顾问团的免费法律咨询。(A、B 卡) 9.为持卡人开辟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法律服务。(A、 B 卡) (七)知识产权服务 10.持卡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时享受优先审查服务。(A、B 卡) (八)子女入学 11.持卡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为子女选择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其申请入读的公办幼儿 园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 原则上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申请从外市 普通高中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原则上转入省一级及以上学校。其中,国(境)外人员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A 卡) 12.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享受我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 待遇,具体按照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招生细则执行;申请入读普通高中的,以等 级相同、类型一致、年级衔接为原则,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按户籍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办 理。其中,国(境)外人员,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 才,入选我市文化、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已备案) 的人才,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办理。(B 卡) 13.持卡人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高考的, 执行广东省高考相关政策。(A、B 卡) (九)住房保障 14.持卡人可按规定在本市选择实物配置、货币补贴、共有产权房任一种住房保障方 式。其中,非珠海户籍的持卡人可在本市购买住房,不需提供纳税和社保证明。(A、B 卡) 15.持卡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突破国籍、年龄的限制。其中,入选我市高层次人
才的在人才奖励等待遇发放期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额度可 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5倍。(A卡) (十)医疗服务 16.持卡人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可按规定享受特定医疗补助。(A卡) 具体标准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自费药品费用,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90% (2)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补助。社保年度内发生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病种支 付限额200%(含)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90% (3)自费项目补助。抗肿瘤治疗性自费药物(化疗药物、靶向治疗药物、抗血管生 成药物)、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费用补助90% (4)市外就医补助。市外就医时,未办理市外就医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90%。 17.持卡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在本市定点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挂号、 诊疗、取药、收费优先)。(A卡) 18.持卡人可申请特需医疗健康服务,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护理、住院 可优先入住高级病房。持卡人自入选之日起五年内,可每年参加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 务对象可自行选择市内一家三级医院进行体检。(A卡) (十一)购车及机动车证照换领服务 19.非珠海户籍持卡人,可凭卡在珠海购置1辆机动车并办理上牌手续,无需提供居 住证等证明材料。(A卡) 20.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籍人士持卡人,申领境内机动车驾驶证时,享受优先服 务,当天受理、当天考试,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邮寄国内机动车驾驶证。(A、 B卡) (十二)机场(高铁、客运码头)ⅥP服务 21.持卡人可在本市享受珠海机场、九洲港客运码头贵宾厅(室)服务。(A卡) (十三)公共文化服务 22.持卡人凭卡在珠海大剧院购买门票可享受VP折扣,在珠海航展指定门票代理处 10
- 10 - 才的在人才奖励等待遇发放期内,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额度可 放宽至我市最高上限的 5 倍。(A 卡) (十)医疗服务 16.持卡人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可按规定享受特定医疗补助。(A 卡) 具体标准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自费药品费用,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 90%。 (2)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补助。社保年度内发生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病种支 付限额 200%(含)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补助 90%。 (3)自费项目补助。抗肿瘤治疗性自费药物(化疗药物、靶向治疗药物、抗血管生 成药物)、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 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费用补助 90%。 (4)市外就医补助。市外就医时,未办理市外就医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90%。 17.持卡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在本市定点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挂号、 诊疗、取药、收费优先)。(A 卡) 18.持卡人可申请特需医疗健康服务,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护理、住院 可优先入住高级病房。持卡人自入选之日起五年内,可每年参加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 务对象可自行选择市内一家三级医院进行体检。(A 卡) (十一)购车及机动车证照换领服务 19.非珠海户籍持卡人,可凭卡在珠海购置 1 辆机动车并办理上牌手续,无需提供居 住证等证明材料。(A 卡) 20.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籍人士持卡人,申领境内机动车驾驶证时,享受优先服 务,当天受理、当天考试,考试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邮寄国内机动车驾驶证。(A、 B 卡) (十二)机场(高铁、客运码头)VIP 服务 21.持卡人可在本市享受珠海机场、九洲港客运码头贵宾厅(室)服务。(A 卡) (十三)公共文化服务 22.持卡人凭卡在珠海大剧院购买门票可享受 VIP 折扣,在珠海航展指定门票代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