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教授、博导、副院长 杨力
何以又谈程序
基本评价:司法公信力不高 随着法治中国推进,司法状况整体好转,但问题同时存在: 不公正、不廉洁、不透明、不规范、低效率、伦理缺失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 信访不信法、暴力抗法、执行难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以上三大问题,都与“程序公正”直接或间接有关
问题之一:“案件质效趋好”与“司法公信力趋弱”交织 一方面,司法行为更加规范透明、审判管理日益加强、案件质量综合指数上升 另一方面,程序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比如,少数案件长期超审限未结、冤狱极具偶然性 的平反及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地方政府干预司法 等。 法律程序,依然在“维稳”、“司法腐败”、“诉讼数量急剧上升”、“行政干预”、 “法官职业倦怠感”等多重压力下艰难生存
问题之二: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与“权利滥用现象”交织 一方面,当事人利用司法越来越频繁,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屡创新高。 另一方面,当事人利用司法功利主义严重,比如,虚假诉讼、不服从裁判、不履行裁判 、规避执行、暴力抗法、信访不信法、以信访谋取不当利益等。 法律程序,已成为当事人目的指向的“拿之即用、抛之即去”的玩物
问题之三:民众对司法的“客观评价”与“主观臆断”交织 一方面,相较于当事人,普通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较高。 另一方面,某些特定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舆论往往呈一边倒的质疑态势 ,负能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主导司法审判。比如,通过法律程序固定下来 的定案依据与民众对案件事实的想当然判断之间存在偏差,较易随从沸騰的民 意,选择性地摘取信息、摘取事实,把破碎化的信息强行拼凑,而不考虑客观 与否,选择性以公众道德而不是法律来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 法律程序,成为民众负面情绪宣泄的对象,倒逼司法往往难守程序的底线
问题之四:“司法公信不足”与“司法自信不强”交织 一方面,当前社会诚信整体不足、外界对司法信任感不强。 另一方面,在办案的各种压力下,法官的司法自信心屡屡受挫,职业尊荣感明确 下降,法官队伍流失现象日趋严重。 法律程序,作为司法公信力的符号和法官职业尊荣感标识的意义在淡化
小结 程序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却成为司法公信力的最薄弱环节之一
程序的原来与现在
程序的经典定义:《论程序的意义》 着眼于“司法”而来,包括四个维度: 角色的分化:检察权屡受质疑、弱化案件内请、审判长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序列分流 有意识的思维阻隔:起诉状一本主义 直观的公正:证据开示制度、法官释明义务、律师先悉权 对立意见的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