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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课程教学资源(标准法规)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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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家汤年 2013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3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 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 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 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 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 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 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 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 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 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 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 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 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

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 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 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 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 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 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 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 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 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扩 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 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 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 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 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 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 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 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 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 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

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 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 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 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 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 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 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 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 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 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 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 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 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 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 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 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 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 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 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 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 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 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 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 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 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 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 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 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 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 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 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 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 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 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 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 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 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 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 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 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 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 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 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 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 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 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 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 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 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 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 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 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 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 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 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 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 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 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 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不得进行虚假宜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 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 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 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 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 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 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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