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种子的签证和立法 【前言】种子签证(Seed certification)是在种子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实行质量控制的法定制度。 它通过对种子生产、加工、检验、销售等各个重要环节的行政监督和技术检测检查,对种子 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加以控制,从而保证优质种子的生产、发放和应用。 种子立法(Seed legislation)即建立和制定有关种子的法律,是保护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及购买 者三方利益,促进种子生产、保障高质量种子的推广应用的根本法律措施,体现了政府对种 子生产和经营的监督和控制,是一个国家种子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种子签证概述 一、种子签证的来历与涵义 二十世纪初,欧、美一些国家发现有大量作物品种的遗传性在不断地丧失。为此, 一些农学家、育种学家便组织起来,到使用新品种和生产种子的田间进行调查, 并对如何保持优良种性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宣传,这在当时对生产上保持品种的 遗传纯度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仍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种 子生产和经营方面的有关问题,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有关专家于 1919 年在芝加 哥举行了会议,并成立了“国际作物改良协会”(ICIA),负责协调两国间品种改 良和种子生产的有关问题,并成为签发美加两国种子合格证书的权威机构。当时 该机构提出的种子签证工作内容包括:据世代系统的特征来繁殖签证作物种子; 对签证种子生产者的资格和条件予以评价和认可;对签证品种进行田间检验;田 间检验的执行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建立和保持原种系谱并建立适当的档案;制 订种子纯度和发芽质量的标准;确定保护种子生产者与购买者利益的原则;对农 场杂草类型予以限定。上述基本内容构成了现代种子签证概念的基础。 1969 年,“国际作物改良协会”更名为“官方种子签证机构联合 会”(Association of Official Seed Certifying Agencies,简称 AOSCA),成 为美国和加拿大种子签证的专门机构。 据目前共同的看法,可将种子签证的涵义概括如下: 种子签证是为保持新品种的优良性而控制、促进新品种优质种子生产和经营的一 个程序。在这一过程中,由经过资格审查的农户或种子商,以严格控制种子质量 的方法生产原种;并通过生长季节的田间检验、采种时期的种子质量检验等环节
第七章 种子的签证和立法 【前言】种子签证(Seed certification)是在种子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实行质量控制的法定制度。 它通过对种子生产、加工、检验、销售等各个重要环节的行政监督和技术检测检查,对种子 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加以控制,从而保证优质种子的生产、发放和应用。 种子立法(Seed legislation)即建立和制定有关种子的法律,是保护种子生产者、销售者及购买 者三方利益,促进种子生产、保障高质量种子的推广应用的根本法律措施,体现了政府对种 子生产和经营的监督和控制,是一个国家种子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种子签证概述 一、种子签证的来历与涵义 二十世纪初,欧、美一些国家发现有大量作物品种的遗传性在不断地丧失。为此, 一些农学家、育种学家便组织起来,到使用新品种和生产种子的田间进行调查, 并对如何保持优良种性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宣传,这在当时对生产上保持品种的 遗传纯度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仍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种 子生产和经营方面的有关问题,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有关专家于 1919 年在芝加 哥举行了会议,并成立了“国际作物改良协会”(ICIA),负责协调两国间品种改 良和种子生产的有关问题,并成为签发美加两国种子合格证书的权威机构。当时 该机构提出的种子签证工作内容包括:据世代系统的特征来繁殖签证作物种子; 对签证种子生产者的资格和条件予以评价和认可;对签证品种进行田间检验;田 间检验的执行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建立和保持原种系谱并建立适当的档案;制 订种子纯度和发芽质量的标准;确定保护种子生产者与购买者利益的原则;对农 场杂草类型予以限定。上述基本内容构成了现代种子签证概念的基础。 1969 年,“国际作物改良协会”更名为“官方种子签证机构联合 会”(Association of Official Seed Certifying Agencies,简称 AOSCA),成 为美国和加拿大种子签证的专门机构。 据目前共同的看法,可将种子签证的涵义概括如下: 种子签证是为保持新品种的优良性而控制、促进新品种优质种子生产和经营的一 个程序。在这一过程中,由经过资格审查的农户或种子商,以严格控制种子质量 的方法生产原种;并通过生长季节的田间检验、采种时期的种子质量检验等环节
对生产用种的质量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合格的优质种子。在此基础上,通过签 发“种子质量合格证”来保证优质种子上市,从而保护种子生产者和购买者双方 的利益(图 7-1)。 二、种子签证的目的 种子比任何其他商品都要复杂。由于繁殖方法及繁殖效果的不同,每粒种子都可 能具有或好或坏的品质、或高或低的生产能力。种子的重量、外观及其他机械属 性并不能完全决定种子的真正价值,其发育或生命活动具有同等的甚至更加重要 的作用。因此,即使是同一个品种,其各个种子批的质量也可能不同。正是这种 难以确定的因素,决定了种子签证对于种子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因为种子签定不 仅能够保证种子的品种真实性,而且能够保证种子的其他品质因子具有规定标准 以上的水平。美国学者道格拉斯(Douglas,1971)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种子签证 体系,应主要实现以下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繁殖优良品种;鉴定新品种,命 名并快速繁殖推广;不断提供高纯度的原种材料
对生产用种的质量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合格的优质种子。在此基础上,通过签 发“种子质量合格证”来保证优质种子上市,从而保护种子生产者和购买者双方 的利益(图 7-1)。 二、种子签证的目的 种子比任何其他商品都要复杂。由于繁殖方法及繁殖效果的不同,每粒种子都可 能具有或好或坏的品质、或高或低的生产能力。种子的重量、外观及其他机械属 性并不能完全决定种子的真正价值,其发育或生命活动具有同等的甚至更加重要 的作用。因此,即使是同一个品种,其各个种子批的质量也可能不同。正是这种 难以确定的因素,决定了种子签证对于种子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因为种子签定不 仅能够保证种子的品种真实性,而且能够保证种子的其他品质因子具有规定标准 以上的水平。美国学者道格拉斯(Douglas,1971)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种子签证 体系,应主要实现以下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繁殖优良品种;鉴定新品种,命 名并快速繁殖推广;不断提供高纯度的原种材料
可见,种子签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优良作物的繁殖材料和生产优质种子,并将其 提供农户种植,同时确保优良品种的遗传特性和遗传纯度得以稳定遗传。 三、负责种子签证的组织机构 目前国际上的种子签证机构基本是由官方专设。该机构根据该国(地区)的种子法 而取得合法的签证权力。如美国和加拿大联合建立的“官方种子签证机构联合 会”(AOSCA),即负责美国和加拿大的种子签证工作。在此以下,美国各州及加 拿大各省也还设有保证种子质量的专门机构协助工作。如美国各州农业部门负责 当地种子签证程序的实施;而加拿大则由“加拿大种子生产协会”负责具体执行, 该协会备有各省栽培品种以及新培育品种的详细资料与说明,据以开展各省的种 子签证工作。 执行种子签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规。有组织的种子签证一般需要以下步 骤: 建立专门的种子签证机构以开展工作;建立种子签证各项目的最低标准;根据上 述标准,确立田间检验、种子加工、种子扦样、种子检验、以及发放种子的包封 、贴标签等各项程序。 可见,所有工作的开展,首先依赖于种子签证机构的组织建立。组织一个种子签 证机构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签证机构不许从事种子生产、销售工作;签证机构必须享有自主权;签证机构所 认可的签证标准及程序必须一致,即全国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签证机构必 须与技术机构紧密联系;签证机构应针对长期目标开展工作,既不能从盈利为目 的,也不能成为经济负担;签证机构必须具备训练有素的种子签证人员;并拥有 齐备而高效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签证机构必须始终以维护种子生产者和购买者的 利益为宗旨。 种子签证机构的组织必须仔细计划,其依据是签证作物的类型、栽培面积、品种
可见,种子签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优良作物的繁殖材料和生产优质种子,并将其 提供农户种植,同时确保优良品种的遗传特性和遗传纯度得以稳定遗传。 三、负责种子签证的组织机构 目前国际上的种子签证机构基本是由官方专设。该机构根据该国(地区)的种子法 而取得合法的签证权力。如美国和加拿大联合建立的“官方种子签证机构联合 会”(AOSCA),即负责美国和加拿大的种子签证工作。在此以下,美国各州及加 拿大各省也还设有保证种子质量的专门机构协助工作。如美国各州农业部门负责 当地种子签证程序的实施;而加拿大则由“加拿大种子生产协会”负责具体执行, 该协会备有各省栽培品种以及新培育品种的详细资料与说明,据以开展各省的种 子签证工作。 执行种子签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规。有组织的种子签证一般需要以下步 骤: 建立专门的种子签证机构以开展工作;建立种子签证各项目的最低标准;根据上 述标准,确立田间检验、种子加工、种子扦样、种子检验、以及发放种子的包封 、贴标签等各项程序。 可见,所有工作的开展,首先依赖于种子签证机构的组织建立。组织一个种子签 证机构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签证机构不许从事种子生产、销售工作;签证机构必须享有自主权;签证机构所 认可的签证标准及程序必须一致,即全国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签证机构必 须与技术机构紧密联系;签证机构应针对长期目标开展工作,既不能从盈利为目 的,也不能成为经济负担;签证机构必须具备训练有素的种子签证人员;并拥有 齐备而高效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签证机构必须始终以维护种子生产者和购买者的 利益为宗旨。 种子签证机构的组织必须仔细计划,其依据是签证作物的类型、栽培面积、品种
特征特性、当地的教育水平、种子生产者的经验以及其他特殊问题等。一个典型 的种子签证机构须设一个委员会或董事会,拥有基本的技术人员、职员、技术设 备设施等;若没有专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则签证机构还应设置专门的种子检验实 验室。 四、我国的种子签证工作 目前,我国的种子签证体系尚未健全。种子质量管理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严格品 种审定:实行“三证”制度;种子质量检验。其中所谓“三证制度”是指种子生产者 应持有“种子生 产许可证”、上市种子应具备“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经营者须持有“种子经营许 可证” 。这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某种程序上的“种子签证”工作。在 1989 年国务院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已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 证”的发放做了明确的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也由上述主管部门核发,但经营者还须凭此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但是,对“种子 质量合格证书”的核发机构及程序等均未作出明文规定。而种子签证工作的核心, 却正是建立“质量合格证书”的体系、标准及程序等。其中包括品种审定、种子生 产的监督、种子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目前我国的品种审定系由各级“品种审定 委员会”负责,品种试验的具体实施与种子检验等则由各级种子公司负责。 种子签证的实施 一、种子签证的标准 为保证种子质量,种子签证机构首先要确立各签证项目的最低标准。不同项目需 要确定标准的基本内容见表 7-1:
特征特性、当地的教育水平、种子生产者的经验以及其他特殊问题等。一个典型 的种子签证机构须设一个委员会或董事会,拥有基本的技术人员、职员、技术设 备设施等;若没有专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则签证机构还应设置专门的种子检验实 验室。 四、我国的种子签证工作 目前,我国的种子签证体系尚未健全。种子质量管理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严格品 种审定:实行“三证”制度;种子质量检验。其中所谓“三证制度”是指种子生产者 应持有“种子生 产许可证”、上市种子应具备“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经营者须持有“种子经营许 可证” 。这实际上也就相当于某种程序上的“种子签证”工作。在 1989 年国务院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已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 证”的发放做了明确的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也由上述主管部门核发,但经营者还须凭此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但是,对“种子 质量合格证书”的核发机构及程序等均未作出明文规定。而种子签证工作的核心, 却正是建立“质量合格证书”的体系、标准及程序等。其中包括品种审定、种子生 产的监督、种子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目前我国的品种审定系由各级“品种审定 委员会”负责,品种试验的具体实施与种子检验等则由各级种子公司负责。 种子签证的实施 一、种子签证的标准 为保证种子质量,种子签证机构首先要确立各签证项目的最低标准。不同项目需 要确定标准的基本内容见表 7-1:
作为基本原则,种子生产者必须遵循以上各标准内容进行生产,并应达到各标准 要求的指标;各项标准的具体指标也必须与种子消费者的需要相符。 (一)种子签证的一般标准 1.种子来源及分级标准 根据种子来源的不同,通常可将种子分为以下不同的等级: (1)育种者种子(breeder seed),亦称原原种或超级原种。即由选育该品种的原 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控制生产的种子或无性繁殖材料。此级种子是用以繁殖原 种种子(即基础种子)的来源。 (2)基础种子(foundation seed or basic seed),亦称原种。即由育种者种子繁殖的 第一代,或由此经严格选择后再繁殖一代的种子。其生产须由种子签证机构监督 并认可,并由签证程序严格控制以使特殊的遗传同一性与纯度得以保持。系繁殖 生产用种种子的起源。由于从此代起以后各等级的种子都须由签证机构实施种子 签证程序和标准加以控制,所以从此代起各等级的种子都可称为“签证种子”。 (3)登记种子(registered seed),亦称原种二代或一级良种。是由基础种子繁殖 获得的种子。既可作为进一步扩大繁殖生产用种的来源(即作原种二代),也可作 为生产用种(即作一级良种)应用于生产。此类种子的生产须根据相应作物和世系 的签证标准,来保持遗传同一性和纯度。 (4)持证种子(certified seed),亦种合格种子或二级良种。即由基础种子或登记 种子繁殖的生产用种,最多不超过基础种子的第二个世代。此类种子须由签证机 构签发“质量合格证书”,才可进入销售市场。持证种子不能继续用来繁殖生产用
作为基本原则,种子生产者必须遵循以上各标准内容进行生产,并应达到各标准 要求的指标;各项标准的具体指标也必须与种子消费者的需要相符。 (一)种子签证的一般标准 1.种子来源及分级标准 根据种子来源的不同,通常可将种子分为以下不同的等级: (1)育种者种子(breeder seed),亦称原原种或超级原种。即由选育该品种的原 育种单位(或个人)直接控制生产的种子或无性繁殖材料。此级种子是用以繁殖原 种种子(即基础种子)的来源。 (2)基础种子(foundation seed or basic seed),亦称原种。即由育种者种子繁殖的 第一代,或由此经严格选择后再繁殖一代的种子。其生产须由种子签证机构监督 并认可,并由签证程序严格控制以使特殊的遗传同一性与纯度得以保持。系繁殖 生产用种种子的起源。由于从此代起以后各等级的种子都须由签证机构实施种子 签证程序和标准加以控制,所以从此代起各等级的种子都可称为“签证种子”。 (3)登记种子(registered seed),亦称原种二代或一级良种。是由基础种子繁殖 获得的种子。既可作为进一步扩大繁殖生产用种的来源(即作原种二代),也可作 为生产用种(即作一级良种)应用于生产。此类种子的生产须根据相应作物和世系 的签证标准,来保持遗传同一性和纯度。 (4)持证种子(certified seed),亦种合格种子或二级良种。即由基础种子或登记 种子繁殖的生产用种,最多不超过基础种子的第二个世代。此类种子须由签证机 构签发“质量合格证书”,才可进入销售市场。持证种子不能继续用来繁殖生产用
种,这一点必须在标签上加以注明。但是,在严格的自花授粉作物中,有时也允 许由持证种子再繁殖一代生产用种。 2.签证的时间标准 种子签证根据程序实施的先后,通常分为 4 个时期: (1)种子来源的检验核实时期; (2)根据田间最低标准对品种纯度进行田间检验的时期; (3)根据种子最低标准对种子纯度等进行质量分析的时期; (4)签贴标签与包封时期。 任何作物种子的签证工作,都至少应针对以上 4 个时期确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实 施全面的鉴定分析与监督。 3.种子遗传纯度的质量标准 不同作物种子签证的田间标准和种子标准都必须由签证机构或由其认可的其他 权威机构事先确定。不同作物的标准有所不同。但对遗传纯度而言,所有作物通 常也有一个参考的最低统一标准(表 7-2)。 4.标签与包封标准 (1).标签:所有作为签证种子出售的种子必须具有官方的标签(在有的国家即相当 于合格证),该标签由签证机构直接签发;签证标准必须包括以下特征:①签证 机构的名称、地点;②品种名称和类型;③该品种/类型的种子在遗传上是否真 实;④种子批号及其他项目鉴定标记;⑤种子生产者的名称、地点;⑥签证发放
种,这一点必须在标签上加以注明。但是,在严格的自花授粉作物中,有时也允 许由持证种子再繁殖一代生产用种。 2.签证的时间标准 种子签证根据程序实施的先后,通常分为 4 个时期: (1)种子来源的检验核实时期; (2)根据田间最低标准对品种纯度进行田间检验的时期; (3)根据种子最低标准对种子纯度等进行质量分析的时期; (4)签贴标签与包封时期。 任何作物种子的签证工作,都至少应针对以上 4 个时期确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实 施全面的鉴定分析与监督。 3.种子遗传纯度的质量标准 不同作物种子签证的田间标准和种子标准都必须由签证机构或由其认可的其他 权威机构事先确定。不同作物的标准有所不同。但对遗传纯度而言,所有作物通 常也有一个参考的最低统一标准(表 7-2)。 4.标签与包封标准 (1).标签:所有作为签证种子出售的种子必须具有官方的标签(在有的国家即相当 于合格证),该标签由签证机构直接签发;签证标准必须包括以下特征:①签证 机构的名称、地点;②品种名称和类型;③该品种/类型的种子在遗传上是否真 实;④种子批号及其他项目鉴定标记;⑤种子生产者的名称、地点;⑥签证发放
日期及有效期;⑦适宜的播种与定植时期;⑧种子签证的级别及其评语;⑨关于 超过有效期限不能再出售和种植的陈述;⑩关于包装如损坏、标签如污损或篡改 即不能购买的警告;另外,还要有标示种子级别的醒目标记(如美国“基础种子” 为白色标签、“合格种子”则以蓝色标签为标记等)。 (2)包封:签证种子的包封材料各包封方式均须由签证机构确定或认可。任何无 标签或标签污损、遗失的包装种子不能作为签证种子销售。签证标签应由签证机 构提供,并在该机构代表的监督下由生产者贴上容器(或包装),种子容器必须按 既定的标准包装。 (二)特定作物的签证标准 除一般标准外,不同作物还有其特定的签证标准,以根据不同作物的特点来保持 其遗传纯度和种子品质。特定标准主要包括田间标准和种子质量标准两类。 1.田间标准 是针对影响种子遗传纯度及其他品质因子的因素而建立的标准。通常包括 4 个方 面; (1)土地标准:包括前作、面积等标准; (2)最低隔离标准:即不同作物防止生物学混杂所需的自然隔离最低要求; (3)田间检验次数与时期的最低标准;对种子纯度的各种影响作用在不同的生长 时期是不同的,故须在不同时期对种子作物进行田间检验; (4)杂株、病害及杂草等的最低标准。 2.种子质量标准 即根据种子的品种纯度、净度及发芽率、含水量等而确立的质量标准。不同作物 的种子质量标准有所不同。不同作物的种子签证,须严格按照各种作物的签证材 料实施,才能保证达到签证种子的基本要求
日期及有效期;⑦适宜的播种与定植时期;⑧种子签证的级别及其评语;⑨关于 超过有效期限不能再出售和种植的陈述;⑩关于包装如损坏、标签如污损或篡改 即不能购买的警告;另外,还要有标示种子级别的醒目标记(如美国“基础种子” 为白色标签、“合格种子”则以蓝色标签为标记等)。 (2)包封:签证种子的包封材料各包封方式均须由签证机构确定或认可。任何无 标签或标签污损、遗失的包装种子不能作为签证种子销售。签证标签应由签证机 构提供,并在该机构代表的监督下由生产者贴上容器(或包装),种子容器必须按 既定的标准包装。 (二)特定作物的签证标准 除一般标准外,不同作物还有其特定的签证标准,以根据不同作物的特点来保持 其遗传纯度和种子品质。特定标准主要包括田间标准和种子质量标准两类。 1.田间标准 是针对影响种子遗传纯度及其他品质因子的因素而建立的标准。通常包括 4 个方 面; (1)土地标准:包括前作、面积等标准; (2)最低隔离标准:即不同作物防止生物学混杂所需的自然隔离最低要求; (3)田间检验次数与时期的最低标准;对种子纯度的各种影响作用在不同的生长 时期是不同的,故须在不同时期对种子作物进行田间检验; (4)杂株、病害及杂草等的最低标准。 2.种子质量标准 即根据种子的品种纯度、净度及发芽率、含水量等而确立的质量标准。不同作物 的种子质量标准有所不同。不同作物的种子签证,须严格按照各种作物的签证材 料实施,才能保证达到签证种子的基本要求
二、种子签证的程序 种子签证的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除了建立标准和 培训种子生产者外,签证工作还须循着一定的步骤来加以完成。种子签证通常包 括以下一些步骤(图 7-2): ①申请与审查申请;②田间检验;③收获与加工中的检查;④种子扦样;⑤室内 质量检验;⑥签发标签与包封;⑦种子批的控制检验;⑧种子发放(合格者)或撤 消签证(不合格者)。 种子立法
二、种子签证的程序 种子签证的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除了建立标准和 培训种子生产者外,签证工作还须循着一定的步骤来加以完成。种子签证通常包 括以下一些步骤(图 7-2): ①申请与审查申请;②田间检验;③收获与加工中的检查;④种子扦样;⑤室内 质量检验;⑥签发标签与包封;⑦种子批的控制检验;⑧种子发放(合格者)或撤 消签证(不合格者)。 种子立法
种子立法,就是建立和制订与种子有关的法律条文,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政府对 种子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把握与控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上市种子的质量和确 保种植业的发展。随着国内种子贸易和国际种子贸易的发展,种子生产和经营中 所存在的质量控制问题日益尖锐。因此,通过种子立法来控制种子质量的要求也 就变得更为迫切。 目前世界上所制订和颁布的种子法主要包括植物品种保护法、农作物种子法、农 产种苗法、植物防疫法和输出、输入种子检查法等。本节只对植物品种保护法和 农作物种子法有关内容加以阐述: 一、植物品种保护法 (一)植物品种保护法的意义 植物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又称为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 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它是包括专利权、版权、商 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内容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际 间公认的对植物品种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保护育种者对其发明的独 占权。众所周知,改良的品种对于促进作物提高产量、改进品质和抗逆性、降低 生产成本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 投入,包括技术、劳动、资金、物质条件以及较长的时间(一般需要几年到十几 年)。而且,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育成一个品种需要的技术越来越复杂, 相应的投资越来越高。根据 Le Buanec 的估计,法国在 1989 年向植物育种领域 投资的总体规模为 50~55 亿法郎,其中生物技术应用于植物育种的研究为 10~ 15 亿法郎,私立育种机构 31.5~34.5 亿法郎,公立机构 18.5~20.5 亿法郎,这 样的投资规模,超过法国历史上以前任何一个时期。在我国,由于近年来人工费、 材料费、土地使用费、机具和仪器设备费等的大幅度涨价,培育植物新品种的费 用在成倍增长
种子立法,就是建立和制订与种子有关的法律条文,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政府对 种子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把握与控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上市种子的质量和确 保种植业的发展。随着国内种子贸易和国际种子贸易的发展,种子生产和经营中 所存在的质量控制问题日益尖锐。因此,通过种子立法来控制种子质量的要求也 就变得更为迫切。 目前世界上所制订和颁布的种子法主要包括植物品种保护法、农作物种子法、农 产种苗法、植物防疫法和输出、输入种子检查法等。本节只对植物品种保护法和 农作物种子法有关内容加以阐述: 一、植物品种保护法 (一)植物品种保护法的意义 植物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又称为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 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它是包括专利权、版权、商 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内容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际 间公认的对植物品种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保护育种者对其发明的独 占权。众所周知,改良的品种对于促进作物提高产量、改进品质和抗逆性、降低 生产成本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 投入,包括技术、劳动、资金、物质条件以及较长的时间(一般需要几年到十几 年)。而且,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育成一个品种需要的技术越来越复杂, 相应的投资越来越高。根据 Le Buanec 的估计,法国在 1989 年向植物育种领域 投资的总体规模为 50~55 亿法郎,其中生物技术应用于植物育种的研究为 10~ 15 亿法郎,私立育种机构 31.5~34.5 亿法郎,公立机构 18.5~20.5 亿法郎,这 样的投资规模,超过法国历史上以前任何一个时期。在我国,由于近年来人工费、 材料费、土地使用费、机具和仪器设备费等的大幅度涨价,培育植物新品种的费 用在成倍增长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工业产权发展的影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也率先引起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重视。美国在本世界 30 年代以《植物品种 保护法》和《专利法》(植物专利)共同保护植物新品种,尤其在最近 10 年来, 美国在杂交玉米种子保护工作上做得非常成功。同一时期的荷兰、德国等国也制 订了单独的《植物品种保护法》。1961 年 12 月 2 日,以西欧的英国、德国、荷 兰等国为中心,缔结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该公约经过 1972 年 11 月 10 日、1978 年 10 月 23 日和 1991 年 3 月 19 日 3 次修订。并于 1961 年,根据该公 约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截止 1996 年 1 月该联盟已拥有 30 个成员国, 成为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相对独立的国际植物品种保护组织。从这些国家 的成功经验来看,植物育种者权利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私人育种活动,促进了私人 育种者自发的保护其品种的积极性,繁荣了种子市场。 在我国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植物育种的投资只有单一的渠道,即国家。新品 种的使用权也属于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育种者个人或单位的权益问题。而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我国的植物育种事业,需要实现投资的多元化。对投 资者来说,法律应当保障从其育成品种的利用和推广中收回其成本,并为进一步 投资积累必要的资金。如果没有植物育种者权利,他人可以任意繁殖和出售该品 种的种子,育种者收回其投资的目标是难以达到的。 我国现行的国家发明奖励制度的奖励范围中包括植物新品种,即承认植物新品种 的育成属于发明。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又规定对植物新品种不给予专利保护,而 且也没有其他的法律形式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因此,建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在国际上通称为 UPOV,系由其法文名称 Un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egetales 缩写而来。UPOV 是一个
随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工业产权发展的影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也率先引起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重视。美国在本世界 30 年代以《植物品种 保护法》和《专利法》(植物专利)共同保护植物新品种,尤其在最近 10 年来, 美国在杂交玉米种子保护工作上做得非常成功。同一时期的荷兰、德国等国也制 订了单独的《植物品种保护法》。1961 年 12 月 2 日,以西欧的英国、德国、荷 兰等国为中心,缔结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该公约经过 1972 年 11 月 10 日、1978 年 10 月 23 日和 1991 年 3 月 19 日 3 次修订。并于 1961 年,根据该公 约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截止 1996 年 1 月该联盟已拥有 30 个成员国, 成为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相对独立的国际植物品种保护组织。从这些国家 的成功经验来看,植物育种者权利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私人育种活动,促进了私人 育种者自发的保护其品种的积极性,繁荣了种子市场。 在我国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植物育种的投资只有单一的渠道,即国家。新品 种的使用权也属于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育种者个人或单位的权益问题。而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我国的植物育种事业,需要实现投资的多元化。对投 资者来说,法律应当保障从其育成品种的利用和推广中收回其成本,并为进一步 投资积累必要的资金。如果没有植物育种者权利,他人可以任意繁殖和出售该品 种的种子,育种者收回其投资的目标是难以达到的。 我国现行的国家发明奖励制度的奖励范围中包括植物新品种,即承认植物新品种 的育成属于发明。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又规定对植物新品种不给予专利保护,而 且也没有其他的法律形式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因此,建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在国际上通称为 UPOV,系由其法文名称 Un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egetales 缩写而来。UPOV 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