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散育法学课狂【缘合练习思三】(总论都分) 中央电大师范都:赵莉 一、名问解屏愿(每愿2分,共10分) 1.教育法 2.孜育法的规范 3,社会教育权 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5.教育法的游守 二、填空题(每恩1分,共5分) 1.敦有法的渊源主妥包以下几 种: 2.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 的 三个方面。 3. 《教有法》中“教有活动必须衍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统立了我国教 有的 原则 4.敦育权是法律赋予一控主体 的 :受较育权是法律赋下一定丰 体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议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 三,单项进彝悬〔情将正确答案的半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恩1分,共5分》 1.( )年,德国学者黑格尔买写的《学校法学》一节,被认为是世界上 第一部系统的数有法学著作。 L1932 且.1947 C.1957 D.1965B 2.《用业教疗法》属于〔
教育法学课程【综合练习题三】(总论部分) 中央电大师范部 赵莉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 教育法 2.教育法的规范 3.社会教育权 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5.教育法的遵守 二、填空题(每题 1 分,共 5 分) 1.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 种: 。 2.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 的 三个方面。 3.《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 育的 __ ___ 原则。 4.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 的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 体 。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 骤: 。 三、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5 分) 1.( )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 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 1932 B. 1947 C.1957 D.1968 2.《职业教育法》属于( )

L法律 R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周 D.规章 3. 》性规范是带人门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和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 B禁止 C.授权 D.惩罚 4. )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宜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 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 何区别。“ L 4完法》 几.《儿童权利公均 C《几愈权利位言》 几.《世界人权宣》 5。量赛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的权限。 A敦育法律 B,教膏行致法 规 C.教有白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教有规音 四、多项选环愿(请将正确答素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愿1分,共5分》 1.教竹法律规范的结狗包括〔 )三部分 L假定 且处理 C奖惩 D.授权 2.闲家教们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版分为( A教有立法权 B教有行成权 G教有可法权 B教有监督权 3.下列各项中( 冫属于教有法律关系的土体。 L学校 B教却 C,学生的笔权 D,学校的仪器设 备 4.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 》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A.因家机关 几.学术界 C社会团休 ,公民个人 6.在下列各项教育法制监督中,( )属于社会监整。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B.教有行埃部门监督 C,民主党深监督 D.人民政协监轻 五、简答题(每短10分,共30分) 1. 简运教育法学与教有学的张系与区别: 2 简运教有权与受教有权的相互关系 3. 简述教青法制监督的作用 六、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3.(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 义务 B.禁止 C.授权 D.惩罚 4.( )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 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 何区别。” A. 《宪法》 B.《儿童权利公约》 C.《儿童权利宣言》 D.《世界人权宣言》 5.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 )的权限。 A. 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 规 C. 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教育规章 四、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5 分) 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 )三部分。 A. 假定 B. 处理 C.奖惩 D. 授权 2.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 )。 A.教育立法权 B.教育行政权 C.教育司法权 B.教育监督权 3.下列各项中( )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 学校 B. 教师 C.学生的隐私权 D.学校的仪器设 备 4.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 )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A.国家机关 B.学术界 C.社会团体 D.公民个人 5.在下列各项教育法制监督中,( )属于社会监督。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B. 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C. 民主党派监督 D. 人民政协监督 五、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 1. 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与区别。 2.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3. 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六、论述题(每题 15 分,共 30 分)

结合实际,流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2. 结合实际,谈该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机。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学校拒牧残疾几童入学案 【案情】 某县黄家电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纺时患病,造成左脚跋璃,导致行动不便,2001 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触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触是残疾儿童为 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面龙 门销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柜绝招收。 试分析: 1.本案中所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粗什么责任1 3,本案对你有零些启示: 【综合练习(一》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思(每题2分,共10分) L.教育法律现象:是带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 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 系等
1.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2.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七、案例分析题(15 分)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案情】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2001 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 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 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试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综合练习(一)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 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 系等

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随的关于数育 方面的行为线则。 3.社会教育权:是指米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爱出教育方面委求的权利。 4,教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教育法的道进守:教有法的迎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强教育法律规范行事, 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二、填空愿(每思1分,共5分)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3,公共性 4.有权承担敦育任务的资格:有权享受教有的资格 5.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市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三、单项流择题(请将正蹄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短1分,共5分) 1.C 2.A 3.A 4.D 5.B 四、多项选择愿(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 1.ABC 2.ABC 3.AB 4.BCD 5.D 五、简答愿(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要点】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数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 学分支学科。教育学是研究教有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都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想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 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有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有事实、敦有活动、 教有日恩、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有法学与教有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 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数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敏育法学 在对教有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避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比如 教育法学在研究教有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避循符合教有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 数育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教育法
2.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 方面的行为规则。 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 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二、填空题(每题 1 分,共 5 分)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3.公共性 4.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5.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三、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5 分) 1. C 2. A 3.A 4. D. 5. B 四、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5 分) 1. ABC 2.ABC 3.AB 4.BCD 5.CD 五、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 1.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要点】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 学分支学科。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都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 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 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 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 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比如 教育法学在研究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符合教育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 教育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教育法

2,简教育权与受数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案要点】 教有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敦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 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数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 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碰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 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米源不同, 其次,教有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有者的存在是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气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 务使散育权与受数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适用域不合理设定会导政侵害、限制域剥 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3。简述教有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案要点】 教有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有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六、论述愿(每恩15分,共30分) 1.结合实际,该流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数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有社会关 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领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 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面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鲁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缘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 有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有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有规律,遵循教有发展的需要。教 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核管理、教育与被数 育的权利和文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色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 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無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
2.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案要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 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 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 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 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 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3. 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案要点】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六、论述题(每题 15 分,共 30 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 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 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 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 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 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

师之阿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3》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睛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 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 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蛋作为一个开收系饶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 利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流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数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甚、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素教信?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有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 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有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 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 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有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有过程上的 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救有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特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 此,《《文务教育法》实疏细则》和《教有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有法)实域 细则》规定了实施文务教有,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侯的受教有的基本条件为:“(一) 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 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货米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膈规定标准 逐步配置数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蜗、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缓人民 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精菌,不新改春实葡义务教有的条件。”《教育法》中规 定:受教有者享有“参加数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清动,使用教育教学设能、设备、图书资 料”的权利。第三,受教有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 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锁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速一步求学机会上 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截有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
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3)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 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 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 利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 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 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 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 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 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 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 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 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 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 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 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 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 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

低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线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铁持特深站区和人群戴育原则。受数育机会平等在实线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间,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有的发展银不平衡,这 直接或间接地透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输经济、教有发展水平不高,各 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问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近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有水平相对较低,敦有法 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子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数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 各少数民城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 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有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有的平等性原则 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答案要点】 1.本案所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 黄家电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李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数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 首先,《完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务。”“国家和社 会帮助安排盲,登,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话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 有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线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电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 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钟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有机会。”“受教有 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杜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 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有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教有法》 的
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 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 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 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 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 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七、案例分析题(15 分) 【答案要点】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 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 首先,《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 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 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 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 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 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教育法》 的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呢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 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都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 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智收的,当事人成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 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电小学和龙门慎小学拒绝招收残 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此外,对本案中,龙门慎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问题,应 如何看待呢?我国《义务教育法实能细则》中规定:“实施文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由该区 的市级域者县缓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运 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 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桃选学校。但对有线疾的儿童,则应当给 予照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属 下列要求实蓝:…(三)特殊教有的设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 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观在入学学区的划分上。我们说,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 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同更如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片而追求升学率。面 龙门慎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 理解我国有美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 案中,应免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生入学的黄家屯小学。 《义务教有法实德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牧应当在该地位 或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把 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图特不改, 应给子行或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赌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学校应认真执行《数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 关残疾儿童接受数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 2)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几童,一般米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领就读。这 样更有利于线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叠哑,弱智儿童应程情况单独设校或单鞋设班。 ③)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法律 制载,候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 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 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 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 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此外,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问题,应 如何看待呢?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由该区 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 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 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 予照顾。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 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 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学区的划分上。我们说,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 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而 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 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 案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生入学的黄家屯小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位 或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 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 应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 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 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 (2) 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一般来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级就读。这 样更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聋哑、弱智儿童应视情况单独设校或单独设班。 (3) 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法律 制裁,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