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散育法学综合练习题(一)(总论部分) 中央电大教育学院赵剥 一、判断愿(对者在括号中划“√”,情者划“×”)(每愿2分,共10分) 1,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摆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赋界上第一部系统的 教育法学著作。() 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 的方向性原则。() 3。数育法律规意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 面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有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有法律规范行事。使教有法得以实 第的活动。《》 5.2003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数育法》中规定,“实随义务教有,不 收学费、杂费”。() 二、单项选择愿(请将正确客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恩2分,共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育法》额发于()年。 A1960且.1986C.1992D.1995 2.(积业教育法》属于(), A法律且.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 3,()性线范是指人门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且禁止C,授权D.惩罚 4()中规定:“人人有责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 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黯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 区别。 A《宪法》 B《儿童权利公约》 C《儿童权利宣言)D《世界人权宜言》 5.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的权限。 人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 C教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教有规章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船号内,每题2分,共10分)
教育法学综合练习题(一)(总论部分) 中央电大教育学院 赵莉 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 2 分,共 10 分) 1.1947 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 教育法学著作。( ) 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 的方向性原则。 ( )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 面的行为规则。( ) 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 施的活动。( ) 5.2006 年 6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 收学费、杂费”。()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 2 分,共 1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于()年。 A.1980 B.1986 C.1992 D.1995 2.《职业教育法》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3.( )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 B.禁止 C.授权 D.惩罚 4.( )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 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 区别。” A.《宪法》 B.《儿童权利公约》 C.《儿童权利宣言》 D.《世界人权宣言》 5.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 )的权限。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教育规章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 2 分,共 10 分)

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三都分。 A假定鼠.处理C奖怎D.授权 2,国家教有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 人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可法权D.教育监督权 3,下列各项中()属于数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学校的仪器设备B教师的教学行为C,学生D学生的隐私权 4.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A.国家机关R学术界C.社会团体D.公民个人 5,在下列各项教育法制监督中。()属于社会监督。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教育有行政都门蓝督 C民主党派监督D.人民政协监督 四、填空愿(每思2分,共10分)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有法在 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 互关系。以及在数有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3,教有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的 三个方面。 4.教育权是法律赋子一定主体的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 裸: 五、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2简述教有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六、论述题(每题12分,共24分) 1结合实际,谈流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胰保对教有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学校拒收残族儿童入学案 【案情】
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 )三部分。 A.假定 B.处理 C.奖惩 D. 授权 2.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 )。 A.教育立法权 B.教育行政权 C.教育司法权 D.教育监督权 3.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学校的仪器设备 B.教师的教学行为 C.学生 D.学生的隐私权 4.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 A.国家机关 B.学术界 C.社会团体 D.公民个人 5.在下列各项教育法制监督中,()属于社会监督。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B.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C.民主党派监督 D.人民政协监督 四、填空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 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 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 2.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3.教育法的效力包括教育法的 三个方面。 4.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 。 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可分为以下四个步 骤: 。 五、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21 分) 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六、论述题(每题 12 分,共 24 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七、案例分析题(15 分)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案情】

某县黄家电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纺时惠病,造成左脚跋璃。导致行动不便。0©1 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 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销小学报名。而龙 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柜绝招收,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沙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机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2001 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 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 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综合练习(一)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2.×3.4.×5 二、单项选择愿(每愿2分,共10分) 1.D2A3.A4D,5.B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ABC2.ABC 3.AB 4.BCD6.CD 四、填空愿(每思2分,共10分) 1.产生、发展、实施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3,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4.有权承担敦育任务的资格 5.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市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五、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 1.简述教育法的含文。 【答案要点】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媛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米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围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有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教育法是测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案要点】 教有权与受教育权的美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省先,教有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 是教有法所确认和保除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监。第二,二者都是教有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 一种贤格。第三,二者都是散有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成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 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综合练习(一)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2.× 3.√4.× 5.√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D 2.A 3.A 4.D.5. B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ABC2.ABC 3.AB 4.BCD5.CD 四、填空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产生、发展、实施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3.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4.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5.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五、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21 分) 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 【答案要点】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案要点】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 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 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 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有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 务使教有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有权的遗用成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成剥 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3,简述教育法制监备的作用。 【答案要点】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平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六、论述是(每题12分,共24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神关系的避解和以识。 【答案要点】 (1)教有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 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 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任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 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连循教有规律,遵幅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 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静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核管理、教育与被教有的权 利和义务的美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致府与学校的美系。其主要指政释 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阿存 在着权利与文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成间接地划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③学校与学 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睛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 者的权利与文务关系为前提的。①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阿在法律上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⑤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闻依法存在着权利 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以识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 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 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答案要点】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六、论述题(每题 12 分,共 24 分)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 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 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 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 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 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 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③ 学校与学 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 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④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⑤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 和义务关系。 (3)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源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有的权 利和文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特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有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 上的机会平等、受教有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有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①受教有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数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 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 ②受教有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活 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数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教有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菌、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文务教有法》中规定:“依法实能义务教有的学校应当 按照线定标准完成教育数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货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喝学校的办学条件”。“县领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 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师在教育教学中 应当平等对传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蔬教。配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县级人民 政府教有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如强对薄到学校的建设。“ ③受教有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铁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 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锁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 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 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料公正评价,完成线定的学业后获阁相应的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戴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置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我国陆域辽调,人口众多,区规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额不平衡,这 直接或间接地迹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有发展水平不高。各 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联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答案要点】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 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①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 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 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 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 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 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师在教育教学中 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③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 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 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 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 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 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数育法 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丽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 各少数民疾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 教有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有的平等性原则 的实核。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答案要点】 1,木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话尚可白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 黄家电小学和龙门镇小学形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有法》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 权。 《1)《完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 会帮助安排言、聋、壁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如,任何人都有受教 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面,黄家电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 是违反《宪法》的。 (2)《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数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亲教信知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 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科”。“国家、杜会、学校及其他教有机 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有,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而《义务教育法) 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数有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有权利,而黄家屯小 学和龙门慎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有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绿障法》中提定:“普通教有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 的残疾人实施教有。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都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 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柜绝招收:拒绝智收的,当事人成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 关都门处理,有美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电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 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 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 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 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七、案例分析题(15 分) 【答案要点】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 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 权。 (1)《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 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 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 是违反《宪法》的。 (2)《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 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而《义务教育法》 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 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 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 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 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 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植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 我围《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箱所在地学 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 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翻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桃这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几童,则 应当给予脱顾。因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线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狂和 需要,按题下列要求实能:…《三)特殊教有的设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 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因为学区划分的根 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同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学校片面 迫求升学率,检生源。而龙门慎小学以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随 理解了相关法徐法线中的规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国有关线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 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电小学, (5)本案中,黄家电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机美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 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月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学校应认真执行《完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 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几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技。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2)对于歧视线疾儿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有或法律制战。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当我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 校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 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 应当给予照顾。因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 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 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因为学区划分的根 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学校片面 追求升学率,抢生源。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 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真正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 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 (5)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 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学校应认真执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 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2)对于歧视残疾儿童、少年,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当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