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平安保验公可代位诉实际承运人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可海上贷物运输合同贷物锈 损赔偿案 【案情】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保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扑岭八扑三路平 安大厦。如被告: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可(简称友航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 44一151号成基商业中心29棱,r八n1994年4月中句,托运人五矿贸易有限公可 (简称五矿公司)在中国南京港通过其代理江苏远洋公司,向友航公司经营的“俗金香”轮 托运价格条件为C1F马来西亚棋城307美元的钢板】506.161吃(计263棚), 303美元的钢卷1992,02吨(计172卷)。友航公司将该批钢材装载在“郁金香” 轮二,三号航底部:面后又在钢材上配载了到马来西亚巴生港的磷矿粉1400·烧计71 2.977吨,到马来西亚巴西古丹港的氧化鞍66050袋计3309,101吨.同月 20日、21日,友航公词在南京港的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同,代理友航公同签发了拾头 为友航公可,编号为A02一94一1、A02一94一2的二套己装船清洁提单。二套提 单正面记载发货人五矿公司,收货人由发货人指示,通知方为荣达钢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荣达公司),承运船帕“郁金香”轮。装货活中国南京港,印货港为马米西亚核戴等。2· 日,五矿公司就上述货物白平保会可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平保公可签发货物运输保险 单二份。保险单正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五矿公司,赠款略付地马米西米槟城,运输工具“郁 金香”轮,查册代理人桑地兰斯检验代理公司,起运日期1994年4月2】日,自南京运 至核城。承保条件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可“仓至仓”条款。其中BJ94000107了保 险单项下载明:保险货物为263捆钢板,保险金额为C】F价加成10%,计50456 3,6美元。BJ940001078保单我明:保验贤物为钢卷172卷,保段金额为C 1F价如成10%,计667331.88美元。4月29日,“金香"轮受载完毕后起 航,先后驶抵马来西重的巴西古丹和巴生港,即载氧化按和磷矿粉。因在二港卸载中避遇阴 雨天气。造成阿断停卸。二港却贤时间为30天。6月8日,该轮驶械城卸平保公司承保的 解材,全部货物于6月10日1600时卸完。友就公可在目的港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 在货物澄短理货报告中作了无短少无溢郭的记录:加收货人象达公司通过付款获得上述 二套轻完整空白背书的提单及所附保险单等单证。在凭提单向“郁金香”轮提取钢材时,发 现由该轮承运的解材严重被陶蚀。6月】0日,收货人会同平保公司的查妆代理人及由该代 理人委托的检验人马来西亚INSPEC一TORATE检验公可,在已钾钢材的堆成场地
1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代位诉实际承运人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锈 损赔偿案 【案情】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保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 安大厦。\r\n 被告: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司(简称友航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 44-151号成基商业中心29楼。\r\n1994年4月中旬,托运人五矿贸易有限公司 (简称五矿公司)在中国南京港通过其代理江苏远洋公司,向友航公司经营的“郁金香”轮 托运价格条件为CIF马来西亚槟城307美元的钢板1506.161吨(计263捆), 303美元的钢卷1992.02吨(计172卷)。友航公司将该批钢材装载在“郁金香” 轮二、三号航底部;随后又在钢材上配载了到马来西亚巴生港的磷矿粉14000袋计71 2.977吨,到马来西亚巴西古丹港的氯化铵66050袋计3309.101吨。同月 20日、21日,友航公司在南京港的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代理友航公司签发了抬头 为友航公司,编号为A02-94-1、A02-94-2的二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二套提 单正面记载发货人五矿公司,收货人由发货人指示,通知方为荣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荣达公司),承运船舶“郁金香”轮,装货港中国南京港,卸货港为马来西亚槟城等。20 日,五矿公司就上述货物向平保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平保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 单二份。保险单正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五矿公司,赔款赔付地马来西来槟城,运输工具“郁 金香”轮,查勘代理人桑地兰斯检验代理公司,起运日期1994年4月21日,自南京运 至槟城。承保条件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其中BJ940001077保 险单项下载明:保险货物为263捆钢板,保险金额为CIF价加成10%,计50456 3.6美元。BJ940001078保单载明:保险货物为钢卷172卷,保险金额为C IF价加成10%,计667331.88美元。4月29日,“郁金香”轮受载完毕后起 航,先后驶抵马来西亚的巴西古丹和巴生港,卸载氯化铵和磷矿粉。因在二港卸载中遭遇阴 雨天气,造成间断停卸。二港卸货时间为30天。6月8日,该轮驶槟城卸平保公司承保的 钢材,全部货物于6月10日1600时卸完。友航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 在货物溢短理货报告中作了无短少无溢卸的记录。\r\n 收货人荣达公司通过付款获得上述 二套经完整空白背书的提单及所附保险单等单证。在凭提单向“郁金香”轮提取钢材时,发 现由该轮承运的钢材严重被腐蚀。6月10日,收货人会同平保公司的查勘代理人及由该代 理人委托的检验人马来西亚INSPEC-TORATE检验公司,在已卸钢材的堆放场地

和“们金香”轮上对钢材进行了初步查勘。当时,装我于“郁金香”轮三号脸的钢材己即完, 二号舱仍在进行卸载作业。经查粉发现,该批钢材造到不同程度的腐蚀,钢村上残留有一块 块白色品体状和桔红色物质。查妆人员一行对受离但的钢整和钢板作了面机取样,并采集了 一些所附的白色品体和桔红色物质的样本运检,收货人随即向友航公可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源 源船务有限公司代表和“郁金香”轮船长递交了一份书面素黯函,船长和船方代理拒收。6 月17日,平保公司查物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与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联合对该批受损钢材进 行了检验。锈蚀面积在25?75%之间的钢卷172卷、钢板2123张,所余1410 张钢板为完好钢材。6月29日,在荣达公司及其委托的检险人、内陆运输承运人、平保公 可及其查粉代理人,INSPECT0RATE检验公司、五矿公司代表和友就公可的船帕 代理委托的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等代表的参加下,对受损钢材进行了定损: 八方代表一致认为:172卷钢卷贬值22.5%:2123张钢板中,有1379张计5 89,064吃贬值50%,744张计318,249电贬值100%。贬值100%的 744张钢版,经用刊登广告公开竞买的方式处理,被K【MSAN日VAT公司以每吃5 65马来西亚元的最高投标收购。在实际交付中,因残值钢材重量短少15.429吨,7 44张钢板实际收目货款按2.6:1的马米西亚元与美元的汇率计算,计65805,1 2美元。口经对所取样钢材及附着物质化验,化验报告确认,贤损是由氯化按和磷物质 附着在钢材上并与钢材接触了一段封间造成的。如英之杰公可在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的 检验服告中,也作了上述钢材锈损原因、定损比值及残值拍卖、开标等情况的结论报告。中 国船东互保协会于同年7月28日经友航公司中请向平保公司提交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 保。平保公司在冲减货物残值拍卖款后,于月年12月30日以保验金额按确定的贬值率向 荣达公可赔偿货损额289626.05美元、钢材检0贵2001.11美元、在物代理 费499.23美元、都寄费7.69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后,荣达公 可向平候公司出具了权盐转让书,平保公可凭据托运人空白青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 转让书。以友航公司为核告,向式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如原告平保公同诉称:被告在 承运原告承保的钢材过程中,由于积载不当,导政货物受极。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收货人支付了赔整金,并取得代位求整权。被告应黯:原告因此而遗受的提失并承担廷期陷 款的利息。如被告香港友航公司在答料期内,以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的定“所有与提单 有关的争议事宜,须在船旗国解决,或有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同意的地方解决”,承运船帕“郁 金香”轮系在巴拿马注册。悬挂“巴拿马”的旗帆,该纠份应在巴拿马审理为理由,提出管 辖权异议,要求式汉海事法院将该案是至船旗国法院。n同时,核告友航公司也提出答
2 和“郁金香”轮上对钢材进行了初步查勘。当时,装载于“郁金香”轮三号舱的钢材已卸完, 二号舱仍在进行卸载作业。经查勘发现,该批钢材遭到不同程度的腐蚀,钢材上残留有一块 块白色晶体状和桔红色物质。查勘人员一行对受腐蚀的钢卷和钢板作了随机取样,并采集了 一些所附的白色晶体和桔红色物质的样本送检。收货人随即向友航公司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源 源船务有限公司代表和“郁金香”轮船长递交了一份书面索赔函,船长和船方代理拒收。6 月17日,平保公司查勘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与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联合对该批受损钢材进 行了检验。锈蚀面积在25?75%之间的钢卷172卷、钢板2123张,所余1410 张钢板为完好钢材。6月29日,在荣达公司及其委托的检验人、内陆运输承运人、平保公 司及其查勘代理人、INSPECTORATE检验公司、五矿公司代表和友航公司的船舶 代理委托的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等代表的参加下,对受损钢材进行了定损。 八方代表一致认为:172卷钢卷贬值22.5%;2123张钢板中,有1379张计5 89.064吨贬值50%,744张计318.249吨贬值100%。贬值100%的 744张钢板,经用刊登广告公开竞买的方式处理,被KIMSANHVAT公司以每吨5 65马来西亚元的最高投标收购。在实际交付中,因残值钢材重量短少15.429吨,7 44张钢板实际收回货款按2.6:1的马来西亚元与美元的汇率计算,计65805.1 2美元。\r\n 经对所取样钢材及附着物质化验,化验报告确认,货损是由氯化铵和磷物质 附着在钢材上并与钢材接触了一段时间造成的。\r\n 英之杰公司在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的 检验报告中,也作了上述钢材锈损原因、定损比值及残值拍卖、开标等情况的结论报告。中 国船东互保协会于同年7月28日经友航公司申请向平保公司提交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 保。平保公司在冲减货物残值拍卖款后,于同年12月30日以保险金额按确定的贬值率向 荣达公司赔偿货损额289626.05美元、钢材检验费2001.11美元、查勘代理 费499.23美元、邮寄费7.69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后,荣达公 司向平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凭据托运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 转让书,以友航公司为被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r\n 原告平保公司诉称:被告在 承运原告承保的钢材过程中,由于积载不当,导致货物受损。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收货人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 款的利息。\r\n 被告香港友航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约定“所有与提单 有关的争议事宜,须在船旗国解决,或有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同意的地方解决”,承运船舶“郁 金香”轮系在巴拿马注册,悬挂“巴拿马”的旗帜,该纠纷应在巴拿马审理为理由,提出管 辖权异议,要求武汉海事法院将该案退至船旗国法院。\r\n 同时,被告友航公司也提出答

辩移:原告凭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和托运人背书的提单,无权向我方品诉,我方在装载 货物和运输过程中做到了谨慎处理,并按时达到目的港,取得了卸货港理货公司出具的无欠 少和任何损坏的证明。承运人己完成了海商法援定的构到钩的责任,即货完毕三天内我方没 有收到任何素赔请求。时,在装货港受载该批钢材时,钢材表面己出现锈迹。为此,托运 人向船方提供了保博,我方已享有原告保单中的被保验人的权利。该航次我公司已将船帕和 给了江苏远洋公可,依稻约规定,应由承租方承担源容因上述原因提出的任何索贻。 【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被告的货运代理人、提 单签发地,货物装我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额域内:作为承运人的被告系香港注帮的公司, 是单青面的管辖条款与争议的事实无实际联系:原、鼓告之间也未就本案的诉讼管辖达成一 致协议:原告可以向任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论。且在本案所涉及的货损事故调查时,中 国船东互保协会所出具的保两已明确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绝对的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参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率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子19?5 年8月27目裁定:n酸回被告友航公可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a棱告不服,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本公司不是承运人,本案应按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由巴拿 马国法院管辖。湖北省高领人民法院事查后认为:被告友航公司通过中国南京外轮代 理公司签发了是单,据此香港友航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是单约定的管辖条款进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的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在 中国南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就《关 于涉外海事诉论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院于1998年12月25日哉定:r1n股回上诉,唯持原栽定.\n武汉海事法院经 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候险权益受让人 赔德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货物的损失,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依法享有白责任人超德的权利。 原告凭据经托试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盒转让书,向被告提起诉论,具有适格 的诉权。被告在船舶受载时,接受托运人保两,对所受载钢材的状况在提单上不作真实客覆 的批注,侵害了收资人的权益,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被收货人索黯提失的风险。在船舶受载 的过程中,将钢材和有包装缺陷的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属配载不当,是造成钢材遗 受高蚀锈损的直接原因。被告提出的承运船触具备了相应的一切证书和配各了合格船员、航 程中气象海况良好等不可能造成货提的抗料理由。不能成立。船的在卸载过程中。被告的代
3 辩称:原告凭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和托运人背书的提单,无权向我方起诉。我方在装载 货物和运输过程中做到了谨慎处理,并按时达到目的港,取得了卸货港理货公司出具的无欠 少和任何损坏的证明,承运人已完成了海商法规定的钩到钩的责任。卸货完毕三天内我方没 有收到任何索赔请求。同时,在装货港受载该批钢材时,钢材表面已出现锈迹,为此,托运 人向船方提供了保函,我方已享有原告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的权利。该航次我公司已将船舶租 给了江苏远洋公司,依租约规定,应由承租方承担原告因上述原因提出的任何索赔。 【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被告的货运代理人、提 单签发地、货物装载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为承运人的被告系香港注册的公司, 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与争议的事实无实际联系;原、被告之间也未就本案的诉讼管辖达成一 致协议;原告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本案所涉及的货损事故调查时,中 国船东互保协会所出具的保函已明确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绝对的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于1995 年8月27日裁定:\r\n 驳回被告友航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r\n 被告不服,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本公司不是承运人,本案应按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由巴拿 马国法院管辖。\r\n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友航公司通过中国南京外轮代 理公司签发了提单,据此香港友航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提单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的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在 中国南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院于1996年12月25日裁定:\r\n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n 武汉海事法院经 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权益受让人 赔偿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货物的损失,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依法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原告凭据经托运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转让书,向被告提起诉讼,具有适格 的诉权。被告在船舶受载时,接受托运人保函,对所受载钢材的状况在提单上不作真实客观 的批注,侵害了收货人的权益,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被收货人索赔损失的风险。在船舶受载 的过程中,将钢材和有包装缺陷的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属配载不当,是造成钢材遭 受腐蚀锈损的直接原因。被告提出的承运船舶具备了相应的一切证书和配备了合格船员、航 程中气象海况良好等不可能造成货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船舶在卸载过程中,被告的代

理人和船长对收货人所提出的索赔函予以是收的行为,属被告对检验权利的放弃,其关于印 货完毕三日内没有收到任何素赌的陈速不真实。目的港理货公可所作的如货理货服告,只是 对所帮货物数量的记录,被告以此作为船方已完成海商法所规定的钩到钧责任的抗辩理由, 不能成立。托运人向被告出具保函,只是其对被告在因签发清沾提单湿到追究,并负赔偿责 任时的一种最终承粗酷德责任的保证,不能成为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依据。被告与他人签 订航次和船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其作为实际承运经营者,应对货帽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收货人与原告就受提货物的查粉、检险及定损和残值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但原告以加成投保额的赌付款项作为损失素赌依据,要求按告承担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为委托查斯代理人支付的查期委托贵用,属其期责内的有德委托,该贵用和超出货物实 际损失的加成随款,本院不予保护。原告所支付的钢材检验费、运输仓储费属为减少货物损 失的合理支出,被告应予承粗。按告应赌付因其责任所透成的贤物提失,并承担因其延滞赔 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0日作出判快知 1n被告友航公司德付原告平保公司货损赌款258124,61美元,检验贵200 1.11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利息损失35573,14美元,共计 298289.74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如宜判后,被告友 航公司不服此判快,向湖北着高领人民法院提起上养称:承运船帕“郁金香”轮的船东系常 运航运公可,我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签有《船静管理代理协议》,并以代理人身份对该轮进 行管理。按国际惯例,涉及该轮的责任或赌偿,应由常运就运公可承相。五矿公可向船东出 具了保函并与平保公司签有保险合同:江苏运洋公可是该航次的租船人,按和船合同约定, 所有货损应全部由江苏远洋公可负担:我公司己完成构到钩责任,平绿公司提供的所谓素赔 函,既无我公司签收字样,也无船长签字或签收,原审认定我公司三日内拒收索赌函不实: 原审认定平保公可提供的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单,我公司认为该提单为记名指示提单,因 收货人栏己明确凭发货人指示,因此,通知方荣达公司并非资物所有人。加平保公可答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隆持。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另查明:1993年7月15日,友航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可签 订了一份《代理诗议)。该协议钓定按香港法律解释。1994年3月25日。常远航运公 司的经纪人与江苏近祥公司鉴订一份“金康”程的,江苏运洋公司承租“都金香·轮部分枪 位。荣达会司取得空白育书提单,有付款凭证、发票在香。如湖北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4 理人和船长对收货人所提出的索赔函予以拒收的行为,属被告对检验权利的放弃,其关于卸 货完毕三日内没有收到任何索赔的陈述不真实。目的港理货公司所作的卸货理货报告,只是 对所卸货物数量的记录,被告以此作为船方已完成海商法所规定的钩到钩责任的抗辩理由, 不能成立。托运人向被告出具保函,只是其对被告在因签发清洁提单遭到追究,并负赔偿责 任时的一种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不能成为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依据。被告与他人签 订航次租船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其作为实际承运经营者,应对货损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收货人与原告就受损货物的查勘、检验及定损和残值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但原告以加成投保额的赔付款项作为损失索赔依据,要求被告承担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为委托查勘代理人支付的查勘委托费用,属其职责内的有偿委托,该费用和超出货物实 际损失的加成赔款,本院不予保护。原告所支付的钢材检验费、运输仓储费属为减少货物损 失的合理支出,被告应予承担。被告应赔付因其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并承担因其延滞赔 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0日作出判决: \r\n 被告友航公司偿付原告平保公司货损赔款258124.61美元,检验费200 1.11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利息损失35573.14美元,共计 298289.74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r\n 宣判后,被告友 航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的船东系常 远航运公司,我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签有《船舶管理代理协议》,并以代理人身份对该轮进 行管理。按国际惯例,涉及该轮的责任或赔偿,应由常远航运公司承担。五矿公司向船东出 具了保函并与平保公司签有保险合同;江苏远洋公司是该航次的租船人,按租船合同约定, 所有货损应全部由江苏远洋公司负担;我公司已完成钩到钩责任,平保公司提供的所谓索赔 函,既无我公司签收字样,也无船长签字或签收,原审认定我公司三日内拒收索赔函不实; 原审认定平保公司提供的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单,我公司认为该提单为记名指示提单,因 收货人栏已明确凭发货人指示,因此,通知方荣达公司并非货物所有人。\r\n 平保公司答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n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另查明:1993年7月15日,友航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签 订了一份《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按香港法律解释。1994年3月25日,常远航运公 司的经纪人与江苏远洋公司签订一份“金康”租约,江苏远洋公司承租“郁金香”轮部分舱 位。荣达公司取得空白背书提单,有付款凭证、发票在卷。\r\n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平保公可承保的钢材,因友航公可配载不当。与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在运输过程中 遗受陶蚀,造成货机。友航公可应承担赔怪责任,收货人与承保人对受损钢材经共同查验 处理核实后,平保公司先予黯偿,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向友航公司是起素赔诉讼, 依法成立。友航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可确实签订一份《代理静议》。但友航公可在向五矿公可 的代理人签发货运提单时,是以自己的名文签发的,并表公开其与常运航运公可的代理关系, 平保公司以其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江苏远洋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的经纪人华用有限就运公 司签有航次粗船协议,友航公可在其签发的提单中并未将相船条款并入,本案提单持有人又 不是和船人,因此,友航公可要求将五矿公司及其代理人江苏运洋公可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 理由不能成立。“郁金香”轮在目的港械城卸资时,收货人会月直肠代理人及委托的检验公 司登轮查粉了二号枪内钢材和已郭下的钢材,随机提取了受损钢材样品,并对全部钢材透行 检险:6月29日,友航公可的船船代理人也派了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可参加 了八方代表定损会议。向船素互保协会提交了与八方代表定损情况类似的报告。基于上述 事实,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替友航公司向平保公司提供了限额50万美元的相保。友航公司的 上述行为,应视为已经与收货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友航公可诉称钢材损失并幸发生在承 运人责任期内,也表收到任何索略函的理由亦不成立,平保公可所持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 单,该提单发货人栏记载为五矿公司。收货人栏记载为见发货人雷示,此输,象达公司已向 托运人五矿公可支付了提单货款,并经五矿公可背书转让,取得提单项下班物所有权。综上 友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 g7年5月30日作出判决:n骏回上诉,推持原判
5 平保公司承保的钢材,因友航公司配载不当,与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在运输过程中 遭受腐蚀,造成货损,友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与承保人对受损钢材经共同查验、 处理核实后,平保公司先予赔偿,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向友航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依法成立。友航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确实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但友航公司在向五矿公司 的代理人签发货运提单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并未公开其与常远航运公司的代理关系, 平保公司以其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江苏远洋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的经纪人华翔有限航运公 司签有航次租船协议,友航公司在其签发的提单中并未将租船条款并入,本案提单持有人又 不是租船人,因此,友航公司要求将五矿公司及其代理人江苏远洋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 理由不能成立。“郁金香”轮在目的港槟城卸货时,收货人会同查勘代理人及委托的检验公 司登轮查勘了二号舱内钢材和已卸下的钢材,随机提取了受损钢材样品,并对全部钢材进行 检验;6月29日,友航公司的船舶代理人也派了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参加 了八方代表定损会议,并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了与八方代表定损情况类似的报告。基于上述 事实,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替友航公司向平保公司提供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保。友航公司的 上述行为,应视为已经与收货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友航公司诉称钢材损失并非发生在承 运人责任期内,也未收到任何索赔函的理由亦不成立。平保公司所持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 单,该提单发货人栏记载为五矿公司,收货人栏记载为凭发货人指示,此前,荣达公司已向 托运人五矿公司支付了提单货款,并经五矿公司背书转让,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综上, 友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 97年5月30日作出判决:\r\n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