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学习要求:不仅要掌握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原理。还要重点把握我国宪法所规 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的分类、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公民与国籍 1.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人民 人民与公民的主要区别 (1)范畴不同。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它包括人民,也包 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 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4)两者在使用上也有区别。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而公民表达的是一个个体概念 即具体的个人。 3.国籍 国籍的含义。 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基本义务, 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根本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直接体现了公民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第一,固有性与法定性; 第二,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第三,普遍性与特殊性。 三、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从法律保障看,可以分为三种具体方式 第一种,绝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 第二种,相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
1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学习要求:不仅要掌握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原理。还要重点把握我国宪法所规 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的分类、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一、公民与国籍 1.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 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人民 人民与公民的主要区别: (1)范畴不同。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它包括人民,也包 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 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4)两者在使用上也有区别。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而公民表达的是一个个体概念, 即具体的个人。 3.国籍 国籍的含义。 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基本义务, 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根本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直接体现了公民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第一,固有性与法定性; 第二,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第三,普遍性与特殊性。 三、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从法律保障看,可以分为三种具体方式: 第一种,绝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 第二种,相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
第三种,是折衷型的保障方式 2.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可归入“相对保障”或称“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之列 第一,宪法虽然规定了由最高国家杈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具有 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在宪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实现和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宪法虽然还未明确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但已经表现出这 发展趋向。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基本权利是有界限的,而且这种界限本身也是相对的 2.界限的具体性 不同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法理上可分为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 制约两种。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发展变化: 第一,结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二,权利的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充实 第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是一种原理性、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所谓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又称为“机会的平等”、“机会均等”,是指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 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主要是形 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 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
2 第三种,是折衷型的保障方式。 2.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可归入“相对保障”或称“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之列。 第一,宪法虽然规定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具有 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在宪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实现和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宪法虽然还未明确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但已经表现出这一 发展趋向。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基本权利是有界限的,而且这种界限本身也是相对的。 2.界限的具体性 不同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法理上可分为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 制约两种。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发展变化: 第一,结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二,权利的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充实; 第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是一种原理性、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所谓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又称为“机会的平等”、“机会均等”,是指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 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主要是形 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 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
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形式上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实质平等,要求不同情 况、不同对待,承认合理的差别。 现代社会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还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第一,平等首先是立法上的权利平等。立法平等“包括立法参与权平等和立法内容的 平等”,而法律内容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平等的 最基本的价值。 第二,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没有立法上的权利平等,就不可能有实 施上的平等 第三,平等无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都是相对的,都是伴随着消灭阶级的过程而逐步实 现的。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 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内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监督权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的基本资格条件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 政治自由,即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 动的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在政治自由的六项内容中,言论自由居于首要的地位,是基础和核心。其他自由从 定意义上说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 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 (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通过言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 (2)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享有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 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个人利益的限制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二是追惩制。 我国采取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
3 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形式上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实质平等,要求不同情 况、不同对待,承认合理的差别。 现代社会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还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第一,平等首先是立法上的权利平等。立法平等“包括立法参与权平等和立法内容的 平等”,而法律内容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平等的 最基本的价值。 第二,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没有立法上的权利平等,就不可能有实 施上的平等。 第三,平等无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都是相对的,都是伴随着消灭阶级的过程而逐步实 现的。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 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内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监督权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的基本资格条件。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 35 条规定。 政治自由,即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 动的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在政治自由的六项内容中,言论自由居于首要的地位,是基础和核心。其他自由从一 定意义上说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 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 (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通过言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 (2)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享有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 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个人利益的限制。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二是追惩制。 我国采取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 体的自由 结社可分为两种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结社。属于经济活动自由的范畴,主要由民商法调整 二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结社。又可分为两种: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审 批登记制度,而对其活动的管理,实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与社会团体业 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制度。 4.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5.政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 我国宪法确立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精神,具体包括物质上、法律上、政策上的 保障。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有:1989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集会、 游行、示威法》:;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政治自由的限制。对自由的最基本的限制就是法律 法律的限制作用与保障作用是统一的。限制不是目的,限制了滥用自由,实质上是为 保障合法的自由 (三)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41条具体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 权六项权利 主要特点: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 1.批评、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权时,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 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打击报复 3.取得赔偿权 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可分两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内心的信仰自由:二是宗教活动自 由,包括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出版自由、传教自由、捐赠自由等。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自由选择的事宜,成为公民个
4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 体的自由。 结社可分为两种: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结社。属于经济活动自由的范畴,主要由民商法调整; 二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结社。又可分为两种: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1998 年 10 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审 批登记制度,而对其活动的管理,实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与社会团体业 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制度。 4.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5.政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 我国宪法确立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精神,具体包括物质上、法律上、政策上的 保障。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有:1989 年 10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集会、 游行、示威法》;1998 年 10 月国务院颁布的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政治自由的限制。对自由的最基本的限制就是法律。 法律的限制作用与保障作用是统一的。限制不是目的,限制了滥用自由,实质上是为 保障合法的自由。 (三)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 41 条具体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 权六项权利。 主要特点: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 1.批评、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权时,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 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打击报复。 3.取得赔偿权 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可分两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内心的信仰自由;二是宗教活动自 由,包括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出版自由、传教自由、捐赠自由等。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自由选择的事宜,成为公民个
人的私事。 宪法规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四,坚持宗教自治的原则 四、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是指有关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自 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 活动和享受其他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一)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我国宪法中隐含的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含义。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健康权具有不可剥夺性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7条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包括不受非法 搜查、拘禁、逮捕。 宪法也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设立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见之宪法,主要是二战以后的事。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 人格尊严的特征 第一,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人格尊严反映的是人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权益 人格尊严的限制。 (四)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未经住宅的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机 关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得非法搜查和查封公民的住宅:二是不得私自 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指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他 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5 人的私事。 宪法规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四,坚持宗教自治的原则。 四、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是指有关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自 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 活动和享受其他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一)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我国宪法中隐含的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含义。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健康权具有不可剥夺性。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 37 条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包括不受非法 搜查、拘禁、逮捕。 宪法也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设立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见之宪法,主要是二战以后的事。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 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 人格尊严的特征: 第一,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人格尊严反映的是人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权益; 人格尊严的限制。 (四)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未经住宅的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机 关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得非法搜查和查封公民的住宅;二是不得私自 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指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他 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五、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是公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 民实现其他权利和自由的重要的物质和文化基础 (一)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的含义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政治文化权利的物质基础 2、现行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及其局限性 宪法第13条的规定。宪法还规定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 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一,从宪法结构安排上看,将财产权放在总纲中规定,削弱了公民权利体系的完整 第二,从财产权的保护看,存在着保障的不平等 第三,从财产权保障的范围看,主要限于财产所有权,未能涵盖我国社会发展对保护 公民个人财产的需要 第四,从财产权的行使看,没有规定必要的限制。 3、完善我国宪法的财产权保障规范的必要性 个人财产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地位的变化:第一,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使得财产权 成为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财产权的保障成为整个 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三重的结构: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征 用补偿条款。 完善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以“财产权”来取代“财产所有权”,在宪法的基本权 利条款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增加对财产权行使的限制和征用、补偿的 规定 二)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首先,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的权利,即就业权或受雇权 其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也是国家的职责 第三,劳动者有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首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适当 其次,劳动者可以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权 第三,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的含义和要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6 五、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是公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 民实现其他权利和自由的重要的物质和文化基础。 (一)公民的财产权 1、财产权的含义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政治文化权利的物质基础。 2、现行宪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及其局限性 宪法第 13 条的规定。宪法还规定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 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一,从宪法结构安排上看,将财产权放在总纲中规定,削弱了公民权利体系的完整 性; 第二,从财产权的保护看,存在着保障的不平等; 第三,从财产权保障的范围看,主要限于财产所有权,未能涵盖我国社会发展对保护 公民个人财产的需要; 第四,从财产权的行使看,没有规定必要的限制。 3、完善我国宪法的财产权保障规范的必要性 个人财产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地位的变化:第一,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使得财产权 成为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财产权的保障成为整个 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三重的结构: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征 用补偿条款。 完善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以“财产权”来取代“财产所有权”,在宪法的基本权 利条款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增加对财产权行使的限制和征用、补偿的 规定。 (二)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首先,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的权利,即就业权或受雇权; 其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也是国家的职责。 第三,劳动者有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首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要适当; 其次,劳动者可以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权; 第三,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的含义和要求。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第一,学习的权利。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育设施的权利: 第二,接受无偿教育的权利。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义务。 (六)公民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方面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开展创造性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包括:第一,科学研究自由,亦称学术自由、学问自由 第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亦称创作自由 第三,是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 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一)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三)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四)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当履行的最主要的责任。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五、依法纳税 六、公民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与行使原则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为
7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第一,学习的权利。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育设施的权利; 第二,接受无偿教育的权利。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义务。 (六)公民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方面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开展创造性的精神活动的自由。 包括:第一,科学研究自由,亦称学术自由、学问自由; 第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亦称创作自由; 第三,是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人的权利 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 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一)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三)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四)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第 33 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义务。”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当履行的最主要的责任。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五、依法纳税 六、公民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与行使原则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是非常广泛的,主要表现为:
1.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只是法律形式上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能 够实现的、有保障的 1.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的,切实可行的 2.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法律的和物质的保障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平等性主要反映了公民之间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的相互关系,它的核心就是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表现为: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 务。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适用法律的平等,是实现公民权 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的基本要求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致性又称统一性,是指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不可 分离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公民个人的根本 利益是一致的。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反映在法律上,决定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又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和受教育 4.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负有不得滥用的义务 宪法所确认的一致性原则,需要通过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来实现的。 二、我国公民正确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对防止滥用权利作出的总 的原则性限制,也是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 第一,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限制的 第二,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 提。贯彻集体主义的原则 第三,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自由。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权 利和自由有没有限制,而在于这种限制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
8 1.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实性,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只是法律形式上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能 够实现的、有保障的。 1.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实际出发的,切实可行的; 2.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法律的和物质的保障。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平等性主要反映了公民之间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的相互关系,它的核心就是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表现为: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 务。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适用法律的平等,是实现公民权 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的基本要求。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又称统一性,是指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不可 分离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公民个人的根本 利益是一致的。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反映在法律上,决定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又是彼此结合的。如劳动和受教育; 4.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负有不得滥用的义务。 宪法所确认的一致性原则,需要通过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矛盾来实现的。 二、我国公民正确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对防止滥用权利作出的总 的原则性限制,也是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 第一,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限制的; 第二,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 提。贯彻集体主义的原则; 第三,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自由。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权 利和自由有没有限制,而在于这种限制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
第六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 学习本章,要结合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既要掌握我国选举制度的 基本原理、原则,也要注意把握选举的具体组织和程序。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 制度的总称。它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选举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是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为止,已经过3次修 正。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选举制度是近现代民主国家,国家权力的组织与分配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选举制度的功能 1.选择功能。人民通过选举的程序与方式,选择能够代表自己利益和意愿的人,组成 代议机关。 2.委托功能。人民通过选举把直接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他所选择出来的人 通过选举的委托,权力的行使者获得了合法的地位 3.民意表达功能。选举是形成和表达的民意的重要手段。选举的结果,表达了选民对 权利行使者的基本要求,表达了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当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 4.稳定功能。选举制度是民主政体下,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的一种极其重要的途径。 我国选举制度的运行,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 础,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含义 即普及选举权的制度。具体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2.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表现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还应注意: 第一,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 第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未被依法宣告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
9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学习本章,要结合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既要掌握我国选举制度的 基本原理、原则,也要注意把握选举的具体组织和程序。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 制度的总称。它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选举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 1953 年 2 月 11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是 1979 年 7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为止,已经过 3 次修 正。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选举制度是近现代民主国家,国家权力的组织与分配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选举制度的功能: 1.选择功能。人民通过选举的程序与方式,选择能够代表自己利益和意愿的人,组成 代议机关。 2.委托功能。人民通过选举把直接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他所选择出来的人。 通过选举的委托,权力的行使者获得了合法的地位。 3.民意表达功能。选举是形成和表达的民意的重要手段。选举的结果,表达了选民对 权利行使者的基本要求,表达了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当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 4.稳定功能。选举制度是民主政体下,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的一种极其重要的途径。 我国选举制度的运行,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 础,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含义 即普及选举权的制度。具体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2.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表现 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 18 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还应注意: 第一,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 第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未被依法宣告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
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具体包括五种人 第三,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选举权利的停止行使 第四,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同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 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1.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含义 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具体包含:第一,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二,每一个选民所投 选票的效力是相等的 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是一种相对的平等。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和实质上的平等。 第一,每一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男女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第三,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和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 顾地区和民族。 平等的相对性主要在于:第一,选民投票的效力不完全相等。城市和农村之间产生人 民代表的不同比例规定,最终应当取消:第二,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予以特殊的照顾 体现了民族平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含义 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投 票选举代表。在我国,即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2.直接选举的特点 从理论上说,直选优于间选,是更为完备的民主形式 第一,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参 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了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和素质 第三,强化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 间接选举的弊端,削弱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模糊代表与选民的责任关系 3.实行并用原则的表现及其基础 全国的、省一级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一级 乡镇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 情况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必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最 终趋向全面的直接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指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和投票,而不署自己
10 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具体包括五种人。 第三,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选举权利的停止行使。 第四,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同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 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1.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含义 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具体包含:第一,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二,每一个选民所投 选票的效力是相等的。 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是一种相对的平等。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和实质上的平等。 第一,每一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男女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第三,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和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 顾地区和民族。 平等的相对性主要在于:第一,选民投票的效力不完全相等。城市和农村之间产生人 民代表的不同比例规定,最终应当取消;第二,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予以特殊的照顾。 体现了民族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含义 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投 票选举代表。在我国,即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2.直接选举的特点 从理论上说,直选优于间选,是更为完备的民主形式。 第一,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参 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了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和素质。 第三,强化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 间接选举的弊端,削弱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模糊代表与选民的责任关系。 3.实行并用原则的表现及其基础 全国的、省一级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一级、 乡镇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 情况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必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最 终趋向全面的直接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指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和投票,而不署自己